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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7 10:46:48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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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第四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第五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第七条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受到党纪处分。第二章 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八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服从组织安排。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第十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十一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第十二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重要问题,主要是指:(一)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三)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五)发展新党员;(六)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第十三条 在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均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第十四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第十五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 第三章 对党员各项权利的保护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人员或机构应在会前通知应到会的党员。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党的其他重要会议之后,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会议内容和决议向党员传达。党组织应给党员提供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无法直接阅读文件时,党组织应及时向党员宣读文件。党组织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的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在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讨论某方面问题时,应将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讨论。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九条 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口函并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二十条 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保护参加表决的党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党组织在按照规定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本人对处分决定要签署意见。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写出书面说明,然后将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党组织对其意见的书面说明一并上报审批,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复查或复议的结果应告知申诉人。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承认错误的,应批评教育;属于无理纠缠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对党员提出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党组织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第四章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和后果,采取以下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口头批评;(三)责令赔礼道歉;(四)责令作出检查;(五)通报批评;(六)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上述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违反政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侵犯党员权利,情节轻微的,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处理。第二十六条 侵犯党员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一)进行表决和选举时,故意不通知或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二)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不允许党员本人申辩,不允许其他党员为犯错误党员作证和辩护;(四)对其他党员实事求是的作证和辩护进行追究;(五)将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将其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更多请关注WWW.hAowOrd.COM);(六)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七)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八)其他严重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除对该组织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或党章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外,还应追究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第五章 程序和责任第二十八条 党员权利受到党组织或党员侵犯时,可以向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控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对于打击报复案件的定性,应经县和县级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九条 党员在党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党外各种组织或个人的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和保护,党组织应采取措施,与党外有关组织或个人联系协商,提出建议,要求停止侵害,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第三十条 党员因党内权利受到侵犯而影响工作、生活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党组织在保护党员党内权利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提出建议,维护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条件或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必须追究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的党组织,党员可以向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控告,上级党组织应即受理。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和检查。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同中央组织部进行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第二章 党员权利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

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人民日报》 (~年10月25日 第一版)

第三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了每个共产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到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个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党内团结、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的重要法宝。

我们共产党党员都有行使的建议和倡议权利,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是党的智慧之源。中国共产党建党8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共产党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党的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宗旨和目标的实现,要靠我们每个共产党员团结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党的事业要兴旺发达,并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而应对自如,并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因此,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保障号党员的民主权利,广开言路,开阔思路,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我们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有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基础,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党同志的利益和要求。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一员,要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责任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非常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积极、正确地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有利于党组织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党员的真实意愿和要求,有利于我们党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

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使广大党员充分享有民主的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为党的建设提出意见,让党组织的视野更开阔。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不断发展的执政实践,要求我们党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搞好党的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能力,把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动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只有抓住党内民主建设这个关键,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能力,党内民主的发展才会有可靠的组织保证和正确的方向,党的执政能力才能落到实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不断增强,党才能始终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才能形成凝聚剂共同奋斗。

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员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出科学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建议和倡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四篇: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情况汇报

xx县物价局党支部组织学习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情况汇报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宣传部:

按照x纪发[2014]0x号文件要求,我局党支部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于2014年4月7日下午组织全体党员召开了专题学习会,在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后,开展了热烈的讨论,现将我局学习、讨论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会议由局长、支部书记xx同志主持并讲话强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全体共产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要在行使好党员权利的同时,履行好党员的义务。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抓好党员权利保障,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圆满完成我局各项工作任务。

会上由支部组织委员xxx同志带领大家对《条例》全文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逐条进行辅导讲解。在认真的学习之后,大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党员xxx同志发言说: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包括了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使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二是既注意继承,保留了1995年颁布实施的试行条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定,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对党员权利的具体内涵、行使途径和保障办法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

宣传委员xx发言说:《条例》给我最深印象的是中央对党员民主权利和党内民主决策的高度重视。如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第二十条第三、四款规定:“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的委员会及其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民主权利和党内民主决策的高度重视。

副局长xxx发言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专门法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副局长xxx发言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这个条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大家纷纷表示:一定要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保障党员权利的意识,增强广大党员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和自觉维护其他党员民主权利的意识。努力将保障党员权利的各项规定转化为自己在日常工作和学习生活中的自觉行动,认真查找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坚决纠正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各种行为,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最后xx同志做总结发言时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我们党历来重视保障党员权利,非常重视巩固和发展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中央决定在《条例(试行)》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采取的重大举措,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精神,反映了当前保障党员权利的新情况、新要求。《条例》坚持和完善了党章有关党员权利的规定,规定了一系列具体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措施,使广大党员的权利更加明确、更加充实,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表明了我们党维护党员权利的坚强决心,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会议还对我局下步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先学一步,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条例》,不仅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需要,更是工作中贯彻落实《条例》的需要。领导干部、支委委员要率先学习好、宣传好《条例》,在广大党员中起带头作用。二是要学深一些,把《条例》要求更好地体现到工作中去。要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措施和办法,推动《条例》在实际工作中深落实处。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36题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36题

一、单选

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享有(b)规定的各项权利。a.宪法b.党章c.宪法和法律d.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在(a)范围内活动。

a.宪法b.党章c.宪法和法律d.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a)为根据。

a.事实b.党章c.法律d.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4.党员有权阅读(d)的党内文件。

a.所有b.不涉密c.和职务级别相应d.按照规定可以阅读

5.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a)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a.政策和理论b.方针和政策c.制度d.所有

6.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在(b)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a.新闻媒体b.党的会议c.党的内部刊物d.党报党刊

7.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d)。

a.批评和建议b.批评和意见c.建议和意见d.建议和倡议

8.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以(d)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a.建议b.质询c.书面d.口头或书面

9.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d)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a.所在党组织负责人b.同级组织人事部门c.上级纪委d.上级党组织

10.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c)。

a.党内警告b.诫勉谈话c.批评教育d.通报批评

11.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的(a)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a.合法权益b.正当权利c.规定权利d.应有权利

1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d)决定相反的意见。

a.党组织b.上级党组织c.部门领导d.中央

1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c),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a.说明b.讨论c.申辩d.反驳

14.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b)。

a.认识b.素质c.能力d.水平

15.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c)。

a.越级反映b.公开反对c.声明保留d.提出不同意见

16.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c)。

a.符合党纪条规b.以法律为准绳c.实事求是d.以事实为依据

17.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进行选举时,选举采用(d)方式。

a.举手表决b.口头表决c.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d.无记名投票

18.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参加相应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d)手续。

a.申请b.报告c.委托d.请假

二、判断:

19.《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x)

20.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确有实际生活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x)

21.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原所在党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正常行使。(x)

2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应及时受理。(√)

2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受到留党察看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24.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进行选举时,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25.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x)

26.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侵犯党员权利义务行为的处理可以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27.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28.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29.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阅读所有的党内文件。(x)

30.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31.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3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34.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

35.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36.《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由中央纪委解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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