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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12-06 05:21:5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合同

《合同法》2014年7月考试练习题

一、辨析题

1.任何合同都可以转让。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

2.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答:

错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

3.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解答:

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 出卖凭样品买卖的物品,只要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解答:

错误。

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在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通常标准,出卖人仍然应该承担责任。

5.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1.试述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关系。(提示:分别从概念、相同的特点和区别上进行论述。) 解答: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一些共同点,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都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是诺成性的、不要式、有偿的合同。

但二者又有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

1.二者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主体限制较行纪合同宽松。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3.两种合同的目的不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委托事务并且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

4.二者的报酬支付请求权不同。居间人只有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 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答: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指导思想。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不可抗力。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需要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过错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与民法所讲的过错没有区别。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决。"体现了此原则精神。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免责的理由,即在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合同后,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3. 试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提示:综合课件及教材的内容,从概念、特点、条件、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述。)

解答: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下面分别论述:

二者的特点不相同: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者的条件不相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二者的后果相同: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后果是一样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三、案例分析题(请自行查阅相关法规并论述,将案例回答完整。)

案例1.

1999年10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携带危险品,便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为了多拉乘客,售票员在途中不停招呼乘客上车,由于人多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直接赶下车?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2.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3.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售票员将丙赶下车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3)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例2.

2014年8月25日,吕某乘坐北京市中南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的一出租车回家。在途中,吕某突然被从未摇上玻璃的车窗外飞入的一个石子打伤右眼,经医治无效而失明。法医鉴定吕

某已构成伤残七级。因当时未能找到这场横祸的制造者,与承运的出租汽车公司协商亦无结果,吕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该出租汽车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运送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30万元。出租汽车公司以伤害不由自己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都没有过错,应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判决吕某负担损害的40%,出租汽车公司负担60%。

请问:1.出租汽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2.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解答:

1.应该。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不合理。

本案不能适应《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适应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且,该损害不属于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应负责的情况。而对于本案而言,按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能因为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所以,本案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承运人负有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关于双方分担损失的判决不当。

案例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第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解答: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即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2.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二篇:合同法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规则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发生(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所以依物之所有权来确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并不存有障碍。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复杂性、交付方式的多样性等,造成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之间常存有时间差,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如何确定标的物所生孳息的归属,它又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则。买卖合同中利益与风险共存,我国合同法对利益与风险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如何分担,原则上都规定了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分配点,但由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本身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形成标的物交付方式和所有权转移方式的多样性,给实践中正确判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带来一定困难,理论上也颇多歧义。在实践中,单纯依所有权来确定孳息的归属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收取孳息的情形即时常发生,试阐述如下。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1.合同当事人对所有权无特殊约定的,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在实践中,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发生转移,故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亦可依物之所有权来确定,即所有权转移(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权转移(交付)后归买受人。

2.合同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的孳息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而不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条件。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一般是以买受人未支付对价为前提,此时买受人未支付合同价款,就不应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笔者认为,孳息的归属确是基于物权法上所有权的理论来判断,但在实践中有例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即是例外之一,即以标的物是否已交付为判断标准,因为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认知与认可是在交付之前作出判断的,其对价也是基于此而定,交付之后标的物的自然变化与买卖行为本身并无关联。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1.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同时进行的,此时交付行为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一般不存争议,交付(所有权转移)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所有权转移)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交付不动产标的物后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此时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其是否支付对价,孳息均应归买受人所有。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在变更产权登记前即已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买受人,在法律上应视为已实际交付房屋,此时若将房屋出租,租金应归买受人所有,承租人如向产权人(出卖人)支付租金,出卖人则不得收取,如果收取即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先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交付不动产标的物的,此时仍应以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作为判断孳息归属的利益分配点,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在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完成后,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而未交付的,其占有标的物也不能认为是无权占有,而属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即迟延交付,其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此时,买受人对出卖人可享有两项权利:一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请求权;二是基于标的物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而对于标的物所生孳息,买受人则无权收取。

买卖合同一般形态下的风险划分

首先,交付在具体形式上又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付其实质含义都是使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直接或间接的占有。

现实交付是最通常的情况,它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的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实际的直接占有该动产,这种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是容易判断的,但是实际生活中还有几种特殊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其风险的转移情况。占有改定是指当事人约定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后,出卖人仍然占有标的物,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 占有改定不具有公示的效果,但仍然可以导致风险的转移。因为风险的移转属于合同关系的范畴,因不可而发生的合同责任主要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一般不涉及第三人。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替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通常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出或移交提单或仓单等。

简易交付则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因其他原因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则买卖合同生效之时即为交付之时。因此,风险亦由此时随之转让给买受人。其次,一个重要而又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交付是否包括转移所有权?交付仅指转移占有,而不管所有权是否随之移转,并不当然含有办理登记手续等因素。

因此不仅动产买卖,而且不动产买卖均适用交付转移风险的规则。在实践中,权利登记与物之交付多非同时发生,当双方当事人进行不动产买卖时,若卖主先移转不动产占有,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或者先办理登记后交付的,风险均自移转不动产占有时移转于买方,而不是自办理完所有权登记手续时移转。具体不动产买卖有两种情况。一种当标的物已经交付但未移转所有权时,此时一旦交付标的物,该标的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这在理论上没有疑问。

再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当事人可对风险负担予以约定,若有约定自然依约定处理。

(二)特殊形态的买卖合同

第一,买卖在途标的物时风险的转移

在实际的买卖活动中,出售正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时,由于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标的物已经装在运输工具上,双方不可能在此时对其进行检验,买卖双方都可能不大清楚标的物是否有毁损或灭失的情况,如果标的物在运到目的地后发现损坏或灭失,往往很难判断这种损失究竟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哪个阶段,发生在订立合同前还是在订立合同后,因此就很难确定风险应当由谁承担。为此,合同法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应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可看出,我国合同法对此的态度是自合同订立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有买方承担。

第二,需要运输时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就是说,运输合同虽然是出卖人负责订立,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仅负责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交付之后的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事实上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并没有规定出卖人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此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受人时,标的物风险则由买方承担;二是出卖人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此时标的物在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方转移至买方,在此之前的风险仍应由出卖方承担。

第三,试验买卖

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它不同于一般买卖的特点是:出卖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合同以买受人的认可为生效条件。此种情形下,标

的物已交付,风险是否移转呢?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理论认为,此种买卖附条件,风险也应附条件,因此在买方认可前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第四、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也即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所谓路货买卖是指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受人、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

四、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一般而言,风险在哪一方,就由该方承担由此所引起的损失。但是如果出现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对风险转移及其分担是否产生影响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在总结世界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区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

2、根据下利于违约方的原则,《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合同法》第148条则相对应的规定当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为出卖人承担了。

3、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则有必要讨论一下买卖合同中交付与接收的相互关系,这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要涉及到对方当事人的接收问题,而标的物所有权乃至风险的转移是一个双方行为,既要有卖方的交付行为,也要有买方的接收行为,但接收并不等于接受,因而买受人在该标的物之后,若发现标的物质质量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继而可以拒绝接受该标的物,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再转移于出卖人承担。这是我国由于理论界一般认为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义务、接收标的物对买受人而言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由于买受人有义务接收标的物,因此就应正确履约,依合同及时、恰当地接收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然而有些买受人因各种过错原因而迟延收取标的物,这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的保管费,而且赔偿出卖人因之遭受的损失。如果这期间标的物因某种因素而毁损、灭失,那么本着过错责任原则,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风险损失。承担风险的期限应自合同约定交付时至实际交付前,因为在这段时间里买受人占了标的物,因此就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而不能由出卖人承担这段时间的风险责任。

4、合同法第147条规定了在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按约定未交有关标的物的单证或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这说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与标的物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之间不具有牵连性。但需要指出的是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即在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的情况下,不会影响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标的物风险的特点是不可归责性,即任何一方对损失都没有责任,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没有过错责任。然而由于损失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必须有人对此承担后果,这样风险责任就不因买卖双方是否违约而实际存在。当买受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承担风险责任时,极有可能是卖方履行合同时违约,即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换言之,风险责任的承担与违约索赔是两种性质的行为,互相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出卖方不承担风险责任,但因此违约也必须依法律或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这既是对买受人的经济赔偿,也是对出卖人违约的经济惩罚,我国《合同法》第(好 范文网:WWW.HaOwORd.COm)149条为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五、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总结《合同法》第133条和第142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规则与风险负担的转移规则具有以下共同之处:

1、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实行交付主义,至于交付的意义前文已有交待。

2、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以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的另有约定为优先适用。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会同时导致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即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同时适用:法定一约定—交付这样的顺序规则。

第三篇:合同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d.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a.技术转让合同 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c.保管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关系的协议。d.民事权利义务

5.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非格式条款

6.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d.借用合同 7.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8.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 )两个法定阶段 c.要约和承诺 9.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0.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个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12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 :“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是( d.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1.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12.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b.合同承诺生效地 13.甲学校与乙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营业用房投资,乙以货币投资,但约定甲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甲向乙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20%,该联营合同( )。完全有效

14.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5.孙某13岁,是个业余小提琴手,欲在音乐厅举办个人音乐会,音乐厅与其达成协议有偿演出,该协议( 有效

16.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17.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有效成立 18.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

19.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b.1年

20.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 b.内容的局部变更 21.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

22.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标准是( ) c.通知主义 23.当事人( )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c.协商一致

24.所谓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 )发生了并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此时,如果依然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d.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25.合同的变更(b.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

26.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d.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当然继续有效

27.违约责任是一种( )法律责任a.合同 28.违约行为是当事人(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9.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30.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 d.严格责任原则

3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32.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 )b.单方面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33.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c.有效

3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

b.除斥期间

3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b.为效力未定合同 36.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负担。a.履行义务的一方 37.中国甲企业与美国乙企业订立一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未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现双方因转让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乙企业在北京起诉甲企业,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应适用的法律是( )。 d.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8.人民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是( )。b.有权解释

39.买卖合同与易货交易合同的区别点是( ) b.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

40.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b.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41.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b.依法可以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2.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b.5年 4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b.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4.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d.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45.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可以解除合同

46.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c.必须是书面的

47.货运合同的货物( c.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48.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a.研究开发人所有

49.保管合同自( )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c.保管物交付 5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 a当事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 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2.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 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

3.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 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

4.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6.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 此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源。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有( a.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书往来订立合同之后,记

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d.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c.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d.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8.下列行为中为可撤销的有(a.恶意无偿行为b.善意无偿行为 c.恶意有偿行为

9.具备以下哪些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a.内容违法 c.意思表示不一致 e.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10.合同的履行原则为(a.全面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

11.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 e.混同

12.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b.赔偿损失d.继续履行合同 e.采取补救措施

1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合同条款中设定的下列条款无效(a.免除自己的责任b.加重对方责任c.排除对方主要权利d.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14.买卖合同的特征有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b.它是标的物

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 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

1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a.买回b.试验买卖 c房屋买卖d易货交易 e.招标投标买卖

16.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c.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 e.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17.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d.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e.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18.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a.土地所有权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d.某大学校舍 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

19.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a.汇票b.存款单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20.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有(a.可以是托运人 b.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货 d.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2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属于双务合同c.为有偿合同

d.为诺成合同 e.为要式合同

22.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是转让财产的合同 b.其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 c.是双务、有偿合同 d.是诺成合同 e.具有非永续性

23.承揽合同的种类有(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 c.修理合同d.复制合同e.检验合同

24.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d.为诺成、双务合同 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25.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d.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篇:合同法

我对合同法的理解

——学习《经济法》的理解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

合同法的主要特点是:一、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三、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四、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主要分类有:一、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七、本约与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八、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当事人均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权利而缔结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缔结合同的一方是为第三人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从而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故称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第三人。此外,合同还可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

《劳动合同法》系劳资双方利益调节法,鉴于“资”强“劳”弱的严峻事实,该法的利益保护适当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尤其数亿农民工群体倾斜,无论讲情理、讲道义,还是讲法治、讲政治、讲构建和谐社会都是情理之中的,是必要和必须的。根据该法颁行一年来的执法实践,现实中真正占主导性的问题,绝不是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了头,而是对劳动者应有的保护还很不到位。我们认为:当前导致企业倒闭的成因复杂多样,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无必然联系;把倒闭的账算到立法者和执法者头上系混淆是非,目的是换取修法和执行环节的让步。市场经济必伴生劳资矛盾。在中国,因劳工维权组织“效能有限” ,外加工业化、城市化、社会转型“三聚首” ,再加上全国近8 亿劳动人口所带来的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就业压力,以及多年来许多地方惟 gdp 论政绩的思维定势,有意无意拿牺牲劳动者基本权益作为所谓跨越式发展的筹码,国内所积累的劳资矛盾和日益增多的劳资冲突,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可谓触目惊心。正因为“资”强“劳”弱所导致的劳资冲突愈演愈烈,已然危及社会基本稳定,国家立法机构才在中央

支持下,历经反复曲折,冲破重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最终颁行了有一定“刚度”的《劳动合同法》。

针对经济危机情势下的企业困难,自去年 11 月 9 日“国十条”颁行算起,政府已采取包括减税千亿、允许部分企业缓缴或暂时减少对员工养老金征缴的各项措施,如有需要,减轻企业各项“费负”仍有很大操作空间。至于部分委员和代表对《劳动合同法》的质疑,是非必越辩越明,会内会外,更多的国人将清晰地看到:立法维护公平正义乃大势所趋, 《劳动合同法》只迈出了一小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所以说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这一点非常重要。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

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

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作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当时作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出于正当的理由,才能在立法条文上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实质上也是在限制滥用合同自由。

通过学习本门课程,我们对劳动合同法了解和认识的更加深刻,同时我们也学到了如何通过劳动合同法保护我们消费者的利益,免受不良企业的非法损坏。

第五篇:合同法

在商业中,合同(contract)是保证交易双方权益的基础,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章来看法律对合同的解释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合同(contract)

在法律上合同的定义是通过法律绑定的协议。

协议可分为两种:

1.简单合同(simple contract)

90%的都合同为简单合同,特点:

1.合同双方必须都有使合同与法律绑定的故意动机(intention)

2.达成协议

3.对价(consideration,此概念下星期讲到)

2.正规协议(formal contract)

正规协议必须手写,没有对价

后面涉及的合同都为简单合同,此课程中忽略正规协议

起草合同

各方达成一致,同意对方的承诺并不意味着这是一份被合法保护的合同

各方必须在起草合同的目的上有明确的故意(clear intention)行为,且双方希望他们的承诺与法律绑定,这份合同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只有最终的协议文本才受法律保护,草稿不受法律保护

故意行为的适用

在普通情况下,故意行为在社会(social),家族(family),家庭(domestic),志愿(vountary)行为下不适用,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作出的承诺一般并不受法律保护。但也有例外,如果可以证明所做的承诺是带有商业性质的,那么合同的故意行为可以被法律认可

在经济和商业上的合同故意行为被法律认可,这就是说一般情况可以被推翻(rebuttable)

举个例子,在家老妈让你去买东西,你答应了,又忘记了,你老妈不能起诉你 你朋友约你去看电影,答应了又放你朋友鸽子,你朋友不能起诉你

案例1a是一个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孤寡老人,独居一套很大的别墅。晚年将至,a希望他居住在英国的妹妹和妹夫(b)能回来照顾自己,便承诺b如果能回来照顾自己并和自己一起居住那么等自己去世后就将房子的所有权留给b。b经过考虑后把自己所有在英国的不动产卖掉并且辞掉了工作赶往澳大利亚和a一起居住。

没过多久,a因为和b经常吵架便把他们赶了出去,并且声称要将承诺收回。b将a告上法庭要求履行遗嘱。a的律师说这是家庭范围内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但b的律师说这是带有商业性质的法律合同。法官最后采取了b律师的辩护,这是带有商业性质的法律合同

案例2一位老人每年春天都要生病。一天她走在街上看见一种烟球广告上写着:如果你吸了烟球里的烟后还得任何疾病,那么我们赔偿200英镑。老人看了很高兴,买了一个烟球,吸光了里面的烟。到了春天,老人和她预想的一样又一次生了病。她跑到卖烟球的地方所要200英镑,售货员说:“你不是当真的吧?”老人把商店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那200英镑。法院考虑老人完成了广告上的一

切要求,这说明这个广告已经成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所以法院判决商店返还200英镑

-----------------------------------------

交易双方的协议(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交易的参与方至少有两方,提供协议(offer)的一方为offeror,接受协议的一方(acceptance)为offeree.

offeree发出交易邀请(invitation),offeror接受邀请后发出offer,offeree接受offer,发出acceptance后协议立刻生效

offers的规矩

offeror必须在主动和知晓的情况下提供强硬的承诺

需要清晰的辨别offer和交易邀请,offer是offeror接到交易邀请后发出的协议要求。交易邀请包括广告,价格单,拍卖(auctions),商品展示等。offer的例子可以是macquarie学生入学时提供的offer,房产offer等

offeror必须和offeree沟通

拍卖

当拍卖商品有低价(reserve price)时,拍卖师所喊拍卖价格不是offer,而是向可能的买家发出的offer请求(交易邀请)

当拍卖商品没有低价时,拍卖师变为offeror,当最高的价格被接受时,必须以此价格成交

案例hyde v wrench [1840] 3 beav 334 教科书p282

原告希望购买被告的土地。被告提供offer给原告,希望以1200镑卖。原告不同意,然后被告报价1000镑,原告还是不同意。原告自己报价950镑,被告不同意。原告最后希望1000镑买,但被告这时不愿意把地卖给原告,原告告被告违反合同

关注焦点:是否新叫价可以更改原始的叫价

判决:答案是肯定的,当原告自己以950镑报价时,前面的1000镑自动撤销,因此原告和被告没有1000镑买卖土地的协议,原告败诉

offer的撤销(termination of offer)

offeror或其他可以信赖的第三方在offeree接受offer之前告知撤销offer,那么offer便可以成功撤销。

案例 dickinson v dodds [1876] 2 chd 463 教科书p281

dodds向dickinson提供offer以800镑销售自己的房子,offer截至日期为星期五上午9点。

星期二上午dodds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了第三方,下午可以信赖的第四方告诉di offer被撤销。星期五9点之前di同意了offer,要求do将房子卖给自己 关注焦点:撤销offer是否必须由offeror来做

判决:可以信赖的第3方可以代替offeror告知offeree撤销offer,do在di同意offer之前撤销offer并且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di败诉

offer可能在以下条件下失效:

时间条件(lapse of time)

在合理(reasonable)或者规定(stipulated)的时间内没有没有人接受,offer失效

在接受offer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offer失效

特定环境(lapse by failure of a condition)

如果offer的设定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如果这些环境或者说条件没有满足,那么offer失效

如果有condition precedent,必须在达成协议之前满足

condition subsequent可以终结协议

condition precedent

达成后便可以使合同生效的条件。比如贷款买车,你的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便是达成贷款协议的condition precedent

condition subsequent

发生后协议失效的事件。比如贷款买车,接入3个月的贷款,当最后一个月的贷款交付后贷款结束,所以最后一个月的贷款为condition subsequent

acceptance的规矩

acceotance必须主动接受offer

acceotance必须严格按照offer上的条款执行

邮寄规定(postal rule)

如果交易双方如果利用邮件来交换各自的承诺时,邮寄规定适用:

offer没有生效直到它被offeree收到,而acceptance即发送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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