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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18 14:17:5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机关和各驻地办(总监办)、路达公司公务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杜绝浪费,规范公务车使用行为,确保行车安全,使公务车辆更好地为公司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公务车的调派和使用

第二条 机关公务车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确保使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所有车辆由公司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司机关公务车的调派实行派车单制度。用车人员持派车单用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并按派车单所填的时间、路线行驶。如因工作需要,中途改变行驶路线的,需通知机车主管,方可执行任务,后由用车人员和驾驶员回公司向机车主管说明原因,补办手续。未经同意出车,按用私车处理。

第四条 机关公务车一律停放在机关停车场,驾驶员不得私自开车回家停放。若驾驶员私自驾车外出停放,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五条 公司各驻地办(总监办)、工地中心实验室回公司办事人员一律乘坐公共交通车辆,凭票据报销。如确需用车,需由总经理或机车主管同意后统一调派,未经同意的后果自负。用车部门不得随意指定车辆和驾驶员。在市内用车可口头申请,经同意后,领取派车单。个人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用车的,须经机车主管同意,并领取派车单。

第六条 车辆用油以及其它费用由综合部根据行车里程统一核发。为能准确考核车辆用油量和在外执行任务时的燃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必须由机车主管复核报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第七条 公司所有对外租赁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管理执行。对外租赁的车辆需由总经理授权机车主管签订的合同方属有效。

第三 公务车的维修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做好对车辆的例行保养工作,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如驾驶员本人不具备检修技术,应即时报告机车主管安排检修。检修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必须报请总经理,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开出修理计划(维修项目和所需经费等)。

第九条 车辆实行定点保养、维修、由综合部统一联系维修厂家。驾驶员若私自送车到厂家检修或擅自进行装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负责,同时还要查清原因,追究违规责任。车辆在外执行任务发生故障须维修的,应及时告知机车主管维修项目及情况,并有同行人员证明,否则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 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驾驶员应服从公司领导和机车管理人员的安排,认真做好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驾驶服务,如无出车任务,应严格执行办公室坐班待命制,随时做好用车准备。

第十一条 驶员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清洁和完好。候派期间应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部件,并协助办理车辆保险和年审工作,确保车辆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驾驶员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说话文明。为机关领导服务的驾驶员,不得搞特殊化,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经常检查随车的各种证件是否齐全,出车在外应注意休息,选好车辆停放点,禁止停放危险地段,防止车辆被盗,被损。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见第二十二条)

第十五条 驾驶员到各地执行任务时,必须注意形象,不得向下属部门和其它单位索取财物。

第十六条 驾驶员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及时通报机车主管,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填写行车记录。用车人用车后,应在行车记录上签字,机车主管每月审核通过后才能报总经理签字报销车辆使用费,两个月不做行车记录或记录不详者,予以2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驻地车辆(含中心实验室)使用由驻地负责人安排,违规使用车辆的后果由驻地主任(高监)负责,并对驻地负责人作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各驻地车辆需离开工地使用的,用车人或该车驾驶员必须请示公司领导和机车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驻地负责人,使用人和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

第五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驾驶员季(年)度行车里程保养费用和百公里耗油量由综合部按行车记录核定,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当地交警和本单位机车主管,不得擅自处理,除构成刑事责任的以外,以交警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责任大小为依据,按比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按损失的10%处罚。因对自身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车辆行驶中损坏的,处罚20%。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按损失的10%—30%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意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驾驶员酒后驾车和将自己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及未经领导批准开车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新聘驾驶员在三个月试用期内应先向应聘单位交纳1000元交通风险事故保证金,试用期结束后退还,试用期如出现交通事故无责的不处罚,对等责任按60%处罚,全责按100%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新聘驾驶员在三个月试用期内出现2000元以上交通事故损失的(责任不分主次或无责),一律解除劳动合同。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机油、水箱水、电瓶水和刹车油是否充足,行车时应注意车辆水温、机油以及其它异常情况,如有影响安全行车及容易造成车辆损坏的,驾驶员应选择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停车带停车检查,并告知主管领导。如违反规定,对车辆造成配件套损失的,按第二十条处罚。造成人员伤亡按第二十条加倍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负刑事责任的由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专职机驾人员严禁擅自动用公司车辆(经公司总经理和机车主管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驾驶员严禁将车辆交其他人员使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进行以下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一次查实,专职驾驶员、罚款500元,擅自驾车人员加倍处罚;第二次查实,对专职驾驶员、擅自驾车人员加倍处罚;第三次查实,对驾驶员和一般工作人员除名,主任以下(含主任)降为一般工作人员,并在第二次查实基础上再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如机驾人员有特殊情况不能驾驶车辆时,应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由机车主管重新指定代班驾驶人员;

第二十四条 非专职机驾人员擅自使用本公司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并承担一切费用。对第三方造成的经济赔偿,由非专职机驾人员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在工地期间一律不准假离开工地,特殊情况须经驻地领导和公司机车主管同意。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驾驶员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公司车辆携带非本公司人员,如有违反经查实罚款500元,如造成被携带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由携带人(项目负责人或驾驶员)负责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机关、各驻办用车派车单、行车记录和车辆报修表由综合部统一制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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