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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增配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7-11-20 09:46:1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廉租住房增配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廉租住房增配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方认定,乙方家庭原住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该房性质为_________),核定安置乙方家庭_________人为廉租住房安置对象。

乙方家庭成员具体如下:_________。

对此,乙方表示认可和接受,并且经乙方家庭成员全体一致同意,由乙方代表家庭全体成员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经乙方自愿选择,采取以实屋配租方式解决乙方家庭住房困难。

第三条 甲方提供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房屋,解决乙方家庭住房困难。具休居住方案由乙方家庭与该房屋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单位)自行协商,另行订立房屋租赁协议。

第四条 乙方原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房屋,原产权、租赁关系不变,但原住房一并视作廉租房。在乙方家庭承租甲方提供的增配廉租住房期间,原住房不得擅自买卖、交换。原住房如要出租,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将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5.1 乙方家庭的人均收入连续二年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2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改变廉租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

5.3 转租或转让承租权的;

5.4 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

第六条 如乙方因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虚报情况而迁出已配租住房,甲方将取消乙方在三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七条 陈述和保证

7.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7.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则乙方可要求按本协议履行;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8.2 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九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廉租住房增配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附件

11.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11.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五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通知

16.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6.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6.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八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书(3)

红寺堡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红寺堡区建设交通运输局(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红寺堡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有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坐落在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日止。

三、月租按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元。

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金,无故拖延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所租房屋。如拒不退,自应腾退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六个月后收取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私自转借、转租的;

2、擅自将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第三人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连续六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因病住院的除外)的;

4、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14年月日2

第三篇:廉租住房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江津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人和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的无住房人员。

(三)灵活就业及外地来津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四)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并复垦或被征地拆迁后,无住房的“农转非”居民家庭。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审理,符合首批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有1262户(人)。

为提高公租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符合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反映,公示时间为公示期之日起7日内。

举报电话:47589177。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低保部份一)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试行)》(江津府办发[2014]120号)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4]162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城镇家庭,可以申请享受江津区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均取得本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二)申请人必须是户口上具备条件的低收入人员,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履行义务);(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不含400元)的居民家庭;(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均无产权房屋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13平方米)以下;(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为提高廉租住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部分镇(街)经初审后符合我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情况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反映,举报电话:47589177,公示时间为公示期之日起七日内。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第四篇:和兴二期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内部协议书

益阳市资阳区和兴二期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

内部协议书

甲方:王少明身份证号:

乙方:何字力身份证号:

益阳市资阳区和兴二期廉租住房建设工程,该工程于2014年10月8日经公开招标由益阳市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中标通知编号:zbpzh43090020141008164701),王少明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实际发包与承包的事实情况,甲方(王少明)与乙方(何字力)合作完成该工程施工任务,为确保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文明施工、建设工期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双方职责,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和兴二期廉租住房1#、2#、3#、4#。

2、工程地址:益阳市资阳区大码头街道办事处新兴街社区

3、工程建设规模及结构层次:建筑面积约m2,桩基础,六层砖混结构,现浇坡屋顶。

4、建设单位:益阳市资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 1

5、承建单位:益阳市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

(一)甲方(王少明)

1、甲方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承建单位签订本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遵守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执行质量与生产安全的有关强制条文与标准。督促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业务与职责,圆满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与企业形象。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好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

3、督促乙方组织施工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及时进场施工。

4、审查乙方编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月度报表、质量、安全、工期保证措施。

5、督促乙方建立健全本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须采取的各项有效保证措施,选择专业施工队伍施工,组织有执业资格和懂技术、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管理班子,执行建设工程现行质量安全标准化,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确保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与文明施工。

6、参加本工程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检查验收本工程所有隐蔽工程,对施工全过程的施

工质量、生产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否决权。督促乙方严格按设计图纸,规范要求施工。如检查发现施工中有不按图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地方或未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的,或建筑材料不合格的,有权制止或要求乙方停工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7、负责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设计、质安监督站、城建档案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必要的工作联系。协助办理拨付工程款,组织有关工程中间验收,参加研究施工中问题的处理,迎接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协助办理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结算等工作。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督促乙方积极缴纳国家税费,与上交承建单位的管理费用。并督促乙方及时付清农民工工资和本工程发生的各项材料款及其他款项。

(二)乙方

1、乙方为本工程施工承包组织管理者、经营者,是直接的受益人,也是直接的责任人。在甲方、承建单位及业主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具体组织施工与管理,承担本工程所发生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和施工承包中自负盈亏的经营效益与各种风险。

2、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

和标准,严格按照承建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甲方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本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与各项职责。遵守承建单位的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自觉接受承建单位质安监督人员和建设方代表、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质安监督站等单位与人员以及甲方的检查、监督,保证做到保质、保量、保安全,如期圆满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3、负责组织有专业技术精干高效的施工队伍和专门的管理班子,及时采购和选用优质的建筑材料,和配臵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并满足施工的需要,及时进场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与工程进度。

4、乙方须编织好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认真研究确定好施工方案,制定好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机具及用工计划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生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期保证措施等交甲方,建设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审查备案。

5、积极配合建设方办理好工程施工报建有关手续,并负责承担应由施工方缴纳的有关规费,和办理中发生的费用。

6、负责办理好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搞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宣传教育,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7、乙方须严格监督施工人员按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必须使用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主要建筑材料须先检后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于工程。

8、所有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乙方必须先通知甲方、承建单位进行自检,然后及时通知建设方代表,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乙方未按上述要求,乙方自作主张和监督不力隐蔽的工程,由乙方承担其全部责任后果。同时甲方或建设方代表、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有权要求复验,乙方应予配合进行复验。不论复验的结果如何,复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复验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整改至工程合格为止。

9、本工程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全部由乙方负担,发生的所有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设备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及时付清。

10、本工程承建单位应收取的管理费由乙方负担,即金额为:陆万元(其中项目负责人王少明工作报酬捌仟元,专职安全员赵超品工作报酬贰仟元),乙方须在本工程基础验收时交叁万元,余下叁万元在主体竣工验收前交清。

(三)其他约定

1、乙方如未遵守本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执行有

关行业规定和标准,不遵守承建单位的管理制度,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生产安全无保障或业主要求更换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资格。同时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重新组织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乙方组织的施工人员不按图施工,违规操作,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承建单位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

3、如甲方未按协议履行职责和义务,乙方可减少甲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质量、安全检查的工作报酬。

4、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另贰份报有关单位备案,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关于加强廉租住房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4〕52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14〕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4]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管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四)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五)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14]830号)对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进行复核时,家庭年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不予备案通知单》、《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时,应加盖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二、摇号配售管理

(一)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应纳入优先配售范围。区(县)公布的房源预登记截止日期,为确定申请家庭成员年龄界定时点。

(三)申请家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向户籍迁出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保障资格跨区迁移申请,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系统中办理跨区变更登记,并填写《跨区变更证明》(附件2),将申请家庭材料送到申请家庭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跨区变更证明》5个工作日内接收轮候家庭信息,将申请家庭材料转至户籍迁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向原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接收回执。家庭备案日期按照原初次备案日期为准,原登记编号不变。

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配售住房时,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成员可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三、房屋退出管理

(一)购房人违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27号)或《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8号)规定,申请时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家庭购房资格后,责令其退回已购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决定,书面通知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材料。

2.已受理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房屋销售单位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停止办理房屋登记等手续,并将书面决定抄送房屋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后续手续。购房人与房屋销售单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购房人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家庭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贷款购房家庭,房屋销售单位与购房人先办理银行贷款解除手续后再解除购房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购房合同注销手续,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贷款银行已放款给房屋销售单位的,由房屋销售单位归还银行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

3.已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房屋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回购,按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购房人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家庭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贷款未还清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购房人到贷款银行办理个人贷款合同终止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归还购房人银行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抵押权人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房屋登记部门凭责令退回决定及其他相关材料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名下。

4.购房人拒不退回已购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房屋销售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

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2.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三)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配售,配售价格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结合回购成本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承诺书

2.申请家庭跨区变更证明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承 诺 书

(街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承诺人) 已了解我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未缴纳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未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本人有上述缴费情况的,本人同意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本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家庭跨区变更证明

编号:________

_____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请人: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

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家庭在我区(县)已通过(□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现家庭户籍迁移到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登记编号___________,配租配售方案:___________。

请予办理转移接收手续。

迁出区(县)经办人: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____年____月____日

迁入区(县)经办人: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证明一式三份,第一联户口迁出区(县)住保部门留存,第二联户口迁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第三联返回户口迁出区(县)住保部门留存。

附件3:

申 请 承 诺 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并接受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意退回已购住房,若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或不退出原住房降低一个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购买经济房后又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同意将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住保部门回购。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申 请 承 诺 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并接受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若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同(敬请期待好范文网推出更好文章:wwW.haOwOrd.CoM)意退回已购住房,若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或不退出原住房降低一个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申 请 承 诺 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廉租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

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配租廉租实物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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