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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调研(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1-01 07:01:2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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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调研

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调研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人口计划生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近三年,我街纪工委在街党工委和办事处的领导下,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活动,联合街计生办加大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虽未发生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案,但从日常管理工作和干部群众反馈信息,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不容忽视。

(一)现状和难点个别基层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不强。通过调研了解,目前个别基层干部存在不想抓、不愿抓、不敢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思想,工作主动性不强。不想抓,是因为顾虑村、居委三年换届的影响,得罪一个超生户,等同得罪一个家族,个别干部怕失票子、丢位子。不愿抓,是亲缘关系盘根错节,抛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

(二)违法生育手段多,隐蔽性强。个别基层党员干部为达到违法生育、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目的,想方设法,不择手段,极力钻政策空子。有的办理假离婚或在妻子政策外怀孕后办理协议离婚,对外宣称已离婚,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以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有的违法生育后将孩子户口落在他人名下或落假双胞胎户口;有的办理异地落户等。

(三)调查认定手段单一,调查取证难。目前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调查认定手段单一,亦受执法权限、调查手段及措施限制,尽管疑点较多,违法生育的可能性较大,在查处时,若遇到当事人抵触情绪强,明确拒绝配合或有意回避办案人员,例如拒绝到谈话地点、不理睬办案单位的通知、拒绝签字等,难以查实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

(四)受传统生育观念影响,思想认识不到位。受我国基本国情和传统思想的影响,群众的婚育观念、生育愿望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仍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不高,对党员身份不重视,对党纪政纪处分抱无所谓的态度。

(五)党员流动性大,计生监管存在“真空”和“断层”地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跨地域的人才交流,加大了党员日常管理有效性和延续性的强度和难度,导致党员流出地和接收地对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监管的缺位和失位现象。

进一步分析原因,主要体现为:一是计生生育政策宣(来源 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传力度不到位,时效性不强,二是党员思想不到位,存在“躲、避、拒、拖”情绪,三是村居干部思想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相互推诿、扯皮,当“老好人”情况,四是治理违法生育的机制不够完善。

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计生生育的特点和难点,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如建立纪委、组织、宣传、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构建违法计生综合治理组织网络,为发现、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重点是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快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逐步扩大覆盖面,在一些惠民利民的政策设计上要考虑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对超生户进行限制。

要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遵纪守法氛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使他们自觉、模范地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街道、村居不仅要加大对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正面宣传力度,还要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对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典型个案要及时通报,引导党员通过反面典型,吸取教训。此外,要特别重视经常教育和引导村居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树立起强烈的政治意识和组织意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调动起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每个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积极宣传基本国策,带动和帮助子女、亲属及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努力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提高党员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党内监督工作的责任和权利,勇于揭露和纠正本单位、本组织或党员的缺点、错误,及时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积极探索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查办缺位认定模式,对于违纪党员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或无法联系的案件,只要证据充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通过将被调查人涉嫌的违纪事实和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在指定的范围内向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公告,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没有发表建议意见的,就认定被调查人对公告的违纪事实无异议,被调查人放弃相关权利,被调查人认可其缺位而无法履行的程序手续完备。

实现在被调查人缺位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作出处分,进而形成从严惩处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加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把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强化对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孕、透查管理,提高透查质量,特别是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监督管理,堵塞漏洞,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干部违法生育隐患。建立特殊人群违法生育档案制度,凡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村居干部违法生育后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干部培养、考察学习等方面给予限制性规定。

坚决执行村社党员干部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坚持股民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实际情况与村社年终股份分红以及有关福利待遇挂钩;建立健全“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加强党员流出和接收管理工作。各党支部根据就近便利原则,确定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熟悉情况的支委成员或党员骨干与流动党员一对一或一对多结成联系对子,定期与外出流动党员和流入地党组织联系沟通,掌握其动态。在接收党员工作中,相关部门和经办人要通过查阅计生证明(件)、核查计生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电话查证等方式,严把前置审查关口。

第二篇:基层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情况调研报告

基层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情况调研报告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情况,违法生育原因日趋复杂化。计划生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党员干部本应模范带头执行计划生有基本国策,而少数党员干部无视党纪国法违法生育,严重影响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损害了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当前,如何遏制其继续发展已成为相关部门面临的难点;为此,就我镇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现状、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点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仅供参考。

一、违法生育的现状及原因

计划生育工作虽然进行到了推行优质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阶段,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意识形态发生的深刻变化,导致部分党员干部群众的生育观念和计划生育意识有所淡化。从调查情况看,全镇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虽然为数不多,但由于其地位、身份、关系的三特殊,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到计生国策的贯彻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计生生育政策宣传力度不到位,时效性不强。对农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宣传效果明显,但却忽视了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党纪处分实行从严处理的政策宣传,党员干部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知晓率偏低,个别知之甚少。农村党组织对党员的学习教育不到位,教育有效性不强,效果不理想,尤其是缺乏计划生育政策和党纪法规的学习教育。

(二)受传统生育观念影响,思想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党员自身素质不高,缺乏先进性。受我国基本国情和传统思想的影响,群众的婚育观念、生育愿望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仍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养儿防老意识根深蒂固。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不高,对党员身份不重视,对党纪政纪处分抱无所谓的态度。

(三)党员流动性大,监管存在漏洞。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党员外出务工增多,加大了党员日常管理有效性的强度和难度,导致党员流出地和接收地对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存在监管漏洞。

(四)调查认定手段单一,调查取证难。目前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调查认定手段单一,亦受执法权限、调查手段及措施限制,尽管疑点较多,违法生育的可能性较大,在查处时,若遇到当事人抵触情绪强,明确拒绝配合或有意回避办案人员,例如拒绝到谈话地点、不理睬办案单位的通知、拒绝签字等,难以查实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

(五)违法生育监督治理不到位。一是党内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农村党支部更加重视经济建设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二是对农村党员监管不够完善。近年来,加大了对农村党员的发展,发展中虽然进行了严格的考察,但预备党员转正后就减少了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致使部分农村党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而违法生育子女。

二、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机制,保障工作开展。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计生生育的特点和难点,创新工作机制,构建计生信息共享工作平台,真

正实现部门配合,信息互通,协调一致,为发现、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加快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逐步扩大覆盖面,增大对计生家庭的奖励幅度,解决其后顾之忧。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遵纪守法氛围。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加大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力度,正确引导广大党员树立自觉守法,,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努力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对典型的党员违法生育的案件进行通报,引导党员通过反面典型吸取教训。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生育党员干部。加大党员违法生育查处力度,凡是党内担任了职务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在职党员违法生育的开除公职;村居党员干部或党员等违法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免职,形成从严惩处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四)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平台,确定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熟悉情况的支委成员或党员骨干与流动党员一对一或一对多结成联系对子,定期与外出流动党员和流入地党组织联系沟通,掌握其动态。现在农村基层党员超生的绝大部分都在外地打工,取证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乡镇纪委要加大对现行超生党员的查处力度,有条件的,要赴外地进行调查取证,让违纪的受到党纪处

分。

(五)强化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将对党员违法生育及时处理到位问题纳入乡镇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乡镇党委、政府应将党员违法生育治理纳入对村级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同评优、党员发展等相挂钩,在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综合性评先评奖、干部选拔任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的资格予以“一票否决”的制度,以考核督促党员违法生育治理工作。

(六)严明党纪,加强责任追究。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和责任捆绑制,对党员违法生育情况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村党支部、乡(镇)驻村干部、计生人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他相关领导及人员负连带责任,并限期查处党员违法生育事实;对故意拒绝召开党支部大会和不配合组织查处党员违法生育案件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思想教育,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追究其党纪责任。

第三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三期如何处理?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三期如何处理?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企业到底能否处分她们的劳动关系?她们的三期又该如何管理?

一、三期中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用人单位不能在员工不具有过错行为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合同到期时,凡遇女员工处于三期期间,合同必须顺延至三期结束才能终止。因此,如果女员工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至少应当负担一年十个月的三期待遇,不能随意对员工的劳动关系做出处理。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来看,法律并未区别女员工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可以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待,因此,从劳动法律政策的立法原则来理解,法律仍然对女员工生育的特殊生理状态、特殊时期予以基本的保护,并不因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而判定用人单位一方可以单方剥夺三期女员工的劳动权利。

二、三期中的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因此,只要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在其特殊时期内都应享有法律政策中的法定假期。但是,法律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也并非视其与一般生育期间女员工同样对待。

三、三期中的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该规定中有关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特殊规定将不适用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如部分劳动禁忌、三期待遇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因此,根据上述两部政策条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降级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这类女员工的产检及生育费用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结合本案来看,类似小徐这样的情况公司仍旧不能对其到期的劳动合同进行处分,合同期限仍须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方可终止合同,但在产假期间可以停发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生产的所有花销由其自行承担,并予以行政处分等。同时,案例中这样的情况也为其他用人单位的管理提示了以下几点: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实行“不解除,不发工资”的七字方针;

2、在奖惩制度中违纪行为的种类里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列为其一,并为其配以适当的处

分形式,如取消评级、调薪资格,书面警告;

3、及时的为此类员工调整岗位,以防止其在了解用人单位的管理措施后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篇: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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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日期:2014-12-24

根据安排,我们于2014年5月,先后深入我市榆阳、横山和绥德3县区的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6个行政村(社区),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入户调查等方式,调研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又是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多年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为全局工作的重点,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人们“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有了明显转变,保持了较低生育水平。近年来,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大、影响面广,使各项优生优育知识和妇幼保健知识不断深入人心,加之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执行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群众的婚育观念发生了明显变化,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有了明显转变。我们调查的6个乡镇(办事处)二胎及以下已婚育龄妇女占到90%,多胎育龄妇女很少,且大多数是年龄大的育龄妇女。基层干部和群众普遍反映,有两个孩子就满意了,再生多了父母会受累。2014年以来,全市人口年出生率最高是9.59‰,没有突破11‰;人口年自然增长率最高5.49‰;年计划生育率最低是95.93%,没有低于95%,较好的完成了当年的人口计划,保持了较低生育水平。但在全省的位次仍然靠后,去年有所好转。

(二)优惠政策兑现到位,起到了很好的利益导向作用。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来的5元提高到了50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等各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都能够及时、足额兑现。有的地方还结合当地实际,加大了优惠幅度,榆阳区岔河子乡排子湾村人均1.6亩水浇地,给双女户多留一份地,鼓励双女户不要超生,收到很好的效果。

(三)注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探索出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建立和完善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流入地共同管理、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绥德县名州镇东街社区常住人口12839人,流入人口3577人,是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严格实行了“房主、业主”负责制,对流动人口实行挂袋插卡管理,按出租房屋一房一袋,对租房户按所租房屋制卡插袋,中心户长月月摸底,及时变更信息,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管得实,效果好。

(四)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网络不断健全,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县乡有服务站,村(社区)有服务室,普遍开展了“三查”和妇女病检查服务,重点对象的“三查”率达到了98%.以上。同时加强以“三网一库”( 政务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和人口基础数据库)为主体的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基本实现了省、市、县、乡四级联网。横山县是“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形成了以县计生服务站为龙头,中心乡镇计生服务站为骨干,乡镇计生服务站为依托,村(社区)计生服务室为基础的格局,较好发挥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五位一体”的服务功能。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我们在基层调查时发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农村“一孩半”和干部职工“一孩化”政策执行不到位,存在超计划生育现象。2014

年,我市调整了农村生育政策,改变了原来的“两孩”政策,规定一胎生了男孩的家庭不能再生育,一胎生了女孩的家庭还能再生一胎。实际上农村真正只有一个男孩且不准备生育的家庭并不多,不少双女户也还想再生一胎男孩。干部职工超生的也不少,据调查,不少地方出现了无证结婚、非婚生育、包二奶、假离婚生孩子等现象。

(二)群众生育男孩的意愿仍然强烈,出生婴儿性别比居高不下。据我们对县、乡、村、医院近三年出生婴儿调查,性别比在100:125—100:165之间,其中一孩在100:100—100:144之间,二孩在100:158—100:250之间,多孩绝大多数是男孩。总体上看有几个特点,男孩明显多于女孩,而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性别比随孩次递升;性别比失衡主要在农村。

(三)出现了人口老龄化现象,而且将越来越严重。榆阳区2014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突破10%,绥德县2014年以来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一直在10%以上,且逐年增加,全市2014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2.25%,突破了10%。

(四)考核体系不完善,导致一些虚假,造成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压力大,队伍不稳定。现在的考核方案是1990年制定的,指标过于严格,不切合实际,导致基层弄虚作假,一级哄一级。比如超生,大家都知道有,而且进行了处理,但不敢往上报,报了就扣分,只好瞒报,其实计划外生育没有得到全面控制。乡镇计生工作人员任务重、压力大,严格的考核指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工作往往是吃力不讨好,两头受气,加之从上到下对计划生育干部处罚的多,奖励的少,分管领导不愿分管,计生干部人心思走,特别是社区计生干部待遇低,不稳定,给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带来很大困难。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思想观念陈旧,政策本身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协调等等,具体分析是:

一是超生处罚措施不到位,对超生者没有形成压力。计生干部求稳怕乱,缺乏强硬的手段和应有的工作力度。社会抚养费征收严重不到位,《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实际工作中是协商交一小部分了结。特别是对干部职工超生的行政处分不到位,我们调查的三县区甚至全市近三年都没有处理过超生的公务员,这并不代表近三年没有超生的公务员,而是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

二是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没有形成合力。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安、工商、劳动、教育、卫生、城建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时要严格审验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我市早在1998年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现场会上,决定推广“房主、业主”负责制和“一证管多证”的管理机制,要求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衔接,加之重视不够,协调不力,总体上没有形成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生育秩序的工作局面。据榆阳区反映,流动人口超生占计划外出生总数的80%以上。全区有流入人口14万人,流出人口4万人,流入人口大部分租房住,工作人员叫不开门,有的今天住在这,明天又住在另外地方,有意逃避计划生育管理,个别超生户甚至暴力抗拒检查,殴打计生管理人员。流出人口更难管理,由于很多地方对流动人口不查验《婚育证明》,使外出人口办证率低。许多外出人口流向不明,居住范围广,追踪管理路程远,费用高,发函协查回复率低,真实性差,很难做到有效管理。

三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计划生育管理不严格,存在管理盲区。绝大部分地方对育龄妇女不参加“三查”没有强硬约束措施,育龄妇女“三查”率达不到100%,有的乡镇在90%左右,甚至更低。有的单位对请长假、外出学习、结婚不办证、离婚、丧偶的职工管理不严格,“三查”反馈不及时,个别的甚至包庇纵容超生;有的干部职工权利大、关系硬,不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照样申请了二胎指标;有的企业下岗职工,单位不移交,办事处又没法管,导致偷

生、抢生现象。部分中省市驻榆单位不能遵守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原则,计划生育管理不力。火车站、中能煤田、银河电厂等知名大企业拒绝配合所在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榆林开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由榆阳区干职办管理,但该区居民的计划生育责任不明,无法管理,桃园小区成了超生者的“避风港”。

四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养儿防老仍然是广大群众的本能选择。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群众认为有两个孩子就行了,但是必须有一个是男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很少。加之,农村“一孩半”政策本身会导致男孩多于女孩,造成性别比失调。

五是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出现了较低生育率,年轻人口相对数量减少。加之,医疗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寿命大大延长,导致出现人口老龄化现象。

三、对进一步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几点建议

完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人口政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任务和要求,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应首先从改变群众的生育观念入手,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力度,加大计划外生育处罚力度,加大工作创新力度,采取一切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措施,确保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坚持宣传教育工作先行,进一步转变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提高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的自觉性。应该做好长期、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宣传内容,拓展宣传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使大人口意识、新人均观念、人口健康目标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核心内容,进户到人,入心入脑,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转变生育观念和提高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的自觉性,

(二)结合榆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创造性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继续保持低生育水平。

1、为从根本上解决性别比失调,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应适时调整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11条第3款,“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农民,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的规定,协调省上相关部门,争取将我市划为人口稀少的高寒山区,允许农村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可以选择一男一女。城市继续实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

2、在全面落实现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重点解决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就业问题。将《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父母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劳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在招工和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扩大到城市居民;并对所有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在市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考时给予适当加分,帮助其就业。

3、加大对超计划生育对象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降低一个工资档次,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超生子女的父母系农民的,不再增加宅基地指标、承包地和各种集体财物的分配额度。”特别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超生的,应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处罚必须到位,彻底改变工资制度改革后既不影响工资待遇,又不影响提拔重用的现象。

(三)加强部门协调,实现齐抓共管,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

1、应进一步深化流出流入地共同管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流出地应严把“婚育证明”办证关和外流地“三查”证明反馈关;流入地应严把“婚育证明”审验关和节育措施落实关,使双向管理及时对接,不留盲区。

2、应全面落实“凭婚育证办多证”的工作机制。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城建等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审批办理各种证照时,要认真核查《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未经有关部门审验的,一律暂缓办(发)有关证照。

3、应依托社区管理,全面落实房业主负责制工作机制,使其真正担负起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应在全市推广绥德县名州镇东街社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经验。

(四)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计划生育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1、解决县区干职办、流动办工作人员既不是公务员又不能评职称的问题,将其参照公务员管理,解除两办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2、针对社区计生技术人员缺乏的现状,统一招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充实到社区,编制统一安排在街道办计生服务站。

3、将乡镇医院与计划生育站合并,实现资源共享,解决计划生育站技术力量不足和乡镇医院病人太少的问题。

4、加大农村“三查”工作力度,并与“三查”工作相结合,全面启动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工作,做到人性化管理,经常化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体系,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1、 应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 应将计划生育工作继续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实行领导任期任务落实、责任追究,切实发挥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的作用。

3、 应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建立一套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操作性强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体系,对过去的一些过时的考核内容应做调整,该奖的奖,该罚的罚,促进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五篇: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范文

证明

兹有我社区_____村民组村民_____,性别__,出生于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

该同志在我社区无违反计划生育记录,特此证明!

长乐社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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