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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考察报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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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考察报告多篇

【第1篇】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这次赴欧考察,德国、瑞典、法国的有关专家学者给我们介绍了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大量关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信息。在听取介绍和实地考察过程中,由于国内所从事工作的原因,我们对上述三个国家基层治理体制格外关注。

它们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形式多样的市镇自治组织体制,较为明确的权力职责,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令人瞩目的发展新动向,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如同欧美其它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瑞典、法国在中央(联邦)级、省(大区、州)级的各种权力配置及其运行已十分老道,并为世人所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国在中央(联邦)、省(州)层面保持一套完善而又相互制衡的公共权力体系的同时,在基层还保持了规模多样的建制市镇。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国家政权分为三级:联邦级、州级(16个)和地方级(8,000多个)。在德国,1,120万居民的巴伐利亚(bavaria)州有2,056个市镇,250万居民的布莱登伯格州(brandeurg)有1,700个市镇,600万居民的汉森州(heen)有426个市镇,46万居民的撒克斯尼亚州(saxonia)有968个市镇,760万居民的莱登撒克逊(niedersachsen)州有1,031个市镇,而350万居民的柏林(berlin)本身也是一个市镇。

在我们到访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共有396个市镇,其规模也是各异,其中有30个人口超过10万人,最大的是科伦市,人口达100万,小的市镇人口只有几千。瑞典既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也是一个单一制的地方分权型的国家。

国家政权分为三级:中央级、省级(21个)、市镇级(municipality,290个)。在瑞典,全国总人口只有近900万,但市镇建制却有290个,平均每个市镇有居民30,900人,大的像首都斯德哥尔摩人口达761,000人,小的市镇只有2,600人。

历史上瑞典的市镇更多,从1862年地方自治改革后,市镇不断合并,到1952年市镇数量已由早期的2,500多个减少至1,100个,到1974年再减少至278个,今天全国市镇数量稳定在290个。法国是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型国家。

国家政权分为:中央级、大区级(22个)、省级(100多个)、城市(市镇)联合体级、市镇级(36,000多个)。在法国,市镇建制早在1884年就正式确立了。

目前市镇数量已达36,000多个,据说比原欧盟15国市镇数量的总和还要多。有2万个市镇的人口不足2千。

由于许多市镇人口太少,法国中央政府曾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市镇之间进行合并(但不是强制),但推行的结果,大约只有500市镇之间愿意相互合并,更多的市镇不愿意合并。

二、市镇自治的组织体制三个国家的市镇均实行自治体制,但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在体现和实现自治的组织建设上,三个国家之间甚至一国内部又有不少差别。在德国,乡镇是德国最基层的地方自治单位。

它不是州政府的下属行政单位,而是组成县的自治团体。德国基本法规定,在州、县(市)和乡(镇)中必须设立经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选举产生的机构代表人民。

这种代表机构在乡(镇)一级可由乡(镇)民大会代替之。由于多种原因,德国各州的乡镇自治体制有所不同。

从组织建设的角度来看,大体上有四种类型的乡镇自治组织体制:一是北部德国的乡镇议会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选举或任命乡镇总监;乡镇长只是议会主席和乡镇礼仪上的代表。

乡镇总监是行政首长,具体行政事务由乡镇总监负责。这种组织体制类似于欧美许多国家的市镇经理制。

二是德国南部的乡镇议会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乡镇议会和乡镇长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控制一些乡镇事务;选民选出的乡镇长是乡镇议会的当然主席,同时又是行政机构的首脑。

乡镇长领导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通过的决定由以乡镇长为首脑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三是莱茵河流域的乡镇长制。

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乡镇长既是乡镇议会的主席,又是乡镇行政的首脑,既领导乡镇议会,又领导乡镇行政机构。四是市自治机关体制。

这种体制的主要体制是:选民选举乡镇议会;由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并监督行政工作;乡镇长只是乡镇行政事务的首脑,并不是乡镇议会的领导人,只负责乡镇行政事务,不领导和主持乡镇议会。至于基层自治体的日常运作,由于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全国没有统一规定,据我们访问的北莱因-威斯特法伦州内政部的介绍,该州是每5年选举一次市镇议会的议员,各市镇议会议员的规模在20-45人之间(除波恩市67名外),市镇议会一般每月开会一次,或每年至少召开10次会议。

市镇议会的准备工作绝大多数要由市镇长负责,市镇长还有几个助理,大城市的市 长还有2-3个副市长。市镇议员绝大多数都是荣誉性的,工作很累、很辛苦,所以,他们现在讨论像波恩这样的大城市,市议会的议员能否实行专职。

在法国,市镇是最基层的自治体,它由市镇议会和市镇政府组成。市镇议会任期6年,由选民普选产生,议员人数根据居民人数而定,由9名(居民少于100人)至69名(居民达到或超过30万)不等(但三个城市例外:巴黎163名,马赛10名,里昂73名)。

市镇议会每年至少举行4次例会,应共和国专员、市镇长或三分之一市镇议员的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市镇长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是市镇的行政首长,但一旦选出市镇长又不对议会负责,在其任职期间市镇议会无权罢免。

根据规模大小,市镇可以设置市镇助理,负责市镇长交办的事务。市镇助理由市镇长提名,议会通过,任职期间如不称职,市镇长有权向市镇议会提出将其罢免。

市镇长、市镇长助理与议会市镇议会议员任期相同。市镇长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又代表基层市镇议会执行机关。

市镇长主要受中央政府和共和国专员的监督,总统有权将其罢免,中央政府内政部有权停止其职务3个月,设在大区和省的共和国专员拥有停止其职务1个月的权力。与德国、法国比较而言,瑞典市镇自治的组织类型要简单些。

全国290个市镇政权基本上都实行的是议会-行政合一的组织体制。全国每一个市镇都有一个由31-101名议员组成的议会,选民每四年选举一次市镇议会。

我们访问了人口有182,000名,在瑞典号称第四大城市的乌浦索拉市(uala),该市议会领导人说,市议会是乌浦索拉的最高决策机构,其81名议员是由选举方式选出,与国会、省议会选举同时举行。现在81名议员分别来自社会民主党、现代党、左派党、自由党、绿党、基督教民主党和中央党。

由15人组成的乌浦索拉市市政委员会,就是乌浦索拉市的政府。它负责全市的发展、财经和管理工作。

市议会内设了14个专门委员会,并在市政委员会下面也设定了14个办公室,以便与议会专门委员会相对应。这14个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是:青少年、教育与就业、区街服务委员会(办公室);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房地产委员会(办公室);娱乐与生命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文化事务委员会(办公室);环保与健康、证照许可委员会(办公室);成年人残疾事务委员会(办公室);救助服务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市民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委员会(办公室);治安委员会(办公室);乌浦索拉市直接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乌浦索拉市关怀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瑞典的市镇议会每年至少召开10次会议。所提出的动议将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然后再提交市政委员会讨论,然后再交市镇议会进行表决,市镇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议会通过的政治决议。

市镇议会开会时对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据有关专家介绍,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的组织体制在欧洲是很有代表性的。

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甚至匈牙利、俄罗斯都有与德国相似的组织制度;北欧许多国家像挪威、芬兰、丹麦的基层自治组织与瑞典的情况大体相似;法国的经验和做法对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南欧国家以及法国在亚非前殖民地都有很大影响。

三、市镇的主要职责与我国乡镇等基层政权组织不仅要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城乡建设事业,而且还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有所不同,德国、瑞典、法国三个国家市镇的职能比较单纯,自治的权限主要体现在地方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在德国,虽然联邦基本法第28条专门规定:“必须保证各乡在法律范围内拥有独立负责地处理地方性事务的权限。

”但由于联邦基本法只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只能依赖于各州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出了。这样制度安排的结果是,一方面,各州的法律规定为市镇行使自治职权,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依据,同时,又由于各州立法不同,从而也使市镇实际享有的自治权力有所不同。

在我们访问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该州法律规定市镇政府主要在一些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承担职责,进行活动,像中、小学的学校管理、幼儿园、废水收集、青少年帮助、男女平等、住房补贴等。在瑞典,由于省政府的权力主要体现在提供医疗和牙医服务上,因此,大量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工作就落到了市镇政府的头上。

据了解,全国一多半的公务人员是在市镇工作,而市镇这个层次也承担了大部分的社会事务。据介绍,瑞典的市镇政府普遍承担以下事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老龄人的照料、残疾人的照料、社会服务,另外还担负市镇规划、房屋建造、市镇道路与公园管理、救援服务、垃圾和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理、水的供应及污水处理、体育与娱乐、图书馆与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

1982年3月,法国《权力下放法案》实施后,中央政府调整了对地方的领导体制,并根据该方案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其中,市镇议会的职权是:选举市长和市长助理;讨论和表决市镇预算并监督执行;决定市镇公共工程及实施方式;建立公益公共设施;管理市镇公共机构;批准市镇长签订的合同;讨论和征收不动产,接受遗产;制定市镇公务员章程;负责社会福利和公共救援。

目前,市镇的预算已在法国大区、省、市镇等地方行政总开支中占去了三分之二,而市镇工作人员,则占地方行政公职的90。4月30日,我们专门赴位于奥尔良市西南7公里的圣希莱-圣美满镇(sthilairestmesmin)考察。

该镇提供的材料对我们理解法国市镇的职权很有帮助,现将有关资料摘抄如下:圣希莱-圣美满镇有人口2407人,镇议会有18名议员,镇政府有1名镇长、5名副镇长,共有22名工作人员。他们从事的公务是:1人是政府的秘书长;1人主管财务;1人负责财务执行;1人负责学校、社会上的庆典工作;2人负责户籍、城市规划、选举、镇长秘书处以及接待事务;1人负责田园守护;5人在技术部工作(负责道路、绿地、建筑);4人在学校食堂工作,负责每天准备160份餐食;3人在幼儿园工作;3人在托儿所在半工。

镇政府既代表国家对公民办理某些行政手续(如户籍、选举、普查等),又自主行使地方职权。镇长提醒我们说,在镇政府的地方职权中有两项尤为重要:一是城镇规划,政府通过规划来实现领土整治,维持农业经营,保护自然景观,把握城镇发展;二是提供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服务,如饮用水、市镇警察、幼儿园、小学校等。

此外,镇政府还根据自身的能力情况,在社会救济、支持经济发展、发展体育文化、支持社团等方面发挥补充作用。必须指出的是,不管是联邦制的德国,还是单一的瑞典和法国都它们都强调:市镇行使自治权力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

在德国,市镇在地方事务领域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欧盟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接受州政府的监督。否则,州政府就会到法院控告市镇政府。

对于州政府委托或转移动事务,市镇政府不得拒绝,但市镇政府如认为州政府侵犯了市镇政府的权力,可以依法到宪法法院控告,以寻求公道。在法国,中央政府更是通过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等三条途径,对市镇政府进行监督。

根据介绍,法国每年都有“不听话”的市镇议会被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的代表解散的消息在报纸上公布。

四、保障市镇自治的经费来源要自治,履行职责的经费从那里来?有关专家不断地告诉我们,市镇政府当年要做的每一项事情都有经费保障,每个市镇都有经当地议会审议通过的预算。在德国,市镇财政收入的来源有以下几条途径:一是联邦财政补贴。

每年联邦政府向州政府分配一批资金,州政府再将其中的一部分给市镇政府;二是市镇政府与州政府分享税收。各市镇分享的数量因纳税人的多少而不同,总体上,纳税人交纳到州政府各种税款的15要回到纳税人所在的市镇,被市镇政府分享;三是市镇自行征收的税。

各州的法律规定,市镇可以向市民征税像消费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第二居所税、狩猎税,等等。对于市镇的征税,市民不能进行诉讼,当然,市镇征税的底线,是不能让当地居民破产。

四是借债;五是出租房屋、土地等收入;六是社会捐款。在瑞典,市镇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居民的纳税、市镇经营性收入和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

瑞典地方政府联合会从市镇政府财政支出的角度,给我们提供的数据也很能说明问题:市镇政府的支出,65靠居民的纳税,20靠市镇政府出租土地、房屋等经营性活动得来的收入,15考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这次考察,我们对瑞典居民交纳的税也了解了一些情况,使我们认识到瑞典的高工资、高福利是与其高税收紧密相连的。

在瑞典,每个市镇政府向有工作,有经济收入的人,平均征收的收入税是20,80;省政府向有工作,有经济收入的人,平均征收到收入税是10,71。这样平均一个人的收入中有31,51的部分成了税,交给了两级政府(就全国而言,最低的是28,90,最高的是34,04)。

此外,高收入者除了要向市镇、省政府交纳收入税外,还要向中央政府交纳收入税。具体比例是:0-308,800克朗,税率是0;308,801克朗-458,900克朗,税率是20;458,901克朗以上,税率是25。

当然,在中央政府的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是小部分的,仅占3,中央税收收入主要靠增值税

(33),健康保险

(18),营业税

(11),能源税

(10),财产税

(4)。在法国,市镇的财政收入来源如下:一是与省政府分享以下四种税:非建筑土地税、建筑土地税、居住税、营业税,市镇政府得大头;二是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三是借贷收入。

在实地考察的圣希莱-圣美满镇(sainthilairesaintmesmin),财务部门给我们提供了该镇20xx年收入预算,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市镇的经费来源提供了感性材料。一个只有2407人的市镇,却有着300多万欧元的预算,经费相当充足,是可以办很多事情的。

现摘抄如下:收入名称金额(欧元)国家拨款和补贴811,000欧元借贷693,885欧元日常管理收入(税收)655,000欧元运转费用转帐(镇预算)277,950欧元服务收入258,700欧元设施补贴106,000欧元以前赢余105,180.26欧元其它收入71,400欧元增值税退税60,703.81欧元设施地方税30,000欧元固定资产折旧29,972.89欧元特别收入14,803.81欧元土地出售6,500欧元总计3,121,095.77欧元

五、令人瞩目的发展新动向在考察中,我们发现,随着经济全球化、欧洲一体化进程度加快,上述三个国家的基层自治体制也在积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呈现出新的发展动向,归纳起来,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市镇联合与合作已成为趋势。在德国,联邦基本法鼓励市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并规定,联合的市镇也应按照法律并在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能限度内拥有自治的权力。

不过,在市镇的联合与合作上,法国和瑞典已走出了更成熟的路子。法国用发展城市(市镇)联合体的办法,来解决单个市镇无力解决或解决起来不经济的问题。

城市(市镇)联合体,是由早期的市镇工会演变而来,起初是市镇之间就某一个和几个问题进行合作,经费由合作的市镇交纳,后来合作的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宽,合作市镇不再直接交纳,而由市镇联合体征税来解决经费。在我们访问的奥尔良市镇联合体和圣德尼(saint-denis)市镇联合体,前者有22个市镇组成,后者有6个(20xx年将达到8个)组成,它们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有自己的年度预算,有为数不少的工作人员。

每年都直接征收一定数量的税。现在,各个加入市镇联合体的成员,都把垃圾收集与处理、水的净化、道路建设与维护、绿地保护等事权移交给了联合体。

从20xx年6月起,圣德尼市镇联合体成员还将就业、土地整治与规划等事权交给联合体行使。在法国中央政府积极推选权力下放的背景下,市镇自己又愿意把权力交给市镇联合体去行使,这是十分有意思的现象。

对此,圣德尼市市长解释说,保留市镇非常重要,但现在的市镇治理越来越复杂,市镇的负担也越来越重,一些小的市镇没有实力去谈发展,办教育、办基础设施。市镇联合体的产生,既保留了市镇这个基础,又把有关事权收集起来,解决了市镇想办而办不到的问题。

在瑞典,全国地方政府联合会把全国290个市镇政府组织起来,发展地方自治,推动合作,提供服务,提高市镇政府的效率和质量,走出了自己的联合与合作之路。到20xx年,全国地方联合会与全国省政府联合会合并组成一个共同的联合会,进一步推动地区发展、民主自治和社区建设。

二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即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形成一种新的供给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

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实行合同出租,就是说在不扩大政府规模、不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政府按照投标者的竞争和履约行为,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生产权和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赢利组织等机构转让,完成公共服务提供的“准市场化”,进而改善公共服务的提供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能力。在这一方面瑞典一直走在前面。

据了解,20世纪90年代之前,出租合同在瑞典市镇政府整个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一直是稳定的,大约在6-7。然而,在不同服务领域中,这一比例不一样,如学校交通大约是80,垃圾清洁大约是50,建筑物清洁和高速路养护大约是25,公园养护大约是6,老年人和儿童照顾大约是1-3。

到20世纪90年代,在大多数服务领域中,这一数字都有了提高,尤其是在社会服务领域,据统计,在90年代末,将社区照顾老年人的任务外包出去的平均比例,已从90年代初的1上升到8,个别城市甚至上升到30-40。三是参与式民主不断扩大。

15年前的1989年,法国圣德尼市在调整市镇规划时,为了听取居民的意见,成立了带咨询性的机构――街道咨询委员会,后来在一个小区改造中,市政府领导人发现这个街道咨询委员会能够很好地沟通市议会议员、居民和政府的意见,密切关系。1999年,圣德尼市就把这一机制推广到了全市。

他们把全市分为14个片,每一片由1名副市长负责,每一月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的议题由议会议员和居民自己定。这种机制度进一步的推行,对市政府产生了很大影响,使政府要面对居民,要有倾听的能力、分析的能力、协调动能力,居民也有了发表意见的机会,也阻止了极右势力在基层的滋生。

20xx年,市镇选举后,除巴黎、里昂外,全国大多数市镇议会都由左派改为右派控制。当时的总理诺斯潘推动出台了一个叫“贴近基层法案”,要求30万人口的市镇实行参与式民主,要求每一个市都建立街道咨询委员会,加强与居民的联系与沟通,阻止右派的发展。

目前,法国不少市镇在实验参与式民主,圣德尼市还拿出一批预算项目选民供居民讨论,帮助政府科学决策。

【第2篇】关于德国和法国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和法国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的考察报告

这次考察中,德国和法国安排了两所专门培训国家公务员的国立行政学院供我们考察,通过考察,我们对这两个国家公务员的培训教育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和认识。一德国教育和德国公务员培训教育

(一)德国教育基本情况德国的教育深受德国联邦体制的影响,虽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整个学校教育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联邦制结构,教育事业的管辖权在联邦和各州之间进行分配。也就是由联邦确定教育体制的基本框架,而由各州对义务教育、组织形式以及考试的承认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

但具体执行主要是各州,联邦并无实际的教育管理权。从1969年开始为了协调全国教育事业,联邦议会通过《基本法》第74条和第75条修正案,并对第91条作了修正,联邦先后建立了一些教育机构,主要有:常设各州教育部长会议、联邦教育和科学部、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等。

德国实行的是免费教育,从小学到大学,学生都不用交学费,不但国立的学校可以得到国家的补贴,凡是国家承认的私立院校,其花费也享受国家相当大比例的补贴。目前,德国实行的是12年义务教育制度,也就是说,每个人从6岁开始到18岁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其中9年的全日制学校的学业是必须完成的,如果不能继续全日制普通学校或者全日制职业学校的学业,那幺其余3年也必须上非全日制职业学校。所有公立学校都是免费的。

除了基础教育之外,德国还建立了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系和成人教育体系,让每个公民从小到老都完全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教育体系为德国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力资源。

目前,德国的国立高等院校。基本上都是州设设立的。

只有几所私人和教会办的大学;联邦国防军的大学以及德国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校是联邦举办的。德国的高等教育品质卓越、享誉全球。

德国现有高等院校300多所、综合大学80多所、应用技术大学130多所、艺术音乐院校40多所,涵盖专业400多个,学生注册人数约190万,其中外国学生135,000人。德国大学没有级别名次的排列,只有历史长短和规模大小的不同,任何一所大学都有自己的特色。

德国大学一般不设学士学位,学生完成学业后直接获得硕士学位。德国的高等教育师的德国成为一个科学之国,直到世界二次大战为止,所有45位诺贝尔物理奖的获得者中,有10位是德国人;40位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中,德国人占16人。

根据德国的基本法规定,整个德国的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教育制度非常严格,因此,德国的学位在世界上享有崇高的声誉。

(二)德国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院和公务员的教育培训4月20日,我们一行8人在德国icon(伊康)公司所派的地方陪同李雅瑞(德国人中国名字)女士和翻译顾小姐(德国籍华裔上海姑娘)的陪同下,来到了德国位于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布吕尔市。德国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院(以下简称为联邦高专)就坐落在这座城市里。

这是德国唯一的联邦举办的专门培养和培训各类公务员的高等学校。学校的基础部主任、基础课教师艾德姆先生和专业部主任、专业教师,同时又是20xx年波恩市下属的特罗斯托夫(dueldorf)市长的候选人皮特(peter)先生,负责接待我们。

由于早在4月19日晚上,我们在波恩市议政大厅,观摩市长候选人提名竟职和选举过程时我们已经认识了,所以,今天我们的见面感到轻松、自然。艾德姆先生首先让我们参观了整个校园,然后来到接待室向我们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

德国的教育制度从不同的侧面有不同的理解与划分方法。艾德姆先生为我介绍了德国的一种从就业和人生与教育制度相关的划分方法。

这就是教育与职业生涯系统的教育制度和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系统的教育制度。德国的教育主要是专业技术职务系统的教育。

人们通过从小学到高中再到大学,学到专业技术,在社会上和企业里获得一定的专业职务,在这一系统里发展靠的是技术水平,不是阅历和年龄。在德国的职业生涯系统分为四个如同梯子一样的阶梯。

学习1—5年的为最低一级阶梯,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工作。学习6—9年的为第二阶梯为中等阶梯,可以做一些文秘性的工作。

学习在10-13年的为优秀阶梯,是可以做运用法律的的工作的。13年以上的则是最高的阶梯,是可以做立法工作的。

每一个阶梯之间又有不同的级次,一般在同一阶梯里依据工作时间、阅历、经验可以不断提升,但是很难超越的本阶梯。艾德姆先生介绍说,我们的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大学就是属于德国职业生涯系统培养优秀阶梯人才的学校。

为联邦机关培养非技术性的高级运用法律的公务员,向学员传授从事公务员职业生涯中必需的科学知识与工作方法,以培养其实际的工作能力。联邦高专自1979年成立至今,已经有5万2千名学员圆满完成学业,目前在校学员有6千3百名,专职师资力量354名。

目前德国联邦政府有5000多名公务员,几乎都是这里培养的,各州政府的公务员也主要来自联邦高专。可以说这里是当代德国培养政治家的摇篮。

学校的招生面向联邦及各州的行 政部门,为公职管理部门培养非技术性的行政官员,包括公共内务行政管理、劳工管理、外事管理、国防管理、铁路管理、财政、气象服务于地球物理咨询服务、公共安全、社会保险、农业社会保险部门。行政高等学校与其它高等学校不同,不进行公开招生,只有在上述部门就职的并被列为培养对象的人才能进入其中就读。

在行政高等专科大学就读的学生是试用期的国家公务员。一般来说是具备了高中毕业或同类学校毕业水平,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和就职部门的特殊条件,已经被国家机关录用的人员。

联邦高专有一只遍布全国的教育网络,他的总校在布吕尔市又在全国分布了十几个按专业区分的分校。大致情况是这样的:总校在布吕尔市,设有总系,负责内政综合管理系、联邦边防警察系、公安系和气象预报系的基础课程教学。

内政综合管理系也设在总校里,该系负责专业课教学。联邦边防警察系设在吕贝克市,公安系联邦情报专业设在哈尔市,气象预报系设在郎根市,以上细的所在地负责专业课教学。

联邦军事管理系和工作管理系设在曼海姆,外交系设在波恩,财政管理系设在明斯特,农业社会保险系设在卡塞尔,公安系刑警专业设在威斯巴登,公安系宪法保护局专业设在斯威斯塔尔—海默茨海姆,社会保险系设在柏林,他们即负责基础课教学又负责专业课教学。关于联邦高专的管理体制,这里采取的是行政主管与业务主管双轨制管理的体制。

联邦内政部为主联合有关业务部局组成监理委员会,建立委员会任命校长,校长向监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联邦各有关业务部局组成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的业务咨询机构,同时还负责指导各系的教学工作。

在校长以下设中心领域委员会、教学领域基础课程、科学性工作和中心管理等职能部门管理联邦高专。关于课程,联邦高专的教学管理与课程设计,深受德国双元制教育理念的影响。

每届学生共学习1440小时,其中基础课程学习和实践性课程各占720学时。每学年第一学期在校进行理论学习,第二学期就到所录用的政府机关实习。

其中基础课程共有7个领域的课程,他们分别是行政管理的国家法和政策方面的基础知识80学时,占11.1;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基础知识,主要是行政管理法、民法、公务法,194学时,占26.9;行政管理方面的国民经济和财政经济基础知识116学时,占16.1;行政管理方面的企业经济基础知识,组织机构和信息加工100学时,占13.9;以上四个领域的课程都需要笔试。而且只需失败一次。

如果有两门课程不及格,就不能毕业了。行政管理的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50学时,占6。

9;专业对口的工作领域课程100学时,占13.9;多专业领域的教学课程80学时,占11。1;这三个领域的课程只需要口试。

关于教学,这里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与普通大学相比,其自由度相对较少。

高等专业学院的一个学年也分为两个学期,分别为冬季学期和夏季学期,但上课的时间(包括冬季学期和夏季学期)要比大学长得多,一般为36周。教学形式基本主要是:讲课、练习、研讨班、实习。

这些教学形式贯穿于包括基础阶段和主课阶段,也称专业课阶段的整个学习过程中。在德国联邦高专里,各专业系只决定学生必须修满的课程数,并不替学生制订课程表,学生在每学期初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课,但必须注意紧扣已制订的学习计划,在毫无头绪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各系或教研室的教学助教或者高年级的同学请教。

讲课主要由教授或讲师就某一个专题在讲台上讲一些要点、重点或者讲课者觉得自己特别有心得的内容,学生必须通过课外阅读补充课堂上所学的知识。为了保证教授讲课思路的连贯性,一般在课堂上不进行讨论或提问,但在一些规模较小的专业课上,教授往往允许学生在听不懂的情况下当场提问,但不展开讨论。

德国高校的课堂教学气氛相对来说比较轻松,特别是专业课,教授从不点名,学生可以在课堂上干别的事,甚至半途退场,唯一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影响别人。研讨班作为一种教学形式,主要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表达能力和参与精神。

教授一般会在学期初开列一张本学期将举办的研讨班的题目清单,这些题目并不一定与讲课的内容相关,而往往与教授的研究课题有关,有些题目是跨学科的,甚至是相当领先的,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向教授登记主讲某个题目,并确定日期。当然,如果学生有好的题目建议,教授也会采纳,并补在题目清单上。

登记并讲的学生必须在广泛收集和阅读大量资料的基础上拟定提纲,写出发言稿,内容要求能罗列各种观点和思路,但并不强求作出结论。一次研讨班的活动一般由一个人主讲,讲完后展开讨论,所有的参加者(教授、助教、科研人员、学生等)都可以各述已见,进行辩论。

关于实习,实习是德国联邦高专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前已在企业或行政机关中实习过,具有该专业的基本的实践知识。

从广义上讲,实习既包括在校外企业或机关中实习,也包括在实验室、工地、计算机旁以及在任何一个地方学习科学的工作技术和研究方法,对于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以及一部分经济、社会和地球科学的学生是必修的内容,学生必须在主课阶段完成一至几次的专业实习,不同的高校、不同的专业对实习的要求也不一样,有些专业还要求必须在主课阶段至少在实验室外成功地完成一次实验。

二、法国教育与公务员的培训教育

(一)法国教育基本情况法国教育是一种比较复杂多样的教育体制。6-16岁为义务教育。

公立小学和中学实行免费教育,小学和初中使用的教材也免费提供。高等学校除私立学校外,一般只缴纳少量注册费。

小学入学率100。学前教育在公立和私立的幼儿学校、幼儿班中进行。

初等教育学制5年,每星期授课时为26小时。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两类。

普通中等教育分为初中和高中两个阶段,学制7年,其中初中4年、高中3年。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近年来发展较快,主要包括技术高中、职业高中、艺徒培训中心、就业前教育适应班4种类型和层次。

高等教育分为综合性大学、高等专业学院、高等技术学校和承担教学任务的科研教育机构4类。现有71200所小学和中学,教师和学生比例1比16;有90所大学、3600所高等专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学生比例1比30。

20xx年教育预算为3881亿法郎,约占国家总预算的26。1999-20xx年在校人数:学前、小学、初等和中等教育1250.8万人,高等教育209.5万人。

法著名高等学校有:巴黎大学、格勒诺布尔第一大学、斯特拉斯堡第一大学、里尔第一大学、里昂第一大学等。巴黎大学是法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大学。

法著名高等学校有:巴黎大学、格勒诺布尔第一大学、斯特拉斯堡第一大学、里尔第一大学、里昂第一大学等。巴黎大学是法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大学。

法国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和发展工作,专业研究人员达30多万人,20xx年科研预算经费达558.7亿法郎,主要领域包括生命科学、空间、数学、物理等。

【第3篇】建设部赴英国、西班牙、法国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察报告

2002年建设部赴英国、西班牙、法国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察报告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组织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察团”于10月13日赴英国、西班牙、法国考察,历时半个月。这次考察的目的,一是了解英国、西班牙、法国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框架;二是了解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基本情况;三是借鉴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的经验,提出建立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议。本次考察,访问了英国建筑业理事会(CIC-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uncil)、英国MACE公司、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Building)、西班牙TECPLAN公司、法国国家建筑师总工会(CIAF-Conseil International des Architectes Francais),考察团按计划完成了考察任务。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英国、西班牙、法国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框架体系

(一)英国

英国建筑业年总产值550亿英镑,占其GDP的10%,建筑业从业人数约150万人,其中具有各类执业资格人数约50万。

1、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方式

英国对建筑业进行管理的政府部门是英国贸易与工业部(简称DTI),它不直接管理建筑业各类人员执业资格,英国执业资格都由相应的学会负责,并根据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管理。执业资格设置的有关情况由学会负责向英国政府设置的资格管理机构(Qualification Curriculum Authority,简称QCA)报告。英国执业资格不是强制的,不取得执业资格也可以从事相关的工作,但是在业主选择时需要经过多项、复杂的考察手续,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在社会上信誉好,从业比较容易。

2、英国建筑行业协会、学会概况

英国建筑业战略论坛(简称SFC)是英国建筑行业最高级别的联席会性质的组织,研究建筑业的战略发展问题,负责建筑业各协会或学会之间以及协会或学会与政府之间的协调和联系。英国建筑业理事会(CIC)是负责建筑业执业资格管理的组织,它也是SFC的成员。CIC成立于1988年,当时只有5个会员,现在已发展成为涉及建筑业各方面的最具有影响力的社会团体,英国负责建筑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学会基本上是CIC的会员。

英国建筑业理事会(CIC)主要工作是作为政府和工业组织的协调人,进行信息交流和传递,参与制定执业资格标准和人员培训标准,解决公司和客户争端。主要目的是提高专业学会工作效率和质量,改善专业学会对客户的服务,鼓励公司团结一致以国家利益为重,加强个人会员的执业道德建设。CIC在英国各地已成立了6个分支机构,还将成立6个分支机构,工作范围将涵盖英国所有地区。CIC由建筑企业、咨询公司、研究制定标准和政策的机构、院校等团体会员和从事建筑、咨询、标准制定、政策研究、教育等方面工作的个人会员组成。

英国建筑业战略论坛(SFC)和协会或学会间的相互关系如图所示:(图略)

3、建设领域执业资格设置总体情况

英国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分为七类,皇家特许测量师、皇家特许建造师、皇家土木工程师、皇家建筑师、皇家结构工程师、皇家建筑设备工程师和皇家规划师。

这七类执业资格分别由七个学会负责管理,成为学会的会员,就具有了相应的执业资格。这七个学会分别是: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oyal Institution of Chartered Surveyors)、皇家特许建造学会(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Building)、土木工程师学会(Institute of Civil Engineers)、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结构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Structural Engineers)、皇家建筑设备工程师学会(Chartered Institution of 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s)、皇家城市规划学会(Royal Town Planning Institute)。

人员执业资格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学历教育,二是毕业后的实践经历。每个学会对会员的培养都和大学的教育紧密联系,大学课程的设置需经学会评估、同意。在校学习规定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成为学会的学生会员;学满规定课程的毕业生,接受学会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即可成为学会的正式会员。各专业学会负责各自相关专业的评估,其相互之间是互认的。如英国皇家建造师学会负责建筑管理专业课程评估,并给该专业毕业生评定专业积分,作为其成为会员的一个条件。来自土木工程、测量、设计、建筑设备工程等专业的毕业生也可以成为建造师学会会员,这些毕业生的专业积分由各专业学会评定,其积分效力相同。

在英国,法律未对建筑业各类执业资格人员的从业有任何限制性要求,学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分工,各有侧重,人员从业要求主要是依据社会的认可和人员自身的实践经验。如皇家特许建造师侧重建筑管理方面,大多数会员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但是其会员也可以从事工程项目设计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4、学会会员标准

学会会员资格标准都遵守英国国家职业资格标准(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简称NVQ)(在苏格兰,称为SVQ)。在英国,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由副首相办公室负责。一般是先由协会提出新的标准,经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企业中成立案例组进行试用,经政府认证机构评估后由副首相办公室负责颁布。关于建筑业标准由原国家专门负责标准制定的组织CISC制定,该组织资金由政府提供,1999年该机构合并到英国建筑业理事会(CIC)中。

NVQ/SVQ标准涵盖了所有的行业和所有的级别,它是个人工作能力考核的依据,是人才培训、选拔、任用的基础标准,标准分五级。各学会依据这一标准制定了自己专业的会员标准。例如英国建造学会(CIOB),准会员(ACIOB)对应的是NVQ3(三级),合作会员(ICIOB)对应的是NVQ4,会员(MCIOB)对应的是NVQ5。

(二)西班牙

近五年来,西班牙建筑业呈发展势头,建筑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7.9%,2001年建筑业总产值为93.4亿美元。按用途划分,住房占37%,民用工程(铁路、公路、市政、高速公路)占22%,楼房改造占30%,其它占11%;按投资来源划分,私人投资占78%,政府投资占22%。

1、执业资格总体设置情况

西班牙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分为五类:建筑师(Architects)、技术建筑师(Technical Architects)、土木工程师(Civil Engineers)、技术工程师(Technical Civil Engineer)和工业工程师(Industry Engineers)。西班牙建筑行业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约有10万多人,

建筑师(Architects)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同时可以负责监督工程按设计意图施工,但二者也可以不是一个人,建筑师都是个人执业。技术建筑师(Technical Architect)有43000人,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监督管理,要求具有建筑管理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既可承担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又可以受雇于业主实施工程施工项目监督管理。

土木工程师(Civil Engineers)、技术工程师(Technical Civil Engineer)和工业工程师(Industry Engineers)分别从事有关工程项目的结构计算、施工图设计和专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

投资者完成工程项目一般需要签三个合同,三个合同的对象分别为:负责工程项目设计的建筑师、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建筑技术师以及施工承包商,其合同各方的关系在《西班牙建筑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相当于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中的投资方与设计院、监理公司、施工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2、执业管理方式

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分别由各自的行业协会负责管理,成为协会的会员也就具有了执业的资格。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向学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获得会员资格,不需考试。如:通过城市规划或建筑专业5年大学学习,毕业后加入该协会即成为建筑师;通过建筑管理和建筑技术专业4年大学学习,毕业后即成为建筑技术师;土木工程师是5年大学毕业;技术工程师3年大学毕业。

(三)、法 国

法国建筑行业只有一种执业资格,由法国文化部管理。获得建筑师执业资格,必须经过指定大学的专业学习,目前法国有3所学制为6年的大学可以颁发建筑学专业的文凭。建筑师实行严格的个人执业,在公司中工作的具备建筑师执业条件的人员,不能在协会注册获得建筑师资格。法国现有27000名注册建筑师,有19000名将来可以取得建筑师文凭的在校学生,有8000名有资格但未注册的建筑师。

法国法律规定:建筑面积为17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必须由建筑师完成,专业工程项目需由相应工程师完成(对工程师没有执业资格要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需要进行方案竞争选择建筑师。其中,小型工程由市长或项目负责人根据文字资料选择建筑师,大中型工程由成立的委员会进行审查,只是大型工程分为初审和再审两个程序。工程项目施工由工程师负责,相关专业大学毕业后就可以成为工程师,对工程师不设执业资格。业主可以同时和建筑师、工程师签合同(工程师由建筑师推荐),也可以全权委托建筑师完成工程项目。

二、英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

比较这三个国家执业资格制度情况,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时间久,管理制度健全,因此,仅将英国执业资格制度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1、英国建造师称为特许建造师(Chartered Builder),执业资格由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Building)负责管理。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会的基本情况:

该学会是一个由从事建筑管理的专业人员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成立于1834年,1980年获得英国皇家特许资格。它主要从事教育、科研和会员的管理,是非盈利的组织,没有政府资助。学会会员分五级,即学生会员(Student)SCIOB、准会员(Associate)ACIOB、合作会员(Incorporated)ICIOB、会员(Member)MCIOB、资深会员(Fellow)FCIOB。其中:准会员(Associate)ACIOB、合作会员(Incorporated)ICIOB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类别;会员(Member)MCIOB、资深会员(Fellow)FCIOB属于专业管理人员类别。

学生会员(SCIOB)、准会员(ACIOB)和合作会员(ICIOB)属于非正式会员(No-corporate)。学生会员(SCIOB)由在校相关专业学习的学生通过申请获得,准会员(ACIOB)和合作会员(ICIOB)学历和工作经验都相对较低,由相关专业毕业学生或相关工作经验者申请获得;非正式会员在学会中不具有参加选举等权利。会员(MCIOB)和资深会员(FCIOB)属于学会的正式成员(Corporate),在学会中享有正式权利,并参加学会的选举。

对于各类会员资格的管理都是由学会统一负责,并由其派往学校、企业的专职人员具体落实完成。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的培养、考核、注册、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其中会员的培养是学会的一项相当重要工作,并严格执行职业开发项目PDP(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Program简称PDP)。目前,各类会员人数为40000人,其中会员(HCIOB)约有2.5万人,资深会员(PCIOB)1000人。

建造师学会职业开发项目(PDP)简介:

对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实际工作的相关专业大学毕业生。

方式:大学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每项指标必须提交报告,并由CIOB的专门人员进行评测。

时间:三年时间内完成9个单元,并达到所有要求,但在完成顺序上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具体内容:决策制定(decision making)、沟通(conmunication)、信息管理(managing information)、制定工作计划(planning work)、工作质量管理(managing work quality)、安全管理managing healthy and safety)、材料管理(managing resources)、风险管理(assess environmental constaints)、造价管理(managing cost and valuation of work)、自我管理能力(personal management at work)

2、英国建造师不划分专业。对于英国来讲,一般不存在跨专业执业的情况。由于加入CIOB是一种自愿行为,并非强制,在实际工程项目中主要看个人以往的工作经验和业绩,因此在该领域没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在实际工程项目管理中很难得到认可。

3、英国建造师划分为二个等级。会员(Member)MCIOB、资深会员(Fellow) FCIOB。

4、建造师资格条件

会员(MCIOB):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实际工作中通过CIOB的职业开发项目(PDP)训练,并经过CIOB专家组织的专业面试合格后,方能获得。资深会员(FCIOB):具有5年MCIOB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导者可以获得。

5、继续教育:获得MCIOB后,CIOB通过其分支机构,利用社会办学的方法实施专业继续开发项目(Continu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简称CPD),每年最少为会员提供30小时的培训。

6、注册:学会会员注册期为两年,如不及时进行注册,需要再次进行专家专业面试后方予以重新注册。

三、对建立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几点建议

通过考察,我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应立足于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外在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1、建造师定位:建造师应是具有建筑管理专业及其相关技术、经济专业的学历和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造师的等级和专业:为便于人员培养和管理,建造师应分等级和专业,国外虽然对专业没有明确划分,但据了解,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很少跨专业执业,大家都很遵守行规,重视信用,市场也非常重视人员以往的业绩。但在我国目前个人执业不规范、个人信用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专业划分来规范个人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专业划分,不宜过多,以更好发挥管理者的作用,合理使用人才。

3、建造师资格的取得应和学校教育相结合。建造师资格考试应结合其在校学习的专业、学习的时间及从业后的实践经验,对考试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注重其实践能力的测试。专业以建筑管理专业为基础,可以涵盖与建筑技术和经济等有关的专业。目前我国组织进行的大学建筑管理等相关专业的教育评估互认,也为以后进行执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创造了条件。

4、考试制度:建造师执业资格应通过考试获得。我国目前执业资格都实行考试注册制度,建造师执业资格也应进行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试题库、统一录取标准、统一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不应受地域的限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应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各级管理部门不应再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干预业主对符合条件人员的选择。

5、注册管理及其它事项:借鉴国外执业资格人员管理的办法,我国建造师也应由行业自律组织管理,包括培训、考试和注册等方面的管理。如组织成立注册建造师学会,实行会员制。开始时,可以由政府牵头成立,并促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行业自律组织。

四、几点体会

1、英、法等欧洲发达国家很重视对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管理,结合本国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个人执业资格大都是由行业学会管理,政府予以确认。有的资格是强制的(国家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有的没有强制。从本质上看,国外的这项制度是一种专业人才社会评价、市场准入制度,是与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与建设体制相适应的一种制度。该制度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制定科学和严格的执业标准,并引导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贯彻落实,吸收符合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其会员。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法律的要求和市场的变化,不断改进评估标准、执业标准,达到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目的。

2、英、法等欧洲发达国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所有执业资格都和大学的在校教育相结合。相关专业学生毕业后,学会按照会员培养计划,给予专门培训,定期考核,培训计划结束,个人也就取得了执业资格。或者将培训计划纳入大学教学中,毕业后直接获得相应执业资格。在这种制度下,有志于工程建设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更快的成长,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发挥才干。

3、个人的执业信用和执业保险是个人执业的基础。英、法等欧洲发达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诚信原则。这几个国家在执业资格制度方面共同的特点是都建立了个人执业保险制度,由于个人的差错给工程项目施工带来的损失都通过保险赔付。对于以个人名义成立的机构,人员必须具有所从事业务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开展工作。

个人信用在执业中非常重要,个人执业时,其以往的经历是业主重点考察的内容。个人执业的情况由各个学会负责记录,以定期注册的形式进行管理,在两次注册期内要接受学会的继续教育。学会对会员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会员出现问题,学会的声誉也受到影响,由于制度完善、管理严格,会员很少发生违规行为。

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应当处理好与现有建筑类执业资格的关系。譬如与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的关系,特别是在考试人员在大专院校的学习专业、考试制度(考试模式、时间)、注册制度、执业管理方面应统一协调、有机结合。同时,要研究和国际上其他国家执业资格互认的问题,为我国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提供所需要的人才。

建设部赴英国、西班牙、法国建造师

执业资格制度考察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4篇】建设职业培训与劳动保险培训考察团法国考察报告

应法国职业培训协会和法国建筑业联合会的邀请,中国建设职业培训与劳动保险培训考察团一行11人于2002年1l月29日至12月17日赴法国进行培训考察。现将培训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培训考察团在法国巴黎先后走访了法国劳工部社会保险部、法国建筑业联合会、法国职业培训协会和法国成人职业培训中心,受到有关方面友好热情地接待。有关方面的官员详细介绍了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情况、政策法规、组织机构、运作机制、资金来源与筹集方式和管理经验,并实地参观考察了巴黎成人职业培训中心,参观了一些建筑工地和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古建筑保护等。培训考察团全体同志,不仅了解到很多情况,学到了一些较先进管理知识,同时也亲自感受到了法国在社会保障制度、职业培训制度方面以及在市场管理、人的管理方面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意识.团员们深感开阔了眼界,拓宽了视野,触动了传统的封闭式的思维模式,拓展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维观念,感到收获很大。

法国是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的国家。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推动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搞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建筑业劳动保险工作的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指导作用。

一 、法国基本概况

法国是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二次世界大战后被称之为“光荣30年”的大建设、大发展,实现了现代化。目前国内生产总值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居世界第四位,2001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2156美元.行政区划为22个大区、96个省(另有4个海外省),面积55.16平方公理,人口5908万人。

法国的建筑业十分发达,实力比较雄厚,在欧州10大建筑集团中,法国占了4家,2001年这四家的营业额达到316亿美元,建筑业真正成为法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建筑业中,拉法热一科佩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水泥生产企业之一,波利埃和绍松公司是法国最大的建筑材料批发商之一。

二、法国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比较早,十九世纪中叶,法国、德国、英国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产业工人就实行了不同形式的保险制度享受保险工人的年龄定为55岁,有的为60岁:有的享受基本工资30%,有的50%不等,总之,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工业革命发展而形成的,社会保障是工业革命的产物。

1889年,巴黎国际会议制定了一个公共救济原则,即个人、企业、国家、社会等共同承担保险费问题。社会保险的广义是,职业的安全感和消除失业;劳动者的收入安全感和家庭负担的补偿:通过得到治疗和预防职工疾病和工伤事故对工作能力的保证;在疾病、生育、残疾、工伤事故情况下和劳动者达到某一年龄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救助.随着工业革命的成功,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队伍的扩大,1910年,法国建立了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5年,法国政府进行了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的改革,制定了医疗费偿付法律以及三个相关条列,使法国社会保障体系更加趋于完善。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法国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险、家庭补助保险和其它保险(生育保险、残疾人保险等)。开展社会保险的同时还进行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分为不同的体制,比如有普通体制、特殊体制、非受薪者体制、特殊津贴体制和全国团结基金的补充津贴体制等5种体制,不同体制对不同的人群.比如非受薪者体制主要是农业经营者、农民在家庭补助金体制中包括生育补助、不受收入条件限制的时期性补助、受收入条件限制的补助、住房补助、支付给孤儿和单亲父(母)的时期性补贴和残疾人补贴等。

(三)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目前,法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并没有改变以往的经营原则,社会保险机构仍保留了二战前的私营性质,地区社会管理局仍根据1898年关于互助法律规定组织运转,但他们只有为公众服务的职能。社会保险部面向全国,为国会负责.社会保险部主要负责起草保护公民抵抗社会风险的立法和有关规定,监督对法律的执行实施和解释,确保为民众服务职能的正常运行。

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四大类:一是非农业,(包括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受薪者的普通体制; 二是农业体制(包括经营主和受薪者);三是非农业职业受薪者体制(包括手工业者和商人、自由职业者);四是特殊体制(包括公务员、职业军人、地方行政部门职员、国营铁路公司职工、电力煤气公司职工。建筑、矿工、海上作业者等).另外还有1978年法律规定的神职人体制.当前享受社会保险的人数分别为;受薪者2100万人:非受薪者230万人;补贴人员2.3万人,合计参保人数为2330万人,占总人口的45%以上。每年社会保险支出4160亿欧元。

(1)普通体制.普通体制的行政组织是公立性质的.国家保险基金管理局把地方保险基金管理局业务活动集中统—起来,1967年分别建立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家庭外助三个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主要职能:一是建立统一的透明的帐目;二是机制的运转保持财务平衡.另外有—个社会保险机构的中心管理局,同属国家级机构,主要负责整个社会保险金的收支平衡.这四个保险局是公众机构。在地方一级的有129个地区医疗保险金管理局,16个大区医疗保险金管理局,1个大区养老保险管理局和4个家庭补助金管理局等,共同组成了法国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分摊金的征收由105个征收联盟进行。

(2)农业体制.农业体制的行政组织,国家一级的有三个农业社会互助金中心管理局组成,分别是农业互助中心管理局(负责受薪者的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家庭补助金中心管理局和农业互助全国养老保险金管理局(负责非受薪人员)。

(3)特殊体制的行政组织,是依据于普通体制的保险金管理局或公立部门本身,他具有互助性质的保险管理局,拥有与行政和财政自主权的部门,如矿业体制包括全国矿业社会保险自主管理局;国营铁路公司也有自己的疾病和生育保险自主互助基金和一个养老部门及一个本行业的医疗保险组织等。

(4)非受薪者及非农业体制.非受薪者、非农业体制的组织分为:手工业者养老保险由全国自主管理局负责:工业主和商人由全国自主补偿金管理局负责;在自由职业体制里每一个职业有一个自主管理局,称之为“行业局”.同时在手工业者、商人和自由职业人的医疗保险体制分为3级管理:即全国保险金管理局、大区互助保险管理局和合约机构.另外有自由保险和个人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经营。

(四)社会保障管理监督机制.法国社会保障的管理监督机制比较健全.在法国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受制于严格的行政监督之下,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及参保者的总体利益,保证数额巨大的社会分摊金的合理使用.这项行政监督由负责社会保险的有关部委及有关部门具体进行,中央行政和大区卫生社会事务部和工业、交通、建筑、商业和手工业涉及到的部委,农业体制由农业部来监督。另外,则政和社会事务总监察处等对保险金管理局及其部门履行监督。在实施社会保险工作中,若发生纠纷,则通过过法律诉讼予以解决.诉讼包括法院及社会保险事务法庭(称一审委员会)。

法国设有国家审计委员会,每年对社会保险的收支进行一次审计。一是审查社会保险各体制的账目;二是了解由法院强制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体制的帐目,三是普通体制与其他机构进行的金融活动等等。

目前,在法国除了以上形式社会保障和组织体制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体制,比如失业保险、互助会、私营保险、行业保险等。法国实行的补充养老保险体制属于私法范围的自由采用的体制,在行业或跨行业方面,通过雇主机构和受薪者机构间的集体合同或协议,或通过雇主和他的职员间的协议,这些体

【第5篇】武汉市关于赴法国等西欧国家农业机械化的考察报告

武汉市关于赴法国等西欧国家农业机械化的考察报告

11月16日至27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武汉市以农业局党组成员、市农机化服务总站站长陈炼涛为团长的武汉市农业机械化考察团一行6人对西欧法、德、荷、意等8国的农业机械化情况进行了考察访问。代表团沿途考察了各国的农业现况,并与法国高级专家咨询协会的农业、农机高级专家邦克先生、阿列维尔先生等进行了座谈和交流。西欧各国农业生产经营中先进的农业机械化技术、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方式、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理念和优美的农村环境给每一个代表团的成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特别是法国,从二战结束开始,用了不到20年时间,将一个小农经济国家一举建设成为了欧盟乃至全世界的农业现代化大国,其农业现代化之路,对于武汉市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很强的借鉴性和指导性。

一、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 二战前的法国农业和农业机械化概况。二战以后,法国基本上是一个小农经济国家。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于1793年颁布法令,把土地分成小块卖给农民,农民从奴仆变成了土地的主人,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粮食产量快速增长。过了几年,农业便开始徘徊不前。随后的一个半世纪内,尽管以吃苦耐劳而著称于世的法国农民起早贪黑,不辞辛苦,精耕细作,法国仍然无法解决自身的“吃饭”问题,直到二战前,还是农产品净进口国。法国二战前农业发展停滞的原因很简单,农村人口多,土地零碎,大型农业机械难以推广使用,新的科学技术也施展不开,农民为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种棉穿衣,养牛耕田,喂猪过年,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

法国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生产农业机械,到20世纪30年代已具有内燃机、拖拉机、割捆机、脱粒机等农业机械的生产能力,但由于农业生产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农业机械的使用并不普遍。到1943年,全国拖拉机的保有量不到3万台,1000公顷耕地(或永久牧场)不到一台拖拉机,机械化水平很低。

二、农业现代化的前提 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二战以后法国政府把农业装备现代化摆在极其突出的位置。战后初期,法国国内生产资金极度匮乏,法国政府抛掉“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理财观,大胆向国外借款,不惜落下一身债务,利用价格补贴和国家担保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方式先把农业机械化搞上去。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一方面可以享受价格补贴。上世纪50年代曾规定,凡购置新的农机具按原价优惠15%出售,购买农机零件可降价20%,差价由国家补给。60年代,规定农场主购买拖拉机,政府可以给予投资额20%-30%的补贴,此外,对农民兴建的水利工程、道路、电气化工程和土地整治等农村基本建设工程给予10%-20%的国家补助金。据统计,从1948年的7月1日到1952年的12月31日,法国政府发放的农业工程津贴额达50911亿法郎。另一方式,由政府出面担保,银行提供长期、低息的贷款,在60年代,银行商业贷款利息一般为7-8%,购买农业机械的贷款利息可降为3-4%,贷款年限为5年以上。贷款金额占自筹资金的一半以上。1948年7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通过农业借贷银行发放的现代化和装备基金款达1233.9亿法郎。根据农民的需要,农业贷款逐年增加,1974年与1960年相比,国家发放的农业贷款增涨了7倍,农用内燃机和燃料全部免税,农业用电也远比工业便宜。为保证农业机械质量及方便使用,政府颁发“持许权证”,指定专门企业,在各地建立销售服务网点。不论哪个厂家哪一年的产品,其零部件都能随处买到。法国《农机法》规定,农机产品停产10年后,还要保证零部件供应。农业机械物美价廉,售后服务有保证,深受农民欢迎。到1970年,各农场拖拉机的占有量已达到170万台,10公顷耕地有差不多一台拖拉机,完全可以满足耕作等作业项目的需要。联合收割机增至了10万台,植保、排涝等其它农业机械也很快得到普及。2003年,法国的农业机械销售总额达到36.2亿欧元,其中拖拉机销售3.6万台,平均每台功率超过115马力,拖拉机销售资金占农业机械总销售额的30%,其它为收获、畜牧等机械。

为了降低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成本,提高农机具的利用率。法国鼓励建立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的法文缩写为“cuma”,按音译为“居马”。在战后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初期,农民主要依靠畜力和手工劳动,购买力水平还比较低。为了解决购买昂贵的农业机械设备(如土壤改良和收获机械)的资金困难,农民自发地组织起集体购买和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专门合作社“居马”。据1983年统计,全法国共有1万多个“居马”分布在全国各地,入社农户25万个,规模一般为300-500公顷,占农户的20%,机具使用费可降低30-40%。法国政府对这种合作组织十分支持,“居马”能够享受一切税赋的优待,还能获得优惠贷款。“居马”在成立时可获得一笔约占最初投资15%左右的补贴,在山区和困难地区,这项补贴可以增至40-50%,在购进新设备时,根据各地实际,“居马”可获得20-40%的支持。此外,“居马”的经费和设备投资主要由农业银行贷款,贷款利率因地区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另外,在法国农村还有农业信贷合作社和供应销售合作社。合作社按行业划分,农户可根据经营情况,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双方每年以签约,农民只要莳弄好农活,剩下的事全交给合作社办。年终结算时,扣除风险基金和发展储备金,其余按入社资金和农产品收购量分给社员。如发生亏损,社员也要按对应份额承担风险。农业合作社占据了农产品市场绝大部分份额、生产资料和饲料基本上由供销合作社供给,90%以上的贷款业务由信贷合作社提供。

三、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保证 土地相对集中加产业化经营。法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过程中第一个突出的矛盾是人多地少。据有关资料,1950年,法国有农业人口990万人,劳力650万人,每个农业劳动力负担耕地面积3公顷。20世纪50年代中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土地集中,促进规模经营。具体措施:一是“减”。为转移富余劳动力,政府将年龄在55岁以上的农民养起来,一次性发放“离农终身补贴”;鼓励农村的年轻人离乡离土,到城市务工;其他青壮年劳力,政府出钱办班,先培训,再务农。二是“加”。政府规定,农场主的合法继承人只有一个,防止土地进一步分散;同时推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父子农场、兄弟农场以土地人股,联合经营;对农民自发的土地合并减免税费,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三是“整合”。各级政府组建土地整治公司,它拥有土地优先购买权,把买进的插花地、低产田集中连片,整治成标准农场后低价出售给有经营能力的中型农场的农场主。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法国的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上世纪50年代,法国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有127万个,20年后减少到53万个,50公顷以上的农场增加了4万多个,农业劳力由200多万人,减少到不到30万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40%减少到10%左右。到2003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减到2.2%,农民人均占有耕地达10公顷以上。

法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进程中,另一突出的矛盾是农民一家一户经营的项目较多,种植的品种复杂,专业化、商品化的程度不高。与传统的小农经济一样,二战以前的法国农民种田是小而全,自给自足,在有限的土地上既要种粮种菜,又要栽瓜种果,还要围栏养猪,垒圈喂牛。如此经营的结果,一是农活太杂,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提高技术水平;二是品种多而数量少,商品化程度不高,难以有效地占领市场;三是插花种植,机械化程度不高,难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农业装备现代化和规模化”的逐步推进,政府不失时机地做起了“专业化”的文章。法国的农业专业化可以概括为三个类型:区域专业化、农场专业化和作业专业化。在区域专业化方面,按照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技术水平划分,将不同的农作物和畜牧生产合理布局,全国分为22个农业大区,470个农业小区,形成专业化的商品产区。巴黎盆地土地肥沃,主种优质小麦,该区的小麦产量占全国小麦产量的1/3;西部布列塔尼山区的草场资源丰富,重点发展畜牧业,该基地提供全国猪肉产量的40%、畜肉的30%、牛肉的32%、蛋类的20%;南部地中海地区则发挥传统优势,扩大葡萄种植;北部为马铃薯产区,其马铃薯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0%。在农场专业化方面,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葡萄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专业农场一般经营一种产品。作业专业化是指过去由一个农场完成的全部工作,如耕作、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储藏、营销等,均由农场以外的企业承担,使农场由原来的自给自足性生产,转化为商品化生产。

法国朋友告诉我们,法国197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80年代就已进入现代化。但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国的农业现代化还在继续,现在已经进入“合理发展”的新阶段,国家正在鼓励农民寻找和实践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最近又提出了未来10年理性农业的标准。所谓理性农业就是在保障农民收入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注重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注重农业和自然和谐发展。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形式。

武汉市农业农村的现状与法国二战结束前后的农业有很多相似之处。与全国一样,武汉市从整体上已经进入了小康社会,正处于工业化的攻坚阶段,有一定的工业基础、技术基础和经济基础。但与法国相比农业人口更多,人均耕地更少,广大农村基础设施更差,农业机械化、专业化、商品化的水平更低。同时,武汉市农村是“半田半地”的地理特点,加之自然气候也与法国处于不同的纬度,农作物的播种收获季节也有所不同,武汉市一般为年作两收或三收,这些都在发展农业机械化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法国创造性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法,如成立农机合作社和农机租赁公司的经验是适合我们的。法国政府鼓励发展农业机械化以及鼓励修建农村机耕道路的政策是适合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目前,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机工作十分重视,已经明确提出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今年6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我们应该借这一东风,借鉴法国等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经验,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以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为龙头,以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为两翼,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人类最新的文明成果武装农业、武装农民,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武汉市的农业机械化,建设农业现代化,把广大农村建设成为与城市同步的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武汉市赴欧洲农业机械化考察访问代表团)

七律三首·旅欧随感

陈炼涛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10月14日,本人率武汉市农机代表团,对西欧八国的农业机械化情况进行了为期近半月的考察访问,感触颇深。

好风知时真宜人,惠我如愿出国门。

朝驾铁骑饮“汉水” ①,夕乘银燕辞“白云”。①

座机邀朋话使命,巡天携友撒笑声。

手中残饮杯未冷,脚下已是异国情。

【第6篇】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纪检组长袁春桔为团长一行8人组成司法考察团,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访问。考察团先后拜访了法国司法部、德国科布伦茨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通过与其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进行座谈、参观等活动形式,对法、德两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对其检察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体系设置、基本职能、检察官的选拔任免以及司法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本次考察访问活动,增进了我院与法、德两国相关机构及检察系统的联系与交流,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了本国和他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之长短,可谓是收获颇丰。现就考察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等。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多,主要有:

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并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并且决定是否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法国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采取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原则,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余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

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直接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问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者对某些违背法律的判决宣布无效。法国检察官还执行某些司法监督职能,如:有权审查初级法院的案件、参加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会议、对法官进行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记入考勤簿,并向司法部长报告。

3、监督判决的执行,并且可以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对无法执行的判决,可以要求停止执行。

4、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对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调阅其卷宗,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附属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此外,检察机关还对经纪人、公诉人、律师等职业人员以及户籍管理等人员的活动予以法律监督。

在与法国检察官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官员。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范围扩大,拥有越来越多的刑罚权,在当事人承认有罪且所犯罪行可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检察官可与被告人协商对其的惩罚,但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则不能协商;检察官可以选择让被告人做公益劳动作为替代性刑罚,如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由法官决定,在司法档案上予以记录。法国的这一做法比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更进一步,其实质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此外,法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还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它方面,如城市安全问题,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经常吸收检察官参加。检察官除了办案,还经常向有关方面提供法律咨询,与有关部门签订预防犯罪、社会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协议。

德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职权主要有:

1、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

2、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在法庭审理阶段,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4、在认为必要时提出抗诉;

5、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因德国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因此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不仅有权提起公诉,参与诉讼全过程包括负责刑罚的执行,而且有责任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在参与民事诉讼方面,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对婚姻无效、雇佣劳动、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权利纠纷案件以及生产企业疏忽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并对不符合法律的判决提出抗诉。

【第7篇】英国、法国著名连锁企业专业考察报告

英国、法国著名连锁企业专业考察报告 [-1-19]

为学习借鉴国外发展连锁经营的先进经验,我们应邀赴英、法进行了连锁经营的专项考察。先后访问考察了英国的tesco、百安居(b&q)、英国家庭商店(b r itish h om e s to re s,缩写商标为bh s)和法国的家乐福(c a rre fou r)、欧尚(a u ch an)等世界著名连锁企业。

合理收费

连锁企业注意建立与供应商的良好关系———合理收费。英、法两国的连锁企业认为他们与供应商是伙伴关系,有共同的利益,注重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沟通。英、法连锁企业也向供应商收取一些费用,但收取的费用都是为了帮助供应商进行促销,并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他们向供应商收取新产品费、促销费包括市场宣传费等费用,如英国百安居收取进店费、新开店折扣、销售折扣、宣传广告费、额外运输费(在供应商不送货到商店情况下收取)等。仅对于销售位置有指定要求的供应商,英、法连锁企业对供应商的货款付款期一般为一个月左右。

讲究合理经营定位

英、法两国流通业很发达,连锁企业对各种业态的细分、研究也比较深入。英国bh s的经理将商业零售中心分为:商业街、大型购物中心、郊区商业中心、大型商店、休闲中心,其它单体商店分为:市场、家庭杂货店、专业店、精品店、超级市场、百货商店、巨型超级市场等。他们十分注重企业的经营定位,对选择到上述的哪种商业中心和业态进行经营都做深入研究分析,实行差别化经营,如英国的tesco在本国的超市侧重食品经营,bh s的商店侧重于女士服装的经营,着重面向

三、四十岁、中等收入的中年妇女顾客,商品价格、质量中等。百安居(b&q)的商店一般在3000~18000平方米之间,以中等以上收入的家庭和中小装修承包商为核心顾客。注重提供装修服务,销售额中的15%是伴随装修服务或因提供装修服务而带来的商品销售。法国欧尚专门致力于发展巨型超级市场(或称为大卖场、仓储式超市)和标准超市两种类型的超市。他们的超市都有停车场,并有加油站。法国家乐福则是大卖场(即巨型超市)、标准超市、便利店、折扣店、仓储式超市等综合发展。合理定位,差别经营的做法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相对优势地位。

积极发展自有商品品牌

英、法的连锁企业比较注重自有商品品牌的发展和经营,作为流通企业,直接贴近消费者,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喜好,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设计,实行定牌生产。发展自有商品品牌,收益高,效果好,也有利于树立连锁企业形象,扩大影响。如英国bh s都是采用自主品牌经营的,他们经过对生产企业的深入考察,提出商品标准、质量、成本等方面的要求,生产企业定牌生产,他们经营的几乎全

都是自有品牌。现bh s商标品牌已经成为英国的知名品牌。英国tesco也在食品上选定一些大路商品,由生产可靠的企业甚至是知名企业为其定牌生产。这些冠以tesco商标的食品,价格低、质量好,他们称之为物有所值、物超所值的商品,重点促销,效果很好。法国的家乐福等也有许多定牌生产的商品,尤其在折扣店中自主品牌的商品占很高的比例。

物流配送系统配套发展

物流配送是连锁经营企业良好运转的核心业务之一。英、法连锁企业物流配送系统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连锁企业自身建立的物流配送中心;第二种是利用社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第三种是前两种方式结合,一部分自己建设,其它利用第三方物流。英国tesco主要是依靠自己建立的物流配送系统,它拥有22个物流配送中心,配送中心之间资源可以调剂共享。巴黎附近的一个仓库面积65000平方米的非食品配送中心,有员工1400人,自有160个大货车,3000多个托盘,其投资按现置价格约为1500万英镑(折合人民币约2亿元),它负责为周围160个连锁店配送商品,配送半径为150-200英里(约241~322公里)。这个配送中心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程度较高,搬运作业都用电动叉车、传送带等,仓库内全部实现了信息连通,工人搬运存取商品都按照手臂上携带的小型移动信息系统所显示的指令操作,误差少,效率高。另外大规模的小件商品传动分拣配货流水线,犹如大型生产企业的生产流水线,都给人留下了较深刻的印象。bh s的物流配送业务主要依靠第三方物流为其服务。法国家乐福的法国物流总部负责统管所有物流配送业务,在法国拥有98个物流配送中心,8800名员工,年配送食品金额达170亿欧元。家乐福的物流配送是自建与外包相结合的方式,自有物流配送中心约占20%,利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约占80%。位于巴黎附近的一个生鲜食品配送中心就是利用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尼古拉斯的物流配送服务。家乐福只派几个人负责衔接、商品检验和监督,其余所有物流业务全由尼古拉斯负责。这个配送中心负责31家连锁店的配送,早上接受连锁门店的食品订单,当天晚上就要将其所订食品包括肉、水产品等送到商店,以保持食品的新鲜、安全,这其中包括了向供应商的要货时间等。物流配送中心都是24小时运转。对于是自建物流配送中心,还是利用社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采用哪种方式好?家乐福的管理人员认为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自己建立的配送中心可以做得更细致一些、放心一些,利用第三方物流企业外包物流配送业务,则可以不用一次性投资很大去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不用负责企业的管理,尤其是人员的管理,会更省心一些。

努力建设良好的连锁企业信息系统。连锁企业的信息系统将各连锁店和总部、物流配送中心密切连接起来。家乐福的生鲜食品配送中心的运作情况足可说明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他们的连锁店从发订货单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向供应商下货单,供应商备货并送货到物流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再按各连锁店订货要求在当天送到店铺,这一系列环节如果没有良好的信息系统支持,在24小时内是难以做到、做好的。英国tesco自己研发了存货系统、仓库信息管理系统等。他们认为信息系统对于连锁经营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尤其是可以合理控制存货量,并提供充足的商品给消费者。他们信息系统的成功应用使其商品价格比效率低的企业低5%-10%,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折扣店发展势头良好

折扣店给人们的最大感觉就是商品价格低,这是与其它业态的显著区别点,那么它是如何做到低价的呢?主要措施:一是选择的商品是居民常用的日常食品等,流量大,每类商品如矿泉水不搞很多品牌,只有

一、两种,品牌、规格选择范围窄,以量大品种少来降低运营管理成本和采购成本;二是自有品牌占很大比例,由其采购系统直接向生产厂家定牌生产,产品量大,无中间环节,成本低。三是采取减少成本的管理方式,如将商品带着原来的包装纸壳箱直接展示在货架上或堆放在托盘上,以减少人工成本。迪亚(d ia)按区域设立自己的物流配送中心,运用对物流仓库的实时管理和对自有品牌商品的品质控制技术,保证每天的食品配送,既保证食品新鲜,又有效地避免了断货现象。在欧洲的挪威、德国、比利时、丹麦、奥地利等国家,折扣店的市场份额在各业态中占20%以上,挪威达到43%。而英、法两国折扣店的市场份额在各业态中比例约在8%左右。

树立真正的服务理念

在我们考察英、法两国的连锁企业过程中,经常听到他们讲服务理念,一切为了顾客,如英国的bh s十分强调他们的商品质量价格比,给顾客提供物有所值的商品和服务,创造顾客满意的购物环境和氛围。他们认为质量不仅包括商品本身,还包括情感,他们所说的情感具体指购物环境和服务,从而吸引回头客前来购物。在tesco他们对自有品牌商品也是大力宣扬其物有所值、物超所值。在我们考察过程中陪同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遇到顾客的询问也是耐心解释,并不因为陪同我们考察或自身职位较高而怠慢顾客。在百安居商场中,向陪同我们考察的店长询问某种商品在哪里时,他对我们说,对不起,我们这儿的规定是当有顾客需要帮助时,要先回答顾客。就带顾客先去找到所询问的商品,然后再回来继续接待我们。令人感到他们真的将服务放到了第一位。

【第8篇】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情况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情况的考察报告

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的模式不尽相同,甚至在一个国家内也有所差别(德国)。但是,作为欧洲国家,其基层选举的历史都比较长,选举的过程也有许多相同之处。

一、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制度及其运作

(一)选举机构

选举机构是保证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组织载体。在瑞典、德国和法国的基层选举中,一般都设有非常设的选举机构。瑞典设有专门的国家选举机构,负责组织年次的选举工作,并负责省和市镇议会选举的辅导和培训。在市镇设有非常任的负责选举工作的组织,在选举前年每个市镇有人专门负责选举工作。在德国,地方设有选举局(隶属于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选举工作,其主要工作是制作所有有选举权的选民名单、印制选票、确定投票点、通知选民投票、负责信件选举等,以保证选举正常进行。

【第9篇】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情况报告

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情况报告

在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德国icon咨询公司的协调下,20xx年4月18日至5月2日,民政部组团赴德国、瑞典和法国进行了考察。这次考察是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自该项目执行近3年来,中国派出的第一个赴欧洲考察的团(组)。

代表团成员的选定是民政部与项目办公室协商进行的,具有多样性。民政部内既有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也有教育培训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人事教育司),还有具体实施项目单位的代表(民政部培训中心);地方上既有试点省的代表(辽宁、云南),也有非试点省的代表(贵州、青海)。

项目办公室对这次考察活动,给予了应有的重视。代表团启程前,项目办公室专门安排一天会议时间(4月16日),介绍欧共体、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的有关知识;介绍德国地方政府的体制及其运作程序,向代表团成员提供了一些介绍法国、瑞典国情的中文材料,从而为在欧洲考察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帮助。

在欧洲期间,除了旅途时间外,我们先后在德国工作了3天,在瑞典工作了5天,在法国工作了3天,最后又从法国返回德国进行总结和评估。在德国,我们参观了波恩附近的swistal-miel农场,向农场主详细了解他参与社区事务及其农业生产的情况;观摩了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所属波恩市的社会民主党党内提名波恩市市长候选人的提名大会;访问了座落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布吕尔市的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校,了解了德国公务员的培训情况;访问了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内政部,听取有关德国联邦制、地方自治运作情况的介绍;访问了特罗斯多夫市,与市长候选人、党派领袖等见面,了解该市即将开始的选举程序、选举组织管理等情况。

在瑞典,我们听取了瑞典地方政府联合会国际发展部负责人关于“瑞典基层治理体制”的介绍;听取了中央政府前文化部长关于“瑞典民主”理念的讲演;参观了瑞典议会大厅,并听取议会运作规则介绍;拜访了瑞典选举事务局,听取关于选举制度、选举方法、选举管理等情况的介绍;参观了斯德哥尔摩市政会议大厅,并了解议会运作情况;听取瑞典地方政府联合会高级官员关于地方政府联合会演变发展历史及其地位作用的情况介绍;听取中央政府公共调查官制度的介绍;到乌浦索拉市(uala)听取该市市政会议组织结构、具体运作以及城市规划情况介绍;旁听乌浦索拉市市政会议有关问题的讨论;实地考察乌浦索拉市一所社会福利院,听取他们关于老人、残疾人照料情况的介绍;参观乌浦索拉市市政会议自己决定上马的垃圾转化为沼气的工厂。在法国,我们听取了法国最高行政法官jean-louisdufeigneux先生关于法国行政建制的介绍;听取了最高行政法官didier-petetin先生关于地方政府选举制度和市镇政治生活运作情况的介绍;参观考察了圣德尼市,并听取该市市长、副市长关于市镇合作和地方参与式民主情况介绍;参观了圣希莱·圣美满市(sainthilairesaintmesmin),听取有关市镇间合作、市镇联合体的情况介绍。

总的来说,虽然在每一个国家停留的时间并不长,但由于具体接待单位的精心安排,加上我们自身的刻苦努力,使考察活动达到了的预期目的。每一位参加考察的同志都认为这次考察有许多积极的影响,都对这次学习考察印象深刻,感受很多,收获很大。

第一,大家认为,这次考察的内容丰富,加深了我们对部分欧盟国家地方自治、基层民主和人员培训情况的理解和了解。所到的三个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民主规则的运用各有不同。

就国家结构形式而言,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瑞典是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法国是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国内时,我们对它们的情况多少也知道一些,但不具体。

这次,通过听、看、问,增进了认识,对三个国家地方自治、基层民主等情况的历史由来、发展演变、运作规则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为我们今后借鉴基层治理中的他山之石,提供了帮助。有关专业考察报告,请参阅附件。

第二,参加考察的所有同志,都能遵守纪律,认真听取介绍,主动提问,赢得了国外专家学者的尊敬。这次考察中,向我们介绍情况的三个国家,不管是官方机构的人员,还是非官方机构的人员,他们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都很高,对我们的问题百问不烦。

我们参加考察的同志,也非常珍视这次难得的机会,认真听讲,仔细做笔记,有的同志还录了长达十多个小时的音像资料。每次情况介绍会都超过规定的时间。

这次考察,虽然整个日程安排非常紧张(包括星期六在内都安排有公务活动),但我们很快克服了时差等困难,每次活动,大家都准时、整齐参加。我们谦虚、认真的态度,赢得了各方的好评。

瑞典的接待方――瑞典地方政府联合会国际发展局(salaida)的官员说,他们接待过不少国家的访问团组,但像我们中国这样认真考察的团组还不多见。法国国家行政学院的教授们评价说,我们这个代表团的不仅讨论问题积极,而且提出的问题都很有水平。

第 三,这次考察活动为今后执行好项目在欧洲的其它学习培训活动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根据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的财政协议文件,今后还会有几个包括师资、省以下有关人员参加大培训考察活动将要在欧洲举办。

由于本次考察活动是项目第一次组织的海外活动,所以有关经验十分珍贵。我们就下一步培训考察在内容安排、考察重点、交通保障、翻译以及地陪人员的支持等方面,都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意见。

在从法国返回德国科隆市进行考察小结会上,考察团已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了为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也是具体协调组织这次考察活动的德国icon公司的代表susacludwig小姐。希望我们的意见能为icon公司改进工作提供帮助。

【第10篇】法国考察报告

法国企业薪酬制度考察报告

(摘要)

以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所长刘燕斌为团长的一行12人于9月16日—30日赴法国就“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分配”情况进行考察,走访就业和互济部、企业联合会、工会以及法国航空公司、国家铁路等部门、机构,并同法国有关方面的专家、官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同时,还收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资料。现将考察情况和建议汇报如下:

一、法国企业薪酬制度

(一)经营者薪酬制度。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报酬收入由政府确定。法国国有企业如法国航空公司(air france)和法国铁等大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公共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经营者一般来自政府高级公务员,但也有从市场上选聘来的。从政府高级公务员中选聘的企业经营者,一般保留公务员身份,薪酬收入按其原在政府部门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确定。从市场中选聘的企业经营者,其报酬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目标和工作难度,以及市场中同类企业经营者报酬水平等因素,提出建议报国家行业部委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水平不一定是本企业员工中最高的,如法航董事长1999年的收入水平排在全公司第187位上。随着私有化进程,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已由过去的“工资+奖金”的结构逐步转变为“基本工资+奖金+长期激励收入(如股票期权)+福利(公司住房、公车、带薪休假、养老保险计划等)”的结构,例如法国人寿保险公司(axa)经营者报酬结构分为四个部分(见下图):基本工资占总报酬52%、奖金占7%、长期激励收入占21%、福利津贴占20%,薪酬的支付形式也由月薪转变为年薪。此外,政府对企业经营者职务消费,也作了十分细化、规范的规定。明确职务消费必须用于工作需要,费用支出预算必须按岗位职责制定,事前由个人垫付,事后凭票报帐,一经查出职务消费用于私人用途,有关责任人需付法律责任。

法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者薪酬结构():

福利津贴包括公车补贴(7%)、补充医疗保险(6%)及补充退休金(8%)

据法国金属制造业联合会介绍,企业经营者平均报酬水平为20万欧元左右。

(二)公司员工的薪酬制度。法国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主要是由直接薪酬和间接薪酬两部分组成。直接薪酬包括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间接薪酬主要包括福利津贴(雇主支付各种保险费用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免费午餐等)。直接薪酬中的固定工资是行业协会确定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如法国国铁普通员工实行的等级工资制——即4等12级制,按月发放:

1等

2等

3等

4等

1级

317.5

欧元

4级

411

欧元

7级

501

欧元

10级

601

欧元

2级

351

欧元

5级

441

欧元

8级

531

欧元

11级

641

欧元

3级

380

欧元

6级

471

欧元

9级

561

欧元

12级

681

欧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固定工资差距不是很大,最低与最高之比为1:2.14。

浮动工资则是在基本工资之上的部分——年度统一奖金,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一般为工资收入总额的10%-15%。例如,法国公交公司三种普通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是,维修人员:2070欧元;公共汽车驾驶员2175欧元;地铁驾驶员:2320欧元。

基本工资

奖金

工资总额

维修人员

1800

270

2070

公共汽车驾驶员

1885

290

2175

地铁驾驶员

2020

300

2320

同一行业的职工执行同一标准的工资等级。对于同类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来说,一般雇员的奖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也有企业不设奖金而在年底发双薪。

(三)中层技术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法国中层技术管理人员的工资结构与员工工资结构是一样的;即基本工资+奖金。但奖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比一般员工要高。

法航飞行员奖金占总收入的70%左右。以下是法航飞行员()的薪酬水平(基本工资+奖金):飞行机械师:7800欧元/月;飞行员:9500欧元/月;机长:13000欧元/月;资深机长:14000欧元/月。据法航人事部介绍,飞行员的平均薪酬水平一般高于高管人员,甚至资深机长的薪酬水平超过了董事长。由此可见,象法航这样的国有大型企业,高管人员甚至经营者的报酬不是最高的,最高的是高级技术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的奖金数额虽然比不上飞行员这样的技术干部,但也相当可观。法航中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基本工资+奖金):一般管理人员:2700欧元/月;第一级干部:3300欧元/月;第二级干部:4200欧元/月;第三级干部(实行年薪制,每月工资=年薪/12):6300欧元/月;法国国铁中层管理人员分为三个等级,其平均工资水平:一般干部为每月2878欧元;部门经理为4540欧元;高级经理为7020欧元。

基本工资

奖金

工资总额

一般干部

2500

375

2875

部门经理

3620

920

4540

高级经理

6100

920

7020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行业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差距不大。

二、政府在企业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政府在调节企业收入分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

(一)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而建立的,同时它也是国家干预市场的重要产物,一直被视为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缓冲器”和文明标志。法国最低工资也称为增长性最低工资,它是在1950年开始实行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中从事生产率低下、报酬极低工作的工人的利益;如今法国国家最低工资的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50%,1400万雇员中大约有200万工人领取最低工资。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而逐年递增,一般每年增加一次。

法国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个层次。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国家就业和互济部确定的;而行业各工种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是由代表雇主的行业性企业联合会与代表员工的行业性工会谈判确定的。法国确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主要考虑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水平,同时也考虑公平工资原则,即对熟练程度、劳动效果和劳动条件相同的劳动,报酬也相同。此外,企业内部各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是由代表雇主的人事部门与代表企业员工的工会的谈判决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在不违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逐步在推进“薪酬个人化”。

目前法国金属制造行业最低工资是1100欧元/月。由于法国国家法定最低工资往往高于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这就为行业企业执行国家法定最低工资带来许多问题;同时工作时间(38小时/周降低到35小时/周)的缩短相对提高了最低工资的水平,这就导致了:一方面企业成本上升、生产率相应低下,企业竞争力受到损害,结果是裁员增效,失业增加;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概念的复杂化。

(二)制定集体谈判规则。在法国,企业的工资决策,主要是以集体谈判的形式决定,集体谈判的规则由政府制定。

1.集体谈判的主要内容。工资谈判是集体谈判中最重要的内容。工资谈判主要涉及的内容有:(1)通货膨胀对工人工资的影响;(2)企业效益增长与工人工资的关系;(3)工作岗位与工资的关系等等。

2.集体谈判的主体和过程。在法国等欧洲市场经济国家,雇主协会(或雇主)和工会(或工人代表)是谈判的两大主体。国家承认其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并创造条件使其通过谈判解决工资及其他有关问题。

集体谈判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即企业(工厂)一级的、行业一级的和国家一级的。法国的集体谈判大多数是在行业一级或产业一级进行,一些

法国考察报告(2)

武汉市关于赴法国等西欧国家农业机械化的考察报告

11月16日至27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武汉市以农业局党组成员、市农机化服务总站站长陈炼涛为团长的武汉市农业机械化考察团一行6人对西欧法、德、荷、意等8国的农业机械化情况进行了考察访问。代表团沿途考察了各国的农业现况,并与法国高级专家咨询协会的农业、农机高级专家邦克先生、阿列维尔先生等进行了座谈和交流。西欧各国农业生产经营中先进的农业机械化技术、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方式、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理念和优美的农村环境给每一个代表团的成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特别是法国,从二战结束开始,用了不到20年时间,将一个小农经济国家一举建设成为了欧盟乃至全世界的农业现代化大国,其农业现代化之路,对于武汉市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很强的借鉴性和指导性。

一、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 二战前的法国农业和农业机械化概况。二战以后,法国基本上是一个小农经济国家。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于1793年颁布法令,把土地分成小块卖给农民,农民从奴仆变成了土地的主人,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粮食产量快速增长。过了几年,农业便开始徘徊不前。随后的一个半世纪内,尽管以吃苦耐劳而著称于世的法国农民起早贪黑,不辞辛苦,精耕细作,法国仍然无法解决自身的“吃饭”问题,直到二战前,还是农产品净进口国。法国二战前农业发展停滞的原因很简单,农村人口多,土地零碎,大型农业机械难以推广使用,新的科学技术也施展不开,农民为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种棉穿衣,养牛耕田,喂猪过年,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

法国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生产农业机械,到20世纪30年代已具有内燃机、拖拉机、割捆机、脱粒机等农业机械的生产能力,但由于农业生产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农业机械的使用并不普遍。到1943年,全国拖拉机的保有量不到3万台,1000公顷耕地(或永久牧场)不到一台拖拉机,机械化水平很低。

二、农业现代化的前提 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二战以后法国政府把农业装备现代化摆在极其突出的位置。战后初期,法国国内生产资金极度匮乏,法国政府抛掉“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理财观,大胆向国外借款,不惜落下一身债务,利用价格补贴和国家担保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方式先把农业机械化搞上去。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一方面可以享受价格补贴。上世纪50年代曾规定,凡购置新的农机具按原价优惠15%出售,购买农机零件可降价20%,差价由国家补给。60年代,规定农场主购买拖拉机,政府可以给予投资额20%-30%的补贴,此外,对农民兴建的水利工程、道路、电气化工程和土地整治等农村基本建设工程给予10%-20%的国家补助金。据统计,从1948年的7月1日到1952年的12月31日,法国政府发放的农业工程津贴额达50911亿法郎。另一方式,由政府出面担保,银行提供长期、低息的贷款,在60年代,银行商业贷款利息一般为7-8%,购买农业机械的贷款利息可降为3-4%,贷款年限为5年以上。贷款金额占自筹资金的一半以上。1948年7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通过农业借贷银行发放的现代化和装备基金款达1233.9亿法郎。根据农民的需要,农业贷款逐年增加,1974年与1960年相比,国家发放的农业贷款增涨了7倍,农用内燃机和燃料全部免税,农业用电也远比工业便宜。为保证农业机械质量及方便使用,政府颁发“持许权证”,指定专门企业,在各地建立销售服务网点。不论哪个厂家哪一年的产品,其零部件都能随处买到。法国《农机法》规定,农机产品停产10年后,还要保证零部件供应。农业机械物美价廉,售后服务有保证,深受农民欢迎。到1970年,各农场拖拉机的占有量已达到170万台,10公顷耕地有差不多一台拖拉机,完全可以满足耕作等作业项目的需要。联合收割机增至了10万台,植保、排涝等其它农业机械也很快得到普及。,法国的农业机械销售总额达到36.2亿欧元,其中拖拉机销售3.6万台,平均每台功率超过115马力,拖拉机销售资金占农业机械总销售额的30%,其它为收获、畜牧等机械。

为了降低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成本,提高农机具的利用率。法国鼓励建立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的法文缩写为“CUMA”,按音译为“居马”。在战后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初期,农民主要依靠畜力和手工劳动,购买力水平还比较低。为了解决购买昂贵的农业机械设备(如土壤改良和收获机械)的资金困难,农民自发地组织起集体购买和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专门合作社“居马”。据1983年统计,全法国共有1万多个“居马”分布在全国各地,入社农户25万个,规模一般为300-500公顷,占农户的20%,机具使用费可降低30-40%。法国政府对这种合作组织十分支持,“居马”能够享受一切税赋的优待,还能获得优惠贷款。“居马”在成立时可获得一笔约占最初投资15%左右的补贴,在山区和困难地区,这项补贴可以增至40-50%,在购进新设备时,根据各地实际,“居马”可获得20-40%的支持。此外,“居马”的经费和设备投资主要由农业银行贷款,贷款利率因地区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另外,在法国农村还有农业信贷合作社和供应销售合作社。合作社按行业划分,农户可根据经营情况,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双方每年以签约,农民只要莳弄好农活,剩下的事全交给合作社办。年终结算时,扣除风险基金和发展储备金,其余按入社资金和农产品收购量分给社员。如发生亏损,社员也要按对应份额承担风险。农业合作社占据了农产品市场绝大部分份额、生产资料和饲料基本上由供销合作社供给,90%以上的贷款业务由信贷合作社提供。

三、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保证 土地相对集中加产业化经营。法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过程中第一个突出的矛盾是人多地少。据有关资料,1950年,法国有农业人口990万人,劳力650万人,每个农业劳动力负担耕地面积3公顷。20世纪50年代中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土地集中,促进规模经营。具体措施:一是“减”。为转移富余劳动力,政府将年龄在55岁以上的农民养起来,一次性发放“离农终身补贴”;鼓励农村的年轻人离乡离土,到城市务工;其他青壮年劳力,政府出钱办班,先培训,再务农。二是“加”。政府规定,农场主的合法继承人只有一个,防止土地进一步分散;同时推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父子农场、兄弟农场以土地人股,联合经营;对农民自发的土地合并减免税费,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三是“整合”。各级政府组建土地整治公司,它拥有土地优先购买权,把买进的插花地、低产田集中连片,整治成标准农场后低价出售给有经营能力的中型农场的农场主。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法国的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上世纪50年代,法国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有127万个,20年后减少到53万个,50公顷以上的农场增加了4万多个,农业劳力由200多万人,减少到不到30万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40%减少到10%左右。到,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减到2.2%,农民人均占有耕地达10公顷以上。

法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进程中,另一突出的矛盾是农民一家一户经营的项目较多,种植的品种复杂,专业化、商品化的程度不高。与传统的小农经济一样,二战以前的法国农民种田是小而全,自给自足,在有限的土地上既要种粮种菜,又要栽瓜种果,还要围栏养猪,垒圈喂牛。如此经营的结果,一是农活太杂,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提高技术水平;二是品种多而数量少,商品化程度不高,难以有效地占领市场;三是插花种植,机械化程度不高,难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农业装备现代化和规模化”的逐步推进,政府不失时机地做起了“专业化”的文章。法国的农业专业化可以概括为三个类型:区域专业化、农场专业化和作业专业化。在区域专业化方面,按照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技术水平划分,将不同的农作物和畜牧生产合理布局,全国分为22个农业大区,470个农业小区,形成专业化的商品产区。巴黎盆地土地肥沃,主种优质小麦,该区的小麦产量占全国小麦产量的1/3;西部布列塔尼山区的草场资源丰富,重点发展畜牧业,该基地提供全国猪肉产量的40%、畜肉的30%、牛肉的32%、蛋类的20%;南部地中海地区则发挥传统优势,扩大葡萄种植;北部为马铃薯产区,其马铃薯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0%。在农场专业化方面,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葡萄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专业农场一般经营一种产品。作业专业化是指过去由一个农场完成的全部工作,如耕作、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储藏、营销等,均由农场以外的企业承担,使农场由原来的自给自足性生产,转化为商品化生产。

法国朋友告诉我们,法国197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80年代就已进入现代化。但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国的农业现代化还在继续,现在已经进入“合理发展”的新阶段,国家正在鼓励农民寻找和实践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最近又提出了未来10年理性农业的标准。所谓理性农业就是在保障农民收入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注重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注重农业和自然和谐发展。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形式。

武汉市农业农村的现状与法国二战结束前后的农业有很多相似之处。与全国一样,武汉市从整体上已经进入了小康社会,正处于工业化的攻坚阶段,有一定的工业基础、技术基础和经济基础。但与法国相比农业人口更多,人均耕地更少,广大农村基础设施更差,农业机械化、专业化、商品化的水平更低。同时,武汉市农村是“半田半地”的地理特点,加之自然气候也与法国处于不同的纬度,农作物的播种收获季节也有所不同,武汉市一般为年作两收或三收,这些都在发展农业机械化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法国创造性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法,如成立农机合作社和农机租赁公司的经验是适合我们的。法国政府鼓励发展农业机械化以及鼓励修建农村机耕道路的政策是适合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目前,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机工作十分重视,已经明确提出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今年6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我们应该借这一东风,借鉴法国等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经验,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以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为龙头,以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为两翼,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人类最新的文明成果武装农业、武装农民,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武汉市的农业机械化,建设农业现代化,把广大农村建设成为与城市同步的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武汉市赴欧洲农业机械化考察访问代表团)

七律三首?旅欧随感

陈炼涛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10月14日,本人率武汉市农机代表团,对西欧八国的农业机械化情况进行了为期近半月的考察访问,感触颇深。

(一)

好风知时真宜人,惠我如愿出国门。

朝驾铁骑饮“汉水” ①,夕乘银燕辞“白云”。①

座机邀朋话使命,巡天携友撒笑声。

手中残饮杯未冷,脚下已是异国情。

(二)

自古人类出太空,文明承启九州同。

窥管中西农情史,吾邦一度有先翁。

漫道成功分先后,权者②举方别雌雄。

锁疆闭域几误国,井蛙安知天九重?

(三)

涉途万里访异邦,故土农情系愁肠。

十亿生灵八亿稼,劳作聊为裹腹忙。

也说西方有农事,客居实难辨城乡。

归来细开“促进卷” ③,赶写中华好“篇章”。

注:①汉水:代指武汉;白云:代指广州白云机场。

②权者:当权主政之人。

③促进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法国考察报告(3)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赴德国 法国企业技术创新考察团考察报告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在全国新技术开发推广协作网的协助下,组织了部分省市经贸委和大型企业集团负责技术创新工作的25名同志,于9月18日至10月3日,赴德国和法国进行考察。组织单位对整个考察活动作了周密的安排,拟定了具体的考察提纲,确定了企业级研究与开发体系建设为本次考察的主题,有针对性地联系了德国工业联合会、法国达索系统公司等6家相关社会机构和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考察对象。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本次考察活动顺利结束,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任务。

一、考察活动基本情况

根据考察内容的安排,考察团重点访问了德国工业协会,考察了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公司(奔驰汽车公司)、BASF公司、P+S国际公司、DLZE公司和法国达索系统公司。通过双方情况介绍、被考察单位的专题报告、考察团成员提问及相互交流、专题座谈、研发与生产现场参观等方式,使我们对欧洲主要工业国家的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和典型类型企业的运作模式、发挥的作用、主要特色等,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

二、考察活动主要收获

(一)促进了相互了解

 本次考察活动安排在与中国工业界合作项目较多的工业发达的国家,考察的主要单位中,既有国际知名大型企业,也有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小企业,既有工业协会这样的专业机构,也有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和友好交流,使各位考察团成员对西方工业化国家企业的技术研发体系的基本结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组织模式,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对研发项目的理解及各自职责,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方式和力度,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方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等等,有了较为直观、深入的了解。对欧洲国家的工业经济及政治、文化、社会管理等,也有初步的了解。

在考察学习的同时,许多成员同对方商谈进一步交流合作事宜,例如,德国工业联合会与中国工业联合会初步商定,将在今年内在北京组织一次工业领域的技术专题交流活动;达索公司初步接受重庆市经委的邀请,在虚拟设计制造技术及CATIA V5软件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共同组织一些活动。

(二)获得了有益的启示

 1、政治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企业专利工作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企业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保证我国工业经济在国际大环境下健康快速发展所具有的战略意义,不仅仅要面上号召和引导企业申请专利、保护专利,而且要学习德国政府的做法,重点做好三件事:健全机构,完善法规,加强服务。即利用法律的力量,营造良好的专利发展环境,利用政府的政策、法规和服务效能,减少企业申请专利的成本(人力、资金和时间)。另一方面,工业企业,尤其是大型骨干企业,要将专利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之一,作为培育国际性的现代企业的必备素质之一,予以足够的重视,抓好抓实,切不可游离于专利保护之外,更不能借专利法规缝隙而生存。

 2、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倡导、引导和督促企业重视和抓好技术创新工作。其一,不能误认为通过近年来的努力,企业对技术创新和重要性及其内涵认识已经明确了,政策体系已经完备了。我们属于后发展国家,现代工业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大量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需要掌握,先进适用技术需要开发应用,这就要求我们比德国、法国等工业发达国家予以更大的重视和更大的投入。但是,在考察中我们了解到,德、法企业研究开发组织体系十分严密完善(如奔驰公司、达索公司),政府的投入也在逐年加大,如德国政府投入200多亿欧元,直接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对于这一点,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决策者都应用清醒的认识,行动的迟缓只会带来科技水平差距的拉大和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减弱。其二,不能误认为只有大型企业才需要特别重视技术开发工作,而一般的中小企业只需作一些产品或工艺的改进。实事上,企业不分规模、所属行业,只要参与市场竞争,就必须有其存在的技术条件,有其核心技术、专有技术或相对优势技术,以及技术所附加的新产品。

 3、我国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技术开发项目的组织,应借鉴国外企业成功的作法,探索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更有利于激发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潜能的新的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模式。国内企业组织技术开发类项目,通常是自上而下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计划等,研发部门组织项目的实施,完成后再上报告,上层部门予以考核验收并配套以相应的奖励措施等。在考察中,当有的考察团成员询问对方有何奖励与惩罚措施时,对方往往露出茫然的神情。后来才了解到,在德法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属部门或公司提出(更多的项目是下面根据市场或技术发展需要提出),但最终是下属公司或部门更关心自己承担的项目的成败,有的项目的失误会导致一个部门的撤消,可谓生死悠关,又何须更多的奖励和惩治呢?从这里我们可得到更多启发,我们的企业级的技术研发项目组织,应更多地引进市场经济特性的、非权力与精神因素操纵的新机制,应该认识审视一下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行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基本模式以及照此模式进行的十分严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制度。

 4、产学研联合开是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倡导的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我们在考察德国、法国著名企业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的较普遍的做法,而且技术实力越强的企业(如BASF公司、奔驰公司、达索公司等),产学研联合及企业间的实质性的合作越广泛、越深入(如BASF公司与同济大学,达索公司IBM等),不能理解为“企业技术力量不强,才找大学研究所来帮忙”。因此,我们应总结我们成功的经验,继续做好产学研联合工作。

5、德国工业联合会对于构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促进国内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其好的作法值得我们的工业经济联合会及众多的行业性质的协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学习借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我们努力在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其中有很多的困难,需要政府的帮助。但是,服务于市场经济,必须首先自己走向市场,必须具备足够的市场生存能力。政府部门在指导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时,就是要帮助相应的服务机构和组织增强这种生存能力。(中国工经联赴德国、法国考察团)

赴法国考察的报告

【第11篇】赴法国考察的报告

法国的高福利制度为人民提供了保障,但也带来了不少弊病。它造成产品的高成本和国际竞争力的降低,从而使法国经济陷于长期的不景气状态,出现了高失业率。同时,福利经费赤字累累,难以为继。法国公务员虽然待遇不低,但办事刻板,加上法国政府公文繁杂,手续繁琐。公务员的工作效率低下。但在法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高福利制度难以进行根本的改革,如何消除它的弊端,这是我们必须引以为鉴的。

(一)法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法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证公务员的职业生涯,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负担过重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法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较高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使国家财政支出过大,企业负担过重。据统计,法国企业的利润中,各种税收占21%,社会统筹占%,两者合计共46%,即收入的一半被扣除。这样高的比例,无疑提高了劳动力的成本,影响了法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2、人口老龄化使养老保险金支出越来越大。据有关资料,法国人平均寿命正在以每年延长四个月的速度增长。按目前平均寿命和60岁退休条件来计算,女性公务员要领22年的养老金,男性领14年的养老金。他们退休后所空职位又需要补充新的公务员,并支付其工资,老龄化带来的财政支出增长是刚性的。目前,国家公务员在职与退休之比为2-

2.5:1,地方公务员在职与退休之比为3-3.5:1。预计到2011年法国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之比将高达1:9:1。法国国家公务员养老金支每年增加约6%。

3、社会保险金增长与通货膨胀形成不良循环。由于社会保险费用业只能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负担转嫁给消费者,这无疑对通货膨胀起到催化作用,又势必导致退休人员实际生活质量的下降,从而要求提高保险金。如此循环,使法国政府处于进退两难的困境。为了寻求新的出路, 法国政府于1995年底决定对公职部门养老保险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

①将享受最高养老金的年限由37.5 年延长至40年;②配合铁路部门的裁员计划,出台55岁提前退休政策。这两项改革同时出台,立即遭到强烈反对。铁路、地铁公共汽车部门职工举行了为期四周的罢工,电力部门进行了一天的响应性罢工最终以政府暂时取消改革妥协。

(二)法国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具有启示意义。

1、尽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1945年法国着手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之时,正是面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废墟,经济处于困难之时,但是戴高乐将军领导的法国政府以长远意识和胆略, 下决心建立全社会的保险制度,为法国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由于建立了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随着六七十年代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险增值积累了相当雄厚的资金,尽管近几年来法国经济增长停滞,失业率很高,人口老龄化严重,但因为有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没有发生严重的社会动荡。可见,社会保险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早抓早主动,越晚越被动。为此,我们要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实行三方负担,形成社会保险金的多渠道筹集和积累机制,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

2、加快社会保险立法进程。法国社会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史,也就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史。社会保险的各种险种、各种办法,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例如,家庭补助保险就涉及八万条法律条款。一切依法办事,保证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强制性,大大提高了运转效率。在社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尽管操作办法会有不断充实完善,但一些基本法律内容保持稳定。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仍是执行1945年法律和1964年修正补充法律,至今没有大的变化,政策稳定性很强。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正在全面实施,应加快立法进程,将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

3、社会保险待遇要注意改革前后的衔接。我国在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时,从一开始,就不能仿效法国高福利、多险种、包得过多过细的做法,不要形成新的待遇和高的待遇水平;但又不能轻易降低原有待遇,要注意与原有待遇水平的衔接,否则就会欲速而不达。法国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引起罢工、示威的失败教训是深刻的。

4、加强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这直接关系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败。法国社会保险金的收支和运营情况都是以天计算的,信托局严格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模型动态预测的管理手段,对我们都是很有启示的。对于经办机构,最主要的是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法国公职部正在全国推行提高公共部门服务质量计划,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质量是其中内容之一。许多经办机构建立了分布于市镇的服务网点,对投保人开始实行服务承诺制。信托局在为退休公务员提供娱乐条件和老人闲暇安排、健康和安全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法国社会保险体系共有18万名工作人员,其服务意识、质量和手段都是先进的,正如法国社会事务部高级官员说“使人民满意是第一位”。如何使人民满意,这对于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个人已经负担部分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保持待遇水平的稳定就显得很重要。

(三)福利国家制度的缺陷使我们机会与挑战并存

高福利意味着高税收。法国正是一个高税收的国家,在西方国家中是比较高的,因而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也是比较重的,再提高税收已经非常困难。在这种大背景下,企业要生存下去,必须遵守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千方百计地增收节支,降低生产成本。在劳动力价格昂贵的法国,尽可能地减少雇员人数,就成为节约开支的基本方法。企业的这一行为深刻影响了法国的就业状况及产业结构,表现在就业机会喊少,失业率居高不下,对社会福利制度造成巨大压力。

法国现行的民主政治制度的主旨是用法律限制当权者,防止他们滥用权力。使用的手段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三权分立制度,即用权力制衡权力,防止当权者滥用权力;另一个是大选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用投票的方式来选举当政者,一旦他有滥用权力的行为,同样可以用选举的方法让他下台,以保证权力的正当使用。除了个别的例外,应当说,民主制度在防止执政者滥用权力方面,基本上是成功的。但是,由于多数人通过选举掌握选择领导人的权力,因此,对多数人一致的经济要求,尽管其不合理,甚至过分,民主制度仍是无法拒绝的。也许,西方社会实施民主制度的时间太长,这一制度已开始逐步老化了。从根本上讲,法国福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法国的民选制度显然有密切的关系。竞选总统和各级议员的候选人,为了争取人心,赢得选票,必然要在竞争过程中作出若干承诺,而增加福利的承诺又最容易吸引选民,取得竞选的成功,这些人当选以后,为了取信于民,为以后的再次连任作准备,必然会全力以赴地通过增加福利的法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今日完备的保障制度。从这个角度讲,任何实行真正自由的民选制度的国家,都将或迟或早地走向福利国家之路。

政治家从选民利益或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企业家必须从经济的角度考虑问题。两者的不一致是显而易见的。时至今日,随着福利制度的完善,两者的矛盾日渐尖锐,高福利制度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成为法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近年法国经济长期停滞不前,除了国际大气候的因素之外,还与此有相当密切的关系。从本质上说,福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劫富济贫”的制度,即通过税收等方式,用富人的钱财来救济穷人,也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大锅饭”制度。在一定的限度内,这种做法无可厚非,有相当的合理性。但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会走向其反面。因为过重的税收将会损害社会中最具活力的那部分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有碍社会的进步。现代学者早就证明,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经济安全与效率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当然,公平与经济安全是每一个社会都需要的,不可偏废。但如何掌握恰当的度,在获得适度公平与经济安全的前提下不牺牲效率,却是值得经济学家深入研究的。

对法国福利制度的负面影响,不少有识之士早有察觉。1995年5月,希拉克总统上台伊始,就准备对它开刀。然而,政府的设想尚未付诸实施,就引发了一场全国规模的抗议浪潮,是年10月,全国500万公务员与国有部门职工罢工示威,抗议政府的保险改革计划。面对如此大规模的抗议活动,政府被迫暂缓执行多改革计划。后来,法国社会党在选举中获得胜利,希拉克总统拟议中的改革尚未实施,就胎死腹中。希拉克总统改革计划的失败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深刻的体制方面的原因的。因为民主制度总是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削减福利经费的改革触犯了多数人的利益,必然遭到他们的投票否决。即使改革可能对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有好处也无济于事,因为绝大多数人是不会为了虚无飘渺的长远利益而放弃实实在在的眼前利益的。更何况福利制度的改革还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那些充分享受现有福利制度好处的社会中下层人士,在福利制度改革后,未必能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获得补偿,因而他们对改革持反对态度也就理所当然的了,这就是所谓“民主的悖论”。

民主制度的这种内在的缺陷,正是西方文明由盛转衰的致命弱点。这一点,目前尚不明显,因为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正千方百计地力图用经济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等手段保持它们的经济优势。但是,只要不纠正这个缺陷(事实上也不可能完全纠正),再过几十年,它的后果就将呈现在人们的眼前,如果中国东南亚诸国能继续保持目前的发展势头,并且不重蹈西方式福利制度的泥潭,那么到21世纪中叶,环太平洋经济成为世界经济中心的梦想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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