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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某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2-09 07:01:0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4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

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

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

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4、资金的问题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资金不能到位的原因,造成某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如城际铁路在实施过程中签订65户协议后因资金未到位,导致项目暂停。随着物价在不断上涨等原因,村民有意见、拆迁户不能够理解,造成很多的矛盾和误会。任凭工作人员如何解释,都不予理睬,甚至要求推翻以前的协议,重新签订。

二、处理建议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优化政策,统一标准。

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征地拆迁文件政策。涉及征地拆迁的文件政策,应更具当前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该调整的要调整,改完善的要完善,改细化的要细化,努力形成一套操作性强、补偿标准切合实际、有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文件政策体系。在征地拆迁、丈量评估、安置补偿等问题上要同一标准,一视同仁,不能乱开口子,要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以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2、提高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接轨。

完善公益性的补偿标准,明确公益性用地的界限,应有财政给予足额补偿,不应损害群众利益;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农民在承包经营权、土地的使用价值和被征地农民的重新安置、创业方面的需要,以及土地的潜在增值功能等因素,提高补偿标准,减少社会矛盾。对需要拆迁的农房,需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价格,或者对按批准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式的补偿。

3、提供良好的保障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提供保障性住房,让拆迁对象在失去土地和房屋以后能够及时得到妥善的安置,保证他们的基本利益;

提供就业保障,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 机

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

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 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等。

4、落实资金到位。

资金能否到位是确保征收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很多项目由于资金未到一直处于停滞的状态,这样不仅仅影响了拆迁户的利益,也增加了拆迁的难度,我们应该建立健全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督促项目资金顺利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加以监管,以保障征拆工作平稳的进行。

第二篇:当前我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园区的快速推进和城市拓展、科技教育园区等重点工程的大力实施,征地拆迁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每年都有上千亩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上百户的房屋被拆迁,成百上千的农民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东城街道是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主战场,大量的农业土地被转化为城市和工业建设用地。经初步统计,近三年来东城街道被依法征用的土地累计达8571.26亩,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2893名。xx年,东城街道共实施28个征地拆迁项目,完成征地1937.01亩,拆迁房屋312户,拆迁面积共46534.17平方米,有734多人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

出于对土地的依赖,对变化带来的内在恐惧、对农业耕作的积习和安然,农民对农村城市化带来的积极后果确实难以形成共同的心理预期,特别是城郊农民,一方面有占有土地的安稳,一方面也在享受城市文明的现实成果。一旦面对征地拆迁,他们看到失去的是具体的,而得到的却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因此,当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大量的房屋被拆迁时,被征地拆迁群众就很难形成共同的发展意愿,从而导致了他们与征地拆迁机关的矛盾冲突,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对此项工作笔者作了专题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本身制定不周全,征地拆迁的难度加大

1、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的长远生计难以保障

当前,征地补偿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再登记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群众暂时的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虽然说,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为被征地群众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由于他们大多数属于低文化、没技能的弱势群体,很难适应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也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轮为无业人员,加上他们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2、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被征地拆迁群众一般都能意识到城市发展是大势所趋,愿意配合和支持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愿意安居在城市新环境。但是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鱼刺在梗,难以下咽,致使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加大。

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目前,征地工作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征地越来越难。一方面,农民对现行的综合价补偿标准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段较好的土地,农民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使本来就已经激化的征地价格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征地工作的瓶颈,使征地协议难以顺利达成。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中规定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为该被征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至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每亩通常都在1.5万-3.5万元之间。我县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补偿21600元。而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xx年全国和重庆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2736元、30965元。因此,这笔安置费还不足一般单位职工一年的工资收入,其补偿标准过低,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和改善,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现行的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未能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载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没有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引起土地价值变化的动态过程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直接导致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二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过低。我县执行的《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xx]12号)中规定,街道范围内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最高补偿标准为319元/平方米。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目前砖墙预制盖楼房市场造价大约需850元/平方米。而规划区的楼房比较多,房屋补偿价格与建房的成本相差较大,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反响强烈,再加上农村房屋与城镇房屋补偿标准相差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拆迁工作难度,挫伤了拆迁群众的积极性。

三是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拆迁补偿费过低。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为参考,因此实际评估的价格几乎是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但部分经营性企业还隐藏着潜在的价值,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而拆迁时忽略了这方面的补偿,致使这些房屋拆迁难。

3、法律法规缺失,农村房屋拆迁无法可依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县农村房屋拆迁按《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xx]12号)执行。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由于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只有根据市、县文件执行,而县与县之间的政策规定差异性较大,不利于拆迁工作的开展。

(二)执行政策时的弹性因素,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环境

1、对违章建筑的补偿,造成私搭乱建现象严重

近几年来,由于办事处无执法权,县里职能部门监察的缺位,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弱化,规划区的违章建筑未进行执法。同时在实施拆迁工作中,为了推动工作的开展,也对农户的违章建筑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因此农户私搭乱建、抢搭抢建现象非常突出。尤其是现在鬼神头储备地、城市功能核心区乱搭乱建、抢搭抢建率达60%。

2、执行政策的伸缩性,造成群众“胃口”越来越大

在拆迁工作中,少数被拆迁户以各种理由拒绝拆迁,向拆迁单位漫天要价,提出一些超越政策规定的要求,而拆迁单位只能执行政策,无权制定补偿标准,没有办法,只好依法走程序,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但依法强拆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因此,作拆迁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拆迁目的,往往会尽最大努力去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达到和谐拆迁。这样久而久之,就不断滋生了那些被拆迁户的私欲,对拆迁补偿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恶性膨胀,给拆迁工作带来潜在的困难。

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

1、制定法律法规,确保农房拆迁有法可依。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县与县政策的差异性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使得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给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加强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促使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规范农房拆迁行为,提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2、坚持市场导向,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征地拆迁中,政府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在充分搞好市场调查的情况下,出台相关政策,适当调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公正合理优惠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千方百计落实好党中央强调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要求,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保证他们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

(二)采取多项措施,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后顾之忧

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长远生计考虑,必须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使他们“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

1、增加“留地安置”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创办经济实体。目前执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征地安置方式,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失地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将批准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安置人员的“村留地”,由村集体经营、村民入股分红等方式兴办集体企业或经济实体,一方面解决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被征地群众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度,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是抓好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本人自愿”的参保原则,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最大限度地消除它们的后顾之忧,达到“老有所养”。二是做好特殊人群的保障工作。对被征地拆迁群众中的如“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特殊群体,建立相应的社保基金,优先列入特困救济对象;对收入过低、经济困难的户,实行干部联系制度,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对符合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被征地拆迁群众做到应保尽保,达到“困有所济”。三是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他们因病致贫等无法承担的风险,达到“病有所医”。

3、拓宽就业渠道,增加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就业机会。

一是强化教育培训,提供就业信息。组织被征地拆迁群众参加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首先抓培训不留“死角”。与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烹任学校等建立长期培训机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以灵活而短平快的形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其次抓就业不留“空白”。通过与各企业建立用工动态管理台帐,详细掌握企业的人员配置状况和用人需求情况,及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

二是推进园区建设,增加就业机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引进一些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为被征地拆迁群众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做好已引进项目的后续服务工作,确保在建企业早日竣工投产,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是实施扶助工程,鼓励农民创业。对被征地拆迁群众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比照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核发《失地农民再就业优惠证》,并可享受一定年限内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优惠,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加强社区建设,提高社区的服务质量。随着征地面积的扩大,征地农转非人员进入社区的愈来愈多,他们对社区服务、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要求会越来越高,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各社区实际,完善社区服务的设施设备,不断改善社区服务条件。二是实现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吸引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定期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能的培训。三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区成员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促使社区服务上档次。

(三)注重工作方法,营造良好的征地拆迁环境

征地拆迁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直接利益,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最容易引发各种问题的矛盾焦点。因此,必须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使征地拆迁政策家喻户晓。实践证明,只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就能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依法征地拆迁促进城市发展的意义,引导群众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争取群众的广泛支持。二是组织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对有关安置补偿法律政策进行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辐射作用,提高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

2、真情服务,亲情征拆,妥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拆迁户总体讲是弱势群体,一部分确有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一部分抱着“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的老观念,不争的事实是城市建设和园区用地等原因让他们失去土地和家园,要让所有的人一下子接受现行的征地拆迁政策是很不现实的。工作人员要充分理解被征地拆迁群众为城市发展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亲情征拆、和谐征拆。一是工作人员要采取交友法、算帐法、一线工作等方法把重点工程的意义讲清、把拆迁安置的政策讲透、把拆迁户的心思摸准、把群众的疑惑解除,并努力以真诚的服务争取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广大被征地拆迁群众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的良好局面。二是要妥善解决好困难家庭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情况摸清,把政策吃透,把工作做到位,尽最大可能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三是处理好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征地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高度重视,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3、统一标准,严明纪律,确保征地拆迁公开、公平、公正。一是要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二是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减少政策执行的随意性,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使征地拆迁部门在群众心目中形成较高的公信力。三是对那些蛮不讲理,漫天要价,故意阻挠征地拆迁的不良现象要依法强拆,切实维护征地拆迁部门的权威性。四是要保持征地拆迁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成为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公仆”。

第三篇: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2014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征地拆迁工 1

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例如法院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具有“残疾人多、低保户多、社会闲散人员多”的人员结构特点,此时对他们的拆迁安置工作,更多地会受到有关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影响,很多情况下,他们也会把对社会不满的情绪通过各种激进、极端的抵抗行为发泄在拆迁上,无疑多重社会矛盾的难以解决和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都为法院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加上了“枷锁”。

(四)服务大局的情势下征地拆迁受政府的干扰性增强。由于征地拆迁是政府的长运规划,是地方政府发展的大局,这样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审判不得不更多的考虑如何为大局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老百姓的理解与支持,调解、判决的难度增大。

二、法院为征地拆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现场指挥力度。对于每件征地拆迁案件,各法院院党组都十分重视,审判委员会严把征地拆迁诉讼案件的审判关,以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对于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常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对策和部署整体工作;遇到需要强制执行拆迁时,主管副院长每次亲临拆迁工作现场与被拆迁人多次进行协商沟通和进行现场指挥;对于社会影响大的疑难非诉执行拆迁案件,院长除每日听取拆迁工作汇报外,还领头组织全院干警赶赴现场开展拆迁执行工作,并指挥推动现场工作有序进行。

(二)积极关系协调,注重调解机制的引入。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为保证案件的妥善处理,各法院均能积极与建委、城管部门、房管、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机构进行协调,以求化解征地拆迁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矛盾和社会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与此同时,市中区法院、汶上法院考虑到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处理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还积极引入调解机制,通过释法说理,动之以情来平息被拆迁补偿户的情绪,化解纠纷。

(三)加强法院与政府、人大、信访部门的联系,建立有关信息报送制度。无论是诉讼审判还是强制执行,全市法院都及时将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进展向政府、人大、信访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汇报,建立专报制度,对于有重大影响和可能发生大事件的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从而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关于进一步促进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的建议

(一)认真学习和理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实际灵活运用。由于法院以后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发挥职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故认真学习该新法规,并结合当前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际情况灵活将其运用是积极发挥法院司法服务职能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根据最高院近日下发的《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了禁止不正当的拆迁行为法院要对于侵吞、挪用土地征收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毫不含糊,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以规范和维护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秩序。

(二)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法院对房屋征收纠纷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法院应制定未来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制度,如可以制定《关于规范房屋征收案件诉讼与非诉执行立案的有关规定》、《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非诉执行工作流程》、《关于依法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的规定》以及《在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依法保护被执行人财产、人身安全的规定》等制度,将这些制度以法院审委会名义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执行,从而对规范干警在日后房屋征收补偿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司法行为起到约束和保证作用。

(三)创新审查机制,在非诉执行审查引入听证程序。对于政府所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为了保证审查的公正、公开,应积极引入听证程序。让对房屋征收有异议的被搬迁户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同时借助听证程序开展普法教育,进行有关释法说理工作,可以使部

分强制执行申请在此阶段即得到化解。

(四)创新工作思路,从审判流程和执行方法上不断探索新途径。以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为例,法院应在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层层把关、严格要求。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要求立案庭严格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申请,鼓励立案庭积极发挥立案调解职能,提前介入非诉执行拆迁案件和抓住时机尽早化解矛盾;严格审查裁决非诉执行申请,对于拆迁手续不完整、行政裁决不合法的案件,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者说服拆迁机关主动撤销行政裁决;执行阶段强调调解机制的发挥,慎用司法拘留等人身强制措施,尽量减少用法律手段解决思想问题,把释法说服教育和思想工作作为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对于非诉执行案件中情绪波动较大,抵抗行为激烈的被拆迁人应给予特别注意,避免发生被拆迁人自残、自杀等事件。

总之,与拆迁变为征收搬迁一样,是一种人性的回归,司法强制征收搬迁更是一种法治的回归,只有真正摆脱现实之困,革除旧弊,明确司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重心,济宁市法院才能真正为城市建设、人民安居保驾护航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第四篇:珙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珙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珙县政府副县长王正元

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园区和城市拓展的快速推进,县城主城区征地拆迁任务空前繁重而艰巨。出于对土地的依赖,对变化带来的不安、对农业耕作的积习,农民对农村城市化带来的积极后果难以形成共同心理预期。一旦面对征地拆迁,他们看到失去的是具体的,而未来生活具有不确定性,部分被征地拆迁户对未来生活充满不安甚至恐惧。因此,当大量的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时,被征地拆迁群众就很难形成共同的发展意愿,从而导致他们与征地拆迁主体的矛盾冲突。

一、当前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

(一)被征地拆迁群众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由于农民为寻求今后生活的保障,势必会千方百计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在城市规划区内,不仅存在农民大量抢建违章建筑的情况,突击违规“发展”种植、养殖业等现象也较为普遍;有的存在靠拆迁致富的心理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后期补偿要求,希望破灭即对拆迁产生抵制情绪;有的对维权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正常思想,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便将情绪全部集中到政府或征地拆迁主体身上,动不动就上访、群访、非访,故意阻工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导致征地拆迁成本增加,还与现行补偿政策形成冲突,使我县征地拆迁工作难以推进。

(二)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长远生计难以保障。当前我县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但实际上,货币补偿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暂时的生活问题,但不管补偿费多少,也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解决。一些农民因为缺乏其他技能,不能很快融入和适应城市生活,加之不会理财、社会保障跟不上,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后便感到迷茫。就余箐工业园区而言,企业引进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为失地农

民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并非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够参与到这一产业中去,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各种因素的制约将长期失业,所以对未来生计存在恐惧感。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人利益难以保障。房屋拆迁补偿的重置价格、构作物、附着物的补偿价格与目前我县当地生活发展水平相比,价格普遍偏低。部分被征地农民甚至参照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招拍挂的价格来衡量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用,造成征地拆迁工作很难开展。

(四)征地赔偿款补偿价格标准不同及兑现分配不均。征地赔偿款兑现方式是经村民委员会村民投票自主决定,按实际入户人口数分发到户。由于按入户人口数兑现的方式,势必会造成家庭入户人数少,土地亩数相同或较多的村民得到的赔付款较少,导致利益分配不均。

(五)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补偿偏低且覆盖面不广,缺乏多层面关爱措施。按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保政策,农转非中的超龄人员参保的可领养老金,未参保的享受生活补贴,可以保证基本生活。但目前按政策,失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参保费用大幅度上涨,造成部分未参保人员存在极大的抵触情绪。

(六)征地拆迁政策宣传不够深入。部分工作人员、村干部对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了解得不够全面、深入,根本无法对群众彻底解释清楚。在前期的征地过程中,巡场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在对群众的宣传、解释答疑工作中口径不一,互相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和配合,致使工作被动。

二、对策

基于目前我县实际情况,征地拆迁工作在今后一段时间仍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既要使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服务于“现代新城”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又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农民的长远生计,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严防违法建设,提前消除隐患。在控制非法搭建、统一拆除违法建筑方面,我们要吸取以往的经验:一是建立民情信息库。以户为基本单位,对即将要征地拆迁地区每家每户的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拍照建档,全面掌握城乡建设现状,为征地拆迁赔偿做好基础工作,为鉴别、处置违法建设提供有力依据。二是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机制。采取聘请违法建设监督员,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发布禁违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励等措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防控违法建设的积极性,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三是果断处置违法搭建。集中整治余菁工业园区及金河片区的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加大力度整治小康街、四方街违法加层;排查和整治用于商务酒店、餐饮娱乐、房屋出租等违章建筑。做到“两个一律”,即在征地拆迁时对违法搭建一律予以清理,一律不予补偿,从而打消少数群众的利益幻想,给遵纪守法群众以公平。

(二)健全组织机构,深入宣传政策。高度重视我县在建重点项目,把涉及这些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不懈、一抓到底。一是积极整合资源。征地拆迁工作是政策性、敏感性、群众性很强的系统工作,特别是大宗征地拆迁项目尤为突出。仅靠个别职能部门或乡镇的力量和资源是很难做到既快速又和谐的完成。要成立征地拆迁为民工作队,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调配、整合各涉及部门资源,明确分工目标职责,强化督查督办和纪律保证,促使参与单位对工作、对矛盾不拖、不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动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深入宣传政策。在宣传发动、政策解释,安置补偿、信访稳定、统一拆迁等各个工作环节要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坚持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面对群众、直接接触矛盾,零距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这样才能争取最多数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促进征地拆迁和谐稳定。尤其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上,一定要一贯到底,绝不能像“挤牙膏”一样,挤出来一点是一点,这是极不利于工作和造成不必要群众矛盾的最重要根源。

三是关注农民提出的热点问题。征地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被征地拆迁农民提出的热点问题,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后顾之忧,既要及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临时过渡住房、子女上学等眼前困难,又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出路和社会保障等长远利益问题。

(三)提高干部素质,提升工作水平。干好事情关键在人,所以提高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和村社干部的素质是开展工作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一是提高政策水平。所有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都要吃透征地拆迁政策,都必须成为“内行”甚至“专家”。二是提高村干部能力。当前部分村干部文化水平偏低,必须加强在岗村干部的学习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村干部征地拆迁工作水平和解决群众矛盾的能力。三是严格执行政策。在全面掌握征地政策的基础上,要严把政策关口、严守纪律要求、严格规范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原则,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权力和责任统一,谁承办的工作谁承担责任机制;对于那些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随意开口,不按统一政策办事的工作人员一查到底,谁的责任追究谁,绝不姑息迁就。

(四)坚持以人为本,力促和谐拆迁。征地拆迁工作涉及被征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不违背中央、省、市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县实际修订征地拆迁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利益。一是建立每年补偿标准随物价变化的补偿机制。目前的补偿标准已经是三年前制定,与现在的物价和消费水平相比明显偏低,补偿增幅与房价增幅不匹配,导致群众难以接受。有必要对房屋拆迁补偿、附着物、构作物的补偿适当调高标准,在情理与政策相结合的基础上坚持让利于民,尽可能帮助被征地群众实现合理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从而有效推动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安置方式多元化。在社会保障安置之外,尽可能让拆迁户有更多选择空间,比如采取划地安置方式,给失地农民留出一定发展空间,辅之产业支持,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吸纳部分失地劳动力,同时还可以壮大集体经济,不仅解决

了部分农民就业问题,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三是社会保障多层面关爱。在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基础上,建立多层次保障关爱措施,如建立创业补贴,鼓励劳动年龄段失地农民自主就业,设立入学补贴,扶助失地家庭未成年子女就学,以及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关爱措施。四是科学征地。加强征地工作中的科学规划,统筹开展征地拆迁,对于单个小项目的征地尽可能做到一次性征够,对大宗项目建设用地也尽可能做到整个社全部征收,实现同地同价,力避同一项目分几次征地,造成群众心理预期和现实冲突所带来的矛盾。

(五)提供政策保障,依法严厉打击。一是建立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怎样拆迁、如何安置补偿和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应该向被拆迁户公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权利。二是完善拆迁程序,规范拆迁具体操作行为。在拆迁安置具体操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迁工程成为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共赢工程。三是要在建立群众情绪疏导机制之上坚持法治。对那些已经按政策补偿,还无理取闹的群众除加强情绪上的疏导之外,对涉及违法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第五篇:征地拆迁问题的建议

县城规划建设和征地拆迁中几个

政策性问题的建议

(汇报提纲)

一、关于原开发区安置政策及老屋改建问题的建议

1、老屋改建和分户建房不能列入拆迁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过去已审批许可的老屋改建均享受了拆迁安置政策,如王思求户)。

2、一户一宅,建筑占地不超过130m,拆旧建新。

3、严格执行原开发区关于征地拆迁安置下发的文件和规定,不能超范围、超规定安置时点安置。

4、严格区内平衡安置,原开发区、县政府不再另行提供安置用地。目前尚存的安置地,优先无房户、拆迁户安置。

5、城关镇负责对已发安置单建房户的清查摸底和纠错工作,并负责无房户和拆迁户安置的初审并报规委会批准。

二、严格控制区(非城市核心区)村民房屋改建问题的建议

1、依法定程序编制居民点规划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2、居民点内的村民按规划改建,居民点以外的村民就近在本村、组居民点内安排,乡村负责调剂土地。

3、一户一宅,建筑占地130m以下,层高四层以下。

22

三、非严格控制区(二类地区)村民建房问题的建议

1、城关镇、三阳乡及各村组织编制村庄居民点规划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2、对于d级危房户和无房特困户,在居民点规划批准实施前,由规划国土及乡镇、村会商确定建房选址。(现已申请建房的200多户,危房户120多户,无房户16户未批。)

四、县城核心区村民房屋改建问题建议

1、符合规划且不属于旧城整体改造区域的报规委会批准可以改建(城东村),但必须自主申请转为国有土地,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可进入规划审批程序。

2、不符合规划或属于旧城改造区域的村民危房,允许按“四原”要求修建,或由房产部门收购,或拆除老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异地置换宅基地安置。(现已申报改建危房户57户,未批)

五、安置区管理问题。

1、安置区内宅基地由乡镇村根据需要只能安置给因公共设施建设及征地被拆迁房屋的村民。

2、安置区的基础设施由城建投根据需要按年度投资,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六、平政发[2014]4号文件前已许可建房,但因规划调整不能实施问题的建议

1、城镇居民由城建投,按评估价格对宅基地收购,并撤销许可。(怀甫路存在类似情况)

2、本村村民符合村民建房政策的,就近在村庄居民点内安置宅基地。否则,由城建投按评估价格对其宅基地进行收购。

(育才路刘建达等三户)

七、建立控建拆违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议

1、乡镇村负责辖区内控违拆违的巡查和简易执法工作工作。

2、建立规划、城管、国土、林业、建设、房产、公安、电力、工业、供水、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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