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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1-02-18 14:23:1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节能风力发电(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所有组织和人员、所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所有区域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及风电公司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南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使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本单位所有时间段内所有组织和人员、所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所有区域和设备设施。

(二)一岗双责原则。落实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承担工作的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和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三)责权利统一原则。应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权力与责任对等,根据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授予相应权力,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四)能力到位原则。应将安全能力作为岗位能力要求的一部分,并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

(五)互助原则。各单位和员工有责任在发现其它单位、其他员工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时及时指出,并欢迎来自外部的安全干预,形成“人人相互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

第三条 河南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管责任和属地责任两部分内容。

(一)主管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和“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河南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向正职负责。职能部门领导对负责领域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每名员工都要对所承担工作(任务、活动)的安全生产负责。避免多头管理和管理脱节,做到“事事”、“人人”安全责任到位。

(二)属地责任。

按照“我的区域我负责”的原则,河南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所有空间区域进行属地划分,将所辖区域的管理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做到所有区域(含绿地、闲置地)、设备设施、工具、属地内人员(包括属地员工、相关方员工和访客等属地内所有人员)和工作过程在所有时刻都有负责人管理,做到“处处”、“时时”安全责任到位。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公司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河南公司各部门、各基层生产建设单位(含风电场、项目公司、项目组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到位标准,对本单位各级主管责任和属地责任予以明确,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河南公司各单位应将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程建设、安装、加工、检修、检验、测试、运输、保管、仓储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承包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条 涉及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单位,应依据本制度书面明确所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中应与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合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或修订后,应以正式文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使其及时了解安全生产职责和到位标准。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

(一)河南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定期评审,安全生产责任制所依据的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即时予以更新。

(二)河南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至少评审并更新一次。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河南公司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制到位标准,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了解和掌握各层责任制落实与执行情况。河南公司各单位应进行安全生产总结和开展评比活动。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沟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逐级沟通,确保各级、各岗位人员,特别是河南公司各单位第一经营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熟悉并充分理解自己的职责。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部门或下属单位负责人新任职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变更时,需“一对一”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沟通与说明。

(二)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员工入职或安全生产责任制变更时,需“一对一”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与说明。

(三)场(班组)长在本场(班组)员工入职或安全生产责任制变更时,需“一对一”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与说明。

(四)综合管理部应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员工岗位培训内容。

(五)各单位负责人、各类员工应熟悉、理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到位评估

(一)每年年底前,各单位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各单位各类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到位评估情况纳入河南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的绩效管理。涉及承包商的单位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安全生产部对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在河南公司安全生产例会进行通报。

(三)每年12月底前,各单位组织对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标准的全面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应纳入纠正与预防系统。

(四)各单位将各自发现的问题汇总后上报河南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二条 河南公司是全系统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侧重于定目标、出思路、谋全局,抓重点、抓大事、抓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全局的主要矛盾和重大问题,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河南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通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规范,重点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河南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应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是河南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安排部署、指导协调河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河南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标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制定河南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研究决策年度安全目标、安全计划等重大事项。

(四)督促、检查河南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各单位重大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完善。

(五)对河南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并如实向上级报告,并对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落实河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确保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到位。

(七)对河南公司拟并购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尽职调查。

(八)负责河南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河南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是河南公司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河南公司安全生产部,其职责见第五章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五条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是河南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河南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落实河南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编制和实施中长期安全发展规划,并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中,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经河南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督促、检查河南公司经营班子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河南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河南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和业绩组织考核监督。在选聘干部时,把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四)根据河南公司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配备。督促、检查分管副职做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完善河南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带头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带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展现安全生产领导力。

(六)保证河南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制定、实施河南公司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并督促、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落实。

(八)主持河南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对公司较大以下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六条 董事长对河南公司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二)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

(三)掌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思想动态,纠正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

(四)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五)领导河南公司党支部、工会、团委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检查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六)带头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带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展现安全生产领导力。

(七)指导制定河南公司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并督促执行。

第十七条 分管安全生产的河南公司领导负责协助总经理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支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五)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公司有关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布置有关单位共同完成重点安全工作,检查和部署公司系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七)组织公司系统内安全大检查,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八)按照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参加或主持公司较大以下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及时掌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九)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审批上报事故报告。

(十)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

(十一)探索研究国内外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十二)带头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带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展现安全生产领导力。

第十八条 纪检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督查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参与调查处理党员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

(三)发挥纪检监察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监督作用,为安全生产服务。

(四)带头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带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展现安全生产领导力。

第十九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国家及上级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活动。

(三)参与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并提出保护员工的建议和意见。

(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

(五)监督事故单位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条分管其它工作的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带头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带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展现安全生产领导力。

第五章 河南公司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通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主管和属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部门人员的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并对本部门来访人员的办公室安全负责。

(四)由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根据职能进行配合。

(五)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传达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指示和有关文件。

(二)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战略,将安全生产纳入公司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安全生产的方针、目标、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配合安全生产部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汇总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绩效评估。

(四)协助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五)负责公司办公区域内办公室安全、交通安全、电气安全及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公司总应急管理和总应急值班,协助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参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按照相关程序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八)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有关情况,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对外宣传工作。

(九)负责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和服务。

(十)掌握公司成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并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条件。

(十一)配合安全生产部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十二)提供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和支持工作。

(十三)落实公司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合同条款签订工作。

(十四)负责本企业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及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紧急情况下筹措应急救援所需要的专项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二)根据综合管理部统一口径和安排,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做好对金融机构的说明工作。

(三)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及其它安全费用及时到位,并监督有关费用支出的管理与控制。

(四)负责安全生产抵押金、安全生产内部罚款等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部是河南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要求,在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

(三)负责组织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并组织检查和实施。

(四)负责会同综合管理部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改进目标,计划和预算,并提交公司安委会。

(六)负责对公司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评估各单位的安全绩效,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并跟踪建议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统计分析安全生产数据,根据需要向公司安委会提供建议和支持,并对公司内各单位提供专业的安全咨询和技术支持。

(八)负责应急保障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负责牵头公司的生产安全、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等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统一协调应急保障、救援工作、信息传递、应急物资调配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监督安全控制落实到位。

(十)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一)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十二)负责牵头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结果的落实,统计分析公司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十三)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善河南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四)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在运行的生产设施、装置、装备的安全评价;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的设计方案审查。

(十五)负责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投产运行方案及生产准备组织中的安全措施。

(十六)负责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及时传递重要安全生产信息。

(十七)负责组织防洪、防汛、防冻保温、抗震减灾等生产安全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编制设备大型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技术改造方案涉及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监督国家、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的执行,严格落实基建项目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协调解决基建项目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二)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在系统内执行。组织安全日常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大隐患,督促、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组织专业分析,督促施工企业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实施工作和防震减灾工作。

(五)负责组织施工安全合同的签订及实施,督察施工作业单位落实安全费用投入工作。

(六)组织部门内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会议。

(七)收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派人到达现场。参加公司工程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群工作部门(工会、团委)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工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掌握干部员工安全生产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公司和谐稳定。

(三)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

(四)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五)做好工伤、职业病和女工权益保障、监督工作。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关心员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并就劳动场所和工作环境提出改善意见。

(六)按规定权限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事故善后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开发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负责收集地方政府所发布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地方标准及政府文件,并做到信息共享。

(三)项目前期开发阶段,负责从办理项目各项支持性文件直至项目实现核准过程中的一切安全环保相关事宜。

(四)负责开展本部门工作区域的安全自检自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五)严格监督执行项目开发过程中已签合同中的各项安全条款,发现问题隐患做到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 基层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 基层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各风电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直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强化现场管理,强化安全基础,强化安全教育,强化执行落实,保证实现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 风电场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项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保证制度的执行力度。

(三)根据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组织编制风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技术能力。

(五)建立设备检修、维护质量控制体系,做好设备维修、维护的质量控制,保证设备的健康运行。

(六)负责风电场所属车辆及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管辖设备的设备台帐,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

(八)负责风电场内安全工器具和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及校验。

(九)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严守调度纪律,牢固树立“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思想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十)认真开展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按照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十一)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

(十二)组织改善现场劳动环境和卫生条件,对影响职工健康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

(十三)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五)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驻场服务单位和外协第三方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风电场和外来工作人员共同管理工作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保证外来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职责,监督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十六)及时、如实向上一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频繁或重复发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基层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属地管理安全责任落实的要求:

(一)建立职责分工表和属地划分图。将属地管理责任清晰地分配到班组或个人,明确每一个区域、每一个设备(设施)的责任人,并挂牌标识。

(二)将分配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工作描述中。

(三)根据职责分工表和岗位工作描述建立岗位技能与培训需求矩阵。

(四)根据岗位技能矩阵制定员工培训计划。

(五)制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六)制定属地内技术和人员变更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属地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一)清楚属地以及属地周边环境情况。

(二)保持属地区域整洁。

(三)掌握危害识别基本方法,对属地进行危害识别,明确属地内风险点源。

(四)清楚本岗位的操作规程。

(五)落实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

(六)对外来人员进行身份确认,负责属地区域内人员(工作人员、承包商、来访者)的安全。

(七)对工作人员、来访者进入属地进行安全告知,确保进入属地人员了解属地区域内的危害因素和安全规定。对进入属地的施工作业,确认其作业人员是否具有准入许可、作业许可以及作业相应的资质,并对施工作业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护,确保属地内各种作业符合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八)对属地内的隐患、事故、事件及时上报并主动进行调查整改。

第三十三条 属地管理权限

(一)属地员工上级主管应对属地内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

(二)所有进入属地的作业必须得到属地主管的同意方可实施。

(三)有权纠正与制止进入属地内任何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四)有权驱逐不执行属地安全管理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属地管理要求

(一)属地员工应清楚各自的岗位职责以及岗位安全职责。

(二)属地员工或主管私自允许非本区域员工或其他人员进入属地且造成属地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危害,属地当班员工及主管负主要责任。

(三)属地当班员工对允许进入属地的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等告知和相关培训,致使进入属地的人员因非故意原因造成属地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危害,属地当班员工负主要责任。

(四)因属地当班员工对进入区域内的人员监管不力,使得工作人员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或人身、财产的危害,属地当班员工负连带责任。

(五)对于属地内违反安全规定劝而不听,阻而不止的人员,须立即向上一级直接主管反映,所造成的后果由违章者及其所在单位负责。

(六)由于属地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属地内建筑、设备、设施损坏或人员受到伤害,属地当班员工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并要主动从内部查找和分析原因,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详细的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对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属地责任交接

(一)当属地主管外出时,其工作由属地主管上级直接主管指派人员进行职务代理并履行属地主管职责。

(二)轮班交接或岗位交接后,属地职责同时移交。

第七章 基层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要求

第三十六条 班组长(值长)是本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及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控制异常情况和未遂事件的安全目标,应用风险评估和预控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采取合理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行标准化作业,对生产现场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贯彻执行安全规程规定和标准要求,及时对现场规程提出修改建议,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组织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班组安全活动,督促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并部署后续工作。

(六)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操作、检修、施工、试验等)事先的技术措施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七)对本班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协助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做好新入场员工、变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做到人人具备事故处置能力。

(八)组织开展和参加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和专项安全检查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九)定期组织本班组对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和处理。对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十)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含未遂事件)、异常情况、违章情况等,及时登记上报,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班组兼职安全员负责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为

(一)监督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对从业人员所管辖区域及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评价。

(二)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控制异常情况和未遂事件的安全目标,应用风险评估和预控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采取合理安全措施。

(三)监督从业人员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生产现场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可靠性、完整性。

(四)贯彻执行安全规程规定和标准要求,及时对现场规程提出修改建议,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组织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主持召开每月不少于两次的班组安全活动,督促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并监督执行后续工作。

(六)做好每项工作任务(操作、检修、施工、试验等)事先的技术措施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做好新入场员工、变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做到人人具备事故处置能力。

(八)协助班组长组织开展和参加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和专项安全检查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九)定期对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和处理。对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含未遂事件)、异常情况、违章情况等,及时登记上报,并协助班组长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学习领会并严格遵守企业和行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熟悉各类安全标识和危险点。

(二)接受各类安全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场紧急逃生和自救、互救常识。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明(书)。

(三)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及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有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和动作后紧急避险逃生,有责任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四)有责任立即报告所有潜在风险或紧急情况,并根据相关程序采取应急措施。发生事故,在及时处置的同时,应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会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确保各类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好安全文明生产。

(六)有权越级举报本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隐患。

(七)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单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八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九条 河南公司应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列为对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按下列层次分级实施

(一)河南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河南公司安全生产部会同综合管理部等部门进行,并作为公司各部门和全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主要负责人对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副职对各自分管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六)河南公司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结果应与相关人员的收入、奖惩、评比、职务升降等挂钩。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不到位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安全生产主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上限或提高一级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河南公司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覆盖本单位所有员工和岗位、所有区域和设备、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报河南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河南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管理制度》中“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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