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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论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1-07 10:51:48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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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论文

文章标题: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论文

摘要:知识产权体制的适宜性对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和成功有重大影响,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动力,它作用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必须重视新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规制同时可能会阻碍知识的传播。

关键词:知识

产权制度;国家创新体系;技术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变革[1]。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成为保持和提高国家长期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世界各国都把自主创新作为主要方向来考虑,但各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和水平,因此各国纷纷寻求适合本国自身的创新道路。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发布了改善其创新绩效的国家技术创新战略,具有强大创新能力的美国提出了在科技前沿全面领先的战略,日本提出了科技立国、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韩国提出了以科技为基础的发展战略,这些国家的技术创新水平发展十分迅速。考察这些国家技术创新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是创新成功背后的强大的驱动力。于是,国家创新体系作为一种新的发展理论被提出,首次提出这一理论的是英国著名学者freeman。他在1987年研究日本时发现,日本在技术落后的情况下,以技术创新为主导,辅以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只用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就使得国家经济出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成为工业化大国。这说明,制度因素在推动技术创新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认为,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技术领先国家,从英国,到德国、美国,再到日本,这种追赶、跨越,不仅是技术创新的结果,而且还有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的作用,从而是一种国家创新体系演变的结果。

(二)国家创新体系的范围引申

国家创新体系迄今都难以得到准确的定义,它是一个国家复杂的制度和政策激励体系的统称[2]。有关这个体系的研究,不同的学者运用了多种不同方法,而每种方法的重点不同,并且都提出了许多问题,有些已经解决,但仍有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它们唯一的共同点就是运用了完全相同的方法论假设“国家体系的分析水平不能完全还原到每个要素”,换句话说,即整体不等于部分的简单加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开开展了对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1996年,该组织在一份报告中提出,国家创新体系可以定义为: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组织结构网络,这些部门的活动和相互作用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知识、技术扩散能力,并影响着国家的创新业绩。国家创新体系的提出和研究是技术创新研究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关系认识深化的结果。国际上,国家创新体系较通用的定义是:国家创新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公共和私有部门组成的组织和制度网络,其活动是为了创造、扩散和使用新的知识和技术。其中政府机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是这一系统中最重要的要素。国家创新体系中包含着各种相互作用的要素,就是具有经济效用的新知识的产生、传播和应用,以及它们的相互作用力。之所以强调国家体系,而不是区域或国际体系,是由于公共政策的设计和执行仍然是一国政府部门的功能。国家创新体系的利益反映了一个信念:国内公司的创新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政策。其次,任何政策的成功实施,都取决于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所以,当一个国家的国际责任同国内优先权利以及当地环境相冲突时,给政府带来了挑战。

所以创新体系、生产体系以及制度背景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国家现象,它们根植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所以,分析知识产权对任何一个行业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影响时,都不能够脱离该体系的实施背景。在国家创新体系下,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为了寻求一系列共同的社会和经济目标而建设性地相互作用,并将创新作为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动力。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协调国家的创新活动。具体而言,国家创新体系具有国家创新资源(包括人力、财力、信息资源等)的配置功能、国家创新制度与政策体系构建功能、国家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功能和部分创新活动的执行功能。国家创新体系有系统性、网络性、制度创新性、组织学习性等几个基本特性。必须意识到,国家创新体系并不是有意构建起来的,它的组成要素也不是以一成不变的形式发挥效用。毫无疑问,如果这种国家体系想要保持并不断吸收国内外的创新活动,必然需要将一致性和稳定性保持在最低水平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科技的发展使知识经济在国民经济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全球化以及企业间国际竞争的升级,发展中国家单纯依靠利用本国低成本的劳动力制造侵权、仿制产品的可能性大大缩小。因此,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有利于本国企业创新和获得专利

的知识产权制度,改变在国际竞争中的被动局面,以期获取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三)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促进作用

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表现为对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3]。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动力,作用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知识

产权制度促进了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资本化和产业化,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进而推动经济发展。

创新成果本身不具有物质形态,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对智力成果的有效产权安排。它是在对公有知识继承基础上的创新,其创新点与公有知识往往交融在一起,产权边界不易判断;同时,它具有转移和扩散容易,不易识别,难以控制,以及复制成本很低的特点。因此,创新成果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加以界定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创新成果进行科学审查、产权界定,明确产权的范围和归属,实现创新成果产权化,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对于技术创新成果,除了著作权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成立之外,其它的专利权、商标权等都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审批程序才能生效。技术创新活动是一种复杂的、高风险的智力劳动。技术创新成果可以非常容易地共享、易于扩散和传播,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属性。因此技术创新成果具有外部性,即他人可以不付代价地享有利益而权利人却不能得到回报。如果这种外部性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人们就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创新成果,创新成果的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其继续进行创新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严重的挫伤,社会整体创新活动就会受到抑制,从而阻碍了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推动技术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创新成果的产权化使创新成果的权利人有了独立的利益,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从而使权利人与创新成果的产权发生最直接的经济利益的联系,同时使得创新成果的外部性减弱,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变小,可以独占一方市场,获得超额利润,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市场价值取向使创新成果的权利人和发明人的利益与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实现紧紧连在一起。创新成果越是符合市场需求,对社会的贡献越大,权利人和发明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大,从而使人们从创新的开始到产业化的全过程,都始终瞄准市场,把创新活动与市场需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良性循环,促进了技术创新与经济共同发展。

技术创新取得的成果,必须及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智力财产权,这使得它极易受到侵犯,出现他人不付任何代价就可使用的“搭便车”现象。因此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得权利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获得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只有获得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和保证对其的权利,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独特的竞争优势。创新成果的产权化,可以使所拥有的科技优势转化和提升为市场竞争优势。科技优势只表明在科技的制高点上可以达到的某一高度,但并没有占领这块阵地。要占领这块阵地,就必须通过获得知识产权来实现。在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如制药产业素有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三高”之说,大型跨国制药公司一般会把利润的10-20用于研发。国际制药业巨头辉瑞每年投入研发的费用超过50亿美元,阿斯利康公司每个工作日的研发费用高达1400万美元。与此相反,仿制一种药品只需要很少的投资和很短的时间。再如,开发一个大型的软件系统要投入上千人长年的工作量,而复制一个软件只要点按一下鼠标就可完成。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会有投资者对高新技术进行前期的巨额投入,就难以形成各种高新技术产业。产权化的技术创新成果,不仅代表了科技水平,而且代表了市场的竞争水平。衡量一个企业的竞争水平,常常看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而衡量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综合实力,同样要看国家整体拥有的知识产权。世界上所有的经济和科技强国都是知识产权大国。

(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对知识产权制度种种缺陷的超越

stiglitz(2014)的研究表明,必须重视新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如此,在发达国家亦如此[4]。一旦由于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规制使得知识的代价过高,就会阻碍知识的传播,结果就是无法发挥它在改善生活水平上的积极影响。虽然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理论以基础研究为基础,但是它并不一定是鼓励研究最恰当的工具。1980年美国的baye-dole法案通过之后,大学就可以为自己开发出来的技术申请专利,所以这些研究机构为了保护研究成果,开始越来越频繁地运用专利权。然而对于这种趋势颇有争议,由于大学研究越来越多地转向了商业价值,所以这样做无法激励基础研究和知识的共享。

实际上,许多研究发展中国家模仿行为的人们发现,发展中国家的模仿过程就好比是发达国家的创新活动一样。实际上,知识具有一部分的隐性特质,这就决定了模仿和创新都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其中都包含着探寻的过程,这种探寻不完全区别于为了取得新发展而进行的探寻,并且往往需要花费较高成本(有时候甚至比初试的创新还昂贵),这个观点不仅可以运用到有专利的创新活动,而且可以运用到无专利的创新活动。同样为了更好地理解、解释并评价基础知识和应用知识,必须具备研究能力。因此,引进或者改进外国的科学技术本身就带有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实际上,从企业进行这些活动的角度来看,改进现有技术的决策在本质上同创新决策没有区别。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模仿同发达国家的创新活动有着很多共同的特征,双方都具备独创性、科学技术能力、运用特殊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组织效率和灵活性。这些特征接下来会影响生产成本、市场竞争特征以及整个行业的进化发展。不仅如此,这两种活动都可以增强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所谓技术吸收能力,就是企业通过无形资产的投资过程而学习和运用新技术的能力。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自我加强的累积过程,这个事实也强调了创新和模仿之间的紧密关联。正是上述特征最终将创新和模仿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实际上,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工业化水平和基础研发水平比较低,但是在工业化过程中,制造商掌握了很多新产品和新的生产技术,因此积累了很多科学技术能力。之所以可以获得这样的发展,关键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非常宽松或者甚至不存在知识产权,所以才能够使得科学技术更自由地传播开来。

(五)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知识产权体制的适宜性对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和成功有重大影响,但是要想一直保持成功,仍然需要建立一个适当的支持性框架,避免经济陷于混乱的不均衡状态。因此,激进的财政预算缩减、货币贬值、由投机性兼并和收购带来的不稳定性都有可能摧毁积累的知识和科学技术能力。实际上,不利的政策和环境因素都可能轻易导致业绩萧条和学习停滞。如果在专利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它的国内背景,那么它很有可能以失败告终。从历史的观点讲,工业化国家的政府在逐步引进更强的知识产权政策时,同时也必须大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补充政策和制度改革才能够增强本国的技术能力,保证国内产业的持续发展。我国2014年已经成为wto成员,所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仅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和营造投资环境的基本方针和重大举措,更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深层次需求。当前,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十分复杂:(1)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基本完备,知识产权执法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普法也已广泛开展;(2)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最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还亟待全面提升。因此,提升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以知识产权战略为导向的自主创新体系,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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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知识产权制度还在保护创新吗

知识产权制度还在保护创新吗?
gavin_x 2014-09-13 17:20:19

今天,苹果发布了 iphone5,其中的 lte 技术让拥有此项专利的三星摩拳擦掌,准备对其提出专利诉讼, 报一箭之仇。知识产权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创新,但现在,它为何变成了大公司之间的游戏?

今年, 各大公司间的知识产权诉讼进行的如火如荼, 连一贯当被告的中国公司都成功讹到苹 果 6000 万美金的商标赔偿。今天,苹果公司发布了新一代 iphone,而其中的 lte 技术则涉 及三星公司的专利,也让吃过苹果亏的三星摩拳擦掌,准备反击。于是,有一种观点认为, 我们还需要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吗? 有这样一个笑话:有人问英语老师“山寨”的中文翻译应该是什么,英语老师说:made in china。这不仅仅是笑话,如果没人在意知识产权的重要,用不了多久就不会有人创造了, 人类的科技树也就不会再点亮新的枝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在发展越来越靠科 技和创意的今天尤为重要。

为什么要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英文叫“intellectual property”,在台湾地区被译为“智慧财产权”。顾名 思义, 知识产权就是我们的智力成果所能变成的一般等价物。 脑力劳动其实是非常消耗卡路 里的,一些高级别的创造者在前期必须接受长时间的训练,才能有高素质的产出。从商业上 讲, 那些消耗掉的大脑“燃料”和受训和创造过程中消耗的时间金钱, 都是脑力劳动成果的 成本。

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前, 商人和手艺人们为了保护生意的门道可谓是想尽办法, 比如中国 的传男不传女、杀鸡烧香入行会,中世纪威尼斯的玻璃器皿商人如果在别的城市建立分店, 甚至还会招到其他行会暗杀。 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不至于让广大动脑子的家伙们血本无归,人类发明了知识产权制度, 对于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给予法律 形式上的保护。 以专利权为例, 专利制度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激励发明创造的, 而是让创造者可以以某种 游戏规则与公众进行交换。 发明人需要在专利的详细说明中将自己的创造品一字不漏地描述 出来, 并且要承诺在自己的垄断权失效后该发明要归大众所有, 以此条件换取某期限内对这 一发明创造的垄断权。 (知道为什么汽车越来越便宜了吧,因为汽车的大多数技术方案都过 了保护期了,谁都能 copy 一个底盘加四个轮子能跑的盒子)。 美国专利法第 112 条对知识产权有着十分清楚的规定: “发明说明书应该对发明、 制作与使 用该项发明物的方式和工艺过程,用完整、清晰、简明而确切的词句加以叙述,使

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前,商人和手艺人们为了保护生意的门道可谓是想尽办法,比如中国的传男不传女、杀鸡烧香入行会,中世纪威尼斯的玻璃器皿商人如果在别的城市建立分店,甚至还会招到其他行会暗杀。

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不至于让广大动脑子的家伙们血本无归,人类发明了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给予法律形式上的保护。

以专利权为例,专利制度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激励发明创造的,而是让创造者可以以某种游戏规则与公众进行交换。发明人需要在专利的详细说明中将自己的创造品一字不漏地描述出来,并且要承诺在自己的垄断权失效后该发明要归大众所有,以此条件换取某期限内对这一发明创造的垄断权。(知道为什么汽车越来越便宜了吧,因为汽车的大多数技术方案都过了保护期了,谁都能copy一个底盘加四个轮子能跑的盒子)。

美国专利法第112条对知识产权有着十分清楚的规定:“发明说明书应该对发明、制作与使用该项发明物的方式和工艺过程,用完整、清晰、简明而确切的词句加以叙述,使任何熟悉该项发明所属的或该项发明密切相关的技艺的人都能制作及使用该项发明。”也就是说,在专利保护期失效后,任何智力正常受过相关教育的公众和公司都能通过说明书制造这一专利产品。举个例子:这是美国第6285999号专利,内容是google搜索引擎所采用的核心算法,发明人登记为哈里?佩奇(这不是被授予专利的内容,而是对这一技术方案的具体描述)

google搜索引擎所采用的核心算法。

直到2014年以后,别的公司才能在搜索引擎中采用这一数学公式背后的技术,在这之前,即便是bing

、百度、腾讯搜搜的程序员发现相同的算法可能使搜索效率更高,也必须另外换一种别人没有注册过的算法。

在美国第7812828号专利中,是苹果公司最引以为豪的多点触控技术,其技术描述一部分是这样的:

苹果的多点触控技术。

它阐述了一种在多点触摸表面上,跟踪多指触摸以及手势输入并且正确过滤它们的机制。正是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目前为止苹果能制造出触控效果最好的屏幕,总是在和三星和google的专利大战中略占上风。

所以,专利制度在一个公司的战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制造业的企业,在产品研发前都要先了解类似技术的专利申请情况,如果别人已经有专利了就必需绕开。其实专利的本意应该是为了保护创新,但是,现在感觉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跟不上技术的发展速度了。 1790年,华盛顿就任总统的第二年,就让托马斯?杰斐逊尽快确立专利保护制度。在华盛顿总统任内,美国通过了保护创新和发明的专利法,杰弗逊这个发明狂成为美国第一任专利局长。从此,美国成为世界上保护创新最严格的地方。

但对于科技工业而言,现在的知识产权诉讼已经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因为大公司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话语权和专利资源,进行开发的小公司被某些根本什么事情也不做的大公司

当做诉讼的目标,业界大拿们如苹果、htc和三星则沉溺于专利诉讼不能自拔,adobe和ptc这样的公司被讥讽为版本更新缓慢,但法律部效率最高。而三星刚刚被美国法院判决要赔偿苹果公司10亿美金的专利侵权赔偿金。很多人悲观的认为,就算专利带来了再多的利益,也无法弥补它产生的巨大消耗。

手机界大拿们早在2014年的诉讼关系网是这样的,基本上没有哪家圈内的公司省的了这部分的律师费,完全可以用贵圈真乱形容:

2014年10月各家公司之间的诉讼关系。图:卫报

现在,他们的关系越发复杂,一份波士顿大学(boston university)发布的研究报告称,2014年,美国专利诉讼直接耗费290亿美元,这些钱对于苹果这种大财主可能不算什么,甚至诉讼是一种很好的打击对手的武器。即使不要三星的赔偿金,一纸海关的禁令足够让韩国人赔得血本无归。

但对于小公司而言,巨额的知识产权维护和诉讼费用无疑是巨大的负担,这种负担不仅不会保护创新,反而会扼杀萌发于中小型新兴企业的创新。波士顿大学的这份报告中还说:

82%的专利被告企业营收不到1亿美元,而这些营收中有50%都用来进行专利诉讼辩护。

另外,真正需要专利技术生存的小公司无法维持代价高昂的专利专业服务机构,而大公司掌握了大量的资源,有能力成立一个大型专业团队来处理专利问题和进行专利情报分析。这样的现状,让本意上保护创新的制度可能带来新的垄断。

在我曾经手的案件中,也有那种事先持有专利或者商标却什么产品都不生产的公司,他们等待看上的大公司实施了他们的专利和商标已经大规模生产后再委托律师狠敲一笔,业界一般称之为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他们的行为看似不劳而获的敲诈,但是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都是合法的。

也有很多中国公司为了获得政府补贴申请大量的重复、无效的专利,由于政府的制度是一旦进入初审阶段就会给予申请人不菲的补贴,哪怕该专利最后未能通过实质审核也不会退回补贴款项。所以导致了虽然专利数量增长很快,但对于社会和科技树而言并没有什么价值。 我们当然不希望在十年之后,所有的电子产品上都有一个啃了一口的苹果logo,更不希望那时候的产品经理在开发一项互联网产品时还会被问道:“你打算怎么防某公司?”不过悲观的是,按照现在的趋势,有可能我们吃饭的叉子和筷子都被大公司变成知识产权的战场。 另一方面,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变得更加困难,技术的发展必然使信息的分发变得更加快捷和更难追踪。妄图像电子艺界那样,采用技术方式保护自己的游戏不被复制在商业上是很难实现价值的。

有一种理想主义的观点是:“所有这些不足最终都会解决的”,不过这很可能不是事实。以软件专利的问题为例:专利局需要一段时间来理解新的技术。如果是这样,那么问题只会越来越严重,因为技术更新的速度在增加,30年内,专利局可能可以理解我们现在提交的软件专利申请,但很可能会有更多新的技术型式出现而大多数不被理解。实际上大公司们根本不关心所申请专利的具体内容,而是申请一大堆及其宽泛的专利,堵死竞争对手的路或者换取更多的政府补贴。

知识产权制度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就是一系列妥协的结果,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又不能因为此扼杀创新和数据的传播。而平衡这些利益,需要考虑文化、技术、法律上的各种现状与选项,无论对于哪个国家的立法者都将是个艰难的工作。

(本文编辑:mo)

第三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知识产权自我见

摘要:当今社会在科技,经济和综合国力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厉创新,促进科技投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具有重要地位,当然也给个人乃至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本文通过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对知识产权进一步分析,理解。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利益。

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知识产权英文名“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著作权是一种权利,是以“作品”作为唯一客观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完全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概括来讲,著作权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作品上诞生的一种法定性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

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专利法》①规定,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

商标权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它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所组成以及由上述诸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发展中国家似乎把保护知识产权看作是件很高尚的事情,甚至是区分文明人和野蛮人的标志。我猜想,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似乎保护知识产权就等于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

首先我们承认,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林肯曾经说过,“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然而,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知识产权并不是惟一的添加剂,与赤裸裸的利益相比,名誉和好奇心或许是更好的燃料。知识产权甚至不是让创新者获得利益的惟一工具,比如说,我们可以用悬赏制度奖励创新者,而市场本身就已经发明了相当精妙的激励机制。

即使知识产权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但是保护知识产权一定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很多学者担心:专利体系导致发明者努力改进已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7日通过.

有专利,而不是创造出真正的新知识,因而资源被浪费。考虑到科技进程的积累性和互动性,对关键创新的强有力的保护可能会延误竞争者创造出对世界更有用的革新。许多人还问为什么所有的发明尽管其社会价值不同,却都获得同样期限的保护及为什么保护期限长达17或20年。

在发展中国家,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否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更值得怀疑。实际上,最近在发展中国家所作的关于对科技问题的研究表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新知识不是可以申请专利的那种。发展中国家最需要的知识并不是从世界角度来说真正新颖的知识,而是更适合当地情况的知识。为了进一步吸收更高级的科技知识,发展中国家必须首先模仿和复制,在这种模仿和复制的过程中,其实已经出现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学习并掌握新的生产过程需要付出努力;追踪新的技术发展也需要付出努力;评价和选择适用的技术业也需要付出努力;把新技术应用到本国的生产条件中,需要在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组织安排做出调整;这些努力均表现为对技术能力的投资,并导致本国有效使用技术知识的能力的提高。遗憾的是,这些在模仿和学习的过程中积累的知识进步却无法得到专利体系的保护。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国家不得不用幼稚产业保护和其他工业政策措施来鼓励这种科技发展。与发达国家过去的做法相比,当代发展中国家在许多方面做的要好的多。随着经验的积累,发展中国家将

日益明白trips②并不是为它们的利益服务的,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或许有一天也会明白,这一体系也不是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的。当世界专利97%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时,使用这些专利所支付的成本要远远大于从这些专利支持中所得到的收益。

最后,我阐述自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首先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第二它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它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第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当然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②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的简称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英)卡尔·波普尔,舒炜光等译.通过知识获得解放.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3. 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4.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5.马晓莉.知识产权客体“学说”的比较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

6. 杨翰辉、刚、陈三坤。《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14年1月。

7. 刘剑文,《trips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12月。

第四篇:总结陈词 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利大于弊

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们已经看到,今天的辩题,是一个复杂的现实问题,遗憾的是对方辩友未能充分尊重它的现实性。

首先,对方辩友对今天辩题的主体发展中国家缺乏现实了解,而我方立论中已经清楚阐述了,中等收入国家才是今天辩题的范畴,它们面临的问题是经过长期抄袭盗版山穷水尽后如何摆脱山寨、华丽转型,最终柳暗花明,实现经济的又一次腾飞。而那些国内战乱频繁、社会矛盾尖锐的贫困国家,缺乏产业模仿能力,盗版侵权问题无从谈起。

第二,对方辩友不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大局全局,片面的关注局部特殊行业。对方辩友谈过药品、食品、教刊等领域的问题,它们由于关系国计民生,和普通商品自然不同,因此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共同合作,保证民众的基本需要;知识产权则以市场机制促进这些行业创新发展,从根本上造福人民。

第三,对方辩友对我们面对的现实困境和现实选择缺乏了解。发展中国家面对“中等收入陷阱”的挑战,对方辩友却还要我们走那条抄袭山寨的老路,但这样一条路已然是走不通了。它正在打击着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成长力,破坏着行业的生命力,甚至磨灭着民族的创新力,这样一条路走到黑,只能是头已撞南墙,彻底没希望。

对方辩友辩友犯下以上三点错误,根本在于缺乏对现实背景的宏观把握。

二十一世纪发展中国家蓬勃崛起,金砖五国的成就更是举世瞩目,但发展模式单一、遭遇技术瓶颈等等问题挡在了这批世界新贵面前,这正是成长的烦恼。还好理论和事实已经为我们指出了一条跨越险阻之路,那就是寻求科技进步。温家宝总理知识产权就是竞争力,因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内在动力层面,从根本上激发了企业的创新热情,巩固了经济发展的基础,为国家进步注入了持续的活力。而在外在环境层面上,它为各国技术交流转移搭建了一个有序的市场平台;它营造了一个更好的投资环境,引入外资的同时带进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企业战略;它减少了贸易壁垒贸易报复,构建了一个更开放的贸易环境。因此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无论是模仿创新还是原始创新,无论是为了塑造一个创新的灵魂还是强壮一双创新的臂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利大于弊。

进入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发展中国家迎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江学长曾深刻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新的时代,我们更应本着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胸怀,肩负起造福国民造福人类的历史责任,自强不息,奋斗不止,去开创一个和谐多元的崭新世界,去书写一段发展中国家崛起的伟大历史。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心怀梦想,脚踏实地,我们的未来需要我们自己去创造。

第五篇: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正 文]

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中,创新(innovation)和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话题格外引起学者们和宏观管理的决策者们的关注。那么什么是创新?其内涵和外延是怎

样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二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样关系?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桥梁,通过对创新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进而促进中国的现代化。(注:刘春田在“创新:知识产权和中国现代化论坛”的讲话,中国人民大学和飞利浦公司主办,2014年6月。)该论述将创新和知识产权设定为二者,即创新设定为前提,知识产权制度设定为保护创新进而促进创新、鼓励创新的制度手段。在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中,创新是形成知识产权作为权利存在的重要基础,应运而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反过来成为鼓励创新的重要保障。也有学者认为:创新的概念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认为创新本身指引入或者产生某种新事物,并且造成变化。同时认为创新分为三种类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

和制度创新。(注:成思危:“经济大讲堂”,http: //news. xinhuanet.

com/fortune/2014-10/13/content_3613140_2. htm,2014年10月13日。)在其论述中,知识产权是包含在制度创新里面的,知识产权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在这里,创新为宏观概念或上位概念,而知识产权在其演进的过程中被吸收。事实上,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是对创新概念切入的角度不同,比如对其从微观和宏观角度的思考。决策者们更进一步认为: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关键是要加强和不断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注:江泽民在国务院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注:温家宝视察海尔、海信、青岛啤酒等大型企业集团时的讲话,2014年6月。)。这些表述说明决策者们将创新作为一个内核,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分属于创新的不同环节。追求这个内核,实际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的探寻,或是探寻促进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内生力并追

求今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决策者们的话题已远在法学研究之上。

在众多的学说面前,本文仅尝试性地对创新的发展脉络以及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进行描述并论述创新的最初发展环节:小传统知识的存在以及社会对小传(请帮助宣传好范文 网wWw.HAOwoRd.Com)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的忽略。

一、创新概念动态过程的尝试性描述

提到创新,人们习惯于将技术和创新连结在一起。事实上技术创新只是创新概念所涵盖的层面之一。对于创新的概念讨论,往往是不同的词语和创新的连结,比如思想创新、科学创新等等。学者们也从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等视角明确了多种创新的定义,比如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认为,创新是在人类社会生产劳动实践中取得的那些对人类社会进步及人的发展具有长远而巨大的促进与加速作用的一类杰出成果。创新在本体上是一个系统的发展与结构的优化过程。(注:陈玉和:“创新的概念、创新的发生与创新教育模式”,载《煤炭高等教育》2014年3月,第69页。)创新在经济学上的含义,是指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

一种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因此经济发展的“创新理论”就是指不断地实现这种新组合的经济发展过程。(注:林晶:“创新概念进入科学哲学论域的认识论意义”,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这些概括有其意义,

但是我们仍然试图将创新和其前缀分开,从创新的本义入手。

在本质上,创新实际上指两个含义:一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二是指创造性、新意等。(注:引自《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98页。)在这两个含义中,前者倾向于宏观上的指代,暗含着精神,更具有抽象意义,后者则指向具象化的实物,往往和具体事物的评价指数结合在一起。当讨论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时,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前一个层面的含义,即当今中国需要的多种层面、多种意义上的创新以及如何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鼓励创新。对于后者,由于可以用现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加以涵盖,比如著作权要求的独创性、专利权要求的创造性等,因此,本文不作重点讨论。着眼于第一个含义,抛开旧的,创造新的,即宏观意义上的创新,创新实际上体现了一个动态的从无到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首先产生精神上的蓝图和意愿,其次着手实施这种意愿,并多次完善直至得到成果,最后当整个成果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形成社会现象时,制度随之诞生,对这种新产生的社会普遍现象予以规范调整,并从中抽象出具有普适性的规则,建立对违反制度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对这个动态的过程加以分析,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动态结合。结合创新概念的动态过程,我们可以对已存在的

创新的定义进行梳理。

创新的概念最早由熊彼特(j. a. schumpter)在1912年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由于他在提出这个概念时主要以企业为研究对象,并对技术和经济的互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该概念又被认为是技术创新的始祖。(注:刘庆有、卜琳华、邹卫东:“论企业技术创新的概念、原则和模式”,载《科技与管理》1999年第1期,第60页。)这也是导致人们提到创新时最先思考技术创新的原因之一。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概念论述颇丰。1962年伊偌思(j. l. enos)指出技术创新是几种行为综合的结果。以及技术创新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在创新环境条件下通过一定的中介而使创新课题转换形态、实现市场价值的一种实践活动。(注:欧阳建平、曹志平:“技术创新定义综述及定义方法”,载《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12月,第350页。)英国学者弗里曼认为创新包括与新产品(或改良产品)的销售或新工艺(或改良工艺)、新设备的第一次商业性应用有关的技术、设计、制造、管理以及商业活动。美国学者缪尔塞认为技术创新是以其构思新颖性和成功实现为特征的有意义的非连续性事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认为技术创新是将新的或改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引入市场。我国学者傅定骥认为技术创新就是企业家抓住市场的潜在盈利机会,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标,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和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强、效率更高和费用更低的生产经营系统,从而推出新的产品,新的生产(工艺)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得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给来源或建立企业的新的组织,它是包括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等一系列活动的综合过程。我国政府的官方定义认为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注:缪沾:“关于技术创新概念的研

究”,载《云南科技管理》2014年第5期,第23页。)

从上面多种定义不难看出,学者们在研究创新的概念时往往将创新的动态过程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混合在一起进行侧重点不同的诠释,把所有层次的创新都以技术创新的概念来统称。仅就单纯的技术创新层面的定义来看,英国学者弗里曼和我国政府的官方定义较为合适。而美国学者缪尔塞的定义最符合本文对于创新的动态完成过程的思考。本文认为,创新是知识创新在实践中技术手段的实现并最终形成社会制度的动态全过程,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创新活动发生、发展直至完成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定义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三者的动态结合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创新。在探讨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时,必须将三者结合在一起加以分析。创新作用与知识产权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从知识创新到最终形成知识产权制度的全过程。如果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来理解,知识创新是使知识产权权利存在的基础。如果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制度来理解,那么应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就是人类的知识创新。而科学创新、管理创新等分属各个领域,和知识产权并不发生法

学意义上的联系。

二、知识创新的两个系统

在创新的三个层面中,知识创新是创新的最重要的层面,是“智慧之火”,是水之源,木之本。知识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基本认识。有学者认为首次出现的知识创新词语组合是十多年前entovation international公司注册的商标“知识创新”——knowledge innovation.(注:马驰等:“也谈?知识创新?”,载《华东科技》1998年第9期,第23页。)知识创新的首次结合出现在知识产权的视野里,似乎预示着知识创新对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呼唤。通常认为,将知识创新进行完整定义的是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学者debra m. amidon于1993年提出的见解,他认为知识创新是:通过创造、演进、交流和应用,将新的思想转化为可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以取得企业经营成功、国家经济振兴和社会全面繁荣。1997年,该学者在其专著《面向知识经济的创新战略——认识的觉醒》中将知识创新上升

为知识创新战略。(注:见注释(11)。)

在知识创新中,各类知识均不同程度存在着更新和完善,以及从无到有、去粗取精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正是这种知识创新特有的前进过程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及创新,知识创新并不以其主体的社会层次为划分标准。但是,在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结合完成制度创新动态全过程的时候,制度这一上层建筑的抽象系统却人为地按照知识创新主体的社会层次的不同对知识创新的完成区别对待。因此有学者也称来自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群的知识所形成

的文化分别为精英文化(上层文化)和通俗文化(下层文化)。

本文采用芝加哥大学人类学家雷德斐尔德(redfield)在《乡民社会与文化》(1956年)中的提法,将这些来自于不同社会层次的知识划分为大传统知识(great tradition)与小传统知识(little tradition),分别代表着知识中制度化的正统品格、民间化的民众品格。(注:范军:“中国文学的菩萨世界”,载《中华读书报》2014年4月20日。)在多层社会结构中,从知识创新到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最终完成,必须包含大传统知识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小传统知识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习惯于将大传统知识视为知识,对大传统知识进行的知识创新视为创新。因此,对大传统知识的制度保护以及大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的制度保护均已在我国多个领域发展完善。对小传统知识,由于其所具有的民众品格,在我国既有的文化中,存在着财

产权利个体归属指向的先天困难或者这种指向易被人们忽略。因此这部分知识,尽管其价值性得到社会的认同,但因其财产所有权主体不明确、知识价值性难以量化等诸多原因,以及长期以来在生活中被人们普遍使用的社会现状,因此被漠视为自然的和共有的。这类知识的形成和创新最后融入社会常识和社会习俗,往往处于自然传播和无偿使用的习惯之中。对小传统知识认识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其制度保护两个层面的欠缺,即对小传统知识的制度保护和对小传统知识知识创新的制度保护。本文笔者的思路是思考知识创新的保护应当同时思索两种知识体系的保护,即已形成制度化的知识的创新保护和具有民间品格的非制度化

的知识的创新保护。

事实上,小传统知识恰恰是最活跃和最能体现我国民众文化特色的知识。作为小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之一,201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它把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纳入到文化的视野中并提出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强调:一向不被视为知识的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用于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均应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注:“编者按”,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年4月27日。)这种概念对于推动将小传统知识,即具有民众品格知识的创新和知识成果纳入到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实现两个知识传统和知识结构的保护一体化和保护标准整合,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具有小传统知识创新能力的我国民众极具激励作用。对小传统知识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知识概念的创新,对知识创新的认知把小传统的知识创新纳入视阈,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

度体系构建方面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小传统知识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考

首先,小传统知识创新在当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意义。因为从知识产权法的本质上说,只有智力成果体现了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存在发生经济关系的可能,才有在知识

产权制度框架内对其讨论的必要。

在我国以往的知识环境中,生产的方式和制度的设定决定了我国两个系统的知识所产生的价值转换是有限的,消极承认和消极保护私权导致不易确立由知识带来的权利,并阻碍了由权利带来的经济上的巨量升值。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尽管很丰富,人们只认为其是生活的点缀或对生活的一点点改进,同时由于这些改进所附属载体的传播,知识创新极易被利用,因而民间不存在对于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引发的价值思考。对于大传统知识,我国传统的上层社会由于和生产的相对脱离因而形成了重道德轻技艺的价值观念,如君子言义不言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等,直接与物质利益相联系的知识创新不仅没有得到承认,反而被认为是“奇技淫巧”而被排斥。在早期的社会主流意识之下,大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不仅更多地关注于文史哲等形而上的层面,较少产生与直接生产相关的知识。建国后,小传统知识情况依旧,在远离法学家视野的角落里自生自灭。对大传统知识的认知则不断地发生改变,所欠缺的是社会对大传统知识知识创新主体的经济利益思考,往往以精神鼓励作为替代。无论哪种情况,两类知识的知识创新在共享和无偿传播过程中并不涉及过多利益,客观地说,在传播能量有限的忽略私权的社会中,两类知识在创新上的传播无形提高了全民族的生产技

能,有利于社会生产知识和生活知识的普及与提高。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当制度没有被构建,在没有形成鼓励并保护知识创新的制度创新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会忽视知识创新的财产

价值,特别是忽视小传统知识的财产价值。

自上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私权保护的制度创新为知识转化为直接的物质利益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简单的财富积累在知识创新后变成了呈几何级数的跳跃式发展。知识创新作为生产发展的原动力正式进入了社会大众的视野。一项小传统知识的开发,比如传统工艺的开发会带动出口,创造数倍的经济效益。而一项传统工艺成为专利也会给工艺持有人带来滚滚财富。同样,一个口头流传的民间笑话经过加工之后成为小品制成光碟,改成动画,形成了文化产业,同时创造了无可估量的财富。在这样的环境下,相对于发展成熟的大传统知识,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被提高到保护中华

民族民族知识财富的高度,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法理意义得以成立。

其次,当下对于小传统知识认识的转变。我国于2014年由文化部正式提出保护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这本身就是一个知识观念上的创新。事实上,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小传统知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列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仅仅是一个起步。并且,这一政策的着眼点在于“遗产”,即已经完成的知识创新。严格地说,这种保护仅仅是针对以往知识的创新而不是对当下和未来小传统知识的确认和创新保护。这种从国家立场出发的政府行为,在现实的市场经济的生存环境下并没有体现该知识的自身价值和财产意义,因而严格意义上说,上述启动的工程只是文化意义的保护而不是知识产权制度意义上的保护。因此,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的动态完成过程这一立场来说,本文着重强调的是对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以及最终形成保护小传统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如前所述,一方面小传统知识由于其知识创造的方式不易形成飞跃,另一方面,实现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完成之后在技术创新层面上容易实现。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制度加以保护,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极易在短期内为公众知晓,成为一个新的社会常识,不能直接为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人带来经济利益。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未对小传统知识创新形成共识,小传统知识在知识创新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门类存在争议,甚至小传统知识应否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持仍在学术探讨之中,这些都不利于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也对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出挑战,更是造成我国小传统知识财富大量流失

的根本原因。

总之,关于知识创新流程的认知和两个系统的知识创新问题,是一个令人思索的话题,在论述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时,这个话题应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某些方面来说,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正因为如此,本文的思考显然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完善,如果说,提出问题的本身具有意义,那么本文的意义也许仅限于此,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理论的完善将是未来研究的目标。在此,谨以此文欢迎知识产权界的同仁不吝给予

支持、诘难和辩驳,使之丰富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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