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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章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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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章程【精品多篇】

章 公司经营范围 篇一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篇二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自然人股东一:,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自然人股东二:,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房地产公司章程 篇三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张家龙、王梅虎、陈与昌于2011年3月30日在安仁县和美大酒店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良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龙海镇龙海村农贸市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三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于2011年5月30日前缴纳。

第八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第九条股东的名称及住所如下:

股东:张xxxx

住所:;

身份证号:

股东:王xxxx

住所:

身份证号:

股东:xxxxx

住所:xxx市国庆南路鑫农苑5栋301

身份证号:4xxxxxxxxxx273016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三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五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备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三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两名,另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七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章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四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以上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决议指定的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组成,非自然人股东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后,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应当以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记载的真实姓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由本人在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上签字(盖章)。

因虚假签字、盖章或其他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导致公司受到登记机关处罚或造成公司其他损失,作出虚假签字、盖章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人员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提交登记机关的章程修正案或经修订的章程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以由全体股东签署。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房地产公司章程 篇四

为切实改进工作方法,保证政令畅通及提高办事效率,并加强部门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大部门岗位责任的落实,特制定会议管理制度。

一、投资公司会议

投资公司会议是公司决策的重要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排主持召开,各关联公司主要负责人、投资公司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或指定专岗专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是传达学习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及会议指示精神或国家对行业的宏观政策;

二是讨论决定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各部门的重大问题及投资决策;

三是分析阶段工作形势及工作进展,互通情况;

四是制定中长期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

五是其他事宜。

二、部门例会

例会是投资公司部门及关联公司所属部门定期召开的阶段工作总结及目标设置的周期性议事会议。由投资公司(含关联公司)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或由公司指定专人召集或主持。投资公司例会由公司各部门或各关联公司负责人参加;各关联公司例会由所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参加;部门例会由部门所有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是传达公司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会议的指示精神。

二是讨论通过部门有关工作计划或工作安排,以及对工作计划的考核措施。

三是部门各岗位汇报一周的工作情况,以及需部门提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工作事项。

四是由负责人对各岗位的一周工作进行回顾、总结评价,提出下周或下阶段的工作要点,并进行布置和安排。

五是部门各岗位员工提报的工作改进建议。

六是其他需要例会解决的问题。

三、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是针对某项业务或行政工作召开的具有一定目的性的议事会议。由投资公司安排或各关联公司根据情况主持召开,或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召集或主持召开,议事范围内的相关公司或部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是传达学习上级文件及会议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是通报公司对专项工作的要求及规定,以及专项工作安排;

三是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业务穿插或配合问题。

四是公司拟定的技术革新及业务攻关等课题研究;

五是对外申报及审批材料的交流及会审;

六是公司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宜

一是会议组织与安排。会议日程确定后,相关部门应根据安排做好会议的组织或召集,组织不力影响会议召开的,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是会议时间安排。为控制会议成本,会议时间确定后不能随意更改,延期的须于会前2小时告知;要控制好会议时间,不能出现议题松散、内容冗长的现象,所议问题不能久拖不决。

三是会议纪律。参会人员不能无故缺席各种会议,无故缺席者按照旷工处理(例会组织者缺位的,应安排专人召集

及主持会议);会议期间要关闭各种通讯工具(或调整到静音震动状态),避免扰乱会议秩序。应保守会议秘密,在会议形成意见未获审批或正式生效前,不得私自泄露会议内容,避免造成混乱。

四是会议原则。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大力倡导批评与自我批评,允许观点不同或保留意见,切忌一团和气,以利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会议决议形成后,与个人意见不同的,都应认真贯彻执行。

五是会议记录。根据会议性质不同,会前应安排专人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要于次日形成《会议纪要》,报送投资公司管理部转呈公司领导审阅并存档,完成情况记入当月考核。需印发执行的由管理部形成公文印发。

章 公司注册资本 篇五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壹拾万元人民币,均为个人股。

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篇六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有全体股东参加,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并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事由:

(1)召开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在每年12月30日召开。

(2)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会议主持:

公司不设董事会,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议案表决:

股东会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每项议案均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会议纪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股东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2、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篇七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和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出资填补的义务(即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

用权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确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承担补交差额的责任);

3、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的章程规定;

5、积极支持公司经营,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房地产公司章程 篇八

一、工程管理部的职能:

1、工程管理程部做为公司负责工程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

2、参与项目策划、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招投标、预决算等工作;

3、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使工程项目在计划工期内完成;

4、按照公司制定的精品'战略,进行高质量的工程管理,创建精品项目;

5、采用科学、合理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控制建造成本,降低工程造价。

二、工程管理部职责

1、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

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负责与设计院进行本专业具体的业务联系,确保结构专业施工图质量满足公司和项目的要求;

3、在施工阶段,负责同设计院就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内容,进行具体的业务联系,提高解决图纸问题和现场问题的效率,确保工程的正常施工;

4、跟踪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搞好现场三通一平;

5、负责施工图审查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6、制定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要点,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技术方案的审查;

7、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落实安排项目管理人员;

8、定期对工程的进展进行检查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9、定期对部门内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10、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11、配合监理单位对现场管理、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检查,主持或参与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2、对设计变更、修改、现场施工签证进行技术审查,按公司和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相应职责;

13、配合公司其他部门有关文件的研讨,提出本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14、配合物料供应部对到场甲供甲控材料设备的接收和使用进行监控;

15、负责公司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并作为公司档案管理的补充;

16、负责现场资料的收集,为索赔和反索赔管理工作提供事实依据;

17、为成本控制部的决算审查工作提供现场情况说明;

18、收集整理工程有关资料,参加公司招投标工作,并为其提供工程方面的建议;

19、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售后服务;

20、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部门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和项目管理水平;

21、对工程项目部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以保证工程计划的完成;

22、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参与工程合同的审查,对有关工程技术条款提出建议和意见;

23、配合策划销售部,对现场售楼处和样板房的施工进行管理。

章 总 则 篇九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区路号

第四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壹拾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条 本公司的宗旨:信誉第一、顾客至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加强股份合作,采用先进经营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式,在服务社会、造福大众的同时,创造自身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本公司注册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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