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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心得体会多篇

发布时间:2023-06-20 10:56:0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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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心得体会多篇

纪检干部心得体会篇1

做为一个比较懒的人,军训中我吃了不少苦,有个人单独“表演”不太标准的俯卧撑的,也有与大家一起的,但周华健那种《一起吃苦的幸福》却不怎么体会的到,尽管我为了寻找回忆在那里满脸笑容汗流浃背地受罚,但烈日烤焦了我所有关于这个记忆的储存,而反复记起的是咬紧牙关想着的一句话:“好累啊,一定要撑下去!”也许许多年后我还能体味离家军训时那份不自在、那份累,以及汗流满面而不能擦的那种无法形容的难以忍受的感觉。有人说这是非人的日子,是人生最黑暗的日子。我想如果是这样就应高呼万岁了,因为我们都熬过来了。

有位哲人说过:无法回味的感觉才是最美妙的感觉。对于军训,有些感受真的不能言传,只能在淙淙的意会中回味。那味道、就如品一味很浓郁的茶,只有尝过的人才知晓其中的蕴味,然后才能和有同样经历的人相对一笑,让美妙的感受在彼此之间传递。就如有多少个读者就有多少个哈姆雷特一样,军训,对于每个人,都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而对于我,军训,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其本身的单纯上的意义,它已经成为一种宝贵的难得的一种经历,写进我的记忆中,而成为不可抹杀的一部分,它已经成为一种力量,一种在困难时给我的动力,一种生命的支持力,支撑着人生旅途的各种风雨中动摇的心灵。而军训给我最美好的记忆,是同学们和教官之间纯洁淳朴充满人情味的关系。这些年,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很少见,很令人怀念和留恋,向往啊!

军训,就让它成为人生的一段丰满的记忆,在岁月中酝酿,然后在几个亲友聚杂一起的时候再把珍藏着的那些温馨的片段捧出来,沉醉其中,享受感动吧!

纪检干部心得体会篇2

在大多数人的眼中,纪检监察工作是个光鲜的职业,纪检监察人员是富有权力的监督者,之前我也比较认同这种观念,但自从去年派驻机构改革时由市直机关一名办公室主任转岗到派驻纪检组从事纪检工作以来,特别是参与了专案的查办以后,我才真正理解了纪检人要做孤独的监督者的含义,也懂得了纪检人特别是办案人员的艰辛与喜乐。

2018年5月2日上午,专案组的一个电话,我匆忙赴市纪委监委办案点养正园报到,我被告知抽调到一个专案中去从事文字综合工作。在接到通知的那一刻,我有点小兴奋,作为纪检新兵,能够参与专案的查办,于实战中学习历练,实属幸运和领导信任。但听说要封闭式工作至少三个月,甚至六个月,无特殊情况不能离开办案点,周末和节假日也不例外,我亢奋的情绪瞬间低落,这就意味着这几个月要远离正常的朋友圈、生活圈。我原以为办专案只是稍微紧张一点,偶尔加加班,还是可以享受周末的,没想到真的要“白加黑”“五加二”,这离我的预期有点差距,况且我是确有困难的,我的二孩刚出生才两个月,需要照料,我的父亲因身患癌症要到上海去治疗,需要陪伴。怎么办?在短暂的犹豫之后,我欣然领命,困难只能克服,职责大于天。这也许就是纪检人的使命和担当,你可以犹豫,但不能抗拒。

像我这种情况的在专案组中有很多,其中有两位同志儿子均今年参加高考;有几个同志小孩出生也才几个月;还有90多岁的老父亲摔伤在床却不能陪护,只能匆匆探望一下便赶赴办案点;更有因常年办案不能陪伴,妻子患抑郁症的……这不是电视剧的情节,这就是发生在我们纪检人身边的事实。

参与办案的三个月,于我而言,收获颇丰。三个月时间,紧张忙碌,短暂美好!期间也会因远在郊外和无周末而抱怨,但更多的是充实快乐,零距离体验和感受着一线办案人的压力与苦乐!共同分享案情突破的喜悦!一起享受晚餐后集体散步的悠闲时光!这是一段值得怀念的美好记忆。

纪检干部心得体会篇3

一、认真学习理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基层党员干部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问题还比较特出,比如思想观念陈旧,执政意识谈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思想不端正,工作不踏实,缺乏解决矛盾的能力,有的还以权谋私,凝聚力、战斗力不强,甚至于软弱涣散,不起作用,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党的先进性,为此各级党委政府相继出台制定了监督条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守则,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这就要求我们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理论,重视作风转变,提高政治素质,坚定思想理念,强化执政意识,各方面要廉洁自律,一要干事,二要干净,既要勤又要廉,否则,就无以立身,就栽跟头,就经不起考验,树不好形象.

二、求真务实,转变作风,干净履职

求真务实是我党的优良作风,更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要求,工作上务求办实事,求实效,不能搞形式主义,要结合自身的特点,讲求工作的形式和方法,要紧密联系实际,彻底转变工作作风,同时,克服与党的先进性不相适应的地方,我们要努力学习,开动脑筋,既要学得多,更要懂得多,既不能缺铁,又不能缺钙,在平时的工作中要转变工作作风,要寻求新方法,做扎实有效的工作,特别是对上级组织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更要立说立行,不能有丝毫的怠慢,更要按时、按质、按量去完成,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俗话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这就要我们时刻谨小慎为,要正确行使手中的这点权力,在大事上要经渭分明,小事上要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不能做,哪些东西能拿不能拿,哪些饭能吃不能吃,在自己的头脑里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清白从政,踏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要艰苦奋斗,关心工作,警钟长鸣,永葆本色

作为一名党员,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永葆党员的政治本色,深刻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自觉付诸实际行动,牢牢把握和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时刻要有一颗为民服务和着想的心,不能有一点私心杂念,要自觉接受上级组织领导和基层组织及群众的监督,他们的监督是一面镜子,要经常照一照,经常检查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冷水,常听逆耳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要把群众满意作为标杆尺度,认真解决群众最盼、最急的事,要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谋实利,在平时的实际工作中要务实、清廉,更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时刻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要珍惜自己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亲友带来痛苦,给领导带来麻烦,给政府带来不光彩.

纪检干部心得体会篇4

“形势认识不清,任务就难以落实”,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思考,基层纪检部门对如何将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了一些浅显的领悟。

先谈认识,要想认识到位,首先就要学习到位,如何有效的在基层把党风廉政教育落实到实处,就要从学习方式入手。通过结合卫生计生系统业务工作实际,强化廉政宣传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大会,用先进典型示范、以反面典型警示,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让干部懂法、学法、知法,提高党员干部、医务人员遵章守纪的意识。院长也好,医生也好,都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群众健康服务的宗旨,共同努力,培养一支有社会责任感和执业道德意识的医务人员队伍,营造起“树医德、精医术、施仁爱”风清气正的良好风尚。

认识达到一定程度后,如何让百姓从党风廉政建设中受益,让群众感受到特色服务,这就落实到了实践行动上。要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率先垂范,关键就是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真正把主体职责落到实处。

行动需要制度来约束,建立长效机制是基础。结合局机关实际,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分门别类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政教育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坚持每年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努力探索和建立一套有效遏制_的防范机制。

严格用制度约束,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在领导干部自觉履职尽责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督。局机关由监察室牵头,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和暗访抽查的方式,对未有效执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科室和个人、对各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慵、懒、散、浮、拖”和“四风”问题,进行教育,并通报批评;对执行力度大、执行效果好的科室和个人,对切实履行职责、转变工作作风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表扬,并计入年度考核中。通过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工作效果得到了显著提升。

行动需要实践来体现,百姓是否受益即是检验的标准。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困扰着老百姓。因此,引廉入医,阳光用药,使医院变得更加诚信、更加廉洁、更加温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14年7月起,我局在系统医疗机构中开展了廉洁医院创建活动,按照“规定动作”+“特色自选”的创建思路,以“阳光医疗”为主线,围绕廉洁从业、廉洁行医,建立“朋友式医患关系”的目标开展系列阳光行动,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创建体系,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和居民满意度。

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病人是我们的服务对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从改变不方便群众就医的工作程序、修订不符合病人需求的工作制度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措施,转变服务作风,改进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境,为病人提供清洁、温馨、私密性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人性化的服务,使“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落实到医疗服务的每一个工作环节中。

“学习、思考、实践、感悟是一个_、思而践、践而悟螺旋式上升、循环往复的过程,永无止境。”基层纪检干部要善于用适宜的方法分析形势,联系自身实际,努力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得更好。

纪检干部心得体会篇5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纪检干部心得体会篇6

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管党员的党员,管干部的干部”,必须时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事事当模范、处处做表率。只有这样,才能塑造纪检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才能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做合格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内强素质。纪检监察干部是从事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主体,肩负着反腐倡廉、知己为民的重任,就要在增强自身素质上下功夫。强素质必须要讲学习,多学、多思、多行,把学到的知识致力于推动工作上。要做到信念坚定、头脑清醒、立场坚定,不断锤炼在党言党、在党为党、一心向党的坚强党性,带头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做合格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树良好形象。树良好形象务必遵守纪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执纪者必先守纪,纪检监察干部身处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必须带头遵章守纪,凝聚浩然正气,切实增强纪律定力、抵腐定力,树立清正廉洁的标杆。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严守工作秘密,在各项规章制度下做人做事,用制度规范一切。

做合格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干好工作。千道理万道理,干好工作才是硬道理。干好工作就得埋头苦干,要有赶超精神,超越自我,勇于突破,要大胆监督,盯住重点人、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及时提醒,及时敲打;要严肃执纪,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做党章党规党纪的捍卫者;要果断问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真正将“两个责任”层层传递、层层夯实。

面对新起点、新征程、新使命,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撸起袖子加油干,争做新时代合格纪检监察干部。

纪检干部心得体会篇7

给我们训练的教官和我们一样大,他身材不高,在他那稚气未脱的脸上写满了严肃和认真。他还很爱笑,而且笑的时候原本就不大的眼睛变得很可爱,他的睫毛很翘。但是,教官在军训的时候对我们的要求还是很高的。只要大家不努力,他就会批评我们;只要大家动作不规范,他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示范给我们看。这可是我第一次与军人接触。

军训一开始,同学们个个神采飞扬,对军训充满了好奇。可是到了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问题来了。有的同学开始发牢骚,抱怨声便连声四起,一些同学向教官提出意见、有的甚至想逃避训练。这些都体现了我们平时的生活太顺畅,几乎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缺少了那份同龄人应有的能力。这正是我们必须提高的自身素质。而我们的教官却因为我们自由散漫的各种坏习惯,经常受到惩罚。24日这天教官因为我们,被罚连续五次正面卧倒在水泥地上,整条手臂都肿了,还流血了;。。。那一刻,几乎所有的同学都哭了。但是哭又什么用?我们总是在教官受罚之后跟他说对不起,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做好自己呢?

你是那么一丝不苟。抱着在军训中混的我,今天,才认识到严谨的时间意识和坚忍不拔的意志。哪怕是一个最简单的动作,在训练场上,我们无数次地重复着,用自己的心去真真切切的体会军人的英伟。军姿的纹丝不动,跨步的整齐有力,使我们真正体会到军人的一丝不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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