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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4-11-21 09:22:5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目录

正文

第一篇:法律毕业论文题目

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研究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立法缺陷的研究

关于反倾销应诉的若干问题

关于购房人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海上承运人过失免责的思考

关于精神损害纳入行政侵权赔偿的思考

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的法律探析

关于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的法律思考

关于确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我见

关于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我国行业组织法律完善的思考

关于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思考

关于行政垄断问题的思考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注女性犯罪,维护社会和谐——论网络文化与女性犯罪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国外离婚扶养金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启示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忠诚义务探究

好意搭乘者伤害的民事责任

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现状及其法律规制

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浅探

环境污染转嫁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环境政策中的生态难民保护初探

集会自由权研究

间接正犯基本理论探析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简论沉默权

简析现代社会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刑事法律防治对策

教唆犯性质之省思

金融危机应对措施的法律思考---以罗斯福新政与美国救市方案的比较为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思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科索沃独立对传统民族自决理论之冲击——试以民族分离权而论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浅析

老年人再婚的法律问题研究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问题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两岸婚姻方面的法律区际冲突及解决

两大法系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和对比分析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

两大法系关于合同成立之比较研究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浅析

略谈古希腊法定继承中女子继承制度

论“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设计与司法践行

论“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论《唐律》中的宗族主义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适用 论案卷排他性原则在行政处罚听证中的适用 论罢工权

论报复性侵犯隐私权的犯罪

论被告人认罪程序的利弊与发展

论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辩诉交易的刑事诉讼程序构建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制度的完善

论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私权保护

论城市小商贩的生存权

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论出资形式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大学生兼职法律权益保护

论地震后房屋按揭贷款的风险负担与风险控制 论电子货币环境下的反洗钱措施

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控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论法治的人文精神——以法律功能的社会实现为视角 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与联系

论犯罪中止

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论夫妻的忠实义务

论夫妻离婚后子女的监护问题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附随义务的界定

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非民事责任承担

论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

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法律保障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论古罗马契约制度

论股东派生诉讼在我国的适用

论故意犯罪定义的完善

如需以上论文,请联系qq1549984848

第二篇: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范文参考

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

摘要: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相比,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本文首先对被害人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特征,接着分析了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配置状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状况及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措施,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权利配置 问题 保障

abstract: compar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the victims of the crime has the right to decline, in the procedural law on the protection les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accused a proper balance to be reasonable, become the general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paper first defines the victims and to analyze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then analyzes the allocation of the rights of foreign criminal status of victims, on this basis, analysis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al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lack of problems in the final combined proposed measures to further improve in order to want to strengthen our protection of victim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keywords: crime victim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onfiguration issues

引 言

由于法制观念的演进和人权思想的发展,原来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客体地位的被告人一跃成为刑事司法的中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完备,这是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表现。但是与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在有些时候,被害人只有告诉人的地位,甚至在诉讼程序中被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问,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护被害人和重视被害人的权利问题,产生了重新探讨的必要。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为此,本文就有关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讨,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请你支持:WWw.HaOwORd.COm)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诉讼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直至后来成为犯罪的起诉者。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命运。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称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与加害人相对应的称呼。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学界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著名学者康树华认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 。

而学者汤啸天则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

综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认定一个人是否刑事被害人,应当首先看其被侵犯的权益是否合法权益,也即其权利和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2)必须是直接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直接,则将受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人排除在外,如被害人的近亲属,其因为犯罪行为心灵上也受到了创伤和打击,同时可能伴随着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物质损失,但是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3)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从范围来看,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还包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即单位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的思想和制度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首先从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角度讲,当公诉无力或不能时,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利于让被害人通过亲眼目睹审判的公正,缓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消解犯罪这一矛盾源所带来的冲突主体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法制和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感。最后,从被害人实质权利保护的角度讲,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只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过刑事程序的运作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有效避免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最后执行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这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有之意。

第三篇:法律毕业论文格式规范

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的至上性,即作为人民意志的宪法和具有最高的权威。但是,在家走向化的过程中,一个强有力的政党的权威又是必不可少的。xx在建党八十周年讲话中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把十二亿多人的力量凝聚起来,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前进,必须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否则,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四分五裂,不仅现代化实现不了,而且必然陷入混乱的深渊。这是近代以来中国发展的历程得出的结论,也是分析许多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或创新使执政党既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核心作用,又不至于蜕变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集团,这是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方仁人志士共同探讨,但并未很好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一尝试性的探讨,以就教于各方。

一、 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需要执政党的政治权威

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并伴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的开始阶段,政府扮演的仅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治变革发生于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同时担负着民主化以及发展、稳定等多重任务。其任务的艰巨性和操作上的精巧,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政府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因此,中国被迫同时也是必然地走上了一条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本来,限制政府权力是法治的出发点和基本内涵,但我国的法治建设则要将限制政府权力与维护政府权威统一起来,从而增加了制度设计的难度。但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执政党在这种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中所扮演的角色。

众所周知,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理论,党在整个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居于最高的领导地位,它应该而且必须领导国家政权。因此,如果说中国走的是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那么实际上这个政府就是党抑或说是党领导下的政府。在法治建设中维护政府的权威本质上是维护执政党的政治权威。

政治权威是一种使人们信从的政治力量,它集中体现在个人或某些集团身上。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政治权威的出现标志着人类从蒙昧到文明,从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近代以来,政党取代其他传统政治力量领导政治生活,成为政治文明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据统计,在当今世界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中,除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严格的君主制或政教合一体制而无政党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着政党,实行政党政治。①对于努力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党。因为,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现代化过程本身就是利益机制的调整过程,而法制的现代化从理念来说是强调一套民主、公正、自由和法的至上性的观念体系,在制度上则是要建构一套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的制度体系。其与中国传统的观念体系和权力格局的矛盾与冲突,要比经济领域的改革来得更加激烈。而且,随着这一进程的推进,原有的社会政治机制逐步丧失了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而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会政治机制来维护新的政治秩序。强有力的政党与有效的政党制度,无疑是这种新的社会政治机制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维持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的中坚力量。程燎原、江山二位学者在研究了法治与政治权威的关系后,指出了政治权威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作用,即阐述或传输法治理念;制定法律和调适法度;循章守法和监督法律的施行。①看来中国法治建设不能没有执政党的政治权威。而实际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正是凭借自己的执政地位和政治权威,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她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二十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和政治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第四篇:法律毕业论文提纲

题目:xxxxx

一:序言

提出我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无证人出庭作证既怪异又正常的现象。为引入正文作铺垫。

二:证人出庭之现状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证人作证的义务。引用.齐文远.姚莉.邹斌:<<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中证人出庭作证现象之稀少作为本文论据之一,表明这种现象之严重。 三:证人缺席的危害

证人缺席将使法律真实偏离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将损害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1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真实性 ;2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证据未被替换,最初提出的证据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系同一物。引用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3剥夺了合法的质证权利。

四:证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诉讼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的健全是诉讼活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执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过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现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寻找答案。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解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背景下进行——这是本文的主要论点。 1 我国法律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证人出庭的规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 各诉讼主体的实践意志也在妨碍证人出庭

五:对策

1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2 针对各自诉讼角色的不同制定响应的法律措施促使证人出庭

第五篇:有关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法律论文写作

注:本论文题目由http:// 网整理与发布 概述法律论文涉及经济法、民法、国际法、法学理论、司法制度、国家法、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的内容,是法律科学研究工作的记录和总结。撰写法律论文旨在通过对各种案例的研究分析,不断总结法律方面的经验教训,得以及时发现并弥补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使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得以扩充和完善,同时也有助于推进法律制度的改革,推进法制化进程,并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产生重大影响。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还可以使作者具有突破性的法律观点、学术成果得以发表和传播,供他人分享借鉴、相互学习,有助于扩大作者在业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法律论文的分类

法律论文分为民法、经济法、国际法、行政法、刑法、国家法、宪法、法律理论、司法制度

法律论文所包含的部分

一篇完整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包含诸多要素,是一个有机整体,传达着作者的学术观点。一般而言,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比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的要求要远远来得低,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具体部分上,两者是一样的。做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必须首先明白其包含哪些部分,再开始写作也不迟。

我们总结本站的写作经验后,认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一般包含以下几部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其中第十项:英文参考资料及其汉译,并非必要项目,很多学校都是不要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似乎各大高校均要求学生能够提供英文参考资料及其汉译,以表明文章的学术性。

第一、论文题目

第二、论文摘要(中英文)

第三、目录

第四、前言(绪论)

第五、正文

第六、结语(结论)

第七、注释

第八、参考文献

第九、致谢

第十、英文参考资料及其汉译(各高校要求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电大、函授、专升本、党校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一般要求没有这么严格,但是也基本包含:论文题目、中文摘要、前言、正文、结语(结论)、致谢等项目,因此也必须谨慎对待,不可疏忽。

法律论文选题和内容

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引起注意:

第一、格式正确。在自考的论文答辩中,每年都有好多的考生所写论文格式错误;

第二、观点前后一致。不能前后观点冲突;

第三、自圆其说。

至于是否属于冷门的问题,我觉得你不必过于紧张,冷门应该更有空间,更值得研究。学术领域相对来说还是很自由的,没有那么多“不好”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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