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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事故责任保证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6-07-11 05:43:4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煤矿企业安全事故责任保证书

对煤矿企业来说,安全是其经营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任何的生产活动都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近期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警示我们:煤矿安全一刻都不能放松!

人类社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人为基础进行的,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此,我保证:

在以后的工作中,以安全为第一前提,保证不“三违”,凡是按《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制度操作,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在材料管理岗位上,坚决保证杜绝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材料下井,保证安全生产材料供给。

在工作期间,不私自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时,时刻紧绷安全弦,防患于未然,保证自己及身边无事故发生。

为了我们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的幸福,为了xx煤矿的明天更加美好,让我们携手共筑安全、共筑未来、共筑希望,相信在全体大刘人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的大坝会永远矗立在大刘煤矿和我们心中。

第二篇:煤矿工人安全责任保证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xxx,在采一工区从事采煤工作,为响应我矿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本人现做出书面保证书,望领导予以监督

1、不违章作业;违章是事故的前奏,事故是违章的结果。嫌麻烦,图省心,省力气,抢速度,终将酿大祸。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

2、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的提高就是安全事故的降低,加强安全意识、明确不安全隐患、熟知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安全事故根本。

3、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绝不玩忽懈怠、绝不麻痹大意、坚决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与安全防护用品。

4、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自己。这"三不伤害"始终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内涵。

本人保证在井下作业过程中,服从领导安排,严格遵循煤矿《三大安全规程》,按照措施施工,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在工作期间按章作业,杜绝三违,时刻铭记“三不伤害”,确保个人与工友之间的人身安全。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煤矿企业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企业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一)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二)特工种人员不全。

(三)吨煤不低于10元安全资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安全设施中。

(四)违反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五)因故停电、停风,不撤离井下人员。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多井口出煤。

(七)不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生产。

第三条生产副经理(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作业,计划外组织生产。

(二)施工或作业无质量标准或不进行质量考核。

(三)不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没有生产服从安全。

第四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工人未进行培训上岗作业;特工种无证上岗作业。

(二)对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不力。

(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没落实,对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命令。

(四)对事故隐患的责任者不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机电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没有组织编制技术操作,安全用电等制度。

(二)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三)井下管线混乱、电气设备失爆严重。

(四)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第六条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采掘工程图失真,采掘不规范,作业规程雷同。

(二)矿井风量不足,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配风不合理,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三)“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四)不审核瓦斯报表,瓦斯超限不下命令停产处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编制不切合实际。

(二)不能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对作业或施工质量考核检查不严。

第八条通风科长(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通风设施质量差、跑漏风严重。

(二)局扇时开时停,局部通风管理差。

(三)不能掌握井下各区域风量、瓦斯量情况。

(四)“一通三防”措施得不到落实。

第九条机电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了解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不能及时组织处理井下防爆设备的失爆情况。

(三)掘进工作面两个闭锁失去作用。

(四)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情况。

第十条采掘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召开班前会就下井作业。

(二)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

(三)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四)发现异常,不能撤离人员,擅自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瓦斯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二)瓦斯检查仪失真。

(三)有害气体超限时,不能下令撤退工人,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放炮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能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二)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中有关放炮的要求。

(三)不认真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

第十三条检身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井下有人员没戴安全帽、没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各煤矿企业都要制定事故排查制度,各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由于技术管理、装备设施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较易解决的由科室和队组解决;有一定难度由矿解决;难度较大的由矿报县局组织解决。难度大的组织专家解决。解决不了的,关闭矿井。

(三)矿上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每月向县局汇报一次。

第十五条各县(区、市)局要对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第二条至第十三条人为的事故隐患给予严肃处理。

(一)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企业罚款 20万元,取消企业矿长资格证。

(二)副矿长:勒令企业撤销副矿长职务,罚款1-2万元,不得任用。

(三)科、队长:勒令企业免去职务,罚款0.5-1万元,不得任用。

(四)特工种人员:勒令企业开除工作。

第四篇: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由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科室组成,一人轻伤事故由吴忠德带队调查,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由李岩带队调查,机电、运输事故由李志刚带队调查处理。

三、接到事故汇报后,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现场人员及事故当事人进行问询,并做好调查笔录,被问询人签字画押。

四、事故报告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五篇: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2014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

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转载请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2014元罚款,给予生产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7、原煤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7·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30—50万元,事故队组1—5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2014元罚款。

7·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事故队组1—2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50%。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14—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7·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14元罚款。

7·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14元罚款。

7·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14元罚款。

7·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7·9对3·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重“三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队组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14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 8·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8·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丢失。

8·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8·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8·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8·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8·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8·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8·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8·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8·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8·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

作业期间睡觉的。

8·15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8·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 8·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8·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8·19酒后或精神疲劳进行上岗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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