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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精品多篇

发布时间:2023-10-31 04:00:1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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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精品多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篇一

1.农机的安全性差

由于我国对农业机械在安全方面已经提高了一定的重视度,因此,相关质量检验部门对部分的农业机械进行过抽样检验,然而,检验的结果并不是十分理想,农业机械的整体质量对农业机械的使用寿命以及可靠性方面都会造成十分严重的直接性影响,严重时还会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2.提高群众素质

农民工进城已经成为目前新经济发展下的主流,农村留下的人员在文化水平以及法律法规方面都没有很高的意识,对于安全生产更是没有足够的重视。在此情况下要将农业生产量进行提升,机械设备就显得十分重要,然后没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以及足够的法律观念,对机械的认识度不够,诸多人不愿让相关执法人员对机械进行安全监测。

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不断的深入改革以及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市场化经济体制,农业机械在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存在的矛盾逐渐的显现出来。在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方面,采用的监督手段太过单一化,监督过程中采用的措施严重缺乏力度,新的机械手在技术方面的水平普遍较低,而群众在安全方面存在的意识也较低,从而导致农业机械事故发生频繁,给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的结构进行不断的调整,农业机械的作业形式也逐渐的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农业机械的拥有量在逐年的进行增长。

三、农业机械提高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完善政策法规

在该方面,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将机械的统计工作做好,对其按照严格的划分,根据不同的机械以及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等级的划分,并制定出相关条例,对于诸多私人的农业机械,需要对其加强安全方面管理,并通过上课等方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控制。其次,对于农业机械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生产出来的机械不出有质量以及性能方面的问题。

2.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对农民加强相关方面的教育,提高部分地区在农业机械方面的重视程度,并且严格的将相关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贯彻执行。建立起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的地域领域环境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符合现状的制度内容,并且严格按照制度内容进行实行,除此之外,加强相关方面的管理队伍建设,整体上提高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

3.统一完善安全管理

将相关方面的上下级层围绕着我国和不同省制定出来的法规条例开展安全执法活动,将为民服务、以人为本、保民平安等作为主要的管理观念,全面的将多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落实,全面的实行统一化的工作职责、统一化的管理体制、统一化的人员管理、规范化的行业形象。

4.加大宣传力度

在对农业机械进行操作的过程中,操作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方面的法规条例以及正确技术操作方式,因此,相关方面的监理部门需要对相关方面开展宣传教育内容,对操作员在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思想政治以及技能水平等多个方面进行教育和培养,提高他们在安全方面的意识程度,加大对机械安全重要性内容的宣传力度。

四、结束语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篇二

一、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现状

农机安全监理站作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其职能一是依照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通过监理手段,督促驾驶员对机械进行认真保养、维修与正确使用,提高机械的技术状态,提高驾驶技术水平、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学性,为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农机事故,正确定性、定责,化解矛盾、协调解决、确保社会稳定;四是农机监理在搞好监督、管理和协调好各项农机作业的同时,帮助农机户解决一些技术疑难问题,宣传好农机化方针政策,以服务促管理、提高农机效率、降低成本、加速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以农机安全监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存在以下问题

1、首先农机监理法律法规存在缺失和不足。《道路交通法》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职责,却没有规定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农机部门在道路对拖拉机上行政监督权、路查权、扣车权、处罚权,而道路上相应管理权归公安交警部门。国务院新颁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也只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而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目前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公安交警只对个别严重违章的拖拉机罚款了之,对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无牌无证行驶行为没有及时纠正,且没有及时将其违法情况通报给农机部门。面临公安无力、农机无权的管理“真空”状态,致使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蔓延之势,得不到有效遏制,助长了无牌脱检行为的发生。监督手段严重缺失,给农机监理工作造成了困境,基层农机监理人员普遍感到无所适从,不进行执法安全检查是不作为,进行检查了又可能是乱执法,农机执法正处在进退两难的十字路口。

其次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上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但是到目前相关配套文件没有出台,使农机部门和交警部门缺乏相互联系的平台,造成拖拉机管理与道路管理脱节,也导致农机三率(挂牌率、年检率、持证率)持续下降,而且一年弱于一年。违章者不但得到相应的处罚,反面得到了经济实惠(不交任何费用),示范效应导致违章者日渐增多,守法者日渐减少。

2、部分机手为逃避管理,不愿参加年检、年审、跑夜车、超速超载、自制挂车、超宽超长、疲劳驾驶给农机生产带来隐患。各级农机监理部门收费都有法律依据,并明确收费标准,但农机手只有缴费义务,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农机监理部门在处理监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上还未能及时跟上农机化工作发展节拍。

3、宣传不到位,广大农机手对国家关于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清,为逃避监理收费,不愿接受管理,不考证、怕挂牌,致使“黑车非驾”情况十分普遍。

4、拖拉机报废机制尚不完善。由于我县仍有多数拖拉机存在使用年限过长、机械性能下降的问题,机具老化、带病运行、超期服役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同时,国家和省内还没有统一的拖拉机强制报废更新制度和相应的鼓励政策,农机手也多注重效益、轻安全,重使用、轻保养,让这些“老龄”拖拉机仍继续运转,潜伏着严重的事故隐患。

三、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宣传,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

加强宣传,防患于未然是农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监理工作的执法地位和农机监理机构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为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政策依据。目前,许多地方由于宣传不到位,致使农机拥有者和使用者法制意识淡薄。一部分机手甚至认为“农机监理只是收钱”,不愿意积极配合,逃避管理。针对这一情况,乡镇农机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对机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以举办农机教育安全讲座、播放农机安全知识录像等方式,教育机手、群众提高安全意识;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刷写标语、展出图片、宣传车和召开事故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多视角、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3-4]。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其操作、保养技术水平,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使之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讲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注重安全生产,能够自觉遵章守纪,减少违章现象发生,杜绝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使农机监理与服务相结合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篇三

农机监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以河北省为例,其行政权力具体归纳分类及法律法规依据为:

一、行政许可权

1.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审核发放。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③《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④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⑤农业部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依据:①《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项;④农业部72号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

1.对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的违法违章驾驶操作行为进行处罚。如违反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等。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③《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对违章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如拖拉机无牌照行驶、作业,未按时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上路行驶或作业,驾驶员无证驾驶操作等。依据:①《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

1.执行罚。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领取牌、证等有关证件的;不按时参加检验的;驾驶操作人员不遵守农业机械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罚款处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2.财产强制。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查、鉴定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需要,可暂时留存肇事的农业机械及牌证。依据:《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农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可对违法违章农业机械先行登记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四、行政收费:农机监理费

1.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2.行驶证(含临时)3.登记证书4.驾驶证5.安全检验6.驾驶许可考试以上收费项目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②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③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71号);省财政厅、农业厅《河北省农机监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字[1995]73号)、《关于调整农机监理费分解比例的通知》(冀财农字[1996]12号)。

五、监督检查

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③《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④《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第二十二条。

六、行政裁决

损害赔偿裁决。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并确定损失情况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依据:①《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七、行政确认

1.公安行政确认。对肇事的农业机械和有关环境状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或尸体进行检查鉴定,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确认事故等级。依据:《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五条。2.经济行政确认。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员审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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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随机抽查,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农牧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农(经)发﹝2016﹞21号)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监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及拖拉机驾培机构安全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及拖拉机驾培机构安全随机抽查工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推动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合法、规范、有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抽查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操作证件;

(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转移,并进行维修;

(4)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二)抽查项目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在田间、场院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抽查对象

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根据监管对象以流动为主的特点,按照各乡镇划分的监管区域为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抽查比例、频次、时间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为2次,2020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分别为4月至6月和9月至11月。

三、建立抽查机制

我县农业机械“双随机”工作由县农机中心牵头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通过“抽签助手”按照区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过程采取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确保全程留痕。通过深入农田、场院等场所对农业机械作业安全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农机安全隐患的,责令农机所有人(管理人、操作人)落实农机安全隐患自查自治责任,并要求当事人书面保证限期完成整改;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抽查结果运用

检查人员应于检查结束后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查处结果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做到“一检查一归档”并妥善保管。随机抽查结果遵循“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及时在网上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工作方案亲自部署、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狠抓监管工作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守执法纪律。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要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防范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宣传力度。以随机方式开展抽查工作,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并参与抽查工作监督,为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农机安全生产随机检查记录表

农机经营者基本信息

经营者名称

法人(负责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地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1

机库

机库环境

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消防设施配备

电器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防盗措施情况

2

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查和维修保养

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情况

拖拉机、收割机检查合格情况

其他农业机械登记检查合格

拖拉机、收割机悬挂号牌情况

农业机械安全设施齐全(有挂车、配套农具等)

农业机械维护保养情况

3

驾驶人持证作业 和安全教育

全部持有驾驶证参加作业

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

油库建

设情况

油库是否有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与油库是否相适应

消防设施有效性

油物料是否混放

油库防雷、防静电装置

油库内电路是否安全

油库周围是否悬挂警示标志

5

其他

配件间、修理场所等存在的安全问题

现场检查意见

受检方意见

受检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及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检查事项计划表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

范围

检查标准

查比

抽查频率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配合单位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9 月 7 日国务院第 80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辖区内生产、销售、维修等农业机械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定: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5%

2 次/ 年

现场检查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情况;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执行情况;

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执行情况;

4.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情况;

5. 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的质量情况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篇五

(1)安全监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预防为主”是指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是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全方位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实施综合管理,达到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的目的。

(2)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农机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机车登记管理、驾驶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机车安全技术检验、农机作业秩序与安全管理、农机事故处理和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建设等。

(3)安全监理的具体任务。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按规定做好牌证核发工作和监督检查,对其它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施登记管理、安全技术指导;③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工作;④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⑤负责农机事故统计报告与分析评估工作;⑥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生产、作业、运行)的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秩序监管,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整治农机安全生产违章行为;⑦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机安全常识;⑧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及其驾驶人定期审验,办理变更、改装、注销、报废登记和补领换牌证等业务;⑨负责农业机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登记业务档案、驾驶操作人员档案、农机事故档案;⑩加强农机安全监管体系、监理装备和队伍建设,包括基层监管网络建设,农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作风纪律建设和监理装备建设。

2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成效

(1)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先后颁布实施了《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国有30个省(区、市)公布或修改了省级《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国家颁布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2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农业机械号牌》、《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等1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我省相继出台了《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先后制定了《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6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地方标准。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为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

(2)监理机构体系基本健全。农机安全监理经过30多年的发展,队伍不断壮大、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2900多个、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达3.4万人。不少地方采取在县级以下设立农机安全监理派出机构,在乡镇及行政村设立农机安全员、农机安全协管员等形式,延伸安全管理网络。有些地方还成立了由农机驾驶人员自愿参加的农机驾驶人协会、农机安全协会等社团组织,农机安全监管体系日臻完善。

(3)监理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行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在规范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牌证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国统一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等业务管理工作;农业机械事故控制指标列入了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农机事故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情况等纳入法定统计范畴。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管理的轨道。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篇六

[关键词] 农机监理;存在的问题;队伍建设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开展,农村逐渐富裕起来,一些较贫困的地区也逐步开始寻求农民致富之路。在这种形式下,广大农民为了扩大生产,增加经济收入,逐渐开始注重农业机械的应用,积极动手购买各类农业机械,以提高农业生产率,由此也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蓬勃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不断发展也为农机监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以适应新形势需要。由于各类农机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使用过程中都必须按照各自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农机监理工作也必须因为农机具的不同而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的方法把拖拉机道路行驶的安全监理工作做为农机监理工作全部内容去抓,而且把拖拉机做为单一农业机械去管理,为农业机械化生产服务,为广大农机户服务则是一句空话。由于农机监理工作在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农业机械化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农业机械全面安全监理工作,不单单只是抓不抓的问题,而且是能不能把这项工作抓好的问题,这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关系到促进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问题,因此,抓好农业机械的全面安全监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农机监理人员肩负着贯彻党的农机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职责以及对农业机械实行安全监督管理的重任。因此,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搞好农机监理工作的必要前提。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自身素质

1.农机监理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

农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十会议精神,深刻领悟党的方针、政策及各项农机监理法规,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能自觉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提高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机手服务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充分认识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扬爱岗敬业精神,讲奉献、讲正气,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2.农机监理人员应具备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是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基础。如果文化基础不扎实,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水平的提高就会受到制约。因此,农机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农业机械理论基础知识。应学习掌握《机械设计与制造基础》、《拖拉机汽车学》、《电工学》、等专业知识。如果缺乏专业知识,就无法做好本职工作,无法适应各种农业机械的管理需要,农机安全生产就不能保证。因此,农机监理人员应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文化知识,有关部门应为他们创造到大专院校深造的机会,以便提高农机监理人员文化素质。

3.农机监理人员应具备业务素质

农机监理部门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农机监理工作已经成为一门专业学科,随着国家扶农惠民政策的不断深入,农机购置补贴的的大力投入,我国的农业机械出现了快速发展之势。一是农机总动力得到了大幅提高,二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需要,出现了大、中、小、新型农业机械的全面发展,当然还可以分为自走式的、固定式的、联合作业的、单项作业的等,而各种机械的技术指标、操作流程及安全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在没有先进的检测设备的情况下,应该更加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农机化发展及农机监理工作的需要。

4.农机监理人员应具备法律意识

农机监理人员是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者,也是服务者。农机监理员要努力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机事故处理办法》、《农机事故处理程序》、《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办法》等法律规知识,能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条文,才能正确使用法律武器解决农机监理工作的涉法问题;才能依法维护广大农机手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农机监理人员没有较高的政策和法律水平,对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理解不透,在实际运用中把握不好,工作中就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评判及处理,则有损于农机驾驶员、操作员的切身利益,有损于农机监理的形象。

5.农机监理人员应具备综合素质

农机监理机关应定期举办检验员、考核员、宣传员、事故处理员等培训班,系统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及监理规章,及时交流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有条件的单位可选送骨干监理员到农机院校深造,提高监理员的综合能力。

农机监理人员只有具备比较全面的素质,才能做到心往工作上想,劲往工作上用。只有战斗力增强了,才会有效带动整体素质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农机监理工作的发展。

二、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学法、知法、懂法,做法制宣传员

各级农机监理人员首先自己要学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要深刻的认识到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搞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基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要根据农业生产不同时期,采取经常性、突击性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搞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好农机监理工作的服务形象,改变过去农机监理工作不被政府所重视;不被机手所理解;不被社会所认识的尴尬局面。

2.依法行政,做文明执法员

农机监理机关作为行政执法单位,代表国家执行农机监理法规,农机监理人员应当树立“法治”观念,依法监管。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农机监理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去执行公务,廉洁自律,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

3.教育为主,严格执法,做农机手的良师益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篇七

为全面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扎实推进“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条例》的全面施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通知》精神要求,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安全隐患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努力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农机安全执法力度,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监控;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使农机事故得到遏制;加大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安全发展理念得到增强。通过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推进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法制机制,增强农机安全保障能力,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素质,使农机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升,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加强领导,确保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的活动得到落实

确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接合国务院、省、市、县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文件精神要求,加强农机系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特设立县农机局“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罗敏(县农机局局长)

副组长:沈应春(县农机局副局长)

何文(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

成员:武成林王茂荣杨靖方双全吕云周所柱黄乔稳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理站,由武成林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各乡(镇)农机站及农机安全监理站,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按照国务院要求,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查处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标准等情况;查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违法违规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检查农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和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二)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各乡(镇)农机站及农机安全监理站要(来源:文秘站 )在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行动,重点排查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建立与落实情况;排查农业机械机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排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加大力度,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作业、不按时参加安全检验的现象进行整治,对驾驶操作人员无证驾驶的现象进行治理,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提高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消除事故隐患。

(三)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根据《通知》精神,各乡(镇)农机站及农机安全监理站要切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条例》的宣传作为行动重中之重,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对《条例》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执法人员素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农机安全宣传片,组织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农民机手的安全意识。

各乡(镇)农机站及农机安全监理站要结合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制定宣传计划,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即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手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要把农机安全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 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机制建设

要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条例》配套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要在贯彻落实gb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农机安全技术标准,明确检测和安全操作技术要求,规范培训、检验、考试、事故处理等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监管水平。要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支持,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当地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形成一级抓一级、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将农机安全生产与农机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督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各乡(镇)农机站及农机安全监理站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贯彻《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要实施好《移动式拖拉机安全检测装备项目》,进一步带动地方加大农机安全投入,切实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努力改善执法手段,为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免费安全检验、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监督服务职能,贯彻实施《条例》提供良好的物质装备条件。要配合国家“金农”工程项目《全国农机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网络监管审批软件项目的启动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络建设。

各乡(镇)农机站及农机安全监理站要完善相应的农机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要落实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重大农机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损失。

(六)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各乡(镇)农机站及农机安全监理站要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等规定,按照我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要求,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设置岗位,科学配备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基层农机安全组织建设,明确乡镇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建立健全与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的安全生产联系制度,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基层农机安全监管体系。

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我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规范监理人员管理,推行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农机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要结合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实际,积极参与各地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推进政务公开,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一步转变作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农机站及农机安全监理站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年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与当地“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细化方案,明确任务。各乡(镇)农机站及农机安全监理站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扎扎实实做好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关具体实施方案,请于4月10日前报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各乡(镇)农机站及农机安全监理站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要在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场所和重要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和监控,特别是要突出抓好“三夏”、“三秋”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突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安全责任落实、违规异地发牌发证行为整治、伪造变造牌证及标志行为治理等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监督,大力整治。各乡(镇)农机站及农机安全监理站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稳定和改善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要对活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对本地区活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突出问题、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深化整治效果,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办法,着力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篇八

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的落实,我县农业机械数量不断增加,农业机械化水平迅速提高。但由于农业机械分布较广、作业分散、流动性大,一些驾驶操作人员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各乡镇、相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努力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要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乡镇要及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乡镇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层层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农机安全监管任务。对责任不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农机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增强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

各乡镇和农业、公安等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多渠道、全方位深入到村组、农户,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机驾驶员安全学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和农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的良好氛围,有效预防农机生产事故发生,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强化培训,提高农机驾驶人员的操作技能

农业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计划,分层次、分批次周密安排培训工作,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操作技术、机械常识和交通规则培训,确保全县所有农机户均能掌握农机安全生产常识。在培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和乱收费。

五、强化管理,深入开展农机安全集中整治

各乡镇和农业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农机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农机安全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农机安全集中整治,特别要加大对“黑车非驾”的整治。加强源头管理,把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准入关,预防和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要教育和引导农机驾驶人员及时办理机车入户手续,按时参加年度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含零部件)研制、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完善管理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服务企业平等竞争。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向农业生产者指定供应厂商、农业机械品牌、维修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农业机械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其业务受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接受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研制、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机具改革。

第六条新型农机具的研制应当以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或者不同地区生产急需的农机具为重点,同时努力开发与农艺相结合、利用多种能源及应用节能技术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新研制的农机具必须经国家部级或者本市市级科技成果鉴定。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产品鉴定的农业机械,投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批量生产。准备推广的农机具,必须经部级或者本市市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市农业机械鉴定站承担本市农业机械鉴定工作。鉴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

第九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领取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无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的,不得经营农业机械。

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

禁止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未通过国家部级或者本市市级鉴定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

(三)无产品合格证和证件不全的;

(四)伪劣、假冒品牌和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保证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因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负责赔偿;需要追偿的,由销售者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市技术监督局和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提供农机具、农机作业、维修保养、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以及乡、镇应当设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其经费来源和人员的稳定。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的办公场所、试验工厂、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挪用。违反的,应当依法返还或者赔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制定农业机械技术推广项目计划,报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点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类农业机械服务业,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农机站(队)。农机站(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个人开展复式作业、易地作业。

第十七条农机站(队)和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遵守本市农业机械机务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对机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农机站(队)和农业机械所有者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本市没有标准的,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

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并应当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作业质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或者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考核标准及办法由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技术等级承揽维修业务。

无技术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出售、转让国家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须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受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农机安全监理员,监理员由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监理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发证、年审和安全教育以及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和车辆年检工作,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购置拖拉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检验。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发给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的除外。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领取牌证的农业机械进行年度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牌证。

禁止转借、涂改、伪造牌证。

第二十七条改装农业机械应当确保安全。改装动力机械安全系统的,应当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田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方可从事农田作业。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必须参加补审;未参加审验或者补审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怂恿、强迫他人违章作业。

除道路运输外,发生农用机械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四项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罚;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维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技术等级承揽维修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转借、涂改、伪造牌证的,给予吊销或者没收牌证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章作业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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