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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章程(独资企业,章程)

发布时间:2014-10-18 07:41:0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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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投资方有限公司(或个人)决定在_________投资设立外资独资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 本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名称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条 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条例、规定并遵守。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规模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专项审批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公司的生产规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

第八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出资方式为_________。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投资方缴资计划: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在_________年内缴齐。缴足出资后,经会计师事物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投资方增资,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参资,或以公司自身积累部分用于再投资等形式来扩大注册资本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若要转让资本,不论全部或部分,须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经投资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本公司可与国外其它经济组织建立合资、合作公司以及在国内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长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资产。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它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_________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资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_________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______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向董事会全面负责,执行董事会议决,主持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执行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规定和一系列制度,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2.组织编制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各项经营目标和利润目标,送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和实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职工考勤、奖罚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提出公司资金筹措,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基建规划等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监督控制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

5.按董事会通过的经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年、季、月生产开发和经营进度表组织实施,负责完成量事会提出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6.提出适合公司管理的结构设想,送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订立下设部门的职责条例,聘用部门经理,报董事会备案,并按董事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决定该类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福利奖惩和提升。

7.负责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它报告,接受董事们质询。

8.按各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统计报表。

9.负责做好其它应做的经营管理工作,全权处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有关正常业务,以公司的名义签发各种文件处理董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本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遵照独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均需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分币种真实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同人民币换算以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局公布的汇价计算,合营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记账法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质出售,购入及库存情况。

3.公司资产及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交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5.公司在与其它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资、收益、负债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投资方、_________市有关部门各一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有权随时查阅当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投资方有权聘请审计师查阅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中国有关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开办费的摊销年限。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_________市经中国政府批准的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币账户。

第四十条 公司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列》和_________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提取的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应在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的利润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确定。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上一年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后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储备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参资其它经济组织需经董事会,讨论得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职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招聘职工,按_________市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_________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_________市现工资制度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方若同意延长经营年限,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在经营期满的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一致认为终止经营符合最大效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提前终止经营由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清算,清算期间如有必要,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公司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六条 清算原则。

1.对公司的资产应根据账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2.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属投资方或按经董事会讨论后一致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按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通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和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投资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签字后,并报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正式生效。

投资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独资企业章程

*********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五条公司经岳阳市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名称:****

住所:********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任他人或自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权利;

(三)有领取公司红利的权利;

(四)有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利;

(五)有增加出资的权利;

(六)有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权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获取剩余资产的权利;

(八)《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有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义务;

(二) 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 1 -

承担补交其差额的义务;

(三) 有以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

(四) 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五) 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成为股东,由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如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按该继承人认缴的出资,以该继承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多个继承人的,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转为两名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如其中有不愿意成为股东的,其股份由同一继承顺序的、愿意成为股东的其他继承人收购,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收购或志让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如继承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公司。

第三章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确定和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担保、转投资、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由股东以书面形式载明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自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后,由股东重新以书面文件确定。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营、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公司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经理

第十六条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同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四节 监事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由股东聘用。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其产生条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职权与执行董事相同,并可以同时行使经理职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可以决定对外担保或转投资数额。但是,对外担保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以转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除外)。超出规定数额或比例,监事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条款变动,由股东签署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股东签署的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签署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签署章程的股东后生效,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章 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七章 保 险

第八章 利润 提取

第九章 职 工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章 期限 终止 清算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________公司(投资者,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拟在________________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公司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投资方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六条 公司宗旨: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

第九条 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________%,内销________%。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贷款解决。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________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重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立之日即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5、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6、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7、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均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_年,连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 终止和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 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与他人的合并或分立;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1、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________人, 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由投资者推荐。

第三十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工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 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 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

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 公司每年提取利润二次。提取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

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六十二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 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

第六十六条 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 工商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根据《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第七十三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 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投资者保存。

第七十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签字。

投资者:

第四篇:外商独资企业章程样本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样本)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在__决定-------------区成立独资经营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独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第四条 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

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

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独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外销____%,内销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万美元。

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一条 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美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

第十二条 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部分根据生产需要在____年内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 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第十四条 经营期内,独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 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独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运用,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独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负责独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任期3年,经投资方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

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

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

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

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2、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

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

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 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

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

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

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

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

理。

第四十二条 独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

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独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 独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独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独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独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独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收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独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

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需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

事会和总经理。

第五十条 独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

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正常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

规定以及独资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独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

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 独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由独资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独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条 独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

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六条 独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

纪律等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 独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

由独资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独资公司有权对违犯独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

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独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

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独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

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宣,独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

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独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

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独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

质利益;协助独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

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独资公司的各项经济

任务。

第六十三条 独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独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独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独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

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独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独资公司每月按独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独资公

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独资公司期限为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投资方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限满前六个月,向

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独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

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时:

2、由于独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第七十条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

组成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财产进行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独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独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投资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独资公司匠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 独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

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

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五篇:独资企业章程(2014年新版)

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以及《顺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

(注:商事主体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也可以是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其功能是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住宅不可作经营场所,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的除外。经营场所和住所地址不一致的,商事主体应申请备案将经营场所记载于营业执照上或者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大类登记,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如从事金属家具制造,可申请为:“制造业”。或“制造金属家具”。)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责任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有限公司,股东的姓名、出资

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注: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均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七条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以下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股

东签字、盖章后备置于公司。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

(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WwW.hAoWOrD.COm)

(注:股东自行确定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具体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监事也可以设两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本公司情况填写)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不可以超过三年),由股东任命,任期届满可连任。本公司第任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注: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注:斜体字部分为注解,使用时请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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