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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附表5-6【通用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09 10:07:1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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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附表5-6【通用多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篇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 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第十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监管账户一并公布。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第三章 监管资金总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配套设备、小区绿化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以及各类设备定购合同等资料,确定监管项目所需监管资金的总额。

第十二条

监管项目的建设资金总额指监管项目从申请预售许可时的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要完成各分项工程所需投入的建设资金总和。为防止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保证扫尾工程的资金,监管资金的总额度应由监管项目的建设资金总额加上该建设资金总额乘以20%的不可预见费组成。

第十三条

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规划变更或设备更型等情形,涉及建设资金变动的,预售人可提交设计、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及设备订购单,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监管资金总额和商品预售方案。

第四章 预售款入账

第十四条

预售人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购房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到监管银行缴款,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存预售款。

第十五条

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负责在发放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划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预售人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收据。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专用账户的缴款凭证。

第五章 预售款使用

第十七条 在监管项目竣工备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和有关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八条 进入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取超出部分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折抵预售监管账户中相应监管金额,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相应调用。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一)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XXX;

(二)达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XXX;

(三)预售商品房完成初始登记后,可使用剩余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

(二)经核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 完成商品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其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与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申请解除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解除退房房款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4、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六章 监管账户注销

第二十三条 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

1、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201X年X月X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二

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预售人:

(以下简称甲方)

预售管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资金监管人:

(以下简称丙方)

签于:

1、甲方系在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公司,已取得 三 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达到预售条件,甲方已在丙方处开立商

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3、甲方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监管机构)、乙方系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

银行,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资金。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一、1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2 、座落位置:

3、预售房屋类别:商品房 、预售房屋面积:

5、预售房屋幢数:

二、资金监管范围

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含按揭贷款)。

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甲方在丙方有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预售资金按贷款合同及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丙方监管。

超出建设项目总投资15%的售房款,甲方可自由支配。

三、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及帐号

三、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甲方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丙方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乙方备案。

1、甲方在丙方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

2、帐号:

四、申报使用预售资金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1、甲方欲使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经工程监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制《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2、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计划表》和《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审核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3、甲方在丙方无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丙方依据乙方签署的《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4、甲方在丙方贷款项目的,丙方依据贷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5、甲方按本协议销售商品房获得的房价款应全部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户。甲方应将与买受人签署的有效买卖合同或协议副本,在签署后三日内提交丙方。

甲方应将入帐后的依据及时报乙方备案。

五、预售资金的使用

1、丙方按照乙方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代甲方收取房价款,甲方凭买受人缴存款或转款的依据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2、甲、丙双方同意,丙方代收取的预售资金应为甲方计息,利率按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六、特殊约定:

资金发放由贷款银行具体监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或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的,按下列第 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向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协议项下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时为止。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届满前确需要提前终止的,必须在甲方签订新的《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后,本协议方能终止履行。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共计三页,一式叁份,协议三方各执壹份。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方(签章):

住所地: 负 责 人(签章):

联系电话: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201 年 月 日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序号:

(单位:万元) 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项目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完成工作量 支付金额 本月完成本月支付

开发

企业

签章

经办人:

表人:

法定代年

预售证号

预售资金帐

至本月底累计

完成

至本月底累计

支付

月 日

预售 管理 人意

见及 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项目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工程概预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

1、基础

2、主体

3、装饰

4、其他

开发

企业

签章

预售证号

预售资金帐户

概预算依据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预售管理人意 见及签章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月 日

经办人:年 月

经办人:年 月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梅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书 篇三

梅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 (房地产开发企业) 乙方: (监管银行) 丙方: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主管部门)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收存和划拨使用等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监管协议。

一、本协议确定的商品房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栋 号:

二、本协议确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帐 号: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告知购房人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及所有现金销售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账户,甲方不得擅自收存。

2、甲方应及时登录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完善乙方推送的监管账户流水信息,注明每笔收存资金所对应的房号。

3、甲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向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时,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

4、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甲方按规定比例留存后,超出部分根据工程进度向丙方申请使用。

原则上办理预售许可证后按主体工程形象进度每四层拨付一次,封顶拨付一次,装饰工程每完成五分之一拨付一次,竣工验收拨付一次,初始登记后向丙方申请取消该栋楼的资金监管。

竣工验收前每一次拨付时留存该楼栋预售款余额的20%;竣工验收拨付时留存该栋楼预售款余额的5%。

预售的楼栋解除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如该栋楼尚有资金余额但对应的监管账户未解除监管的,甲方可以直接向丙方申请栋资金余额拨付。

5、甲方经丙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6、监管账户对应监管的全部楼栋初始登记后,甲方凭《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通知书》向丙方申请取消该监管帐户的监管。甲方持经丙方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申请审批表》,到乙方办理监管账户解除监管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本协议所确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并向甲方出具该监管账户未开通电子支付渠道的证明。

2、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全部预售购房款(首付款、银行按揭款、所有现金销售款)划入监管帐户,未经丙方审核同意,不得直接支付给甲方或转作它用。

3、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开展监管工作,进入监管帐户的预售资金未经丙方批准的,一律不准拨付使用。

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甲方出具经丙方批准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并按丙方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流向明细表》和用款金额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划款手续。

4、乙方应按丙方要求建立监管账户收存、支出台账,每日定时向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推送监管账户的流水信息

5、发现商品房按揭款未进入监管账户的,乙方应协助丙方进行追缴。发生监管账户被查封、被冻结、被强制扣款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丙方。

五、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负责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出的预售资金拨付申请或监管账户取消监管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办理的予以批准,不同意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3、发现甲方违规收存或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丙方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审批其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申请。

4、发现乙方存在未按规定办理预售资金划款手续、未按规定将按揭款发放到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及时向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推送监管账户数据信息等行为,丙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丙方可以取消乙方监管新预售项目的资格,并视情形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六、协议的终止

1、经丙方批准解除本协议确定的监管账户的资金监管后,本协议终止。

2、经丙方批准,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在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丙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章)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章) 联系人: 电话:

丙方: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章)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篇四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部门):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 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999号 联系电话:0825-2310507 乙方(监管银行):

住 所: 联系电话:

丙方(开发企业):

住 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现就丙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按照市住建局委托对丙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取等行为进行监管,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甲方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二、预售商品房概况

开发项目名称: ,项目坐落: ,本批拟预售楼栋范围: ,拟预售面积:平方米,拟预售房地产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人民币 万元。

三、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丙方对第一条载明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取得的资金收入均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管,包括承购人自行支付的购房资金和通过购房贷款支付的资金。预售资金监管金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丙方选择多家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监管金额为各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总金额。 编号:___________

3、丙方申请支取预售资金时,应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甲方收到丙方提交的支取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乙方应依据甲方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丙方已经在主监管银行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丙方支取资金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有关要求。

4、丙方存在《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八、丙方和承购人双方自愿取消交易的,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时,提交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甲方向乙方出具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预售资金拨付到承购人名下账户。

九、乙、丙双方约定预售资金在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利率为: 。

十、有关部门对监管资金专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乙方有义务说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甲、丙双方。

十一、资金监管解除

1、丙方对本协议约定房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甲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乙方收到《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取消对专用账户的限制,丙方可以从中自由支取资金。乙方解除对专用账户的限制后,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履行完毕。

2、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涉及丙方、监管项目或者专用账户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重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协议约定专用账户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将原专用账户内资金全额转入新开设的专用账户。

十二、违约责任

1、如丙方存在《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情节轻微的,甲方可责令丙方限期改正,并可暂停拨付监管资金;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_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附表5- 篇五

附件5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章)监理单位(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6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

(一式五份)

监管银行(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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