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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6-11-03 06:46:0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谁拥有初始提名权,谁就有提拔干部的权力。在这个阶段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导致最后选人用人的失败。如何从理性上扩大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民主,将提名决策权前移?带着这一问题,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工作实践,对部分前沿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和探索。

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在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问题上进行了大胆的、有益的探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程度难把握,衡量标准不够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重要依据。但最后“得票数”不能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组织部门在综合分析时,很难把握好这个尺度。例如,评价一个干部究竟要有多少群众认同,才算得上群众公认;得票数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干部的群众认可程度和实际能力等。对某一岗位应该选用什么人,不该选用什么人,没有限制性规定,具体操作时不好把握。此外,按照什么比例产生提名人选没有硬性规定,没有操作依据。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序不够规范,提名环节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也就是先民主后提名。现行的提名推荐方式有组织行为,也有个人行为;有正式的书面形式,也有个别领导口头推荐等等。对哪些“组织和人员参与”无具体规定,不同地方的提名方式各不相同。即使同一个地方不同的领导之间、同一个领导对不同的职位,甚至同一个领导在不同时期对有关职位的启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实际上是先提名后民主,即先提出建议人选,再去征求意见,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可供操作的行为规范。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失察失误责任难追究。提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导致了提名权的责任主体很难确定,使得推荐者只行使提名权力,却不承担提名责任。对于推荐造成的失察失误责任也很难追究。少数领导干部在干部任用中掺杂个人意志,通过“走程序”的形式实现个人目的,造成“程序上看似中规中矩,实质上体现个人意志”的现象。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在深化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工作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但从总体上看,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如:如何提名、怎样提名、提名范围如何界定,在操作层面上还没有制度可循,在操作过程中不好掌握等。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民主推荐反馈机制,群众只参与了测评、推荐过程,而不知道推荐结果,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结果缺欠认真的研究分析。个别地方党委领导干部对民主推荐结果,合意的就强调“必须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强调“不能简单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权威性不足。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社会氛围还不够浓。职位空缺调配信息尚欠明朗化。就传统做法

而言,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后,组织上考虑进行配备时,对外公开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荐阶段时在目标推荐单位进行小范围公开,其他主体很能难获取信息,限制了其他主体参与的机会,不利于调动其他主体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干部选拔任用群众公认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群众提名权不明确,导致群众参与选择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干部选任的准确度,增加了干部选任的风险成本。

完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办法的建议

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加大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方法、程序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强广大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参与初始提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干部选任中,更广泛地运用民意,把群众意愿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标准之一,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力度,切实营造干部选任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完善制度,建立科学、完备的民主提名机制。一是建立空岗预告制度。在民主推荐之前,对所有拟选任的岗位进行描述,把空缺职位、任职资格和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提前向群众公开,给群众充分的酝酿时间,允许其作必要的调查或讨论,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掌握必要的信息。二是建立推荐提名责任制。任何单位党组织或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部门推荐干部提名人选时,要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表,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要包括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民意情况。要如实地反映推荐人选的优缺点,对推荐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推荐人的责任。提名乡镇和重要职能部门正职干部,实行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一把手”应有的用人建议权在确定参考人员名单的过程同步得到体现,又受到全委会委员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约,有效防止用干部问题上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把提名上的失误控制在最小程度。三是探索试行差额提名制度。采取明确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召开领导干部大会进行定向“海推”,县委常委会二次提名,确定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县委全委会或县委常委会差额票决。四是建立符合条件参加推荐人选公示制度。对经审查符合参加推荐条件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让群众进一步审查。五是建立定期民主推荐干部制度。结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换届考核和后备干部推荐,在全委会或更大范围内定期推荐干部,丰富干部工作的信息,为组织部门提供推荐参考人选打好基础。

严密程序,扩大提名工作民主程度。为确保个人、组织和民主推荐提名权利的均衡性和有效性,扩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必须在初始提名的准备程序上下功夫。民主推荐是初始提名的基础,民主推荐的范围越广,程序越规范,初始提名的质量就越高,就越能体现初始提名的民主程度。一要科学界定提名主体的范围。单位规模不是很大,领导与干部职工之间相互比较了解,人员容易集中的,应实行全员推荐;对规模比较大,或者所属单位比较分散,人员不易集中的单位,在确定推荐人员时,除了让全体领导干部、机关干部、所属下级单位负责人参加外,还应到部分基层单位推荐或由部分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推荐,尽可能让多数群众参加,使广大群众都享有民主权利。二要创造好民主推荐的环境。要提前向群众公开推荐职务和条件,给群众充分的酝酿时间,允许其作必要的调查以至讨论酝酿。要作好充

分的动员,消除群众的顾虑,明确推荐的具体事项,减少群众推荐的盲目性,提高推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三要科学分析推荐结果。推荐结果虽然可以反映一定的民意,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在工作中要多做考察了解工作,多方面听取意见,在辨别意见真伪的基础上,正确分析个别人的意见与大多数人的看法的关系,干部小节与主流的关系,从而对推荐结果作科学的判断。四要适当公开推荐结果。为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推荐结果可在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内公开,既能够将干部选任工作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也可以增加广大群众参与干部选任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确定初始提名考察对象。在充分酝酿、征求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意见,并经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初始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后,向常委会汇报,确定初始提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

规范提名方式,增强民主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个人推荐提名上,要明确权利,严密程序,完善制度,规范地进行推荐,而且必须向组织部门推荐,按要求填写推荐表。如果所推人选得不到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就不列入提名考察对象。在组织推荐提名上,要绝对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在提名时,必须充分体现公正性,避免照顾安排。在民主提名推荐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实现推荐数量由等额推荐向差额推荐转变,扩大群众和组织选择的空间。二是实现推荐方式从集中推荐向分层次分散推荐转变,把各个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分开来,综合分析。三是实现推荐结果从封闭运行向适度公开运行转变,提高民主推荐的可信度和干部群众的参与热情。

第二篇: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谁拥有初始提名权,谁就有提拔干部的权力。在这个阶段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导致最后选人用人的失败。如何从理性上扩大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民主,将提名决策权前移?带着这一问题,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工作实践,对部分前沿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和探索。

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在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问题上进行了大胆的、有益的探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程度难把握,衡量标准不够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重要依据。但最后“得票数”不能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组织部门在综合分析时,很难把握好这个尺度。例如,评价一个干部究竟要有多少群众认同,才算得上群众公认;得票数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干部的群众认可程度和实际能力等。对某一岗位应该选用什么人,不该选用什么人,没有限制性规定,具体操作时不好把握。此外,按照什么比例产生提名人选没有硬性规定,没有操作依据。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序不够规范,提名环节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也就是先民主后提名。现行的提名推荐方式有组织行为,也有个人行为;有正式的书面形式,也有个别领导口头推荐等等。对哪些“组织和人员参与”无具体规定,不同地方的提名方式各不相同。即使同一个地方不同的领导之间、同一个领导对不同的职位,甚至同一个领导在不同时期对有关职位的启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实际上是先提名后民主,即先提出建议人选,再去征求意见,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可供操作的行为规范。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失察失误责任难追究。提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导致了提名权的责任主体很难确定,使得推荐者只行使提名权力,却不承担提名责任。对于推荐造成的失察失误责任也很难追究。少数领导干部在干部任用中掺杂个人意志,通过“走程序”的形式实现个人目的,造成“程序上看似中规中矩,实质上体现个人意志”的现象。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在深化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工作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但从总体上看,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如:如何提名、怎样提名、提名范围如何界定,在操作层面上还没有制度可循,在操作过程中不好掌握等。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民主推荐反馈机制,群众只参与了测评、推荐过程,而不知道推荐结果,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结果缺欠认真的研究分析。个别地方党委领导干部对民主推荐结果,合意的就强调“必须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强调“不能简单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权威性不足。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社会氛围还不够浓。职位空缺调配信息尚欠明朗化。就传统做法而言,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后,组织上考虑进行配备时,对外公开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荐阶段时在目标推荐单位进行小范围公开,其他主体很能难获取信息,限制了其他主体参与的机会,不利于调动其他主体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干部选拔任用群众公认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群众提名权不明确,导致群众参与选择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干部选任的准确度,增加了干部选任的风险成本。

完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办法的建议

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加大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方法、程序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强广大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参与初始提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干部选任中,更广泛地运用民意,把群众意愿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标准之一,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力度,切实营造干部选任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完善制度,建立科学、完备的民主提名机制。一是建立空岗预告制度。在民主推荐之前,对所有拟选任的岗位进行描述,把空缺职位、任职资格和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提前向群众公开,给群众充分的酝酿时间,允许其作必要的调查或讨论,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掌握必要的信息。二是建立推荐提名责任制。任何单位党组织或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部门推荐干部提名人选时,要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表,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要包括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民意情况。要如实地反映推荐人选的优缺点,对推荐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推荐人的责任。提名乡镇和重要职能部门正职干部,实行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一把手”应有的用人建议权在确定参考人员名单的过程同步得到体现,又受到全委会委员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约,有效防止用干部问题上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把提名上的失误控制在最小程度。三是探索试行差额提名制度。采取明确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召开领导干部大会进行定向“海推”,县委常委会二次提名,确定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县委全委会或县委常委会差额票决。四是建立符合条件参加推荐人选公示制度。对经审查符合参加推荐条件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让群众进一步审查。五是建立定期民主推荐干部制度。结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换届考核和后备干部推荐,在全委会或更大范围内定期推荐干部,丰富干部工作的信息,为组织部门提供推荐参考人选打好基础。

严密程序,扩大提名工作民主程度。为确保个人、组织和民主推荐提名权利的均衡性和有效性,扩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必须在初始提名的准备程序上下功夫。民主推荐是初始提名的基础,民主推荐的范围越广,程序越规范,初始提名的质量就越高,就越能体现初始提名的民主程度。一要科学界定提名主体的范围。单位规模不是很大,领导与干部职工之间相互比较了解,人员容易集中的,应实行全员推荐;对规模比较大,或者所属单位比较分散,人员不易集中的单位,在确定推荐人员时,除了让全体领导干部、机关干部、所属下级单位负责人参加外,还应到部分基层单位推荐或由部分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推荐,尽可能让多数群众参加,使广大群众都享有民主权利。二要创造好民主推荐的环境。要提前向群众公开推荐职务和条件,给群众充分的酝酿时间,允许其作必要的调查以至讨论酝酿。要作好充分的动员,消除群众的顾虑,明确推荐的具体事项,减少群众推荐的盲目性,提高推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三要科学分析推荐结果。推荐结果虽然可以反映一定的民意,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在工作中要多做考察了解工作,多方面听取意见,在辨别意见真伪的基础上,正确分析个别人的意见与大多数人的看法的关系,干部小节与主流的关系,从而对推荐结果作科学的判断。四要适当公开推荐结果。为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推荐结果可在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内公开,既能够将干部选任工作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也可以增加广大群众参与干部选任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确定初始提名考察对象。在充分酝酿、征求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意见,并经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初始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后,向常委会汇报,确定初始提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

规范提名方式,增强民主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个人推荐提名上,要明确权利,严密程序,完善制度,规范地进行推荐,而且必须向组织部门推荐,按要求填写推荐表。如果所推人选得不到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就不列入提名考察对象。在组织推荐提名上,要绝对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在提名时,必须充分体现公正性,避免照顾安排。在民主提名推荐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实现推荐数量由等额推荐向差额推荐转变,扩大群众和组织选择的空间。二是实现推荐方式从集中推荐向分层次分散推荐转变,把各个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分开来,综合分析。三是实现推荐结果从封闭运行向适度公开运行转变,提高民主推荐的可信度和干部群众的参与热情。

第三篇:对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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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督查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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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 - 文件资料 - 工作简报 - 对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对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工作简报加入时间:2014-6-10 16:59:10编辑:jnycb 点击:381对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中共静宁县委组织部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环节。近年来,静宁县委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县情实际,推进创新、不断完善,对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有效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探索实践

(一)坚持组织提名和群众推荐并重,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把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和加强后备干部队伍结合起来,在推荐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时,原则上要求从后备干部中提名,有效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具体工作实践中,坚持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坚持干部群众民主推荐与单位党组织推荐相结合。每年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集中组织各基层单位干部群众及相关人员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分层次推荐科级后备干部。对经民主推荐提名的后备干部人选,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统一研究确定后,推荐上报并经资格审查后列入后备干部库进行培养管理。二是坚持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民主推荐会后,对得票超过60%的推荐人选,由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进一步开展谈话推荐和组织考察。三是坚持集中推荐和动态推荐相结合。在干部调整动议提出后,采取一定方式对岗位空缺情况及干部选任标准在适当范围的进行公告,鼓励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在此基础上,县委组织部综合分析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推荐和领导干部推荐等情况,确定初始提名人选并由“五人小组”酝酿审定,再派出考察组深入提名人选所在单位组织干部群众进行二次民主推荐,最终确定考察对象。

(二)非定向“海推”乡镇党政正职后备干部人选,增强初始提名的公开性。按照“重要岗位重点管理”的原则,县委召开由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级领导参加的县委全委扩大会议,(更多内容请访问首页:wwW.haOwOrd.cOm)对乡镇党政正职后备干部进行会议提名推荐。一是明确推荐标准。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和全县领导班子建设整体需求,研究提出提名推荐乡镇党政正职后备干部的基本要求、资格条件

及推荐范围,并依此制作推荐参考人员花名册,向全体参会人员印发,由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推荐。二是明确推荐程序。对经会议推荐的提名人选,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县纪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廉洁自律和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提名人选深入到基层单位进行延伸考察,最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确定乡镇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名单。至目前,县委已经对初始提名得票在前3位的3名后备干部人选按照正常组织程序调整任命到乡镇党政正职岗位,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定向差额提名空缺岗位重要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坚持优中选优。根据重要领导干部岗位空缺情况,今年3月份,县委在全委扩大会上对县监察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县医院院长等3名领导空缺岗位拟任人选进行了差额定向初始提名。在初始提名中,县委组织部负责人对空缺岗位职责、推荐条件、岗位任职资格及提名范围等情况进行说明,并印发《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表》,由全委扩大会参会人员进行定向初始提名。根据提名结果,按照1:2的差额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延伸考察,最后由“五人小组”会议根据提名人选和差额考察结果进行酝酿,确定拟任人选,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进行票决,真正做到了优中选优。

二、初步成效

实践证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对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组织意图和干部群众意愿相结合,干部德才素质、工作经历与任职岗相适应,科学规范、充满活力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县的探索实践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通过探索多种形式的初始提名,大量优秀干部被推荐给县委及组织部门,组织部门汇聚基层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的视野和智慧来认识和了解干部,掌握了大量优秀干部的信息,为县委准确选人用人提供了依据。在此基础上,县委及组织部可以根据职位要求和工作需要,在更多的干部中、更广的范围内确定初始提名人选,选人用人视野进一步开阔。

(二)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初始提名领导干部人选,由原来的少数领导干部提名,扩大到单位党组织提名、基层干部群众提名和县委全委会议提名,打破了以往干部提名神秘化的主要做法,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情,实现了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到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的转变,进一步落实了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了干部选任工作民主。同时,初始提名将空缺岗位、推荐标准、选人程序等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强化了对领导干部用人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真正选出了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干部,进一步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三)激发了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在探索初始提名工作实践中,县委将提名权赋予广大干部群众,让那些心系群众、长期在基层一线埋头苦干、不拉关系、不走门子的老实人、正派人看到了希望,促使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扎实工作,加强锻炼,提高素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接受组织的挑选和考验,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活力进一步激发。

三、几点思考

我县对规范干部初始提名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思考,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对“由谁提名”暨规范提名主体的思考。初始提名主体,简单来说,就是

指在干部调整动议提出之后,正式向组织提出选任岗位建议人选的组织或个人。结合工作实践和其他地区探索的经验来看,初始提名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综合提名。这是运用最广泛也是最规范的提名主体。二是党委全委会成员会议提名。由党委全委会成员对一些重要领导岗位的拟任人选进行会议推荐提名,这是现阶段探索初始提名工作的成功经验,其提名主体地位也正在进一步推广并不断完善。三是干部群众联合提名。广大基层干部群众除参加民主推荐外,做为初始提名主体在干部选任工作实践中比较少见,主要表现为集中换届时代表联合提名,在常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提名主体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四是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提名。比较规范且常见的有“五人小组”共同酝酿提名。其他领导个人推荐提名因缺乏规范和约束,存在较多问题,运用并不广泛。五是干部个人自荐提名。由于受传统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现阶段运用还比较少,需要进一步完善推广。总体来看,这几种提名主体及提名方式,对选任不同层次的领导都具有各自不同的优势。从规范初始提名制度来看,我们认为始始提名必须走初始提名多样化,提名主体多元化的路子,综合运用党组织提名、全委会议推荐提名,领导干部署名提名、干部群众联合提名、个人自荐提名等多种提名方式,按选任岗位的差异选择不同形式的提名方式,如重要领导位由党委全委会推荐提名,平职交流岗位由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各方面推荐情况综合提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时扩大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权重比例,以进一步提高初始提名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提名结果的准确性、针对性。

(二)对“如何提名”暨建立健全初始提名工作制度的思考。在探索干部选任初始提名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初步总结形成了一些比较规范且行之有效的做法,但从制度层面来看,还没有行成健全完善的提名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没有相关制度可循的问题。今后,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完善。

一是探索试行空岗预告制度。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组织部门根据空缺岗位及所在班子结构情况,研究确定推荐原则,明确岗位要求和推荐人选必须具备的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任职经历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必要的信息,扩大干部群众对拟选任岗位的知情权,增强初始提名的公开性和针对性。

二是探索差额提名和民意否决制度。坚持对重要领导岗位按不低于1:2的比例提名差额推荐人选。差额提名人选确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同时,探索民意否决制度,对无论何种方式提名产生的初步人选,都要坚持严格的组织考察程序,深入到其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对推荐和测评票数达不到一定比例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真正体现群众公认原则。

三是探索后备干部储备制度。为扩大初始提名工作的提名范围,要探索建立定期民主推荐后备干部制度,每年结合领导班子考核工作进行一至两次后备干部民主推荐,根据推荐提名结果,分类型建立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后备干部人才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将后备干部做为初始提名的重要范围和来源,努力做到提拔任用干部从后备干部中提名。同时,对各类提名主体推荐提名的选,组织部门要进行认真梳理统计和造册登记,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其中的优秀干部纳入后备干部人才库,并加强对各类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待有岗位空缺和条件成熟时优先从后备干部库中选拔任用。

四是探索建立初始提名监督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和思想教育,努力提高各类提名主任的思想认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正确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从社

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提名干部。同时,探索建立初始提名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初始提名责任主体,强化对初始提名工和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初始提名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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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对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的思考

对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的思考

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工作,是选人用人的起始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关键性问题,可以说事关整个选拔任用工作的成败。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以来,各地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如何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研究和思考。

一、目前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干部选拔任用提名主体范围不够宽。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制度规定,初始提名主要有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推荐三个基本方式,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人选。但实际工作中,基本上都是先由个人推荐提名人选或有组织意向,再让组织部门去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的现象,而且个人推荐提名权往往集中在县级领导干部身上,客观上造成了初始提名权始终掌握在少数领导手中的问题。

(二)干部选拔任用提名衡量标准不够明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既要作为干部提名的重要依据,但最后“得票数”又不能作为干部初始提名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多方面的

情况综合考虑,在实际运作中很难把握好这个尺度。造成个别地方党委领导干部对民主推荐结果,合意的就强调“必须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强调“不能简单以票取人”;同时,在动议和初始提名中缺少具体、清晰的依据,对某一岗位应该选用什么人,不该选用什么人,没有限制性规定,往往是谁的权力大谁就可说了算。这也造成组织部门酝酿协调难,如领导之间意见一时难以统一时,组织部门就会无所适从。

(三)干部选拔任用提名责任难以追究。

由于最终提名一般是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而不是具体的个体行为,并且从提名到考察到决定任用,均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所以出现问题后很难追究个体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提名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导致实际运作中常常是由少数人甚至某个人通过“走程序”的形式决定班子调整和选用干部的时机、数量以及提名人选,造成“程序上看似中规中矩,实质上体现个人意志”的现象。

(四)干部选拔任用提名社会氛围还不够浓。

一是职位空缺调配信息尚欠明朗化。就传统做法而言,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后,组织上考虑进行配备时,对外公开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荐阶段时在目标推荐单位进行小范围公开,其他主体很能难获取信息,限制了其他主体参与的机会,不利于调动其他主体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二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的范围一般只限于拟任人选所在单位的干部职工,上级主管部门、服

务对象和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较难得到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群众公认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三是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民主推荐反馈机制,群众只参与了测评、推荐过程,而不知道推荐结果。

二、积极探索形成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提名推荐环节的改革。

(一)规范提名主体,提高干部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和针对性。 提名结果的代表性和最优性取决于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关键在于“多数人提名”。要合理界定初始提名人员范围,规范提名主体,对不同领导岗位,应分类明确初始提名主体,既要有县级领导班子成员,还应有提名职位所在单位的干部群众代表,保证初始提名推荐人员的广泛性和针对性。要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办法、程序以及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工作,熟悉提名的条件和要求。正确引导干部群众树立公正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从大局出发,从对组织对干部负责的高度出发,行使好提名权。

(二)

为了确保提名人选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拟任岗位的

要求,必须把干部选拔任用的基础性工作做实做细,为准确提名奠定基础,提供依据。

第一,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实行提名资格准入。

通过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群众推荐、领导举荐等渠道,通过公开演讲、才艺展示、培训考试等环节,通过严格筛选,对后备干部进行了集中调整补充,建立包括党政干部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妇女干部、党外干部在内的各类后备干部人才库。选拔进入后备人才库的干部,才取得初始提名资格准入。一旦出现职位空缺,根据职位条件需要优先从后备干部库中筛选合适人选,同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方面进行提名推荐,人选基本一致的,按组织程序确定提名对象。

第二,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实行提名资格否决。

纪检、组织、审计、信访等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干部监督工作联系通报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着眼于选准用好和管好干部,及时沟通信息,使组织部门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干部的表现情况,共同为党委把好用人关。对出现诸如被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越级上访、经责审计被评为“较差”、人大政协民主评议为“较差”、班子成员不称职票超过30%等情况的,组织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干部监督信息台账。在干部调整时,由组织部门严格把关,对进入登记台帐的提名人选逐一进行否决,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带病上岗”和“带病提拔”。

3、建立干部状况阳光平台,实行提名资格预告。

长期以来,干部信息对外比较封闭,干部工作的程序、环节等开放度、透明度还不是很高,既限制了普通干部群众的参与干部初始提名的机会,也不利于调动他们参与的积极性,更不利于增强提名的准确性。因此,应当把谁够资格和应具备什么资格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交给公众讨论,具体要做到三公开:一是干部考察结果应适度公开。为努力扩大知情面,便于公众评议,组织部门每年把年度班子考察情况在适当场合予以讲评,让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充分的信息量。二是职位空缺情况适时公开。为便于广纳贤良,在民主推荐提名之前,应当对所有空缺职位、任职资格和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尽最大限度地向群众公开,把更多的优秀人才纳入选人用人的视野。三是初始提名情况适当公开。为接受多方监督,把握初始提名的准确度,也可以采用一些特殊的形式进行适当公开,及时观察其可行度和公信度。

第五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思考经验材料

文章标题: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思考经验材料

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颁布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扩大民主,实行阳光操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民主推荐、差额考察、任前公示、试用任职等规范程序,充分落实群众“四权”,让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干部选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发现干部

选拔任用的一些具体环节上仍有着较大的改进空间,例如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一直没有一个比较合理的性质界定,也没有相对规范的程序供参考实施,对于初始提名的主体、客体、适用范围、提名权限等也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往往以组织部门、上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人提名为主,权利相对集中。谁来提名、提谁的名、怎样提名、如何接受监督,成为一个时期以来干部制度改革的薄弱环节,也就必然成为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果不对现行的提名方式进行科学界定和严格规范,那么,干部制度改革的不少举措就会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我们认为,干部选任的初始提名应该是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或领导干部,根据所属部门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表现以及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经过民主推荐、公开竞争等工作程序,集中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研究提出适当的任用或交流干部人选进入推荐、考察、酝酿、研究之前的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权的规范上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我县在探索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主要做法

我县通过“定岗推荐”、“公推公选”、“荐贤举能”、“公推直选”等方式,充分集中民意,逐步将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权前移下放,让群众公认原则在干部选任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有效地推进了初始提名的民主化。

1、上下结合,广泛推荐,确保干部提名的公正、准确。一是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对被推荐者的范围与基本条件,推荐的方式、程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领导干部的荐人行为,使领导干部能把工作中真正有用的人才负责任地推荐出来。同时也提高了领导干部直接提名的责任意识。二是“荐贤举能”推荐。不定期举行“荐贤举能”活动,通过定职推荐“候任”、定岗推荐“候选”、定向推荐“后备”等形式,把群众举荐上来的干部,分成候任、候选、后备三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绩和实际工作需要,由组织部门提名,县委研究决定任用。2014年3月,采取“荐贤举能,定岗推荐”的形式,顺利完成了县委办主任、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等县直部门正、副职候选人的推荐、提名、任职工作,10名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走上重要领导岗位。

2、公平竞争,好中选优,把德才当作干部提名的核心标准。为了扩大民主,我县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探索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由“相马”到“赛马”,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拓宽组织提名的视野,增加干部选用后备库的容积。一是实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2014年12月,按照能力与素质并重,职岗分离、积分选位的方式公开选拔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台办、外经贸局等12个县乡机关科级助理职干部,竞争优胜者成为提名任用的对象。二是推行县直机关中层干部“缺位预告、竞争上岗”制度。2014年以来,对县法院、检察院、县第三中学等五个部门12个中层岗位,采取“缺位预告、竞争上岗”的形式进行了选任。对县直机关中层干部岗位出现空缺的,提前向本部门或面向全县机关公告,并对所缺职位的任职条件作出明确要求,由党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公平竞争,择优提名。

3、“公推直选”,民主推荐与个人展示相结合,切实保证提名任用的质量。2014年,我县以“公推直选”方式选举产生了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公推直选”过程中,改革候选人提名人选产生办法,由常规的组织提名转变为组织推荐、党员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把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扩大到了乡镇党组织负责人、乡镇的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被推荐人选可以在不同的场合充分自己的才能,让干部群众对他们有更加全面的认识。经过几轮推荐,由党组织提名能力较强、群众公认度较高的人作为候选人,让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乡镇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干部初始提名的权力实实在在地交给了广大基层党员群众。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是保障了党员群众权利,推进了干部选任工作民主化进程。将领导干部的初始提名行为前移,干部选用的权力逐步向广大党员群众倾斜,实现依靠基层党员群众选干部,在大多数人中选干部,保障了党员群众“四权”,有效地调动了基层广大党员群众的政治热情,进一步扩大了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

二是改变了干部选任方式,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初始提名主体实际上由党组织和领导

干部个人向广大党员群众延伸,提名主体的扩大,拓宽了传统的干部选人范围,实现了广纳群贤,让那些群众信任、无私奉献的实干型人才,有更多的选用机会,有更大的施展才华的空间。

三是有效地预防了干部选任上的不正之风。对于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权的探索和实践表明,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是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用人权的关键所在。通过扩大提名主体

,让党员群众参与提名,通过规范运作,既使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用人建议权得到体现,又受到了广大党员群众提名时的合理制约,能够有效防止干部问题上由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防止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二、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是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意识不够强。由于受传统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束缚,仍有部分党员群众片面地认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上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事,与一般党员无关,对参与干部选拔民主提名工作表现出不关注或无动于衷,民主意识不强,政治参与意识淡薄,党内民主得不到充分发挥,党员“四权”落不到实处。

二是个别党组织党内民主渠道不畅。党内的民主气氛不浓,党员的民主权利不被尊重或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影响了党员参与干部选任提名工作的积极性,导致提名人选范围狭窄,上级党组织对经提名的人选了解不全面,影响到提名工作的质量。

三是提名程序不完善。干部选任提名工作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搬,缺少详细、完备的方法和形式,导致民主提名工作操作上的千差万别。

四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干部选任提名工作是扩大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党的干部工作逐步完善的过程,只有建立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才能稳步推进干部选任工作改革进程,不断完善和落实干部选任提名制度。

三、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相关思考

一是如何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方法、程序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强广大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参与初始提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干部选任中,更广泛地运用民意,把群众意愿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标准之一,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力度,切实营造干部选任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是如何扩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扩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必须在初始提名的准备程序上下功夫,通常情况下,民主推荐是初始提名的基础,民主推荐的范围越广,程序越规范,初始提名的质量就越高,就越能体现初始提名的民主程度。一要科学界定提名主体的范围。单位规模不是很大,领导与干部职工之间相互比较了解,人员容易集中的,应实行全员推荐;对规模比较大,或者所属单位比较分散,人员不易集中的单位,在确定推荐人员时,除了让全体领导干部、机关干部、所属下级单位负责人参加外,还应到部分基层单位推荐或由部分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推荐。确定推荐的范围,应把握的一条原则是,有条件的,要尽可能让多数群众参加,使广大群众都享有民主权利。二要创造好民主推荐的环境。要提前向群众公开推荐职务和条件,给群众充分的酝酿时间,允许其作必要的调查以至讨论酝酿。推荐时,要作好充分的动员,消除群众的顾虑,明确推荐的具体事项,减少群众推荐的盲目性,提高推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三要科学分析推荐结果。推荐结果虽然可以反映一定的民意,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在工作中要多做考察了解工作,多方面听取意见,在辨别意见真伪的基础上,正确分析个别人的意见与大多数人的看法的关系,干部小节与主流的关系,从而对推荐结果作科学的判断。四要适当公开推荐结果。为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推荐结果可在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内公开,既能够将干部选任工作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也可以增加广大群众参与干部选任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是如何以制度规范初始提名行为。探索推行缺位预告机制。在民主推荐之前,应该对所有拟选任的岗位进行描述,把空缺职位、任职资格和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提前向群众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掌握必要的信息。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领导干部个人向任免机关推荐干部人选时,要实事求是地填写领导干部推荐报告,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要包括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民意情况。要如实地反映推荐人选的优缺点,对推荐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推荐人的责任。实行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此制度在浙江等地已经先期实行,主要适用于提名乡镇和重要职能部门正职干部。这样,既使“一把手”应有的用人建议权在确定参考人员名单的过程同步中得到体现,又受到全委会委员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约,能够有效防止用干部问题上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把提名上的失误控制在最小程度。探索试行差额提名制度。采取明确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召开领导干部大会进行定向“海推”,差额考察,书记办公会差额提名,常委会差额票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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