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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监理协议(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1-20 07:24:58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工程监理廉政协议

廉政工作协议

甲方: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愿遵守甲方公司制定的廉政工作管理规定,为本人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负责。

一、廉政工作管理规定如下:

1、乙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2、乙方发现所监理项目工程师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有及时报告、申诉、建议处理的权利和义务;

3、乙方不准索要或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券、有价证券、各种回扣,以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4、乙方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手机通讯费、房租费、差旅费、餐费、娱乐费、风景名胜旅游费、个人学习费、技术服务咨询费等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5、乙方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不准让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介入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

7、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串联、暗示、要求施工单位违反规定、规范,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8、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施工进度款的申报、支付程序上故意刁难乙方,谋取私利。

9、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按照监理合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10、不得利用工程请款、现场签证等监理工作收受施工单位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贿赂,接受施工单位吃请、高档娱乐消费或到风景名胜区旅游;

11、坚持秉公监理,不得有意控制施工单位,索要各种好处,不得故意刁难或包庇纵容施工单位;

12、不得串通设计、施工单位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13、不得私自接收业主和施工单位发放给项目监理部的各类奖金,必须向公司汇报,由公司分配奖金。

二、处罚措施

1、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利用职权获得的所有非法所得收入,并处以2倍非法所得收入的罚款。

2、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的各类经济利益,甲方有权处以同等条件下评估金额3倍的罚款。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至乙方劳动合同关系结束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篇:信息工程监理合同

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监理方处理委托业 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确认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7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委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可参考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监理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由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八条

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向监理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如下方式计算:

滞纳金=拖欠金额×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货款利率×拖欠时间累计(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5收取)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权力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2)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第四条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决定。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监理方处理委托业 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确认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7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委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可参考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监理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由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八条

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向监理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如下方式计算:

滞纳金=拖欠金额×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货款利率×拖欠时间累计(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5收取)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权力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2)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第四条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决定。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第三篇:信息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信息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方义务

第一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二条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第四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条 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

委托方义务

第六条 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工程相关 资料.

第七条 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方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八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九条 委托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本工程的项目联络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通讯设施。

第十三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方权利

第十四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

(2) 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

(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4)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

(5) 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

(6) 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力。

(8)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监理方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第二十条在

所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方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 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hAOWoRd.coM)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当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议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监理附加费。

第二十七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按第三部分第六条计算,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

第二十八条 监理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委托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而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但有责任维护委托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十九条 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方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四篇:工程监理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监理“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三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信息管理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管好用好监理信息,能够促进监理工作的开展,对搞好监理工作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信息管理的内容

1、信息管理的目的

信息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储存、传递与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信息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有组织的信息流通,使决策者能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应的信息,更好地指导防洪工程建设。

2、信息管理的内容

信息管理的内容包括文件、档案、监理报表及计算机辅助文档等。文件信息主要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工程前期有关文件、设计变更及工程内部文件。档案信息主要是在各种文件办理完成后,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等分类整理,根据文件的作者、内容、时间和形成的自然规律等特征组卷。监理报表信息主要有开工用报表、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表、质量管理用报表、计量与支付用报表及工程进度用表。这些表格是监理工程师常用报表,反映了监理工作的开展及工程进展情况,应注意报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二、资料收集

1、监理日记

监理日记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事情的真实记录,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历史记录、工程量记录、工程计量和工程支付记录等内容。现场监理员的日报表,主要记录当天的施工内容,参加施工人员的工种、数量、施工机械,施工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及综合评语等。工地日记主要包括现场监理人员的日报表、每天的天气记录、监理工作纪要及其他有关情况与说明。工程建设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注意各种资料的收集,及时记录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信息,确保监理资料能够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驻地现场监理负责人的日记,主要包括当天所做的重大决定,对施工单位所作的主要指示,发生的纠纷及可能的解决办法;总监来施工现场谈及的问题,当天与该工程项目总监的口头谈话摘要,对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其他人达成的主要协议或对其他人的主要指示等。

2、工地会议信息

工地会议是监理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法,会议中包含着大量的监理信息,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重视工地会议,并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议制度,以便及时收集会议信息。会议制度包括会议名称、主持人、参加人、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每次工地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后有正式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代表签字后即产生合同效力。

工地会议属监理工程师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包括工程开工前的第一次会议及开工后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这次会议应使合同的所有基本规则得以规定,确保会议有一个良好开端。经常性的工地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地会议的定期召开,旨在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促进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这个会议有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参加,有时也邀请建设单位及质量监督人员参加。

工地会议确定的事情视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工地会议记录要忠实于发言者,原话必录,像记流水帐似的,不要加记录人的感情色彩,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监理信息的加工整理、储存与传递

监理工程师除应注意各种原始资料的收集外,还要对收集来的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处理。按其加工整理的深浅可分为对资料、数据进行简单整理,对信息进行分析、概括综合能产生辅助决策的信息,通过应用数学模型统计推断产生的决策信息。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资料存储、调用、传递、管理制度,对施工详图、基本资料、各种发文、现场检验单、试验资料等进行登录、存放和管理。

4、记录、反馈工程信息

监理工程师必须建立监理基本资料和技术档案,建立完善的资料贮存、调用、传递和管理系统,各种资料分类登录和存放。为了避免

信息流通中的混乱、延误、中断或丢失而引起监理工作的失误,在项目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明确信息流程。健全监理日记和大事记、项目进度记录、专业技术记录和现场监理记录制度,定期对监理记录进行整编,并向建设单位反馈。在加强文字、图表等信息采集的同时,充分运用计算机处理技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进行采集、整编和管理,为工程质量检验、项目验收及后期的维护和管理提供资料。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注重文字往来,数据说话。监理日记和大事记要及时记录并如实反映工程实际,做到资料完整、闭合。

5、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建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体系,收集整理和存储各类信息,应用合理手段进行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各种监理报告,建立工程例会制度,整理存储各类会议记录、文件等,及时整理各种技术资料,为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控制程序图

附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控制程序图是

第五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

国家信息产业部信部信(2014)570号文件《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以下范围信息系统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

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具体包括:

1、电子政务工程

·政府机关单位广域网、城域网、局域网等工程,计算机网络施工及升级、改造工程,各类校园网、校校通工程;

·电子政务网络门户网站、oa办公系统、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等; ·金融、财政、审计、工商、税务、教育、交通、社保、建设、卫生、出版、农业、林业、水利、部队、公安、武警等领域的网络工程;

·电子公务系统(政府呼叫中心)工程;

2、企业信息化工程

·企业技术网络工程;

·企业各类应用系统工程,包括oaerp\pdm等;

3、智能建筑综合布线工程

·办公大楼综合布线系统;

·楼宇自动控制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

·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

·一卡通管理系统;

·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

·卫星电视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

·视讯会议系统;

·机房工程;

·舞台灯光及音响系统;

·大屏幕投影系统。

4、计算机机房工程

包括:电源系统、环境系统、供配电系统、空调系统、接地系统、机房屏蔽系统、防静电系统、消防系统等。

5、软件工程

从软件管理过程、软件项目计划、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软件配置管理、软件需求分析、软件设计、软件编码、软件缺陷预防、软件测试、软件验收测试、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期等方面,规范软件开发过程,提高应用软件系统实施的可视性和可控性。以需求调研、软件系统设计、软件测试为重点,从根本上控制软件系统的质量。

6、信息化工程项目咨询

·信息工程方案设计咨询;

·网络硬件设备选型咨询;

·软件系统开发选型咨询;

·信息工程验收监理;

·信息工程招标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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