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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6 09:41:3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重新修订。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亦应遵守本规定。

3 名词术语

A)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

B) 固定动火区:

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我公司机修间及总配电楼南侧场地为固定动火区。

C) 禁火区:

本公司二道门以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全部属于禁火区

D) 动火作业:

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化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焚烧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E) 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节假日、公休日、夜间(当日晚17时至次日晨7点30分时)等非正常工作时间段或其他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级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F)特级动火作业: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包括停车但未置换、吹扫、清洗)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以下:

a)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b)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c)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液体罐区(包括防火堤内及附设的泵区、装卸区等)的动火作业。

d) 涉及可燃液体、气体的污水井排气管口周围15m范围内及污水池动火作业。

e) 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的罐区(包括附设的泵区、装卸区等),以及单独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库房和生产单元动火作业。

f)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G) 一级动火作业: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H)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根据其火灾、爆炸 危险性大小, 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批准 ,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L) 动火作业票时效:

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 h;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4职责与分工

4.1 安全部职责:

a) 安全部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属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b) 负责制修订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管理、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c) 负责组织对特殊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d) 负责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属地负责人、动火人、监护人、施工负责人等参与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颁发企业监护人资格证;培训及考核记录应归档保存。培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②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③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④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⑤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e) 负责对企业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f) 负责对动火人、监火人资质的审查;

g) 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做到“一票一录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h) 负责固定动火区管理。

4.2 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

a)审批权限:

特级动火安全作业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临时授权审批人(分管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授权审批采用一次授权方式(受权人不得二次授权),并且授权人应指派专人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授权后的安全责任主要由授权人承担。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由企业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审批;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由安全总监审批。

b)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c)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 ,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

d)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3 属地负责人职责:

一、属地单位(部门)是危化品企业中需要动火的作业申请单位,不应是承包商或其他实施动火作业的单位。当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可能影响到相邻单位(部门)时,应在动火安全作业票设置会签单位栏,并由受影响的相邻单位(部门)会签。若对相邻单位无影响,则不需要填写。

二、属地负责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属地的所有动火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三、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现场停止动火作业,撤离危险环境。

四、作业前,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B)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箸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 15m 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C)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

注:能量隔离是指将潜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隔离和保护。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

D)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E) 在有可燃物构件或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如: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F)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G) 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H)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五、作业前,属地负责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接受交底人是指参与实施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动火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辅助作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C)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六、作业前,属地负责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算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f) 设置符合 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g) 按照 GB 30077要求配备应急设施;

h)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m 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七、作业前,指定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八、作业前,属地负责人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九、作业完毕,应及时组织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十、作业结束,应及时进行完工验收确认。

4.4 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熟知周围环境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管控措施并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如要求动火实施单位增派监护人,该监护人应经经我公司培训考核合格。监护人履行下列职责:

a) 作业前:

①监护前接受安全交底,并在“接受交底人”一栏签字。

②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③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④ 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b) 作业中:

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具体如下:

①对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与监督,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属地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

②对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相关单位及人员。

③涉及特殊、一级动火作业时,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全程监测,涉及有毒场所应同时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④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终止作业。

C) 作业后:

① 动火作业中途停止或完成后监护人应检查用电设备电源是否切断,监督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和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② 动火作业彻底结束,监护人会同属地负责人进行完工验收。

4.5 作业负责人及其职责

A)作业负责人是指负责实施动火作业单位的作业现场负责人,本公司内部人员实施动火作业亦应指定作业负责人。

B)作业负责人应事先会同属地负责人勘察作业现场,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接受属地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交底,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管控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如有必要提出补充措施,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C)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D)负责检查动火作业使用的工器具,确保完好;

E)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E)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地方。电焊机回路线应就近搭接在焊接件本体上,不得搭接在工艺管道、设备、电气和仪表设施等其它金属物体上形成回路。电焊机应用不燃材料遮盖,满足防水要求。

F)在涉及超过一层的厂房或一层厂房内在设备上方动火,应采取有效的平面封堵措施,确保动火时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物件不会飞溅掉落到下层厂房或下方设备上。

G)在高大设备、管廊等高处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封堵、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溅或高温物体掉落至动火点下方及周围的设备、管道、下水道、窨井、地沟、水封等。

H)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 GBZ/T 260 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并将资格证号填写于电子作业票上。不涉及特种作业时,不需填写特种作业证号。

L) 按照动火作业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确认无误后签署同意作业意见,方可作业。

M)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指令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N) 对现场作业人员三违现象负责。

K)动火作业中途停止或作业结束后组织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6 动火人职责

A)动火人是指负责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涉及电焊、热切割等特种作业时,应持证上岗。

B)参与动火作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C)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满足GB 39800.1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D)应接受安全交底并签字,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负责。

E)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地点和时间;确认相关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F)遵守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未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G)发现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时或在作业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监护人;

H)动火作业中途停止或完成后,应清理作业现场,关闭乙炔气瓶、氧气瓶,切断电焊机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和火灾危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7 取样检测人员职责

A)公司规定燃爆气体采样分析人员为化验室人员或安全员。

B) 填写气体分析结果时,应同时填写气体采样部位。若在管道、设备、塔器等设备本体上动火,应填写动火点10m 范围内环境气体分析结果及动火设备、管道、塔器内可燃气体分析结果。

若在设备及管道外部环境动火,应填写动火点10m 范围内可燃气体分析结果。

若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 并在气体采样部位注明。如果电焊机等非防爆电气设备距离动火点超过10m, 则应将电焊机等非防爆电气设备视为另外一个动火点,需要对电焊机等非防爆电气设备10m范围内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并记录动火点及电焊机等非防爆电气设备周边的可燃气体分析结果。

若动火点不涉及可燃、有毒气体,代表性气体填写为不涉及可燃或有毒气体。涉及在氧气设备及富氧环境动火作业时,代表性气体填写氧气,应填写氧气检测分析结果。

C)应检查作业时使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应符合 GB l5322·3 和 GB/T 50493_ 20l9 中 5·2的要求。

D)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①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②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③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

④特级动火作业期间由监护人连续进行监测。

E)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分数)。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4.8 作业审核人职责

a) 动火作业审核人为安全部经理

b) 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核工作;

c) 审核人负责审查风险辨识、作业安全分析、防范措施是否全面可行,是否落实,如否提出补充意见。

d) 检查作业现场环境、作业工器具及劳保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e) 检查作业级别、票证办理是否规范。如均无异常签署“同意作业”意见。

4.9 当班班长职责

A) 动火前,当班班长必须进行验票,确认作业地点、作业内容等相关信息无误后签署同意作业意见,方可进行作业。

B) 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通知现场停止动火作业或直接撤出危险环境。

5其他要求

5.1 特级动火作业特别要求:

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b)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c) 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d)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e)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f) 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准备情况,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其他防火防爆要求

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 15577要求。


5.3 交叉作业管控要求:

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安全部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5.4 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a)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b)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 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 业电压不应超过 l2 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 ,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d)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5作业票管理

A)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 ,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 ,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 ,核对风险管控措施 ,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B) 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地点)、一证(安全作业证)一人(监火人),不能用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进行多处动火。

C) 所有审批的时间均应在受限空间分析合格结果出来之后,不得在分析时间前进行签票和审批。

5.6 固定动火区管理

5.6.1、设置条件

A) 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B) 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箸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部分动火点安全距离受实际情况限制不符合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以满足安全动火作业要求)。

C)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

D)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F) 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5.6.2管理要求

A)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并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器材。检维修必须使用的煤油、机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应与动火区域有效隔离。

B) 固定动火区入口处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固定动火区的范围及管理责任人及有效期限等。

C) 从生产区域拆下的设备、管道等进入固定动火区必须经清洗、检测合格,并确认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未经清洗、检测合格的设备、管道等严禁进入固定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D) 固定动火区由安全管理部每年开展一次固定动火区风险辨识评估,每半年对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的符合性进行一次复审。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5.6.3、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企业要对需划定为固定动火区的区域进行评估,符合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的,由安全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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