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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品多篇

发布时间:2023-10-01 00:40:3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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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品多篇

应急预案的实施 篇一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要求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部门协同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领域)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4、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生产经营单位彼此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5、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的要求。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适用情况的评估,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编制评估报告。

7、关于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的情形,修改了四个条款,主要体现在: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和应急中发现需要作出调整的;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篇二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1、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2、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工厂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管理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政府要求和自身安全生产的实际,适时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3、隐患报告制度。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可能引发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报安全办。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隐患治理责任人、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

4、治理实施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整改。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隐患治理整改。

5、验收注销制度。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篇三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需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展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工人进厂必需坚持进展安全学问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车间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觉察机、电设备运转声音特别或有异味,必需马上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修理,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需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当保管。

十、公司的全部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别工种必需持有特别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车间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缘由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宽阔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监督管理 篇四

将原《管理办法》中的“奖励与处罚”修改为“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作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并每年组织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或抄袭其他单位应急预案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

(2)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全面修订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培训的;

(5)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6)未按照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的;

(7)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的。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摊派与之相关的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不同情况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以上风险种类和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每一种类的风险,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及应急处置要点,并明确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报告和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等内容。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发生事故后告知可能受影响周边单位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

第十四条 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一)矿山、建筑施工、冶金、电力、船舶等行业;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储存及使用单位;

(三)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

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以外的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其聘请的评审专家可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本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不得少于三名。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或论证)时,可以邀请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或依托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

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评审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签名);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参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应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种。

对于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评审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指导、督促、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备案管理。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并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一)中央企业驻苏总部;

(二)省属及控股企业;

(三)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

(四)煤矿企业;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三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纪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以上文本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做到规范统一。

第二十六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交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适时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法,应急预案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档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应当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重要岗位,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的三日前公示告知。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存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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