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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的录用程序

发布时间:2014-12-14 07:08:2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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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务员考试的录用程序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包括职位及人员缺额调查。

广义的职位调查包括职位的任务与责任、资格的调查;职类、职系、职组、职等、职数的调查。狭义的职位调查就是指具体职位的具体任务、具体责任及该职位所需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内容的调查。行政机关职位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1、工作性质和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

2、工作的难易度。

3、责任轻重。

4、所需资格:学历、工作经验、工作实绩、各种能力等。

职位调查一般有三种方法:

1、书面调查。

2、面谈调查表。

3、实地观察法。

人员缺额调查的方法有四种:第一种为编制余缺的情况,第二种为把一个固定时期内干部增加人数或减少人数同平均总数比较一下,第三种方法为行政普测法,第四种方法为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在现有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对职位空缺状况和自然减员状况进行调查,确定人员缺额情况,补缺方式的科学论证。

二、录用阶段

录用阶段包括:

1、确定推荐比例。

2、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单。

3、编制和管理录用候选人名册;推荐;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网络.com查看)。

三、录用后的工作

录用后的工作包括:基本情况调查分析和评估。

基本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考生来源、文化程度、年龄结构、政治面貌、报考动机和职位分布等内容。

评估包括绝对评估、相对评估和潜力评估。

绝对评估是指按照职位的要求进行衡量。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非智力素质、智力素质等四项内容。

相对评估是与用人单位同层次的干部进行比较,比较的内容包括德才水平、优劣跨度等。潜力评估是从发展趋势看,潜力比较大的、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发展潜力不大的三种类型人的各自数额与比例。

第二篇: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及特殊规定

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及特殊规定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

录用程序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按安排的录用工作的步骤。这可以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参与监督的环节;赋予录用工作规范性和一定法律效力的特点,确保公正、平等。择优录用适合国家行政机关职位的优秀人才,保证录用工作的高效、廉洁。具体包括下述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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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推荐比例

在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根据各部门的录用计划,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的推荐比例。推荐比例大小根据合格者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之间的差额确定。当合格者多于计划录用人数时,以综合成绩高低为序,实行差额推荐;对于合格者人数等于或小于计划录用人数时,实行等额或缺额推荐。

2.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册

3.编制和管理录用候选人名册

凡考试、体检合格者,均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名册中的人员均具有被推荐的资格。录用候选人名册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考试、考核、体检情况,推荐情况等三方面内容。 录用候选人名册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1)除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名册中除名:①已被录用者;②自录用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未报到者;③本人向名册管理者提出不愿在该名册中被挑选录用者;④因突然事故死亡或伤残影响工作者;⑤经审查,不符合报考资格者。(2)恢复。已被除名的录用候选人提出充分理由,经调查成立时,恢复其录用候选人资格,重新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3)查阅。录用候选人名册对各部门和报考者开放。报考者及其委头托人查阅名册须填写查阅申请单,说明查阅的理由和内容,经名册管理者批准后访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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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候选人名册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名册中人员保留被推荐资格。

4.推荐

主考机关编制推荐录用表,将每一个录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填入表中,按确定的推荐比例、报考志愿和成绩高低分别向用人单位推荐。

5.办理录用手续

用人部门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部门报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报到期限为1个月,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

6.国家公务员的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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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特殊规定

1.国家公务员录用备案或审批的程序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备案工作由国家人事部负责,录用备案程序:(1)用人部门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后,填写由人事部统一制发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表》;(2)用人部门将录用表及“关于报送录用表的说明”报人事部备案;(3)人事部在接到用人部门报来的录用表后,经核实一般在15日内签署意见,对符合录用标准的人员,在其录用表上加盖人事部录用章,并将全部结果通知用人部门;(4)用人部门接到盖有人事部专用章的录用表后,分别向考生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的一、二联,考生报到后,第三联报人事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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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程序:(1)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考生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报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批;(2)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按录用原则,对用人部门报来签署意见的书面报告和录用审批表进行审核,并为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然后由人事部门向用人部门发出通知;(3)用人部门接到录用通知后,向考生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由考生所在单位协助办理录用手续。

2.公务员录用对少数民族的照顾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应当以予以照顾。”

这是根据我国国情规定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事务部门不同于其他省市和有关部门,在招考公务员时可以采取下列做法:(1)采取有限竞争。考试时,适当降低少数民族试卷的难度,减少题量,并适当控制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尽量使同一民族在同一岗位上竞争。

(2)同一尺度,适当照顾。不分民族,一律使用同一水平试卷,但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加分照顾。(3)设置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竞争者中择优录取。(4)对少数民族报考者规定一定的录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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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务员录用退役军人的照顾政策

(1)原则上取消试用期,转业干部经考核合格后即成为正式国家公务员。

(2)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奖的军转干部;从事飞行工作或在舰艇上服务项目15年以上的转业干部;在边远、高原、海滨等特别艰苦的地方工作15年以上的转业干部,这些人员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公开招考,在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军转干部具有第二种情况的,给予适当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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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程序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程序

第一节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程序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程序,包括录用考试的准备、笔试面试的操作、笔试面试的评判等。本节侧重从国家行政机关(即用人单位)角度阐述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程序,以让应试者“知彼知己”。让应试者“见树又见林”,明确面试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所处的位置,进一步加深对公务员面试的认识。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准备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准备工作是公务员录用考试得以进行的前提,包括编制录用计划、发布空缺公告、考试公告、审查报考者资格等。

1编制录用计划

公务员的录用计划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计划录用的公务员人数、专业、所需资格条件、招考范围等。编制录用计划的程序是由各用人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然后由政府人事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本年度的录用计划,然后逐级报录用考试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录用公务员的总数、不同职位人数的分布、所需公务员的文化程度及数量等。编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前提:一是国家核定的机构的编制不满;二是国家批准有增干指标。编制录用计划是在国家编制

管理、综合平衡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录用考试的有效前提。2发布职位空缺公告

国家行政机关出现职位空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纳入录用计划后,由公务员考试机构将所空缺的职位的单位、职位、数额等向社会公布,以便有资格者准备或应试。空缺公告又叫招考公告,是公务员录用考试面向社会的第一步,一般都详细、具体、明确地列出录用机构、录用职位、所需文化程度、所需工作经历、工资待遇等等。空缺公告一般都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台、电视等)向社会发布。3发布考试公告

政府人事部门在实施公务员录用考试时,成立的临时或常设考试委员会,决定办理考试的具体事项,如:排定考试日程、确定考试地点、拟定考试公告等等。

考试公告是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的第二个公告,一般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发布,其内容一般包括:考试种类、考试科目;报名条件;报考的职位与数额;职务的待遇;报名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以及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等。考试公告的发布形式主要有:报纸登载的广告、广播电视播放的通知、政府正式文告、街头张贴的公告、信函邮送的招考简章、政府的相关宣传与咨询等。考试公告的目的在于加深公众对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兴趣,尽可能使所有有资格有兴趣报考的人都得到通知。读者需注意,有时考试公

告与职位空缺公告合一公布。

4确定试题

考试机关拟成立命题小组,由各专业的专家组成,或建立题库,进行各门考试的命题工作,确定命题标准,分配命题,确定试题,印制、密封、收发、保管试卷等。5组织报名

在报名阶段,主考机关和用人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①确定报名地点。地点要在考试公告发布之前选好。地点选择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交通要方便,二是场所要能容纳众多咨询报名者,最好选择在学校、展览馆、文化宫等场所。②做好资料准备工作。主考机关要印制工作人员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宣传标语、报名须知等材料。③做好报名点的准备工作。主考机关和用人单位要联合布置报名点。主要是设置宣传栏、用人单位咨询台、总咨询台,准备好报名工作的办公用品及其他必备设施。④培训报名工作人员,使之熟悉有关政策并明确自己应尽的职责。

第四篇:公务员录用考试政审的内容、程序及其标准介绍

qzzn公考指南之政审篇 by 田老鼠

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为了保证录用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根据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录用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二、录用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

四、考核工作程序:

1、组织准备。有关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考核任务,组成考核工作班子,研

qzzn公考指南之政审篇 by 田老鼠

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组织若干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并须经必要的培训。

2、考察。各考核小组分赴有关单位对被考核人进行考察。考察一般采取查阅档案、听取所在单位领导或组织情况介绍、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核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测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考察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被考核人的情况,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有证明人签字或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3、审核。考核工作班子审核考核小组提出的考察报告和考核结果意见,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并作为决定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

五、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如有亲属在被考核人之列,应在所涉及的工作中实行回避。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的领导,选派党性强、

第五篇:关于做好全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

关于做好全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14]126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4〕31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全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面试工作结束后,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及时对面试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审核,合成考生总成绩并排序,分别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成绩公布后,按照规定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及时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二、体检和考察工作的组织

在同级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直机关的体检、考察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以下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参与本部门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各市和省直各招录机关须制定具体的体检、考察工作实施细则。

体检、考察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回避、监督等原则,严格按照皖人社发〔2014〕31号文件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切实做到职责分明、规范操作、组织有序。先进行体检后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因各种原因出现招考职位体检或考察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三、体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1.体检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14〕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14〕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14〕4号)、《关于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4〕55号)和招考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2.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应与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在体检工作开始前,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体检器材(如血压计等),规范管理体检环境,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管理,统一要求。

3.体检前,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要认真核对考生资格,如有资格不符者按公务员录用考试作弊有关规定处理。考生应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并须按照体检工作的规定和《体检须知》参加体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4.体检完毕,主检医生须根据体检标准对考生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体检不合格者,由组织体检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及时以一定形式告知本人。

5.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其中,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检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6.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规定给予体检不合格等处理。

四、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小组要查阅被考察对象的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进行汇总、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考察小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符合招录职位资格条件的;

2.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3.受到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4.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5.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6.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在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五、拟录用人选确定和审批录用

1.体检、考察工作结束后,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录机关须及时按规定确定拟录用人选,并按规定办法、程序、权限进行公示和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2.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从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间,不得再参加本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须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初任培训不合格的,可延长试用期半年并安排继续培训,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处于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女性新录用公务员,根据其产假和哺乳期占用试用期的时间,相应延长试用期。

六、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有关事宜,按照《安徽省2014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本站向你推荐WWw.Haoword.com)七、有关要求

1.全省各地、各单位原则上须于9月20日前完成体检、考察工作,9月30前基本完成拟录用人选确定、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审批材料等工作,10月15日前基本完成审批录用工作。10月底各市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2.公务员招录工作,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制定细致的实施方案,对每一个环节特别是体检、考察工作,要精心谋划、周密组织、规范运作、处置得当,切实严明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发生,遇有重要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全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附件:1.安徽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通知书(参考式样)

2.体检须知

附件下载.doc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201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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