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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2-08 07:48:3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

07级 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14021

浅谈陪审团制度

“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

陪审一词 ,英美法中称为 “jury”“acessor”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德国法中称为 “geschworence ”、“volkscricheter ”、“ehrenartlicher beisitzer ”、 “slhoffe”。这些概念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则陪审团人数越多。例如在雅典审理 aleiblades案件时大约有1501个陪审员。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波洛克认为在法国的加洛林(carolingian)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 ,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 ,推行纠问式诉讼 ,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 ,陪审制度便逐步消失。但在1000年, rurry ncede征服英国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在英国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早在殖民地时期 ,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 ,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其他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声誉。此后,美国各州宪法及美国宪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

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国家应是法国。开始于“加洛林”王朝,在中世纪时由于王权的扩张而逐渐消失。大革命时期由于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 ,再加上 18、19世纪 ,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权力来源和社会契约的学说在欧洲社会的广泛传播 ,使那里的人们对权力持有一种高度警惕的态度,同时又都将“天赋”的人权视为神圣以反对司法的独断专横 ,因此他们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征服 ,陪审制也随拿破仑的铁骑踏进了德国。由于法德两国与英美两国的法律渊源、法系的不同 ,所以两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对陪审团制进行了改造 ,最终形成了大陆法系独具特色的参审制。

二 陪审制度的本质及职能

纵观陪审制度起源和发展的过程 ,尽管两大法系采纳陪审制度的原因有所不同 ,但其在整个西方社会中经百余年而不衰 ,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这除了其具备浓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基础之外,更主要的是它的价值意蕴和精神实质,,陪审团制度的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防止司法腐败 ,实现司法公正与民主

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系 ,在陪审制度中都精心设计了法官和陪审员之间相制约的机制 ,其各自的形式虽然迥异 ,但整个核心的目的都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专断 ,保证普通公民参加审判 ,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也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同时 ,在当地社区选择陪审员也使得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为制约政府以及专业法官恣意的砝码 ,保障了人民能够成为真正的审判者。法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曾对陪审制度评价道“实行陪审制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 ,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 ,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国家存在的惟一理由就是人类生存需要以正义作为维系的手段,因此国家的目的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追求正义,而司法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权威现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具有固定的特出性,正是基于此,必须保其公正性。一旦出现腐败,后果不堪设想。培根曾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或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行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攻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参与诉讼,使得职业发福安的一切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督,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等等“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陪审的真正生命生意在于,它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中,陪审员直接参加审判,在诸多维护司法公正的途径中,甚或更为重要性的却是一种对审判活动的制约与监督,从而有效防止的民间生活经验,较之与社会环境有隔膜的法官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可以是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二)实现司法监督,保障司法廉洁

由于陪审员的社会性、临时性、个案性和非职业性,使他们能充分发挥作用,排除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审判中的长官意志和政治干扰。因为陪审员负责审理,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这就形成一种内在的民主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防止法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正如凯尔文所指出的,要影响甚至收买12个,必影响甚至收买1个人要困难得多。因此陪审有利于司法的廉洁公正。

(三)促进司法公开,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普通公民参与审判,不但耳闻木对了司法机关的运作过程,而且直接行使着司法权力,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了解。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增进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

信任程度,,强了审判机关的公信力。雅典与罗马的陪审员达400人甚至1000人,而现代的陪审团人数虽然只有12个人,但他们要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也涉及到成百上千人的参与。遴选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法制教育的过程,再加上审判过程,使得普通公民常常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以及语言的影响,这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无形中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扩大了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 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与反思

纵观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过程 ,可以看出陪审制度就是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 ,它经过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 ,曾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起的作用还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程度 ,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具体如下:

1.政治色彩浓厚

我国的陪审制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从市民与国家充分分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从饱受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土壤中走出来。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但由于长期实行集中型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没有独立的市民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阶层,在此大背景,陪审制的价值理念就注定了先天性的政治色彩。有很多学者论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良好形式。这项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是基于团结群众,维护革命政权的政治需要,也是当时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2.陪而不审

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整个社会仍然是一个相对静态的社会,尽管改革开放以后相对流动,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和市场经济不发达,使人们摆脱不了血缘和地缘的人情关系网络的影响。由于民众历来“重人情,轻法治”,故一旦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就摆脱不了人情的影响。一则是狭小的社会空间和复杂的关系网络能为被审者容易找到各种关系前来说情;二则是陪审员担心自己“得罪人”,日后不好在这个熟人社会继续生存和发展,故从实践中来看,多数陪审员只是静坐,始终不说一句话,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

3.陪审职能泛化

司法作为一个职业性很强的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故要求法官要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像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因此,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造成的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我国陪审职能并不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那样只负责审理事实问,法官负责审理法律问题,两者在原则上互不干涉,这样在制度层面避免了陪审团因不懂法律而影响法官断案。我国的陪审员职能过于泛化,陪审

员不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而且在庭审后的诉讼中,也与合议庭中职业法官具有相同的职权,既可对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发表个人意见,这势必从制度上造成了对案件审判质量的影响。无论陪审制度如何变化,都应建立在保护公民权利。公正执法的基础上。

第二篇: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观《12怒汉》有感

摘要: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其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本文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现状出发,重点分析了其在美国司法中的运作,以及对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劣性进行评析。最后,探讨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所帮助和借鉴。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起源;运作;优劣评析

引子:这学期,在刘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我们观看了电影《12怒汉》。刚开始看的时候,觉得这部片子平淡无奇,没有什么激烈的庭审场面。这一点跟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很不相像。而是出现12个素不相识的男人,他们被关在一个密闭的屋子里边。他们的任务就是讨论决定另一个与他们毫不相干的18岁的男孩是否有罪。这种陪审团制度乍看起来有点荒谬。因为这12个审判员都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根本不具备什么法律的专业知识。因此,怎么可以由这么些莽夫来断案呢?也许这正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吸引人的地方。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述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是美国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很多学者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官都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津津乐道。 陪审团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又称 “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 其职责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以及其掌握的其他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大陪审团一般由6—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审法官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审判宣告结束。也就是说法官和陪审团有着严格的分工,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加以裁定,法官负责具体的法律适用。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本文所论述的陪审团也是指小陪审团。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及其在现代的发展现状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英国在向北美进行殖民扩张时,也把陪审团制度带到了美国,并在美国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和发展。从美国的殖民革命史和建国史中,可以看到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地位和作用。从此,陪审制度在美国生根,成为美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已经历了 200 多年历史。17 世纪初期,在北美定居的英国移民把陪审制度也带到了殖民地的司法体系中,而且与英国的发展顺序一样,首先出现的是大陪审团。1635 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1641 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也建立了大陪审团。然后,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继确立了陪审团制度。随后,美国将陪审团的权利写入宪法的第七条修正案。至此美国司法陪审团制度正式确立。

在进入现代之后,美国对其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的选入问题,历史上对妇女和黑人的排斥在近代得到了很好的改变。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都是由 12 人组成,进入现代之后,美国规定陪审团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不同的情况在 6- 12人之间组成。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问题。传统的陪审团裁决必须一致才是有效裁决。现在多数主义原则也开始被采用。通过这些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相对于英国

更好的发展。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占全世界每年全部案件的 90%。尽管如此,现代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20 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 20个州。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又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等等问题。以至于在美国和各国的理论、实务界都有废除陪审团的呼声。

三、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运作

1、陪审团的作用。在美国的司法审判中,陪审团充当的角色相当于我国的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真实与否的权利由陪审团掌握。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成立的裁定权掌握在陪审团手中。陪审团制度要求每个陪审员在听完了整个案件法庭审理后,凭借生活经验和内心良知对事实做出判断。法官在陪审团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进行最终判决。法庭审理案件时,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负责搜集和甄别证据,最终由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分工泾渭分明。

2、陪审员的选择。根据美国现行法律制度,一个案件的陪审团由12个陪审员组成。案件的事实部分由陪审团认定,所以陪审团中每个陪审员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每个美国合法公民只要年满21周岁均有机会担任陪审员,这是一项公民的义务,带有某种强制性的味道。陪审员的选择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主持下进行的。法官的助理秘书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用电脑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根据案件的情况法官确定最初陪审员的候选人数,在某些案件中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在这众多的候选人中最终有哪些人入选最终的名单还需要进行陪审员的挑选,选出最终的12名陪审员和若干名候补陪审员。挑选陪审员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会在法庭现场。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会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候选人按照法官助理的指示,在法官助理的帮助下填写问卷调查表。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与所要审理的案件相关。例如在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问“你对家庭暴力怎么看?”“你是否受到过家庭暴力?”等;在关于枪支公司的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问“你有枪吗”、“你的好友中有人持有枪支吗?”等;法官和双方律师将根据调查内容对候选人进行筛选。法官也可以直接的询问候选人,例如询问候选人是否有什么因素会影响到他(她)作出公正的判断等。法官也会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陪审员候选人中排除。例如:非美国公民、有犯罪前科的、没有选举权等。列入候选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本人不适合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理由,请求不担任陪审员,例如身患疾病或看过案件相关报道已经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等。对这些理由都要求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经法官同意的可以退出。由于担任陪审员是公民一项应尽的义务,所以在法官不同意时,候选人不得擅自退出,否则可能受到藐视法庭的指控。法官将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排除后,接下来的程序就是由双方的律师对候选人进行筛选。因为陪审团的组成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胜败,所以无论控方律师还是辩方律师都希望选择有利于自己陪审员。一方律师可以对候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予以否决或保留。一般的案件,一方律师行使否决权的次数不能超过四次或五次,也就是说只有四到五次机会剔除掉不利于自己的陪审员。陪审团的组成往往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为了将不利于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候选人剔除。双方律师都要对所有的陪审员候选人的情况事先进行认真的分析。为了深入了解候选陪审员的情况,有的律师会聘请专业的私家侦探调查候的一切情况,并聘请专业心理学专家对候选人进行分析,目的就是要选择有利于其当事人一方的候选人进入最终的陪审团,提高案件获胜的机率。双方律师可以对候选人提出问题,根据候选人回答的内容来判断是否行使否决权排除掉这个候选人。律师设计什么样的问题,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问。既要通过候选陪审员的回答看出这个人对本案的倾向性观点,并且不能直接提出“候选人如何看待本案”这样的问题。陪审团确定之后,为了防止意外,还需选择几名候补的陪审员。一旦正式的陪审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行使陪审权时,就可以由候补陪审员代替。

3、在审判中陪审团制度的运作。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法官会将审判中陪审员需要注意事项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陪审员。告知陪审员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例如:不得与任何人讨论案件的内容和表达自己对本案的观点,包括本案其他陪审员,也就是说审理中这12名陪审员不能讨论案件,要求每个陪审员不受其他人意见的影响独立做出自己的判断;未经法官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法庭,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电话,其他人与陪审员非法接触的要及时报告法官,不能阅读关于本案的报纸收听收看关于本案的媒体报道等。这些规范都是为了防止陪审员受到外界或他人的干扰影响独立判断。一般情况下,陪审员也不能单独的与法官会面交谈。如果要与法官会谈,也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场。陪审团由全体陪审员选举产生一个“团长”,作为协调和组织者。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影响陪审员判断的独立性。在世纪大案“辛普森杀妻案”中的陪审团就是被隔离的。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法院指定的酒店里,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纸、看电视收听广播节目等,以防受外界对案件报道的影响。当陪审员听完整个庭审过程后,陪审团就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陪审员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初步形成一项裁决意见,然后再交陪审员们投票表决。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陪审团相同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就可以形成最终的裁决。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全体陪审员一致通过,全票同意才可以认定被告谋杀罪名成立。陪审团是如何讨论以及如何形成最终裁决的过程都是绝对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决生效后,陪审员也不能将案件的讨论过程透露出去,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最终宣告判决时,陪审团团长宣读裁决结果后,法官还会逐一询问每位陪审员的意见。如果这时有陪审员反对,并且反对票超过4票时,裁决就将无效,陪审团就需要重新审议。

四、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劣评析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确立之初,就伴随着许多质疑的声音。陪审团制度给美国司法资源带来极大的压力,陪审制下的陪审团成员的选择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都是一项庞大开支,都是需要纳税人资金支持的。陪审团制容易引起旷日持久的诉讼,这与现代社会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相背离。一旦陪审团至始至终不能达成一致裁决,那么这个陪审团就要被解散,对于这个案件重新组建新的陪审团,庭审程序重新进行一次。这无疑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陪审团制度的司法成本很高。并且陪审团成员都是来自非法律行业的普通民众,他们面对复杂的案件时很难像专业的法官那样,准确理性的进行判断,非常容易受到巧舌如簧的律师的误导作出错误的判断。对于这一点,两千多年前苏格拉底曾一针见血的批评到:“做鞋的就该去做鞋,杀猪的就该去杀猪,他们凭什么来做法官行使裁判的权利?”美国法学家们对这项制度的攻击已经达百余年之久,有人称陪审团制度为“美国司法制度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一种费用昂贵而极易偏离正义的游戏”。这种质疑在二十世纪末辛普森杀妻案审判之后达到了顶点。但是美国几百年来坚持陪审团制度不是没有道理的,虽然该制度运作的司法成本很高,但该制度的优点也是很明显的。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具有不少相对的优势:

1、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总体上传承了一种美国式的对抗的、民主的法律文化。签署《五月花号公约》的清教徒大都是英国清教中的激进派,他们不满英国国教的种种行为和做法,希望在北美大陆能够建立宗教宽容和自由崇拜上帝的社会。这从内心产生的便是一种反抗的精神,这种精神被后来的英裔殖民者所继承。在独立战争时期这种精神发展为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要求民主的内心夙愿。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使这种民主、对抗的精神渗透至政治、法律乃至每一个美国民众的内心,逐渐形成了美国民族的一种文化传统。美国陪审制度就是在这种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其深厚的文化底蕴有着内在的契合性。

2、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使民众更崇尚法律,更崇敬法官。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使美国的法官面前有了一道屏风,法官站在了一个相对“真空”的位置。首先,法官不需要对每

个案件的是与非做出一个明确的定论,这样一来法官就不用面对民众和媒体所施加的道德方面和舆论方面的压力。如此一来,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可以说法官有点类似于英皇的角色,所有的命令都是从其手出,到出现问题时有具体的大臣承担,英国有“国王不为非”,法官也可以有“法官不为非”,这样使法官的形象更好,进而人们对法律则会更加崇敬。其次,陪审团由于人数的多数性及不确定性,使得行贿不易进行。最后,美国法官在陪审团制度下主要的作用是引导和服务于陪审团的,故法官类似于一个服务者的地位,或者更贴切的说是一个类似于旁听者的身份。如此,法官更容易贴近民众,使得法官的权威更平民化。

3、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具有促进立法的的造法功能。 在美国有的州法律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作出判决的时候,可以作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裁决。但是,现实中很少有法官这样去做,法官往往是承认陪审团的意见,并努力为一些决定寻求合理的解释。因为陪审团是由广大人民群众中随机的人组成的,它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间的一种道德准则,而法律如果违背这些基本的道德准则的时候它是很难被执行的。美国的法官很尊重民众的道德准则,在陪审团作出决定后,法官都是努力在为判决寻求合理的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立法、造法的功能。

4、美国的陪审团具体负责案件的事实审理,而由法官负责案件的法律审理。在美国,陪审团具体负责的就是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只有当陪审团认定该人有罪的时候,法官才具体负责对此任应该科以怎样的罪名和处罚,法官并不具体认定案件的是与非。如此明确的分工,使得对于每个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定都具有理性的基础,以免发生法官独断专权,且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实现。

五、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陪审制度可以说是美国司法制度的要害或者灵魂。美国第三任总统——美国《独立宣言》的撰稿人杰斐逊说过:陪审团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它的意义及留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一是有助于遏制司法腐败。如果审案由法官一锤定音,那么行贿的对象就是明确的,因为法官也是人,不能指望所有的法官都是包青天。而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只能主导法庭辩论和定案后的量刑。断案的是陪审团,法官无权干涉。那么要想行贿只能行贿于陪审员,而陪审员是从平民中随机挑选出来的,直到开庭,控辩双方才知道谁是陪审员,陪审团也才知道要开庭的是什么案子,等你搞清楚了陪审员的来龙去脉,案子早已审完。况且,在陪审团期间,是不可以与外界接触的。重要的案子,连离开陪审团室都要有法警陪同。可以说,司法腐败在陪审团制度下,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二是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毁坏了。陪审团制度规定,陪审团员中,有一人持否定意见,这个案子就不能判决。这样做可能带来审判效率不高,但它绝不会出现冤假错案。而一次次公正的判决,带给人们的信号就是,审判是公正的,判决结果是不容质疑的,因而极大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三是有助于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分析近年来我们的涉法涉诉案件,原因无非是审理不公,让当事人不服,多次不公正、不严肃的判决结果,使当事人对法官甚至对审委会失去信任。陪审团制度则可以较好地解决审判不公的问题。陪审团的成员与案子没有任何瓜葛,同时他们又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不同于审委会,审委会是特定的人群,与法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极容易造成当事人的不服,甚至认为他们串通一气。而陪审团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他们的组成是不确定的,是和当事人一样的普通人,他们能够(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HAoword.Com)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案子,结果自然会比较公正,其结果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解决了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既然信任、接受,又怎么会上访呢?四是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参加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特别是在讨论判决的过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动、最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审员从一

个个具体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规定了什么?他为什么违法了?怎样才是不违法的?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在我们正处在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审团制度的做法、意义无疑对我们是一种极好的启示。

六、结语

可以预见的是,陪审团制度并不会因为其出现的劣势而招致废止,它必将在争议中不断前行,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价值,吸收其中所蕴涵的民主、正义、分权的理念,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改革我国目前流于形式的人民陪审员制,使人民陪审员制更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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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3班

姓名:李晓平

学号:20144101001385

第三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

法学院刘学斌2014417461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

----------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

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有了一些了解。首先我要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做简单的介绍,然后间的分析一下英美陪审团制度的缺陷和优点,最后是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陪审团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完善和发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制度在美国陪审团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通常由23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做钥匙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和物证,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一旦做出决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受办案。另一种是小陪审团通常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犯罪行为。

通过自己的分析和查阅的相关资料,我对陪审团制度做出了简单的利弊分析,陪审团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

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还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防止了其他

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

3.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人民陪审

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

4.促进整个人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陪审团制度下,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

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整个过程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陪审团虽然有以上的优点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于:

1.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个人知识和民众意识,并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过高。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打不

成一致意见,倒是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总价了成本。

通过对你以上从以下几点说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多我国的借鉴价值。首

先,要在制度上保障。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在我国世纪审判中没有发挥出拥有的价值,只是流于形势。所以要在制度上保障人们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力。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分享和限制法官的司法权。第二,就要加强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权很难做到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进项制度改革,模仿英美创建陪审团制度,陪审员分享司法权,而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从而促进司法的独立。第三,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快我国的法治化建设。陪审制度是一所免费的学校,陪审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的精神,更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总之,取他人的长处,补自己的短处。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

长处,。吸收他们公平,民主,权力制约,公民权利保障的理念,来改善我们的人们陪审团制度,使该制度名副其实,切实发挥真正地价值。

第四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

法学院刘学斌2014417461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

----------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

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有了一些了解。首先我要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做简单的介绍,然后间的分析一下英美陪审团制度的缺陷和优点,最后是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陪审团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完善和发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制度在美国陪审团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通常由23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做钥匙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和物证,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一旦做出决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受办案。另一种是小陪审团通常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犯罪行为。

通过自己的分析和查阅的相关资料,我对陪审团制度做出了简单的利弊分析,陪审团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

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还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防止了其他

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

3.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人民陪审

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

4.促进整个人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陪审团制度下,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

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整个过程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陪审团虽然有以上的优点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于:

1.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个人知识和民众意识,并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过高。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打不

成一致意见,倒是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总价了成本。

通过对你以上从以下几点说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多我国的借鉴价值。首

先,要在制度上保障。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在我国世纪审判中没有发挥出拥有的价值,只是流于形势。所以要在制度上保障人们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力。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分享和限制法官的司法权。第二,就要加强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权很难做到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进项制度改革,模仿英美创建陪审团制度,陪审员分享司法权,而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从而促进司法的独立。第三,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快我国的法治化建设。陪审制度是一所免费的学校,陪审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的精神,更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总之,取他人的长处,补自己的短处。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

长处,。吸收他们公平,民主,权力制约,公民权利保障的理念,来改善我们的人们陪审团制度,使该制度名副其实,切实发挥真正地价值。

第五篇:美国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两百多年前,美国的开国先父在制定宪法时补充了《权利法案》,以保障普通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有关陪审团的规定在宪法中出现了三次。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除非大陪审团提出公诉,否则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誉罪的审判;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以上说的是涉及美国联邦法律的案件,因此要由联邦陪审团审理。美国法律包括联邦和州两套系统,如果是涉及州法律的案件,由各州根据各州宪法,组成自己的陪审团审理。大多数州给予刑事案件的被告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对于某些民事诉讼,各州给予原告和被告双方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但无论是在联邦法庭,还是在各州法庭,被告都有权放弃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而要求由法庭审理。美国的陪审团可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则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陪审员的挑选过程*

那么,什么人可以做陪审员呢?华盛顿特区高等法院的资深法官迈兹说:“根据美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被传唤到庭的陪审员人选应该具有代表性,以体现法庭所在社区人口状况。也就是说,法庭在从任何一天被传唤到庭的公民中挑选陪审员时,要使其反映当地人种的组成、经济状况的差距以及种族的不同。因此,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全国各地的法庭和行政人员要采取特别的措施,确保被传唤的人包括最广泛的人群,从18岁的年轻人到老年人,人选应有尽有。”为防止歧视,法庭要确保这些人以随机抽样的形式挑选,只要没有犯罪前科,精神正常并有能力断案的成年人,都可接受挑选。公民一旦接到传唤,就必须到场,因为这是美国法律规定每位公民必须做的。

除非得到有关方面的同意或有特殊理由,否则必须履行接受传唤的义务。纽约州的海伦·哈德70高龄,也受到传唤。她说:“有一天,法庭打电话通知我到纽约的一个地方作陪审员。我说自己70岁了,当陪审员恐怕不合适。他们说,年龄大不是正当理由,如果你不来,我们就派人接你来。最后,我还是自己开车去了。到了那儿以后,律师和当事人在一间屋子里谈了很久。最后,一位律师出来说,不需要我们效劳了,因为嫌疑人已经认罪。”

律师要从接受传唤的人当中,选出他们认为最合适的陪审员。迈兹法官说,法庭有时会传几百人到法庭,然后再从中进行筛选。他说:“法官首先欢迎他们接受传唤到法庭来,指出这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并对他们的服务表示感谢。之后,法官会简单介绍案情。比如,他会告诉陪审员,这是一起政府起诉某人偷窃车辆的刑事案件,或是一起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法官告诉被传唤的人,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律师以及法庭会向他们

提出一些问题,以确保刑事案件中被选上的12名陪审员或民事案件中被选上的6名陪审员会秉公断案,而且对政府、被告、原告没有任何先入之见,他们在听取所有证据之前不做任何判断,彼此间能合作顺利,最后做出符合法律的公正判决。”

*陪审员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部门雇员南希已经数次做陪审员,最近一次是2014年5月。当时,一位女士到法庭上告开车撞她车子的一位男士,并因修车耽误三个工作日而要求得到赔偿。南希说:“当时,受到传唤的人来到法庭后,双方律师向我们提出问题,如果谁认识当事人,就不能成为这个案子的陪审员。最后,12个人被选上。审讯持续了一天,我们坐在法庭上,听取原告和被告双方以及各自证人提出的证据,然后我们到另外一间屋子里进行审议,以确定这位男士是否有罪,以及如果有罪,他应该向这位女士提供多少赔偿等。最后,我们一致做出这位男士有罪的判决。”陪审员在断案期间,不能向包括自己家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透露有关案子的任何情况,陪审员的审议是保密的。如果陪审员被发现行为不当,将被剥夺陪审资格。另外,陪审员在审议过程中私自离开,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今年2月,在一起谋杀案中担任陪审员的一位妇女在审议过程中跑到墨西哥度假,使法庭的审议推迟了一个星期。她度假结束出现在法庭时,法庭判她7天监禁,并施以罚款,同时下令她从事40小时的社区劳动。

*陪审员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各州法庭一般不需要陪审团做出一致判决,但在联邦法庭,如果判决不一致,陪审员就要重审,直到做出一致判决为止,因此,有些复杂刑事案件的审讯可能持续几个月。

德克萨斯州律师康莱德解释说:“hung jury是不能做出一致判决的陪审团。比如说,刑事案件要求12名陪审员做出一致判决,但最后的结果是9名陪审员认为被告无罪,3名认定有罪,因此被告就可能再次接受审讯。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常常发生,只占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

如果陪审员始终不能做出一致判决,法官就要宣布“失审”。“失审”的意思是在做出判决之前审理就告结束。在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后,出现陪审团悬而未决的情况是非常令人遗憾的,这样就造成未来某一时候再审,或有关各方乾脆放弃诉讼的后果。另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况是jury nullification。

马里兰州检察院培训部主任多恩律师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他说:“jury nullification的意思是:陪审团宣告被告无罪,虽然证据表明被告的确是有罪的。这也许是因为陪审团不喜欢有关法律或提出的指控。根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一旦陪审员宣告某人无罪,一切就成定局,因为不能就同一指控做出的宣判,对某人进行第二次审讯。这是jury nullification和hung jury 的不同之处。如果出现hung jury,陪审团说,我们无法做出一致判决,他们可以重新挑选陪审员,并对案子进行重审,也许重审时会做出一致判决。而如果出现jury nullification,

陪审员宣告某人无罪,案子就到此了结了。”

正因如此,人们担心有些陪审员会利用jury nullification而不顾法律事实宣告某人无罪,以期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或其它目的,因此对陪审团制度提出异议,同时也对陪审员能否不受外界干扰秉公断案的能力表示怀疑。

*陪审团制度是否应继续下去*

下面这个案子曾使人们对陪审团秉公断案的能力提出疑问。1954年夏天,俄亥俄州发生一起杀人案。当时,怀孕四个月的玛丽莲·谢波德太太在家中被人杀害,她的丈夫谢波德医生被控杀害了自己的妻子。虽然他一再申辩说,有人闯入他家中,杀害了他的妻子。但是,在俄亥俄州的法庭审讯时,由于陪审员在审议此案之前受媒体大量诋毁性报导的影响,因此判定谢波德有罪。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6月6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8比1的多数推翻俄亥俄州法院早先的判决。判决指出,当地媒体的诋毁性报导影响了陪审员的判断,使谢波德案没有得到公正审理。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时,谢波德医生已经被囚禁了10年。法院同年重审此案,陪审团宣判谢波德无罪。但是,此时的谢波德医生已经家破人亡,心力交瘁,四年后就病故了。谢波德太太被害时,儿子理斯·谢波德只有7岁。理斯·谢波德为讨回父亲的清白,于2014年向俄亥俄州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得到索赔,但没有告倒俄亥俄州。

理斯·谢波德表示了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失望。他说:“我认为陪审团仍应继续实行下去,但是它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小的社区内。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个制度重新进行研究,因为大量恶毒的宣传有可能激化公众的情绪,从而把一个人置于死地,并错误地处以死刑。”

但是,马里兰州检察院的多恩律师认为,虽然陪审团制度有很多地方仍待改进,但总的来说,它的利大于弊。他说:“陪审团制度是自由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它使公民有权对向其他公民提出的指控做出判断。在是否继续实行陪审团制度问题上,各种看法都有。有人提出由专业陪审员断案,也有人建议由三名法官小组或一位法官决定某人是否有罪。虽然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要求我们有举证的责任,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必须得到12个陪审员的全部同意才能定罪,但我还是倾向这种做法,因为它保证政府权力不被滥用。”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点:

第一,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工作,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可以增强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和爱国心。在美国,新移民入了美国国籍,有几方面好处:美国对公民的保护显著优于对非公民(包括合法永久居民);公民比非公民更容易就业;享受公民才能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享有选举权被选权和作陪审员的权利等。所以新移民被遴选作陪审员,心情上是高兴和兴奋

的,认为自己也被美国信任,有了参与司法工作的权利。一位参与过四次陪审工作的华人,撰文介绍自己的经历,结论写道:“我以获选陪审员为荣,在陪审中获益匪浅。希望华人们都能了解这一制度,不要放弃当陪审员的机会。”

不过华人新移民当陪审员的相当少,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英语水平不过关。参与陪审工作,英语必须完全过关,因为讨论分析案件只会日常生活用语是很不够的。除了英语,还需要对美国的社会情况和风俗习惯等都比较熟悉,否则也难胜任陪审工作。二,新移民忙于为谋生而奔波,担心充当陪审员影响自己的生意或工作,经常想方设法找出理由推辞掉。

第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因为是在美国公民中广泛征集陪审员,而参与陪审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接受法官“活的法律教育”,所以实行陪审团制度对美国的法制建设,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可以防止法官偏听偏信,独断专行,出现误判错判;也可以堵塞某些行贿受贿的途径,防止某些贪赃枉法现象。陪审团是临时组成的,一个团只负责审判一个案件,审判完就解散;陪审团人数较多,审判期间又与外界隔绝;诸如此类的制度规定,使行贿相当困难。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陪审团制度对美国司法的公正与廉洁,确实起过重要作用。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第一,遴选陪审员的条件问题:美国不准医生 .律师 .教师等职业的人士担任陪审员,这就排除了许多有知识有才能的人。再有,前面讲过,由于陪审工作津贴不高,许多高收入的人不愿意作陪审员,这样,事实上就又失去一大批有知识有才能的人。其结果,陪审员主要来自一般平民和收入较低的人群。这些人,法律知识水平和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相对来说是不高的,影响进行裁决的水平。

第二,由谁遴选和如何遴选陪审员?有的西方国家(如英国),遴选陪审员是从候选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样选出,弊端较少。美国不然,是由法官和两造律师挑选。有些富人便花大钱聘请“高明”的大律师(实际上是老奸巨猾,经验丰富的“讼棍”,这种律师最会钻法律漏洞,经他们辩护,可以把重罪变轻罪,把死罪变“无罪”)参与遴选陪审员,其结果陪审团的构成变得有利于花大钱的被告,而不利于花不起钱请“大律师”的受害者。辛浦森杀人案就是十分明显的实例。辛浦森是黑人,被非裔美国人视为本族裔的“英雄”,从情感上就袒护她。被杀的辛的前妻和她的情人都是白人。经辛浦森所聘大律师的“努力”,陪审团12名成员换来换去,最后为黑人9名,西语裔1名,白人2名。这样的构成就使得陪审团内存在一种不公正的种族歧视情绪,这是辛案刑事审判所以荒唐的重要原因。

第三,“一致通过”原则在审判复杂案件时,往往行不通。因为案情复杂了,分辨案件的性质和罪行轻重的程度就比较困难,会有不同看法,甚至严重分歧。何况陪审团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有人思想固执,听不进别人意见,喜好坚持己见,那就更难一致通过。所以许多国家的陪审团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不是“一致通过”原则。这样就很少有“挂起来”的现象。

第四,陪审团的裁决是“最后判决”,除非程序有问题,不得上诉。这条规定显然不合

理。美国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水平实际上并不高,为什末他们的裁决就是“最后判决”呢?真正的法制,应当一切服从法律,如果陪审团的裁决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应允许上诉。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做法各不相同。德国的陪审员是辅助法官判决,因为德国舆论认为法官的专业水平比陪审员高,应当以法官为主进行审判。加拿大的法官对陪审团意见有否决权,并且可以对陪审团陈述自己的意见,要求陪审团再审议。美国只许法官向陪审团讲解法律条文,不许用自己的意见影响陪审团,理由是尊重陪审团“自主判决”。

第五, 陪审团制度有利被告。由法官直接审判,原告 .检察官只要凭证据说服法官一人,就能定罪;而由陪审团审判,原告 .检察官就必须凭证据说服陪审团12人才能定罪。后者当然比前者困难,也就对被告比较有利。所以虽然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要求陪审团审判,但事实上原告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很少。

第六,陪审团制度有利富人。陪审团审判的费用是很高的。由陪审团审理时,律师的出庭费一般是一天2014美元左右,诉讼两星期就要花两三万美元律师费。如果诉讼旷日持久,仅律师费就可以使人倾家荡产。如果被告方官司打输了,法官还可能加重对被告的量刑,因为进行陪审团审判,政府也要花更多的费用。所以,不是富翁富婆不敢轻易要求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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