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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2-14 07:45:0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今天,好范文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商事登记改革制度全面施行以来,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这对现行监管模式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对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改革制度施行两年来,基层市场监管一些问题不断涌现,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亟须积极探索应对。本文就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常见问题提出粗浅的见解。

一、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遇到的问题

(一)立法的进程与市场监管的形势发展需要存在差距。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遵循的是“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广东地区还修订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许可部门在许可证核发、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但是,上位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并还没有作出相应调整修改,因此固有的履职惯性仍然对各部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构成羁绊,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突破部门利益藩篱仍然存在很大阻力,工商部门与各许可部门的监管界限难以厘清,许可部门往往将一些管理事项推给工商部门,发生有照无证问责时,习惯性地以工商部门作为主要责任部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二)基层工商干部在市场监管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一些基层工商部门监管方式仍停留在传统落后的水平上,当出现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时不能科学有效应对。一些监管人员法制观念缺失,疏于知识技能更新,过份依赖主观经验,且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手法不细致,没有按照要求做好巡查监管记录和网上业务系统的录人工作,抱着“走过场”的心态进行应付式监管,不注重成效,更不提炼总结经验,监管存在随意性;一些监管人员思想懈怠,责任意识淡薄,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重热点行业,不愿积极协调配合,采取能推则推的态度。这些监管不规范的背后,均潜藏着巨大的失职渎职的责任风险。

(三)监管手段缺乏,监管工作缺乏活力和生机。一些基层工商人员在市场监管中巡查制的思维根深蒂固,因此在商事登记改革后,还是倾向于遵循惯例。一是监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留有痕迹、排除风险、规避问责”为核心,网格人员证明自身已充分履职履职的普遍做法是大量的监管表格填写、监管数据系统录入和行动总结。但不排除满足于老方法、老套路的“经验监管,”一些网格人员的实际做法是:填表、盖章、走人,监管只为留有痕迹,却沦为形式。二是安排的专项整治越来越多。2015年,梅州市工商局梅江分局开展了14次专项整治行动,这种突击性的监管方式,说明工商在市场监管中的行政效能是低下的,正因为在日常监管中,没将市场管好,所以需要通过经常性的运动式的市场监管方式来凸显市场监管成效。这种监管方式一方面让基层工商干部感到疲于应付,另一方面也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四)监管模式落后,不能与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相适应。一是发现市场违法行为的能力不足。商事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加大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力度,但是质量监测的品种、范围由省级工商机关确定,覆盖面严重不足,基层工商机关不能突破省级工商部门的监测计划,开展抽样工作,只能通过在对商品包装、标识、性状的直观查验进行判断,只能扫扫面上的问题,连较为隐蔽的违法行为也发现不了。二是查处案件案源局限,执法仍有不到位。近年来,基层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建设上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不能回避的是,执法仍有不到位的地方。以2015年梅州市工商局梅江分局查处的案件统计,2015年共结案154宗,其中违法商标案件占39%,违反广告管理案件占24.6%,无照经营案件占16.2%,产品质量案件占7%,其它13.2%。查处案件的类型相对比较单一,制假售假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各类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另外,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不够,不能科学灵活的运用行政指导等手段防范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职责边界模糊,基层工商干部日常事务繁杂。工商体制实行省以下“分级管理”后,基层工商人、财、物归地方政府管理,工作思路融入地方,基层职能领域逐步拓宽,但职责边界较为模糊,基层干部除了日常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等做好工商本职工作之外,还要负责一些政府交办的法定职责外的任务。如创文、创卫、市容整治等,不管该项工作与工商职能是否有关,政府都要求工商部门积极参与,基层工商部门在纷繁的事务中难以认清自己工作的重点,成天就是盲目应对琐碎工作,而忽视了发挥最根本的职能作用。最重要的市场监管职能则履职不到位,市场监管的行政效能低下。

二、对基层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确保市场监管于法有据。商事制度改革后,基层工商监管角色从一管到底转换为与许可部门协调共管,监管内容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因此,应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梳理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填补市场监督法律方面的空白。厘清市场监管部门横向之间和纵向之间的权和责,明确各部门“责任清单”,特别是各部门对无证无照违法行的查处职责,建立起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权责对等机制,加紧步伐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另外,工商部门应进行全面梳理,就监管行业、监管要求、监管标准等重新设立规范,形成统一的监管指导目录。

(二)引导工商干部树立正确的履职风险观,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一是把履职风险防范教育融入日常业务培训之中,强化对一线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工商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市场监管难题的能力。二是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大力推进监管分级化,将重点行业企业监管和企业经济户口管理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监管,实施差别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在市场监管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与其他部门间的监管执法协助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实现部门间无缝对接,消除因职务交叉引发的履职风险。三是定期邀请新闻媒体代表、社会组织、经营者代表等对工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切实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三)拓展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进步空间,提高工作积极性。一是加强基层干部能力建设,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对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工作,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开展最新法律法规则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包括理论知识的学习培训、定期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会议、营造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勤于思考的工作氛围。二是根据工商部门实际,及时吸纳年轻干部充实到监管一线,保持合理的人员年龄结构。对年轻干部要加快推进成长,努力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培养渠道,从对象、范围、时间、方式等方面明确培养机制,多途径提高年轻干部能力素质,增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提高工作积极性。

(四)转变监管理念,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基层工商部门要打破思维定势,转变监管思路和方式,从管主体向管行为转变。一是要突出监管执法主业。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反垄断执法力度,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二是拓展监管执法领域。监管执法领域由传统市场向现代商品交易市场延伸,加强网络市场的监管,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建立职责明晰,协同共治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要从无限工商转型为有限工商,实现基层监管的有的放矢就必须进一步厘清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边界。一方面,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交流,使地方政府主动为工商部门减压,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的其他工作,少安排或不安排,使工商部门集中精力依法履行职能。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特别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签署部门间协议等方式划分各自在某些监管空白或监管交叉领域的职责.从而避免因权责不清产生的部门间矛盾和冲突,共同提高各部门的监管效率。各部门积极加强监管过程中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主要问题和情况,形成部门间的长效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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