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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3 20:18:0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财务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会计法》及国家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局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项财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蓟州区规划局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报销原则

 

第三条 机关支出范围:

(一)刚性支出:含职工及临时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未休年假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补助、提取工会经费等人员经费支出;水费、电费、电话费等银行托收的各类支出;印花税、房产税、土地税、所得税、增值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个税等纳税支出等。

(二)弹性支出:含购买办公用品支出、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维修费、零星材料采购等各类非经常性支出。

(三)资本性支出:含固定资产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基建支出等资本性支出。

(四)其他重大财务事项:政府批准各类专项支出、资产处置、融资投资等财务事项。

弹性支出及资本性支出需事先要制定出开支计划,写出书面请示。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并报告局长;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按照局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由局党组集体审批。刚性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财务制度执行,支出发生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其他重大财务事项中除经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支出按照合同执行,其余一律按照局三重一大制度执行,财务报销手续不齐全,财务不得报销。

 

财务报销程序

 

第四条 报销时凭审批后的书面请示和相关单据报销。报销单据上应有经手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字,经出纳人员审核合格后报销。

 

财务报销要求

 

第五条 报销票据有下列情况的不准报销

(一)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

(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有涂改的;

(三)原始凭证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

(四)原始凭证超过报销时限的;

(五)没有请示的各项支出;

(六)与请示不符的支出;

(七)越级审批的各项支出;

(八)支出金额超1000元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报销必须使用银行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一)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三)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应当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1、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①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②其他人员(含处级及相当职务)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2)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4)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2、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

(1)各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见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局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人员可安排住相应标准的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因人数、性别等因素需要单独安排房间的,应控制在相应标准限额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按局级标准在同一宾馆安排住相应的单间或标准间。

(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2)各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

①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往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或码头,如单位安排车辆接送的,不报销当天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车辆保养维修报销及汽油费报销

车辆保养维修由办公室管理,实行专人负责。车辆修理实行申报制度。需修理和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提出修理方案和预算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后,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长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报销。

汽油实行定点加油,由办公室选定加油单位,专人负责。加油卡充值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凭申请书借领支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销。

第八条 公务员区域外出行费用报销

(一)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1、出行至蓟州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半天不给予伙食补助)。

2、出行至区行政区域外,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

(二)选择驾驶私家车出行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1、出行至县行政区域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半天不给予伙食补助)。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另行据实报销。

2、出行至县行政区域外,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另行据实报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或交通费。乘坐本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或由单位租用社会化保障平台车辆或使用定向保障平台车辆出行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九条 事业人员出行费用报销

(一)事业单位人员每月报销额度不高于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科级每月650元,科员每月500元)。工作人员出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二)区域内出行费用报销

1、渔阳镇行政区域及蓟州新城范围;

选择乘坐出租车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区域内交通费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选择驾驶私家车的,出行至环城路内2公里以内的,每人每次报销公务交通费用15元;出行至环城路内2公里外—环城路以内的,每人每次报销公务交通费用30元;超出环城路范围,不超区域内的出行,每人每次报销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50元。

乘坐本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出行的,不予报销公务交通费。

因工作需要,在机关行政岗位临时借调的事业编制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由实际工作岗位所属科室参照本办法报销区域内交通费和区域外出行费用。

2、坐落在各镇乡的事业单位所辖区域

选择乘坐出租车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区域内交通费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选择驾驶私家车的,往返里程20公里以内(含)的,每人每次报销区域内公务交通费30元;

往返里程超过20公里,不超区域内的出行,每人每次报销区域内公务交通费50元。

(三)区域外出行费用报销

因公外出至区域外的,参照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车改时制定的《蓟县区域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1、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出行至蓟州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半天不给予伙食补助)。

出行至区行政区域外,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

2、选择驾驶私家车出行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出行至县行政区域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半天不给予伙食补助)。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另行据实报销。

出行至县行政区域外,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另行据实报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或交通费。乘坐本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或由单位租用社会化保障平台车辆或使用定向保障平台车辆出行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十条 公务接待(会议)费的报销

局机关所有公务接待(会议),原则上在机关伙房安排,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填写机关就餐审批单,标准由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制定,凭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审批同意的有效发票和相应的“会议(接待)申请表”或“接待通知单”,作为报销相关费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培训费报销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因工作需要,对系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培训主办部门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提交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有效发票及书面请示;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参加培训的人员凭经局领导审批的、由主办单位开具的收据或发票及书面通知(文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参加外地培训费应提供培训通知和经领导批准的培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往返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收费标准、预计金额。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购买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报销

(一)办公用品指为完成工作而发生的单位价值低50元以下日常消耗品:如订书钉、文件夹、笔记本、普通水笔、文件袋、档案袋等。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设计所除外)所需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二)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具有一定使用期限,或虽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但无法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如设备配件,复印机、打印机消耗材料。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设计所除外)所需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购买,需执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财务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网上操作。

(三)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需由各科室提前写出书面申请,报固定资产领导小组审核,由办公室统一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财务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网上操作。

 

帐务管理

 

第十三条 对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按照《会计法》要求进行岗位分工,明确职责,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保证帐实相符。出纳人员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库存现金每月清点一次。会计负责核对和复核。

第十五条 凡超出支票结算起点的支出(现金管理规定中允许现金结算的支出除外)不得支付现金。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或存入现金,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必须同时两人前往办理。

第十六条 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预留印鉴和支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支票由出纳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七条 银行支票的领用必须凭经领导审批的支票借领单,写明用途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遇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应填写支票使用限额。出纳于月末及时登记银行日记帐,由会计人员进行银行存款的对账工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核对,确保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帐帐相符。

第十八条 机关购买的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的,都应由财务负责登记所有固定资产账,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设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对记帐凭证种类的完整性、内容的完整性、是否连续编号等内容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要求对会计档案建立专人保管制度。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会计报告类和其他财务资料。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移交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后才可以查阅和复制原件。会计档案进行分期保管,保管期满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要定期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机关伙房的财务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重点对局拨款下账情况、收入情况、支出的真实性;伙房物资管理手续的健全和完备情况,以及招待用餐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伙房主管领导牵头,办公室负责,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组织机构,每半年对机关伙房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确保伙房各项物资出库、入库手续的健全性和库存物资的完整性,保证财产物资安全。  

                                  

(此文件试行1年,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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