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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代表发言稿(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3-21 05:08:3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向纳税人代表述职述廉材料

向纳税人代表述职述廉材料

尊敬的各位代表,下午好!

在年底这么忙的时候把大家请来参加我们地税分局述职述廉会,耽误了大家的工作,我表示非常抱歉,我想,如果今天的会,能使我们地税部门工作效能提高、地税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增强,能使我们税务人员把维护纳税人权益、为纳税人服务转变为自觉行动,那么大家就不虚此行,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要达到的目的。

现在我将分局基本情况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分局组建于2014年10月,现有正式税干九人,都是专科以上学历,平均年龄不到40岁。党员8名(一名预备),全部获计算机等级证书(一级6人、二级1人、三级2人),有6人获中级以上职称。分局内设三个股(综合股、管理股、征收股),主要担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780户纳税人(企业户381户、个体户399户)的税收和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

分局组建九年来,累计组织税费6亿多元,年平均增长30%。先后获得青年文明号、省标准化分局一级单位、人民满意基层分局、岗位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六好”基层领导班子、市级文明单位等称号,去年,我分局率先获省现代化分局先进单位。取得这些成绩,离不开组织的领导,离不开分局同志辛勤工作,更离不开广大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和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在此,我代表开发区分局向各位代表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我将分局2014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代表作一个汇报,敬请批评指正。

一、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开发区经济发展

按照“目标敢想、困难敢拼、工作敢干”的要求,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地税开发区分局主动肩负起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任务,努力在困难形势面前发挥地税职能作用。今年共组织收入2.2亿,同比增长23%。其中:完成税收收入1.65亿元,基金费0。55亿元。另外,今年全市地税组织收入入开发区库2。12亿元,占财政年计划44。12%,为开发区经济发展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围绕精细化管理突出创新

坚持以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专业化管理为手段,创新管理内容和方式。开展税源调查;委托社区对房产租赁业税收进行管理;与国税、工商联系,强化税源巡查,实施票表比对;进一步规范餐饮娱乐、服务和运输业的税收管理,促进堵漏增收;认真抓好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扎实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加大缓欠税款的跟踪力度,到期及时组织入库;开展社保费扩面、强基、增收工作;完善门市开票工作规范;进行网络税控试点和推广运用;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开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为规范印花税申报,对印花税进行清理。

三、 继续加强现代化分局建设。去年,针对省市局现代化分局

建设五年规划,分局明确目标,奋力拼搏,于2014年初成为第一批被省局授予省级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之一。今年,我们继续围绕目标,将现代化分局建设做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将各项工作形成常态,按季自我监测,自我整改。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检查了税干的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四、加强班子建设,提高班子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分局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点,先后组织学习了《科学发展观观重要论述》、《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等文章。分局始终发扬优良传统,坚持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学习,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班子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增强了班子战斗力、凝聚力。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障税收中心工作开展。教育广大干部树立大局观念、全局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上级部署。加强干部队伍的政治学习, 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六、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分局以现代化分局创建为契机,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优化美化办公环境,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税法宣传区、“绿色通道”等,申报期内安排业务骨干带班和领导巡查,帮助解决纳税人遇到的涉税问题,提高申报纳税的效率和成功率。今年,分局继续将 “网上申报”扩面和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申报工作做为工作重点,目前网上申报户达188户,每月申报税款占总税款的80%;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已达77户,均走在全局的前列。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行同城通办、直报核缴工作,以电子税票代替纸质税票,目前已办理直报核缴17户,提升了征管的效率。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全局深入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重温党纪条规,筑牢思想防线。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教育税务干部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意识,保证税务人员廉洁勤政、恪尽职守、敬业爱岗,维护地税形象。深入落实中央第十七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一岗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深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将重要行政权力作为动态公开项目,将决策、执行、结果进行动态公开。教育全体税干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不以权谋利,避免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2、积极做好行风评议工作。分局分别召开了分局长办公会、全体职工大会,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行风建设的重要性,研究部署了分局行风建设工作,采取了市局特邀监查员监督制度。积极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主动汇报工作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今天在此召开述职述廉座谈会,旨在听取广大纳税人、地方政府的意见,为今后

工作提供保障。

3、加强效能建设。重新修订了物品采购、招待费用等制度,健全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延时服务制等工作制度,对个别工作纪律散漫、工作作风拖拉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八、个人遵守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一年来,本人能够认真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在思想上时刻注意保持廉洁的重要性,做到自省、自律、警钟长鸣,时刻想到自己手中的税收执法权源之于人民,源之于税收事业,坚持权为民所用,权为税收事业所用的原则,在工作中时刻注意保持自身廉洁,严禁不廉洁的现象发生。

一年来我虽然在自己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希望各位领导和同志对我们工作予以评定,对我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给予指正,从而达到总结工作,寻找差距,纠正错误,明确方向的目的,以便改进我们工作,从而促进分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篇:一般纳税人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326号)同时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4)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1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1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109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三篇: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1]

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1]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1]

特殊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1]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2]

一般纳税人的好处

1、一般纳税人容易与一般纳税人洽谈生意,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生意能做得更加大。

2、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税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人员要求高,可以减少经营风险、涉税风险。

3、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票可以抵扣,税负比较合理,毛利低一点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 大。

结论:企业要做大买卖,一定要做一般纳税人!

4、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以供应客户的需求;

5、 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并取得17%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按13%退税。〉

6、可以享受免,抵,退税;

7、 免税:出口免税,免征增值税。[1]

编辑本段发票管理

领购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3]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3]

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3]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

[3]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3]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转载请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3]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3]

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3]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3]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3]

罚则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3]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四)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已作出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根据《条例》规定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单独建账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

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111号)附件1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

认定方法

两种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

1.销售额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201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

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1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其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会计核算标准

《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里所称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除外)。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自2014年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营改增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38 号)

a.认定条件

(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b.纳税人申请

未超标试点纳税人需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申请认定表》二份;

(b)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c)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c.制作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5),告知纳税人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按照地方政策而定)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增值税申报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填写要求:作征税单证汇总封面用时,如当月整本发票未用完时,可按当月实际填开数情况填列,并注明所属月份。一本发票的汇总封面内容最多只能分三个月填写。作扣税单证汇总封面用时,农产品及废旧物资的收购凭证,如当月未使用完的,也按当月实际填开数情况填列,并注明所属月份。作发票存根联汇总封面时,按每本发票填开数情况填列。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6. 装订要求:按月份单证类别装订成册,属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得拆本装订;其他不属于本装订的,每册按25份装订,如不足25份,可按实际份数装订。发票存根联装订,按发票顺序25份装订。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增值税的注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或者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其他个人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都应按其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篇:一般纳税人

申请一般纳税人程序,流程及所需材料

新企业在办理完税务登记证后,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且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有实物投资的,还需资产评估报告。

4、企业银行账号证明(开户许可证)。有关企业合同、章程、协议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暂住证或护照);会计人员身份证和会计证;办税人员身份证。

6、真实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

(1)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结算凭证。租赁个人房屋的需产权证明。

(2)无偿使用房屋的且房屋产权属投资人的,需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并由产权人写出无偿使用说明。

(3)无偿使用其他人员房屋的,需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并需公证无偿使用房屋的协议。

7、从业人员明细表(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还需有在劳动部门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8、商贸企业需真实有效的货物销售合同、明确的货物进货渠道(供货企业证明)。

9、企业的书面申请。(需打印,主要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主要经营项目、年预计销售额,有无库房、店面、车间、

设备,有无专职财务会计人员、是否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金等)。

10、外省(市)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一般纳税人的,需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复印件,总机构的验资报告,总机构批准成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总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需加盖总机构公章)

11、自办理税务登记后进行纳税申报之月起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

12、非商贸企业生产厂房、设备、原材料的来源证明。

13、外区迁入企业的需提供迁移单、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原防伪税控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的流程表或缴销登记表。

14、出口企业需提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提出申请后,主管税务局管理所的税管员要实地查验,与法人、出资人、财务主管、业务主管约谈,达到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同意进入辅导期(临时)一般纳税人,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新开办企业超过3个月未提出认定申请的,需要一年后其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才允许划转为一般纳税人。

xxxx国税局:

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我公司系xx市xxxxxx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xx月xx日;经营地址: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金:xx万元人民币;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国税登记证号码为: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x;开户银行:xx市xxxx银行xx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公司属于xxxxx企业,经营范围:xxxxxxxxxxx。我公司已于20xx年xx月xxx日办理好国税税务登记证。

我公司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按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本年利润等会计帐簿。公司聘有专职会计和专职出纳,财务负责人: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会计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会计电算化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现金会计: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会计证号码:

xxxxxxxxxxxxxx;会计电算化证号:xxxxxxxxxxxxxxxx;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我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制定了企业发票管理办法并能够贯彻执行。公司设专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购买、领用、填开和保管,并将发票存放于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分别由开票人员和财务负责人掌握,两人同时在场才能将保险柜打开。

公司设有财务人员办公的独立财务室,制定了针对票据管理的相应安全措施,有防盗门窗、能够保证公司的安全。

对财务人员也已经进行公司财务核算制度的学习。

现因经营需要,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请贵局审批。

xx市xxxxxxxxx公司20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关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注: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款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特点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为商业企业的,适用4%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为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适用6%的征收率

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

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细: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

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单独建帐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根据国家政策申请做一般纳税人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所必须的,也是企业为合理纳税所必要的一般纳税人不

仅可以节约纳税,而且可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如出口退税等,还可在企业之间享有最高的信誉度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一般纳税人认定: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国地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相片;

5.办税会计的身份证明及相片;

6.银行帐号证明(基本户);

7.租赁合同会计证;

8.近期财务报表购销合同;

9.近期纳税证明;

10.进出口资格及海关商检证明;

11.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12.通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请表(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增值税税率分类:基本税率为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举例:

100元,17%税率,增值税进项 税17元,合计含税价117元。

加工后卖出,不含税价200元,17%税率,增值税销项税34元,合计含税价234元。

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那张进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去当地国税机关认证,期限是自开票日起180天。

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冲抵销项税额:

如上例中的进项税17元可以冲抵销项税34元,则实际交纳的销项税为17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任何产业链的基本结构都是:需求――供给――流通。旺盛的需求是决定一个庞大的产业形态形成的前提条件,代开发票产业的需求都由什么组成呢? 一是现代充分竞争的行业中,要保持高额的利润,就必须尽可能的摊薄成本。对于相当多的企业来说,税成了可以大做文章的部分。相比应上缴国家的税收,代开发票最高2%的费率无疑相当于在成本方面节省18%左右的支出。

二是在一部分“不够老实”的事业单位,每年都有一个资金预算,如果到年末的时候预算花不完,下一年度的预算额度就会相应的减少。为了保证年度预算不被减少,这些单位往往购买相当数量的代开发票充抵没有用完的上年度资金。

三是一些单位违规建立小金库,为了逃避监管,采用代开发票的形式将这部分资金合法化。

四是一些企单位存在着商业贿赂的现象,而这些支出一般是无法取得发票的,因此单位的财务人员就会千方百计的想办法弥补商业贿赂造成的亏空。最为可恨的是,一部分腐化的单位领导,为使自己的挪用公款、贪污、行贿等违法行为得到遮掩,往往采取代开发票的方式来填补。

正因为有如此多的需求,代开发票有了产业形成的最重要条件。为了满足这庞大的需求,代开发票服务有着专业化分工,有人负责各类“宣传”,有人在街头“促销”,有人负责与税务部门沟通,有人专门与客户接头交易,有人操作开票业务,还有的进行横向协调。

“真”发票从何而来

一个阳光之外的地下灰色产业,必然要有很强的隐蔽性才能长期存在。代开发票者开出来的真发票,真就真在发票都是税务部门出来的正规发票,而且是计入税控系统的机打发票,从机打票号到信息码再到验证密码都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查询系统,也能最终通过税务审计部门的审核。而且几乎能够开出商企发票、服务发票、广告发票、运输发票、道路交通发票、租赁发票、建筑发票、餐饮发票、医疗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等所有种类的发票。

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肖太福律师分析,真发票的来源渠道有这样几种:

第一种是,有一些公司在税务局交定额税,但能从税务局购买发票。这类公司的发票用不完,不排除此类企业代替别的公司开票的行为;

第二种是欺骗购买。这种公司一般是注册后,从税务局买到发票,也不会去申报,也不会去销发票,可能做一次就没有了;还有一些代开发票公司以低价格购买空白发票,然后由注册公司以丢失被盗的缘由在税务局报失。所以客户购买的发票可能是已经报失了的,等发现问题可能再也找不到代开发票公司的人了;

第三种是,不法分子和个别税务部门承办人员相互勾结,注册了各种各样的公司,通过这种公司大量购买发票,因为只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就可以购买发票。

另外,不同城市对高新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都有不同的税费减免,其中某些企业和个人也会加入到“卖税点”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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