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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06-12 10:29:0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自查报告

长安区安监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自查报告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直至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长安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长综办发【2014】1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开展了"打非治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工作,现将我局开展的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2014年5月,我局制订了《长安区安监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安监发[2014]6号),成立了以为组长,为成员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相关制度。

2、开展工作主要情况

我局立足自身职能,以辖区监管责任制为核心,持续开展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效。截至目前,我局共出动车辆100余次,执法人员300人次,对我区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共取缔无证照经营户22家,无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我局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确保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状况得到改善。

三、取得的成效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基本达到了一下目标:1、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的持证持照守法经营的意识明显加强;2、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3、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有效规范,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和谐。

虽然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对民众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日常监管工作不脱节、不留死角。

附件1:《关于印发长安区安监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2:无证无照经营单位取缔名单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二篇:关于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目标考评的通报

关于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目标考

评的通报

市直查无成员单位:

为了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检验我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月日至日,由市政府查无办牵头,会同市综治办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先后对市直查无成员单位进行了检查和考评,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确定了考核评分现将检查与考评情况通报如下:

从检查情况看,市直各查无成员单位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十分重视、工作深入、查处有力、效果明显。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大部分单位按照2014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查无综合治理工作,一是根据领导分工情况,成立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出相应的工作方案,确定了工作任务,明确了整治和监管职责。

(二)宣传到位,氛围浓厚。为了确保查无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后,通过采取召开动员大会,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与张贴标语,制作、发布、张贴宣传册(画)及查无通告,编辑印发查无简报,通过新闻媒体刊发查无信息,设立举报电话,曝光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进行多视角、全方位、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同时,部

分单位还致力于在提高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消费者自觉抵制无证无照的意识方面开展宣传,从而为查无工作顺利开展应在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强化治理。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和行业特点,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行政处罚与经济制裁相结合,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司法等多种手段,重点打击了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群众反映强烈且不服从监管、拒不整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一年来,全市共清理无照无证经营1100余户,引导办证办照876户,立案查处取缔无照(证)54户。极大地净化了常宁的经济环境,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促进了常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五)存在问题。一是少数单位不够重视。有的单位今年以来没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个别单位没有发文部署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二是资料不齐全。少数单位没有将上级相关文件、本级会议纪要、阶段性工作小结和报表、专项行动影像等资料收集归档,个别单位没有专项工作资料和无照经营的台帐。三是材料报送不及时。少数单位对查无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不能及时上报总结和相关数据。四是部门配合不强。少数成员单位在引导和优惠办证上措施不到位,对市查无办安排部署的工作不主动。

第三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

双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检查专项执法行动

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双河乡人民政府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全乡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就查无照专项执法行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和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来,我乡召开了乡联席会议,对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进行了详细地职责分工,今年我乡共开展3次无照经营专项清理行动,出动执法人员6人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169户;检查中发现无照经营1户。

二、主要工作

按照县上的工作部署,我们把“营造强势执法氛围、夯实无照经营底数、突出查处取缔重点、强化执法执纪督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积极稳妥地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我乡先后成立了由各级“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分片负责 1

的专项执法行动领导组以及办事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就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和行动步骤进行了细致安排。同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为专项执法行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夯实了基础。

二是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我乡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该摸底调查清楚的一个不漏;该清理取缔的一个不留;该疏导办证(照)的一个不落”的工作目标,要求各级、各部门既要全面清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又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段,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

三是属地监管,落实责任。我乡按照网格化监管执法要求,进一步落实了属地监管责任,整合了执法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以无照生产经营、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网吧以及危害人身健康的无照生产经营作为查处的重点,逐村逐户集中进行地毯式、拉网式清查。

四是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在工作中,我们坚持查处与教育、查处与规范、查处与通报相结合的办法,既依法行政又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机械执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湖北省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湖北省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综治办、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将违法事项移送或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法经营。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无生活来源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个体经营为基本谋生手段、无恶意违法和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积极疏导,为经营者办证办照创造条件,鼓励其合法经营。

(三)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四)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

三、工作职责

根据《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未取得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经营、广告经营、粮食收购、烟草制品零售、拍卖、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会同或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煤炭经营、供电营业、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等须经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三)公安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下简称“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四)财政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会计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业务、资产评估师业务等须经财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六)国土资源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安全等须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等无照商贩的经营行为。

(九)交通运输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农业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畜牧、渔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一)商务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外派劳务、典当、拍卖,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

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二)文化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三)卫生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消毒产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四)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五)新闻出版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音像制品经营,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印刷复制,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等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特种设备、计量器具、强制性认证、认可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超出核准登记的许可事项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七)旅游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活动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生产、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煤矿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依法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等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

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做好化妆品卫生、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一)烟草专卖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法定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二)通信管理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须经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三)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头把关,又协同作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因失职、渎职和包庇袒护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或群体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注意综合治理;需要进行联合执法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调合作;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公安部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积极支持配合,依法惩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媒工具,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适时曝光无证无照经营典型违法案例,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五篇:某某县工商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某某县工商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县综治办:

今年以来,某某县工商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4?36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的通知》(某某府办发?2014?71号)以及《某某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某某自治县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综治委

[2014]12号)文件精神,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就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章立制

通过我局努力,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下发了《关于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的通知》文件,并重新修订建立了某某县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xxx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综治办、工商局、经贸委、商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 - 1 -

等27家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2014年6月29日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对上一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今年的工作做了安排部署,明确了联席会议职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修订和出台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抄告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报送制度》等规章制度。

随后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其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动领导小组以及办事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为专项行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夯实了基础。

二、分步实施,突出重点

按照工作方案,我们把“营造强势执法氛围、摸清无照经营底数、突出查处取缔重点、强化执法执纪督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积极稳妥地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市场主体普查、数据采集阶段。由各工商所定区域、定责任、定专人,采取“拉网式”的方法,在xx个建制乡镇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市场主体普查;建立工商所市场主体台账和全局市场主体总台账,要求重点行业、“高危”行业普查率达到100%,无照经营掌控率达到100%,普查到的市场主体亮照率达100%;同

时,采集的信息能准确反映市场主体的经济类型、企业性质、经营行业等,通过认真收集、整理、核对、统计采集的市场主体信息,填报相关表格。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由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重点开展三项大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经营户进行专项整治;二是对黑网吧进行专项整治;三是对校园内及校园周边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第三阶段为总结成果、整章建制阶段。通过普查和清理整治,完善市场主体数据库,做到“三个一致”,即登记监管信息与普查数据一致,书式台帐、原始档案与电子信息档案一致,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实际运行状况与档案记载的状况一致,达到了“户口清、状态明、分类准、信息全、制度到位”的预期目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动态经济户口数据库。

截至11月底,全县在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各类市场主体4575户,排查出未规范亮照经营337户、无照经营309户,规范未亮照经营249户,查处取缔无照经营550户,引导规范办理注册登记216户,向相关部门抄告涉及前置许可经营的42户,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3户。全县范围内未发生一起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三、存在问题

查处无照经营专项行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暴露

出不少突出问题。

一是重视不够。部分乡镇领导对清理整治工作存在敷衍、应付的心态,未把查处无照与促进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认识不到位。部分职能部门对查处无照经营行动的重大意义领会不深、认识不足,开展无照经营综合治理不足。

三是协调力度不足。部分职能部门未能充分发挥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存在抄告不及时、信息报送不到位等情况。

四是取缔难。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户较多,主要集中在小餐饮、小食品、小旅馆等行业。从事这些行业的个体经营规模小、条件差,得不到前置审批部门的许可。强行取缔,容易激化矛盾。

五是在临时搭建的建筑或红线拆迁区域内无照经营户数量较多。这部分经营者因无法取得合法的场地证明,或因政府规定,经营场所随时都有可能拆除,所以无法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因而抱着临时心理、观望心理,能拖则拖。

六是部门职能部门核发许可证期限过短且办理审批手续周期较长。如许可期限只有一年时间,办理一次需要三个月甚至半年不等。因此存在超期、超范围经营的问题。

无照经营成因复杂,牵涉面广,隐蔽性、对抗性强。因此,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

我局将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得失,总结经验教训,把此项工作作为建设平安重庆、宜居重庆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不懈的抓下去,使我县无照经营现象得到根本好转,合法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壮大。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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