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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创业赣州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01-15 21:35:4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推进创业赣州建设实施意见

(送审稿)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一条主线、四种理念、五个赣州”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通过壮大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为开创赣州加快发展、转型发展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使全市创业政策支持体系更完善,创业环境更宽松,全民创业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基本建成支撑有力、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体制机制,催生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提升。将**市建成省级乃至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业效率和促进创业工作全省领先、全国先进。20112015年,初步形成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建成一个**大学生创业园区、50个创业孵化基地、100个(条)农民工创业园(街);形成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计划建设廉租住房273.37万平方米54674套、计划建设公租房382.46万平方米63742套、计划改造危旧房总面积929.228万平方米45910户;宣传创业典型,树立200名创业带头人;培育1000个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年1千万元以上的创业企业,新增规模企业500家,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150家,税收超2000万元企业100家;新增发放小企业创业贷款300亿元,新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200亿元;针对各类创业群体创业培训5万人,培训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65%;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0%;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占全社会投资比重达到50%;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总量占GDP比重达到50%;创业者和社会各界对创业环境满意率达8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1、扶持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创业。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中央、省、市相关政策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和小额贴息贷款支持。

2、吸引扶持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外出人员返乡创办企业的,比照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外出人员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

3、扶持大学生创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中发展”原则,政府、企业、高校三位一体,合作共建具有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的**大学生创业园区。以园区为主要平台,高校毕业生为创业主体。聚集大学生人才队伍,整合优质创业服务资源,发挥各项优惠政策的捆绑效应,鼓励支持和引导广大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其档案由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免收档案管理费。工商、税务机关免费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4、扶持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创业。促进军转、退役人员自主创业。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民营经济的,三年内保留干部身份和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军转部门负责保管。

5、扶持农民创业。大力实施农业农村现代化战略,鼓励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创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

6、扶持科技人员创业。经单位批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到市内民营企业兼职,也可用技术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投资创业。

7、支持外来人员创业。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域外投资主体来**创业。积极引进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进技术,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积极吸引外地人才以受聘、兼职、转让或转化科研成果等形式创业。

8.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予以资金扶持。

9、帮扶残疾人自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有关部门依法减、免其税收及行政性收费。城管部门在场地、摊位方面提供优惠照顾。对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保护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购买和使用。

10、鼓励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大中型企业不断开拓新的创业领域,形成企业集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每年新增规模企业100家,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30家,年税收超2000万元企业20家。对重点成长性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支持其做强做大。对成长性企业,优先安排资金扶持,优先作为融资服务重点。

11、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各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可为其提供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贷款贴息扶持。

(二)优化创业环境

12、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全面落实并联审批、一审一核、告知承诺制度,完善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进一步加大网上审批建设力度,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部门要按照“通行权下放、否决权上收”原则,合并办事环节,加大行政审批“两个集中”改革力度。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高度授权,由其直接批准可以通行的申请事项;对拟于否决的项目,服务窗口不得直接驳回,必须上报部门负责人审定。

按照“能减则减、可免则免”的原则,开展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理工作。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凡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下限收取。在开发区和产业集中区推行“扎口”收费,逐步实行“零收费”。

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不得在行政审批时捆绑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得硬性要求管理对象接受本部门所属单位或指定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

13、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行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列出计划,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检查计划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联合实施。除事关安全的事项以外,各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对园区企业和园区外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执行入园登记制度。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单位,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

14、努力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各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区域,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中性整治活动。对重大工程项目、骨干民营企业,建立驻地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和企业治安报警快速反应机制。

15、放**区落户条件。凡在城区拥有合法产权住所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违法生育的须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下同)均准予落户。来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年纳税3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取消留学归国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规模以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落户限制条件,并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允许大专以上毕业生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以上人员“先落户后就业”。进城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办理本人落户;5年以上的,允许从业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对留学归国人员、境外人才来我市创业的,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16、完善住房保障。将解决外来创业人员、农村进城创业人员住房问题纳入“新市民公寓”保障范畴,创造条件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对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园区和企业应提供过渡性住房保障,尤其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对集中的园区要规划建设创业公寓,重点解决创业青年的住房困难。对特殊创业人才,给予特殊住房保障。积极探索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

17、保障进成城农民工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加**镇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力度,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使所有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三)降低创业门槛

18、放宽创业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外,企业可自行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载明具体经营项目,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由工商部门先行预警,在一个月预警时间内办理变更,期间,不实施处罚。

19、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社会各类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

20、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服务领域。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文化体育事业、公益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

21、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革重组。鼓励各类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

22、精简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23、放宽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将“**”或“**市”放在名称中间并加上括号使用。支持企业冠无行政区划名称或冠“**”名称。授予各县(市、区)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初审权。

投资人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凡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2000万元以上的,即可申请办理企业集团。其中,对行政认定拥有驰名商标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且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以上,即可申请办理集团登记。

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

对于经营种类较多的商贸型企业,允许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国内一般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行业许可后方可经营)”。

分公司设立登记时,其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其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其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提交该分公司相关经营许可证。

设立连锁店,可以由连锁总部投资(全资、控股或参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投资人投资,并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企业投资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总部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确载明可在批准机关辖区内设立连锁分店的,在相应区域内设立的连锁门店可直接到经营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总部同意,下设的配送中心、各连锁店以及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允许其名称中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和“连锁”字样。允许个体工商户开展连锁经营,只要经总店同意,均可兴办与总店同一字号的连锁分店。

外国(地区)投资者在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在一年内再申请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凭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办理,其主体资格不需重新公证、认证。积极鼓励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个人、以及外国企业或个人与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简便、管理相对灵活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允许港台企业突出使用名称中商(字)号;允许注册3000万元以上的港台合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号;允许港台投资者用商标专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设立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在合资合作期间,自身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保留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企业投资合资合作”。

24、放宽出资限额。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25、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和租房协议,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四)完善政策扶持

26、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引入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和私募基金投资。建立担保机构和风险补偿机制,畅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索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市场。对创业三年、市场前景明确、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鼓励和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积极引导和扶植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由市财政采取先借、上市成功后归还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创业群体的信贷支持,根据《**市2009年度银行业考核奖励分配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进行考核奖励。扩大小额贷款担保扶持范围,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自主创业,均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科技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大力推进农民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入股经营和质押贷款,试行技术成果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质押贷款。

27、制定财政扶持政策。结合产业发展方向,财政每年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单列部分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采取以奖代投、补助贴息、专项扶持等方式,用于支持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企业发展壮大。

28、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创业主体均可平等享受有关税收、收费减免政策,主要是: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高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对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科技人员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在全市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不再划分区域,月营业额统一调高至5000元。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征收办法,即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标准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

1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实行创业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同期企业缴费比例执行。个人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标准由职工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为所招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30、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31条执行。

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31条执行,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31条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1、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就业创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对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自发组织起来实现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32、扩大进城就业人员社保覆盖面。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按时、按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从事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33、降低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参保费用。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律参照工业园区企业参保政策,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选择每年度公布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34、完善进城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进城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按月延续缴费满15年,自缴费满15年之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男性延续缴费最高至65周岁,女性延续最高至60周岁。对原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将其养老保险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农保,按照其退休时农保的计发办法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农保的比照城镇职工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户籍迁入城镇的新市民,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转入城镇。在城镇务工的本市和外来农民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办理转移和接续手续。

35、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遵其意愿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积极探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条件成熟时实施一体化改革。

36、实行创业奖励。对创业成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当年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用于企业品牌宣传。每年对创业突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强化创业人才支撑

37、加强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把人才培养建立在产业发展链条上,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多形式的人才培养网络。

积极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把产业人才的技能培训纳入全市教育整体规划。依托**职业教育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创业大学,通过政府主导,多元化筹资渠道,建立**市公共创业实训平台。

积极整合技工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资源,按照产业发展方针,合理配置资源,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公共技能培训机构建设。合理设置技工院校、职业学校专业和课程,开展品牌专业竞赛活动,打造优势品牌专业,提高技能培训针对性和培训水平。实施**技师学院整体搬迁工程,推行技工院校教学改革,普遍推行“双证”制度,建设“双师型”教学队伍。全市所有县(市、区)都要建立技工学校,建设成为技能人才培养的主战场之一。

大力推动企业自主培训。把人才培养管理政策的设计中心放在激发企业的人才需求上,引导企业成为人才开发的投入主体、组织主体和利益主体。

依托有条件的行业企业、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做大做强5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到2015年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达到20所。实施“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到2015年全市建成8个省级、5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健全由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指导中心、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等共同参与,覆盖城乡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创业培训网络,统一执行创业培训工作标准。鼓励、引导和扶持高等院校、创业型企业或其他专业机构建立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模拟训练,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

38、壮大技能人才队伍规模。实施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大力培养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技师为核心的技能型人才,到2015年底,力争培养高技能人才6万人以上。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深化名师带徒、技能竞赛、校企合作等多元培养评价模式,强化企业吸纳人才的主体地位,针对性帮助企业和高校、技校(职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展“订单”培训,建立产业人才链,扩大人才队伍。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比武练兵和技术交流活动,激励广大劳动者积极学技用技、争当能手。

39、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实施人才集群战略,以集群效应促进创业**建设和发展。推进企业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工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并以博士后工作站为平台,引进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和科研项目。力争设立**市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站,建立海外人才引进工作机制。

40、加强产业人才培养引进。着力增强工业园区的人才吸纳能力和产业集聚能力,使之成为我市高技能人才的集聚地。鼓励引导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建立研发机构,强化企业吸纳人才的主体作用。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依托产业建设人才小高地。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引进我市急需的适用的创新创业人才,增强创业**发展后劲。

41、加大农村实用人才遴选培养力度。积极实施“一村一品”建设,实施万名“**南乡村之星”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程,对我市优势产业、重点产业及现代农业生产一线,起示范带头作用、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进行重点培养,改善农村创业人才队伍结构,扩大农村实用人才规模。

42、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把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提升创业能力和素质。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尤其加强与高校的沟通协作,整合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打造特色培训基地,做强做大创业培训品牌。

(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43、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在市区和各县城开辟创业一条街、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成立5个青年人才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主要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岗位见习机会,为他们积累创业经验创造条件。全力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中发展”原则,政府、企业、高校三位一体,合作共建具有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的**大学生创业园区。以园区为主要平台,高校毕业生为创业主体。聚集大学生人才队伍,整合优质创业服务资源,发挥各项优惠政策的捆绑效应,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

积极推进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试点建设工作。着力提高农民工公共服务和管理质量,解决农民工工作的长效机制,营造农民工融入城市良好的社会环境,把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具有强大号召力和吸引力,政府放心、农民工满意的公共服务品牌。2011年,在**市、**县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2012年开始,逐步在全市推开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44、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市本级和各县(市、区)都要按照“人员到位,职责到位,管理到位”的统一要求,建立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服务。以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依托,建立公共创业服务网络,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培训报名、贷款申请、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市本级力争在2012年底前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45、加强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由创业成功人士、创业培训专家、创业指导专家、企业人力资源专家、政策咨询专家和青年创业带头人组成的创业项目评审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对大学生创业各阶段进行分类指导。建立创业服务台帐和创业服务回访制度。

46、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完善针对不同创业群体的创业项目收集和信息发布制度。重点征集一批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技术型小项目,以充实创业项目库。健全并完善创业项目服务平台,制订项目管理办法。每年全市开发、征集符合我市创业人员特点的创业项目100个以上,向创业者免费推介。

47、构建创业信息服务网络。拓宽创业服务信息发布渠道,设立“创业**”网等门户网站,发布创业服务项目内容,提供网上专家指导、创业政策咨询等服务。发挥新闻媒体和各类网站的综合优势,开展创业服务专题报道,开辟创业服务专栏,广泛发布创业信息,宣传创业典型,解读创业政策,开通服务热线,全方位、不间断为公民提供各类创业服务。

四、工作要求

4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设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王平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民营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重点办、市房产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等单位及各县(市、区)委、政府,**开发区党委、管委会领导为成员。

49、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有关问题。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进创业**建设工作进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月25前将所负责工作本季度落实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50、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定期督查制度。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织若干个创业**建设工作督查组,对各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工作每年进行2-3次督促检查。建立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建设创业**的总体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定期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调度,每年年终组织考核。对先进县(市、区)、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进创业**建设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夯实基础(20111-12月)

加强领导,制订方案:本年度4月份前,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市发〔20113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形成推进创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创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宣传发动、营造氛围:本年度5-12月,举办创业服务系列活动,全方位、全过程宣传全民创业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报道推进全民创业的各项活动和先进典型,营造浓厚的全民创业氛围。召开推进创业**建设工作会议。

检查考评,年终总结:201112月,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自检自查,市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年终工作检查。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20116-20146月)。

健全体系,形成合力:探索建立促进创业**建设工作评价考核体系,逐步完善促进创业**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狠抓落实,推进创业:各责任单位按照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抓好工作落实,特别对新创办的个体经营和各类企业进行指导帮扶服务。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20147-201512月)

加快发展,巩固提高:初步完成创业**建设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安排新的工作内容。

总结经验,持续推进: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总结工作经验,持续推进创业**建设。

检查考评,年终总结工作常态化。创业服务系列活动持续化。

 

附:推进创业**建设有关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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