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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带量采购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29 10:50:18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带量采购实施办法

三亚、儋州、陵水县卫生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陵水县医疗、医药和医保联动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43号)与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三亚市和儋州市等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参照执行陵水县药品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的通知(琼医改【2016】1号)的文件精神,为巩固医改成果,推进三市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为用而采、按需而设”的基本原则,采取“单一货源、联合采购、量价挂钩、严格监管”的办法进行带量议价采购,进一步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临床用药质量和需求。

二、组织领导

在省卫计委和省医改办的指导和监督下,成立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领导小组、专家小组等工作议事机构,各小组各司其责,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专家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四、实施范围、采购主体和周期

(一)实施范围

三亚市、儋州市、陵水县三市县范围内的市、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农场医院、村卫生室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部队医院)。

(二)采购主体和周期

带量采购工作以三市县医疗机构组建的联合体为单位,原则上一年为一周期。

五、药品采购

三市县全部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参加药品带量采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量,必须符合《三亚、儋州、陵水改革试点市县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方案》与《三亚、儋州、陵水改革试点市县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实施细则》规定;其中抗菌药物品种、规格数必须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其他药品品种、规格数必须符合原国家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了使药品带量采购能顺利展开,对第一批因不符合“比选公告”条件从而落标的5个品种,三市县各公立医院应限量采购,限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

六、药品销售价格

按照(琼府办【2016】43号)文件精神,带量采购药品价格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的差价,70%用于激励医疗机构降低药价,补偿医疗机构药品储藏、保管、损耗等运行成本。在门诊,30%全部让利给患者;在住院部,20%让利给患者,10%抵减医保支出。各医疗机构门诊药房带量采购药品的销售价格公式=药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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