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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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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多篇

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 篇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1、全体检察干警必须牢固确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观念,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承担提起公诉、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法律职责,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全体检察干警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农村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法治力量。

2、全体检察干警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农村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大熟悉农村情况,对农村法律政策掌握好的业务骨干的培养力度,形成较为固定的办案组,提高对涉及农村稳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尤其对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侵财犯罪以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依法从快批准逮捕或起诉,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要把保护农村改革和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依法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设施、破坏农村电力、电信设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以及非法侵占他人耕地、牲畜、农业生产资料等危害农业生产的刑事犯罪,保护农村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发展。

4、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农村中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依法不应逮捕、不应起诉的嫌疑人,及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情节较重的,也要与社会上的恶性犯罪区别对待,在处理上充分体现人性化,积极营造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属、邻里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5、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特别是严肃查办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惩治,决不手软。坚决查处玩忽职守造成农村国有资产流失,破坏农村耕地、林地、水资源,以及滥用职权增加农民负担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激发农民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6、加大侵犯农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在乡(镇)、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的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同时,要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7、转变执法理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和集体企业负责人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办,及时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对农村改革发展有贡献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和集体企业负责人职务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适用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

8、切实保护农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运用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害集体企业负责人和私营企业主人身安全、经济利益的犯罪,依法打击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并结合办案帮助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9、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或不该立案而被立案查处的涉及“三农”的案件,要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进行纠正,对涉及“三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并跟踪监督到位。

10、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农村治安防范机制,减少治安隐患,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积极开展农村治安情况的调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社会治安的基础工作,把六合区建设成南京市最安全地区。

11、通过开展“检校共建”、送法进校园、模拟法庭、“平安学校”建设、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规范未成年犯罪案件办理方式,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实施宽严相济、惩教并重的刑事政策,帮助失足青少年重新走上生活轨道,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

12、结合办理案件,深入研究并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针对影响农村治安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发检

察建议,帮助农村基层组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犯罪隐患。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中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公共权力的运作程序,强化人民群众对农村基层组织公职人员的监督。

13、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剥夺

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和裁定假释的罪犯)的监督考察,通过开展法制宣传、上法制课、召集矫正对象旁听庭审等形成,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认真接受监督考察,切实降低再犯罪率。

14、充分发挥民行监督职能,认真办理农村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农村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引发的社会矛盾,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协助农村基层组织和地方政府做好矛盾纠份的化解工作,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增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15、认真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宣传栏、赠送法制宣传书籍、开展法律咨询、上法制课、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以及在报纸、广播、电视中开辟法制专栏等多种形式,将检务公开到村、社区,在村民中广泛传播现代法治理念,引导农民树立健康的法治观念,形成符合法治发展要求的村规民约。

16、进一步加强与农民的联系,通过设立联系点和信息联络员的形式,建立与村民密切联系的渠道,方便群众的控告、举报,通过信息联络员提供的信息,妥善解决信访案件,及时化解涉及农民群众切实利益的矛盾纠份;信访接待中,应充分考虑群众的处境、意愿,对有实际困难的,在职责范围内尽力为其解决,突出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17、加强与农村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向人大代表汇报检察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并由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来我院视察指导工作,组织人大代表观摩指导重大案件的出庭公诉活动,增进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18、认真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继续抓好与扶贫点新篁镇叶营村的联系工作,为该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实施对叶营村五户困难村民的资助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19、积极关注农村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干警关心和资助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失学儿童,以及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子女入学,积极与校方联系协调,减免部分学杂费用,为他们重返校园提供帮助。

20、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研究“三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水平,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献言献策。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二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办公厅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x办发〔20xx〕xx号)精神,切实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 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xxx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德宏州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准确把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方向,以增强乡镇干部宗旨意识为关键,以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为重点,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为推动德宏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坚持改革创新,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以法治思维推动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回应民生诉求,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有效服务;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主要目标。到 2020 年,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便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

(一)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乡镇政府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改善乡村教学环境,保障校园和师生安全,做好控辍保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帮扶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推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劳动就业服务;做好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和优抚安置政策,为保障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维护农民工、“三留守”人员、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权益等基本社会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强对古村落、古树名木、历史文化村镇、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推动全民阅读、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乡镇政府还要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基本经济权益保护、防灾减灾、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化解、扶贫济困、未成年人保护、消防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国防动员等其他公共服务。县市政府要制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特别是要把扶贫开发、扶贫济困等任务列入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和要求。

(二)强化乡镇政府脱贫攻坚职能。坚持以脱贫攻坚统领 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做好贫困人口的 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聚焦深度贫困乡、村,紧盯脱贫目标,逐村逐户确定脱贫时序,制定脱贫计划,确保实现“两不愁、三 保障”。支持引导贫困村、贫困户自主确定脱贫项目,抓好项目 申报和实施,全面参与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强化易地扶贫搬迁 服务,支持安置点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支 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积极推动贫困 村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不断提升村级农业生产经营的 组织化、规模化,巩固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攻坚成效。深入推 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农民 增收渠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三)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按照权力下放、权责 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 门行使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对 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重点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 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有序推进扩 权强镇改革,大力发展一批经济实力强、辐射范围广、带动效 应好的经济发达镇、中心镇、重点镇。强化乡镇政府对涉及本 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及公共服务设 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 转嫁给乡镇政府,确需乡镇配合或委托乡镇承办的有关事项,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赋予乡镇必要的管理权限,并提供相应保 障。依法制定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明确下 放事项、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据,确定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 和权责关系,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四)推进乡镇行政执法改革。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开展综合执法。对基层发生问题 频率高、需要较强专业技术支撑的市场监管等领域,可按区域 设置执法派出机构,推进综合执法向乡镇延伸。落实行政执法 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强化 乡镇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各类执法队伍的统筹。探索建立乡镇综 合执法机制,派驻乡镇的各类执法队伍统一由乡镇党委、政府 指挥调度,机构和人员纳入乡镇日常管理考核,执法队伍负责 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加强对乡镇综合行 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五)理顺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乡镇事业单位实行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强化乡镇政府对隶属上级业务部门、面向乡镇服务事业单位的统筹协调。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实行限额管理,在限额内统筹综合设置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等理由,要求增加乡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县级机关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乡镇编制。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一)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标准统一的要求,打破城乡界限,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进程。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为基本依据,结合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统筹县域乡村建设空间、生态空间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加强中心镇、重点镇和特色小镇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促进服务资源高效配置和有效辐射。加大公共资源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倾斜力度,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 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无障 碍建设和改造。推动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各级 政府要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制定德宏州基本公 共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体系的引导约束机制。

(二)健全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支持乡镇基础设 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事业发展,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 村和小城镇。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 其他建设项目,属于县级以上政府事权的,应足额安排资金,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对承担超出乡镇行政区域范 围提供服务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县级财政要加大 投入力度,并提倡和鼓励乡镇间的共建共享。健全公共财政投 入机制,加大财力下沉力度,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城 乡公共服务协调发展。

(三)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县市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乡镇协调发展责任,全额保障乡镇工资、运转和基本民生支出,帮助弥补乡镇财力缺口。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贫困乡镇的支持力度。建立财政激励机制,对经济较发达乡镇、特色小镇、吸纳人口较多或税收贡献较大的乡镇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各县市可明确一定时期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以及新增财政收入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乡镇支持,对税收收入可采取核定基数、增收分成等方式,调动乡镇增收积极性。对于发展较落后的乡镇,特别是贫困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可根据重点工作实绩,实施以奖代补,赋予乡镇适宜的自主财力。增强乡镇预算编制的独立性,硬化乡镇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规范经费支出,强化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乡镇举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

四、进一步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一)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完善群团组织承接乡 镇政府职能的有关办法。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居(农场)民委员 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推动基层行政事务、群众 自治事务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分离。全面清理和废止 乡镇政府与村居(农场)委员会签订的行政责任书,改为签订 服务协议,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保障。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待遇保障机制,并根据当地经济社 会发展状况建立合理增长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完善 社区服务体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乡 镇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作用。推动乡镇政府加强政策辅导、注册 和办公场所协助、项目运作、人才培训等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 织,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民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依 法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 量通过捐赠或捐助等方式参与乡镇公益事业发展。加强乡镇政 府对各类服务提供主体的统筹协调和有效监管。

(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公 共平台建设,对适宜采取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 公共服务项目,应尽可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县市政府根据乡 镇不同需求,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及 长期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 购买服务招投标、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购 买服务的有效方式。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 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体工商户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提高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依托统一的基层党建服 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落地。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六个一” 行动,以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系统为支撑,采取“乡镇前台综合受理,县乡(镇)后台分类办理,乡镇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流程。推动县乡(镇)之间、县级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互联 互通和业务协同,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并为贫困乡镇建立信息化综合服务点。扩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 受理、办理的数量和种类,简化办理程序。加强政务服务网络 无障碍建设,推动乡镇公共服务向智慧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推进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打造方便基层群众、服务 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评价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监督评价方面作用。着力完善科学有效的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建立乡镇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和乡镇政府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坚持乡镇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常态化、全覆盖。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推行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重要会议旁听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情况和建议的“直通车”制度。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作用,及时发布乡镇政府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及时收集掌握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及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一)切实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乡镇党委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加强对乡镇政府的领导,支持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扎实开展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委自身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大抓村力度,严肃党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切实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落实党的政策、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推进乡村振兴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乡镇工作特点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性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要加强贫困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确保贫困乡镇党政正职稳定,注重选拔扶贫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人才向乡镇流动的政策支持体系,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有计划地选派县级以上机关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挂职,加大从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和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有序推进乡镇之间、乡镇与县级机关之间干部交流。完善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倾斜政策。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继续实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将 乡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州、县市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乡镇干部轮训制度,加大乡镇干部培训力度,加强乡镇干 部依法行政能力培养。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健全完善乡镇 干部管理措施,引导乡镇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完善乡镇干部职 务行为规范,推行乡镇干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业绩评 议制、失职追究制。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充分 激发乡镇干部干事创业活力。严格执行新录用(新招聘)乡镇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 年最低服务年限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编制县乡层级管理制度。积极整合项目和资金,支持 乡镇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改善乡镇干部职工基本工作生活条 件。严格执行乡镇干部工作、考勤、病事假等制度。

(三)改进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评价奖惩机制。以乡镇政府职责为依据,结合不同乡镇实际,建立科学化、差别化的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创新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坚持绩效指标设定和目标管理相结合,推行一次性综合考核,清理取消职能部门对乡镇政府的单项考核。探索乡镇政府实绩“公开、公示、公议”等做法,建立健全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完善社会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办法,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注重考评结果的实际运用。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统筹规范针对乡镇的评比表彰、示范创建等活动,未经报请省 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对乡镇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四)强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改革需要,按照《德宏州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州机构改革完成后及时对已公布的乡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调整,报县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不断推进乡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乡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乡镇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健全乡镇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县市政府对乡镇政府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发挥乡镇人大依法监督职能和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具体 措施,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方案,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委、政府要建立 督查机制,并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工作调研相关材料 篇三

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工作调研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照搬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必须与村委会的性质相适应,必须有利于村民自治的落实,有利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理由是:1.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村委会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不拿国家工资,只拿补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上下级关系。2.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负有遵守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没有具体执行的义务,因此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3.领导关系就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任命和撤换村委会干部,可以改变、撤销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命令村委会办理各种各样的政府工作,也可以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收到政府手里来办,照此办理,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至于现在各乡镇均存在干部少、任务重的问题,很多工作都得通过村委会才能得以落实,不依靠村委会这个“腿”,工作就很难开展。这种忧虑是不无道理的,特别是有些乡镇管辖的范围比较大,管理上确实存在着许多困难。但解决这些问题绝不能以牺牲群众自治为代价。解决的途径,一是要使乡镇政府的干部队伍更加精干;二是要把一些规模偏大的乡镇区划适当划小;三是要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改变一些乡镇基层干部存在的机关化、官僚化的现象,提高办事效率。基层,顾名思义,就是最低的一层。乡镇作为基层政府,就是各级政府的最低一级,下面没有也不应当再有什么“腿”。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把各项具体行政工作直接地落实到千家万户,因此,其工作方法主要是搞调查、发文件、下指示,然后通过乡镇政府(还有区政府)的工作具体落实到千家万户。在此基础上,村委会也要通过宣传政府的各项规定,说服、动员群众自觉地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等办法,来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

(二)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乡镇政府的应尽职责。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虽然不是领导关系,但仍然必须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就是对村委会如何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引导。指导就不能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村委会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治活动。支持和帮助,就是对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尊重和肯定,对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等各方面提供援助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是一项法定职责,不能不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同时,村委会也有义务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不能拒绝乡镇政府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如果乡镇政府假借指导、支持和帮助之名,行非法干预自治之实,村委会则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

(三)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哪些要办、哪些不办,哪些先办、哪些后办,是这么办还是那么办,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所谓不得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既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包括宣传、说明、解释、说服、动员等等。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哪些?一是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权,既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又是政府行使职权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是越权。二是村委会组织法有若干条文对自治范围的事项作了规定,村自治组织在这些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乡镇政府都不得干预。

(四)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或者它的一条“腿”。因此,村委会不能代替政府行使职权,也不能包办政府事务。但是,由于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因此,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责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这也是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是指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粮食收购等等。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一般不直接办理。必要时,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村委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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