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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论文【精品多篇】

发布时间:2023-10-25 10:40:1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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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论文【精品多篇】

法务会计论文 篇一

(一)法务会计师如何识别企业信息化流程与内控存在的问题

信息化环境下实行的是流程化的管理,通过优化流程结构,业务流程与过去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的影响最大。例如,信息化环境下,通过整合从采购到付款、订单的获取到发票的开出等不同职能部门的业务,形成了集中、单一的数据库,简化和压缩了过去跨部门的审批流程。在这种情况下,手工环境中用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许多审计线索在信息化引入后消失了。此时,如果信息化管理中没有实施有效的控制,未经授权的业务就有可能进入系统而不被发现。信息化环境下的数据高度集中于电子数据处理部门,如果没有适当的控制,可以很便捷地浏览、拷贝、删除和篡改,风险极高。如果企业未能制定或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以保障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性、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可能导致系统数据表字段录入内容错误或记录时间滞后。如果企业对录入或审批岗位的职责缺乏控制,且数据库设计未能完全满足数据完整性约束,可能导致系统数据表字段录入内容错误或缺失。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模块上线时,如果财务、物资等业务模块基础数据录入不正确,可能导致系统数据表字段录入内容错误。如果超级用户(或系统操作员)的权限配置不合理,没有对应的日志等机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按相关业务部门的意图删除业务数据,可能导致系统数据表记录条数不全。此外,如果企业采用自行运维方式(特别是运维部门和某重要业务部门同属一个领导分管时),相关业务部门可能篡改业务数据,导致系统数据表字段内容错误;篡改供应商、分销商和客户等业务模块静态基础数据,导致系统数据表记录内容违规;篡改计算规则方面的业务模块静态基础数据,导致数据表计算结果错误。系统的内控功能是否恰当有效,数据关联关系是否合理正确,都将直接影响到系统输出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上述这些内部控制及运作流程存在的问题是信息化环境下法务会计师在鉴定会计数据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如果其自身对这些流程及知识点不熟悉,就很难对鉴定对象的电子数据进行识别,从而不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最终完成。

(二)法务会计师如何适应企业的ERP软件

信息化环境下的ERP系统一般都是采用商品化的软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复杂配置,甚至还要经过适当的二次开发。软件功能与企业需求的契合程度,从国外引入的软件对中文界面以及中文数据的支持程度等,都将影响财务会计软件的正常运行。此外,ERP软件上线之初,用户使用的熟悉程度较低,可能导致业务处理差错率较高、系统数据表字段内容错误等风险。根据ERP的应用规模,可以将其划分为多地点多组织ERP和单地点单组织ERP。多地点多组织ERP一般针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发,也被称为大型ERP,主要适应集团下属众多公司管理集成的需要。大型ERP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实施对象的业务种类也比较多,内部核算关系复杂,一般集团公司的ERP项目属于大型ERP项目的范畴。大型ERP项目包括项目组、企业相关部门,还包括其他相关企业,难度较大,其流程再造涉及到相当多的部门,且力度较深。单地点单组织ERP主要面向中小企业,适应单个组织应用ERP的需要,也称为小型ERP。中小企业的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工程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多中小企业对于自身的ERP项目都给予了相当的重视。资料显示,未来几年内中小企业信息化市场将以ERP应用为主导,我国中小企业对ERP的需求是巨大的。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应用的ERP产品较多,代表性的有浪潮、Oracle、SAP、用友、金蝶和金算盘等厂商的产品。尽管这些ERP软件都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数据结构及程序设计,但在相关操作细节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在科目编码上,用友软件采用的是“定位定长法”,而金蝶软件采用的是“不定位定长法”。两种方法各有其优点与缺点,法务会计师如果不对这些细节深入了解,在获取的鉴定对象是电子数据时,就会出现很多代码错误,导致数据采集不成功。另外,国外的ERP软件与国内的ERP软件在审查线索的设计上也存在差异。像SAP的软件,对于相关的会计凭证或账簿的修改,都要留下痕迹,而国内的很多ERP软件,对于会计凭证或账簿都有“无痕迹修改”功能,如果法务会计师采用同样的思路及流程去检查国外和国内的ERP软件,就很可能出现对软件的检查风险。

(三)法务会计师如何挖掘与分析大数据

“大数据”是当下最时髦的IT行业词汇,随之而来的数据仓库、数据安全、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围绕大数据商业价值的利用逐渐成为行业人士争先追捧的利润焦点。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换言之,如果把大数据比作一种产业,那么这种产业实现盈利的关键在于提高对数据的“加工能力”,通过“加工”实现数据的“增值”。以往大数据通常用来形容一个公司创造的大量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而提及“大数据”,通常是指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即通过收集、整理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挖掘,进而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最终衍化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未来,数据可能成为最大的交易商品。但数据量大并不能算是大数据,大数据的特征是数据量大、数据种类多、非标准化数据的价值最大化。因此,大数据的价值是通过数据共享、交叉复用后获取最大的数据价值。由此可见,未来大数据将会如基础设施一样,有数据提供方、管理者、监管者,数据的交叉复用将大数据变成一大产业。据统计,当前大数据所形成的市场规模在51亿美元左右,到2017年,此数据预计会上涨到530亿美元。面对海量的大数据,法务会计师如何从中挖掘到与司法鉴定对象相关的信息,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另外,在现代的大数据中,更多的是非结构化的数据,传统常用的量化分析方法难以派上用场,亟待设计新的数据分析方法。

二、信息化环境下的障碍探究

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法务会计师在我国尚是一个新兴的职业,还没有完全适应传统的手工会计舞弊检查,就被动地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其遇到的障碍不言而喻。

(一)手工环境下思维与方法的刚性依赖

当前的法务会计师或司法会计鉴定人,大部分来自于职业会计师界,接受的大都是传统的会计教育,尽管已经身在信息化的浪潮中,其生活也受到了信息化的冲击,但职业操作上很多仍然停留在手工会计的思路阶段。这一方面受制于专业知识更新的效果,另一方面更多的是受到传统思维刚性依赖的影响。用手工环境下的检查思维模式去鉴定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信息系统,自然是很难应付,更不能指望鉴定出优质的结果了。

(二)与信息化相关的司法鉴定法规与指南的建设不足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界还没有一部与信息化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2010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正式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20100-2010)中,没有专门针对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司法鉴定作出相应的规范要求。2013年1月,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整合了全国司法会计鉴定优质资源,遴选业内相关学者和鉴定实务专家,组建了《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专项课题组,并列入“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批准编号为12SF135032)。经过大半年的研讨,形成了《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已于2013年7月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网上。但综观这份司法会计鉴定规范,仍然是针对传统的手工会计资料,没有涉及到信息化环境下的特别要求,尤其是对被鉴定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的检查。

(三)法务会计师自身团队建设的不足

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杂志1996年调查结果显示,在全美20个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根据相关调查统计,截止到2007年1月,在美国至少有82所大学开展了法务会计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在我国“,法务会计”还是个新生事物。近几年,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相关的高等院校也逐渐设立了法务会计方向的研究,但到目前为止,中国法务会计的实际运用还有待开发,作为一种职业,还没有被全社会完全认可,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才也比较短缺。以湖南省检察系统为例,全省有10000多名从业人员,检察官6000多人,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只有80多人。因此,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法务会计内容、服务领域等方面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积累上有很大的差距。

三、法务会计师如何检查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舞弊

面对信息化和大数据带来的鉴定对象的会计变革,法务会计师要检查出新型的会计舞弊,必须从以下几个角度追求应变:

(一)以参数分析引导会计数据分析

在信息化环境下,参数是系统控制实现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模块相关参数的测试成为会计检查的首要和关键因素。这使得检查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也节约了前期准备时间。信息化环境下的系统参数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全局级(Globalleve)l参数、组织级(Organizationlev-e)l参数和模块级(Moduleleve)l参数。全局级参数也称为集团级参数。该参数适用于集团及其所属的所有公司及部门,引领着集团ERP实施的全过程与全范围,如ERP中的用户管理权限设置等。该类参数一般比较少,但稳定性强。一旦该参数被设定,集团及下属的所有公司都必须执行。该参数的设计权限在集团ERP的最高层。组织级参数也称为公司级参数。该参数主要针对集团下属的每个公司进行有针对性的设置,如ERP中的会计期间设置等。该参数的影响范围主要是集团下属的某一个公司或组织。该类参数一般也不多,一旦设定,不会轻易修改。该参数的设计权限可以是集团ERP的最高层,也可以下放到集团下属公司的ERP管理层。模块级参数主要是针对ERP中的某一个模块进行的基础数据设置,如ERP中的总账录入控制设置等。该参数是对应ERP模块实施的基础资料。该参数的设计权限可以是集团下属公司的ERP高层,也可以是该模块的具体管理者。在ERP环境下,为了实施有效的控制,存在着数以万计的参数。在实际工作中,法务会计师需要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目标和重点,有计划、有重点地筛选出不同层次的关键参数进行测试与分析。表1列举的几个参数分属不同的类型。

(二)以寻找系统“断点”作为突破口

所谓“断点”,是指本应连续的事物发生了中断,本应集成的系统没有集成,本应存在的控制产生了缺失。信息化环境下,ERP本身设计为一个高度集成化的信息系统,通过不同的功能模块集成了企业的所有供需过程,对企业运作的供应链结构实施了全面的管理。ERP的控制参数就像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控制面板”,通过面板上不同的参数组合与配置,实现了ERP内部的绝大多数信息系统控制。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出现所谓的“断点”,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将会导致系统的断点。1.ERP的实施经常是分阶段、分模块进行的。由于未能实施某一ERP产品的全部模块,将导致模块之间的信息流动出现断点,即所谓的模块不集成带来的系统断点,可能导致相关子系统数据表记录时间和内容不一致。2.企业有可能部署或整合多套来自不同厂商的ERP产品,还有可能将ERP与其他的信息系统集成起来。当ERP与核心业务流程未有效集成,系统流程就存在断点,需要人工操作,可能导致系统数据表字段内容错误、记录时间滞后。3.ERP实施过程或运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控制参数配置不当,或者未有效启用,将导致某一控制的缺失,产生大量的系统性纰漏。这种控制的缺失称为控制上的断点,是另外一种类型的断点。断点的存在给信息化环境下的司法鉴定工作带来新的思路。通过关注和查找这些断点,往往能找到司法鉴定工作的突破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出台与信息化司法会计鉴定相关的法规及细则

在信息化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及法规的建设方面,可以借鉴国家审计署的做法。2004年,由审计署牵头,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9月20日了《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GB/T19581-2004),并于2005年1月1月开始实施。该标准通过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规范,克服了我国上百种、一千多个版本的财务软件数据交换的障碍,实现了各业务信息系统间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2007年,为了适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审计署启动了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的新国家标准修订工作。2010年6月3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财经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第1部分:企业》(GB/T24589.1-2010)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该标准在继承2004年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的基础上,依据新版《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技术更新,扩展了标准适用范围,内容进行了体系化完善,并对市场主流软件产品开展了标准符合性认证。GB/T24589-2010是对GB/T19581-2004标准的修订,并形成了系列标准,包括:企业会计、行政事业会计、总预算会计、商业银行会计四个部分,同时加大了对数据采集的要求。该标准的出台及升级,迎合了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并对相关的ERP软件实行准入认证制度,大大方便了审计中对会计数据的采集工作。标准升级之后,主流ERP厂商及财务软件公司一般都提供了各自的符合国家标准GB/T24589-2010的数据接口。目前已经通过国家标准GB/T24589-2010认证的产品如表2所示。

(四)适当借助于外部专家的力量

法务会计师在组成司法会计鉴定小组时,可以适当借助于外部的专家力量。毕竟司法鉴定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宽,尤其是在信息化环境下,基于集成化的核心管理思想,被鉴定单位的信息系统也是一个高科技的集成系统,法务会计师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当然,在借助于外部专家的知识与力量时,必须设定好司法会计鉴定规划书,让外部专家参与由法务会计师主导的司法会计鉴定,而不是出现喧宾夺主的场面。为避免这一场景的出现,就要求法务会计师必须懂得信息化的基本知识,避免在司法会计鉴定规划中出现瞎指挥的现象,同时也能理解、领会外部专家的专业指导与辅助,从而高质量地完成对信息化组织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五)对新型数据挖掘与分析技术的及时引入

传统的数据挖掘技术只是解决了如何从大量的结构化数据中按照相关条件采集数据的问题,但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更多的是表现为非结构化数据。不方便用数据库二维逻辑表来表现的数据即称为非结构化数据,包括所有格式的办公文档、文本、图片、XML、HTML、各类报表、图像、音频、视频信息等。如何快速、准确地从来自非结构化数据源的大规模文本信息资源中提取符合需要的简洁、精炼、可理解的知识,这就涉及到文本挖掘技术,这是目前正在发展的一种技术,相关的挖掘方法及软件也在开发与设计之中。作为司法会计师,在了解传统结构化数据挖掘技术的基础上,更应该追逐非结构化数据的挖掘技术与方法,为将来的大数据分析与鉴定做充分的准备。

四、结束语

法务会计论文 篇二

法务会计所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作用现状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模式下,在诉讼程序中专门设立了处理会计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充当法官的助手,以其会计专业知识来弥补法官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当法务会计人员出庭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和结论时,必须能够接受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参与到法庭调查中,才能有资格参与到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环节中。

2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主要应用

2.1法务会计人员作为鉴定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鉴定人身份的产生一般有3种主要方式。

①接受民事诉讼中其中一方的委托而形成;

②由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③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强行指定。因此,由以上三种方式产生的法务会计人员所出具的证据支持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之一,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2.2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的另一个身份即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制度的一大突破,其职能主要体现在:

①对涉案民事诉讼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询问;

②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鉴定人进行询问。

3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1服务领域狭窄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进行案件的受理,因此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关心和涉及法务会计这一服务领域。尽管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仍存在其公信力不高,说服证明力差,业务量不多,执业标准缺乏等弊端。因此,我国需要从理论层面上来推进法务会计的证据支持研究,进而制定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鉴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供给,逐渐提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力度并扩展其运用范围,擢升法务会计专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中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2有效认证制度缺失

传统司法会计鉴定一般都很少涉及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和鉴定制度,其诉讼证据支持和业务操作范围标准基本空缺。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鉴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不够。除此之外,对于如何帮助当事人计算损失赔偿范围和鉴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也不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的专家认证制度,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充实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同时,应广泛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社会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民事诉讼的司法援助,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3民事诉讼成本制度的滞后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仍然沿用传统的使用原则,没有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诉讼成本的提升使得很多正常的诉讼案件无法进行,司法效益得不到保证。相关部门要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成本制度,取消立案时的诉讼费用标准。同时建立起律师费转付的制度,鼓励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民事冲突。必要时,还可以建立诉讼保险制度,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诉讼成本控制到最低水平。综上所述,法务会计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应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能够给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和执行民事诉讼程序提供有力的司法帮助。

法务会计论文范文 篇三

(一)虚假出资问题的界定

1.虚假出资的概念

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实际收到的股本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而谎报已达到规定,或者注册资本的构成不实。《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成立需要在发起人、股东缴纳了全部出资或将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出具证明,才能凭此证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虚假出资的方式

在虚假出资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虚假证明文件指的是伪造、变造的验资证明文件,大多虚假出资都是用虚假证明文件来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或者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南特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特公司”)在出资时公司的出资人李某就是通过两次的会计造假转换资本,将本来没有资金的验资账户,在验资的时点达到公司设立的要求,成功地欺骗工商登记机关审查过关。李某虽然经营南特公司,但由于没有出资,所以公司的合法财产归“真正股东”所有,李某不能享有公司原有的股权,而应该以经营者身份衡量李某的报酬问题。

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比较

抽逃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基于个人目的从公司将其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回,其中借贷验资也是抽逃出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动机往往是以最小出资额达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挪作它用而并非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诈骗。南特公司“过桥借款”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为完成公司注册而进行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

(二)会计事务所在会计造假中的责任

1.会计事务所验资业务

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是鉴证业务的内容之一,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验资风险,制定完善的验资计划后,执行验证程序最终以验资报告的方式反映验资结果。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固有的风险,鉴证业务旨在提供合理保证,在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过程中可能因为验资资料有限,审计范围不全导致验资结果不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平和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南特公司的过程中履行到了审计的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要求在验资的时点存在相应的资金留有在验资专户,而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确实存在700万、500万的资金,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及时发现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是由于验资业务自有的缺陷造成的,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包括“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其中××年×月×日代表的就是时点数。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虚假出资的情形,只要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并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条———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如带说明段的验资报告),即使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与企业实有的资本额不相符合,也不属于虚假的验资报告,但构成虚假出资。这种虚假的出资主要表现为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在接受验证时的实有资本额。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一次验资时郑某确实出资800万元,在第二次验资时,李某通过财务造假转款入自己的验资专户,在验资的时点出资确实到位,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五条指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进行验资审查,提供了验资报告,在验资环节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事务所审计业务

(三)财务造假涉及的税收问题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账外账偷税,吞噬国家税款是纳税人特别是商业纳税人偷税漏税最为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南特公司在经营中以预付款名义转入公司,再冲销原账面的预付账款,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帐外,导致了偷税行为。

二、法务会计在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运用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和法律相结合的学科,弥补了现代审计功能的不足,同时有利于对法律纠纷的实质作出评判。它是一种介于一般会计与审计之间、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兴的特殊专业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接受业务委托、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出具意见报告等。

(一)会计证据

取得会计证据是反映特定会计事实及因果关系、证明具体利益关系及属性的资料,其对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有关键的意义。会计证据主要来源会计资料,包含表内数据和表外数据。关于财务造假资料的收集,法务会计需要取得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经济资料。如果有公司舞弊的情况出现,无论舞弊者如何隐藏、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法务会计在财务舞弊案例中的运用是界定舞弊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南特公司成立时出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就是整个案例的基础,投资协议是否合法,在投资协议中李某和郑某的出资比例及公司成立的相关约定是本案例中的关键。在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法务会计还需要收集其公司从出资到经营期间的财务资料、每一笔资金转账的完整记录、李某和郑某在公司成立时约定出资比例的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时的相关信息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同时还需要南特公司客户、供应商资料等。这些是鉴定南特公司虚假出资和财务造假的必要资料。

(二)会计证据识别

会计证据多种多样,按按照证据来源包括内部会计证据、外部会计证据和现场形成的会计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品质分为品质良好证据和品质恶劣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会计凭证证据、会计账簿证据、会计报告证据及辅助会计资料证据。在本案例中的品质良好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遵循了相关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反映了在验资时点南特公司的验资情况。而南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就属于品质恶劣证据,其财务报告是转移收入、隐瞒收入得到的结果,没有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单一的会计证据缺乏待证内容,其在证明待证事项的书证意义受到限制,在此案例中不仅要研究南特公司的财务资料,还要结合乙公司的相应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证据的可靠性,加大会计证据的证明能力。

(三)检验和论证

会计证据的检验可以采取核对法、比较法、计算法。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核对每笔货款收入和现金提取是否分别在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反映,并列表汇总,注明内容依据,由被鉴定单位确认盖章,进而进行比较金额差异,计算相关金额;论证的重点应当是援引会计制度规定,提出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和轨迹。对南特公司案例的论证应该重点界定其在验资环节和隐瞒收入的违法行为。在验资环节要鉴定李某和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检验乙公司账户的进出情况,证明李某与乙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为虚假出资。而在隐瞒收入环节需要检验南特公司的相关账户的进出情况,特别是预付款的记录,证明李某在经营期间确实通过财务舞弊隐瞒收入和税收。它不仅要运用检材证明能力假定和检材证明力假定对被粘贴展示的检材的有效性进行常规论证,还要对列表内容的真实性和核对方法的可靠性进行简单的论证,为结论的可靠性提供保障。

(四)本案例相关结论

第一,由于李某虚假出资不应享有公司股权,实际股东只有郑某。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李某应该按照经营者的标准来分配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额4:6。原公司在股改决定的股份分配决定是有效的,因为经过了郑某同意,但是李某的股份应该归郑某所有。股改完成后南特公司5120万股的总股本中,4500万股应该属于郑某,剩余的620万股由李某和其他四位高管持有。

第二,负责南特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环节完全按照审计准则进行,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不用负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年鉴中没有发现南方公司财务造假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相应的职业过失。

第三,李某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多次进行财务舞弊的活动,从验资环节到前期经营隐瞒收入,都对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带来了负面影响,违反了《会计法》等的规定。

法务会计论文 篇四

(一)法务会计用于指出案件的侦查范围和方向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查证市场查询和举报线索后进行工作的。法务会计人员对查询出的或是得到举报的涉及侵权的线索相关的牵涉到的会计资料进行查证之前,要先全面详尽地分析和研究权利人自己发现或举报的侵权线索。法务会计主要从两种途径得到相关的会计资料:一是查证侵权嫌疑单位的会计资料;二是查证与案件相关的嫌疑单位或个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来的会计资料。执法部门通过法务会计得出的这两方面就可以缩小范围,缩小查案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二)法务会计技术用于找到和解决案件的关键突破点

首先,法务会计人员可以运用自己的技术手段判断涉嫌侵权赔偿的损失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内,然后得出结论来进行下一步。其次,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利用鉴定技术从账面或是凭据上留下的客观证据,调查和分析嫌疑人实施侵权所采取的作案手段和方法。再次,法务会计人员运用鉴定技术可以查明法务会计鉴定账证查证的重要内容,也是知识产权侵权案客观事实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嫌疑人知识产权侵权的起始时间和获利的时间以及损失金额。最后,法务会计人员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基础上,一直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分析,对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应当负责任的一方进行确认,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究应当负责任一方的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鉴定结论用于为案件公诉、审判提供证据

法务会计主要是要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作证提供客观的、专业的意见。一般来说,法务会计调查研究最后的结论是对相关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描述、说明、分析的报告书。而这份报告书也就是法务会计在帮助知识产权侵占案的法庭作证上的应用,为案件提供了专业的证据和建议。在协助查办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方面法务会计的鉴定技术起着特殊的作用,越发地受到关注和重视。而在协助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损失案件的同时为了适应新案件新特点,法务会计要将一些侦查策略应用到协助案件中,这样就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首先,法务会计人员在协助侦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要运用鉴定技术,将案件的证据证明和鉴定技术结合起来,对于对那些容易在证据上产生变化的具有明确线索的案件,要更加仔细的查证涉案的材料;而对于那些没有明确线索的举报,账务查证是首要进行的。其次,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犯罪活动越发变得跨部门、跨地域,遍布各个领域,甚至共同犯罪的情况也不断增加,各个行业人员也出现串通的“蜂窝煤”犯罪现象。现在的检察机关应该摒弃过去的那种只靠自己的单线的作战方式已经不能及时地将这些犯人绳之于法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该与其他各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例如,工商、审计、税务等部门。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运用自身独特的鉴定技术协助查办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也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配合默契,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并且,由于现如今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有些时候不能直接从表面的账目或是资料上表现出来,变得越来越隐秘,很难发现漏洞,因此,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全面地检查和分析,重视从账外搜索或是捕捉信息,找到所查部门所做的假账存在的疑点,从而解决问题。

二、法务会计用于处理公益诉讼和会计假账问题

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国有财产而进行的国家检察机关、社会公益团体以及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对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公益诉讼主要划分为行政公益和民事公益诉讼。由于国家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并不存在行政或是民事诉讼功能而是代表公益权力惩治犯罪,并且其中的公益团体和个人仅停留在道德层次来关心公益而并不是从义务角度出发的,大多以私利为重,并且大多公益诉讼对于成本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由于公益诉讼需要一定的成本所以大多情况下,启动公益诉讼的人很少。而且由于公益诉讼是以维护国有资产为目的的,因此,只有既有会计背景又有法律背景的法务会计才能做这项工作,因此,对于法务会计这一公益诉讼的主体的重新建构也是十分必要的。随着经济世界化以及全球化和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企业利用会计人员做假账的情况也日渐增多。这个时候,兼有会计和法律两种背景和能力的法务会计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上市公司会计假账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还需要改进很多有关结构治理方向的地方。会计假账问题可能会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产生商业贿赂和腐败是一个对于全社会都有公害性的政治法律问题,严重的甚至会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我国会计假账问题不仅涉及到了会计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基于这两点因此与法务会计就有着紧密的联系。现阶段,国家机关对我国会计假账问题的治理都没能改变使用相对自由的行政治理的习惯,自始至终都没能形成系统化、严肃化的司法治理机制。因此,为了解决会计假账司法治理的自由化这一现有的缺陷,法务会计在面对现在的会计假账问题时要严肃认真的进行研究和思索,形成一套系统化、严谨的司法体统,有针对性的解决会计假账问题,拟定一些新的法律条款,法务会计人员也要努力建立一个真正的会计司法机构,为形成权威、专业、高效化的会计假账司法治理机制而努力。

三、法务会计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

法务会计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方面也起着重要的协助作用,法务会计人员利用他们特有的会计技术,在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事人起诉之前的时间内,法务会计需要为诉讼做好准备写分析报告,对于案件产生的因果原因进行分析推导,收集事实资料,对于资料中出现的专业术语进行翻译,将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然后要评估当前面临的诉讼的风险,最后要制定诉讼的策略。由于民事或是行政诉讼会需要大笔资金介入,如果己方败诉,当事人将会损失一大笔金钱,因此,法务会计人员要非常慎重地评估当事人要承受的诉讼的风险,把风险降至最低,还要在诉讼前估计一下诉讼可能会需要的成本和可能会获得的收益,看当事人是否可以承担风险,是否值得诉讼。如果在当事人愿意承担风险或是已经把风险降至最低后依然提起诉讼,那么法务会计人员就要借用专业知识对搜集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帮助当事人的代表律师或者是当事人分析已有的对己方有利的或是不利的地方,并判断起诉的地点,起诉的法律依据,起诉的缘由,起诉的赔偿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最完美的诉讼策略,为胜诉创造条件。在决定上诉之后,法务会计人员就要为庭审做好充足的准备。首先,法务会计人员协助完成庭审要用到的法律文书。例如:法务会计人员要分析出通过诉讼后己方会获得多少的资金赔偿,并通过诉讼书体现出来,也可以在答辩的状书中对当事人所述事实和不合理的损害赔偿进行否定和抗议争辩,也可以在分析当前情况后有理有据的话,可以协助当事人提出反诉。其次,在法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由于受到法务会计人员的帮助,都互相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和其掌握的相关证据,这样就可能在双方当事人考虑到事实情况后达成庭前和解。近年来,由于法务会计的介入和调解,在不经过法庭这一步而是通过私下的调解而得到完美解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越来越多。再次,在到达法庭审理这一阶段时,由于法务会计人员本身具有着相当强的专业素质和财务技术以及在庭审前也做好了十分充足的应对准备,这使得法务会计人员在面对质询时可以对答如流,也可以对己方有好处。这阶段的法务会计人员要用法律方面的专业术语去解释和表达财务会计方面的事务,这也对法务会计人员来说是个挑战。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要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之处,这样一来既对案件的清查提供帮助,也为己方的胜诉提供了证据支持。在法庭审理这一阶段结束之后,法院会得出结论。如果遇到当事人对于审判结果不满意的情况的话,法务会计人员这时也要帮助分析和判断是否需要继续上诉,再次上诉是否会对结果产生影响,是否会对己方当事人有利,在分析结束后,最后可以帮助当事人做决定。法务会计人员如果在再次的资料审查或是分析中发现出现了裁决证据不足,或是存在假证,或者是裁决不公这类问题都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再次上诉来寻求司法救济。经济类的犯罪案件是带有“经济”这个独特的标签的,这就决定了这类犯罪案件如果违背了经济活动规律、财务会计制度和一些经营管理制度的话,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在侦查这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财务会计事实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些内容正是法务会计人员在这些案件中不可或缺的原因。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依据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运用一些会计方面的技术等,对获取的线索进行分析和调查,帮助司法侦查人员通过分析出的结果更快地解决案件。

四、结语

法务会计论文范文 篇五

财务会计是一门理论性、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它一直是会计专业的主干课,它的特点是紧扣企业财务制度,系统讲解企业会计核算知识。财务会计知识体系庞大,尤其是随着近几年会计理论和会计制度的改革,内容越来越丰富,这些都给学生学习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集中理论教学中,教师的教学方法单一,单独就基本理论、基本方法根据制度加以解释,常常是满堂灌,对于没有任何感性认识的学生而言,很难想象教师“所言为何物”,直接导致教学效果较差。

二、互动式教学法如何在财务会计课程中进行应用

(一)进行教学方案的设计。

财务会计课程知识点多而杂,并不是所有的财务会计知识都能采用互动式教学法进行教学,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哪种知识适合使用传统教学方法,哪些知识适合使用互动式教学法,值得我们深入地进行思考,为了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我们将互动式教学法应用到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中时需要进行教学方案的设计工作。要做好教学方案的设计工作就必须做好学生的需求分析。上课前应对学生的整体情况以及需求情况进行分析,据此来安排教学内容,同时告诉学生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安排,希望学生给予哪些支持和配合,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

(二)根据教学方案运用互动式教学法进行教学。

互动式教学法强调: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在授课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学会正确思考以及学生之间互相影响、引导、启迪,通过学生之间的相互讨论和交流,为其营造一个相互合作的学习环境,共同完成对新知识的理解、掌握及应用。互动式教学法有多种类型,具体分为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多维教学法等。

1、案例教学法。

20世纪初,哈佛大学创造了案例教学法,即围绕一定教学目的把实际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供学生思考分析和决断的案例,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方法。案例教学法本身源于管理教学,会计又是管理的一个分支学科,自然离不开案例教学。这种方法直观具体、生动形象、环环相扣、对错分明、印象深刻、气氛活跃。当前多数高等院校的会计教学都采用了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内容具体,理论与实际结合紧密,容易为学生所接受,在实践过程中取得较好效果。在授课过程中,每个章节都可以穿插案例,使用案例教学时可以说明学生需要掌握的情况,要求他们分析案例提出的问题,针对有关问题先进行讨论,然后由各小组推选代表发言,教师的指导要重点放在引导学生寻找正确的分析思路和对关键点的多视角观察上,而不是用自己的观点影响学生。教师对案例分析总结,不要对学生讨论结果下结论,而要对学生们的分析进行归纳、拓展和升华,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2、讨论教学法。

讨论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其优点在于能更好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促进学生灵活地运用知识。心理学认为,人的思维永远是从问题开始的,活跃在新的有趣的问题亟待解决之时。爱因斯坦指出:“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所以,教学中应抓住学生容易生疑的知识点设计互动问题。讨论时先把讨论的目的和方法向事先分好的小组作出说明,先在小组成员间互相交流,可以有意设置正反两方,在争论中寻找最优答案,最后由各小组总结讨论时获得的各种想法。这种方法主题明确,条理清楚,探讨深入,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

3、多维教学法。

多维教学法就是指在教学中教师多角度、多系统地激励、开拓学生思维,着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概括、判断和迁移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采用多维教学法,可以突破定向、单向思维式,使学生思维的角度灵活多变,思维的效度深刻巩固。采用多维教学法,教师可以把现有定论和解决问题的经验方法提供给学生,让学生指出优劣加以完善,还可以有意设置正反两方,在争论中寻找最优答案。在这种教学方法中,我们主要培养学生的质疑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对于成型的理论要敢于质疑,而不是全盘的接纳,这样可以使学生在学习的同时多加思考,同时也能培养其创新能力。这种方法课堂教学气氛热烈,分析问题深刻,自由度较大,但要求教师必须充分掌握学生基础知识和理论水平,并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具有较高的分析把握能力。

(三)对互动式教学效果进行反馈和总结。

“互动式”教学法是根据教学要求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自主探究、合作探究,从自己的世界出发,用多种感官去观察、分析、体验、感悟,从而获得对世界的真实感受,让学生在生活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获取知识、培养能力、发展思维,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始终是获得知识的主体,其更加主动地参与到教育教学活动中。为了鼓励学生参与教学,了解教学效果,应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每周收集学生的学习信息,并在次周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讲课时必须实时地从学生的眼神和表情中获取反馈信息,最敏感的反馈点有两个:眼神和表情,当发现有异常反馈时,应及时调整讲课节奏,使学生从内心与你互动起来,跟着你的思路走。

三、互动式教学法在财务会计课程中应用时需注意的问题

(一)教师要对互动式教学的内容有较好的把握。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互动式教学要求教师有较强的驾驭课堂的能力,要让学生围绕教学内容互动,避免出现淡化主题的现象,还要求教师能够预见教学互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免在教学中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教师在教学设计时也应该考虑到互动式教学的内容与课程其他内容尤其是前后章节的关联,努力实现教学内容间的巧妙衔接。

(二)引导和鼓励学生参与到课堂中。

互动式教学效果能否成功取决于学生参与的程度和效果。采取互动式教学,应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讨论和发言过程中,允许学生犯“幼稚与可笑”的错误,教师要对学生充满信任和理解,要鼓励学生随时提出问题,甚至可以打断教师讲课,教师不能不耐烦或拒绝回答学生的问题,当学生有不同观点和不同见解时,教师也应虚心接受。这样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动,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把教与学的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让两者相互作用,相得益彰,和谐发展。

(三)将互动式教学与其他教学方式和手段结合使用。

法务会计论文 篇六

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凭证、账簿和各类统计资料。除此之外研究的对象还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类存货和企业的固定资产这些通常作为物证出现。在法务会计现实应用的各个领域之中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具有更广泛的应用空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失计量。

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避免不了会碰到这样或者那样的赔偿案件例如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工伤医疗赔偿、或者各种侵权类赔偿等等。企业在案件中可能扮演着赔偿方或者被赔偿方的角色法律赔偿的根据是由损失数量的多少来决定的法务会计可以利用会计专业知识提供令案件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之诉讼支持。法务会计在国企诉讼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还可以为法官查清案件真伪提供有力的证据。法务会计还可以总结国有企业在管理制度上面的不足使管理层便于纠干讨失。

2.诉讼替代。

国有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的费用一般都很高因此企业一般都选择比较低廉的成本来实现民事调解和仲裁团。法务会计人员能使诉讼各方充分认清自身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寻求更理性的利益诉求方式减少被动的盲目的诉讼请求带来的更大损失。

3.内部舞弊审查。

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内部舞弊案审查中一样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强调证据的准确性和证明力通过科学的合理的方式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舞弊案在国有企业中不是日常性的案件处理不好会起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要谨慎从事才行。

4.合规性审核。

与管理和财务会计不同法务会计关注的方向不是法律而是侧重会计资料的合规性需要提供具有很强证明力的材料才行从而归避法律给企业造成的风险确保国企经济利益的实现。

二、法务会计在国企应用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法务会计在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不完善,尚处于初级阶段,国有企业在运用法务会计保障单位自身利益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合理选择方式。

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河以借鉴的经验不多所以不同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类型选择自己的方式。小企业可以与中介机构合作,中型企业可以考虑从财务部门临时抽调员工来完成。大型的国有企业则需要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部来解决和处理相关事务。由于相关事务的高度专业性法务会计部需要配备专业的律师来协调问题和解决问题。

2.建立完善的企业法规。

法务会计可以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来帮助企业应对诉讼法律事务池可以帮助企业找到日常会计资料中不合规的会计风险漏洞帮助企业完善会计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使国有企业会计行为始终运行在正确的法律轨道上。

3加强人才建设。

法务会计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学科应对的事务往往没有参照的标的对这方面的人才要求特别高。既要求具备会计和法律的综合知识又要求具有有效的灵活的调查能力还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修养。所以必须重视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国有企业内部法务和外部法务运用打下扎实的根基。

三、结论

本文对法务会计在中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促进法务会计发展的若干建议加强法务会计人才才队伍建设,强化法务会计和法律之间的有机配合与协调。针对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中的应用管理的作用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并指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所在。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

法务会计论文范文 篇七

法务会计是什么?它能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法务会计的诠释,国内外学界颇有纷争。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

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

(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

(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

(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

(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

(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

(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

(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三)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

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二、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生源大战序幕的拉开,增设新专业竞争加剧,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各类高校纷纷创立“国内学历教育+国际执业资格教育”、“国内学历教育+国外学历教育”(2+2或3+1、3+2等)、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的“2+2”或“3+1”、本学科“创新人才基地班”、“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实践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胆改革和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其职场竞争力和职业迁移能力、扩大就业适应性。可以尝试借鉴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

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

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

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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