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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8-03-04 10:06:2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

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

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

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

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

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

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

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

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

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

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

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

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篇:我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我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王必德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窗口和平台,在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地位与作用日益彰显。按照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建设“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如何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市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现状

近几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人员和年龄结构、专业及学历构成都得到了明显优化和改善,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市11个县(市)区的152个镇乡、街道,全部建立了司法所。据2014年6月统计,我市基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总数654人,平均每所4.3人。但明确落实司法行政专门编制并依法按照专编要求实施管理的仅有113人,仅占全市总数的17.3%;地方行政编制人员210人,占32.1%;其他编制人员331人,占50.6%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06人, 占总数的62.1%。

近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整体评估形势不容乐观,存在机构管理不顺,人员编制不足,队伍素质不高,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等问题。

一是机构管理不顺。司法所建设没有达到司法部提出的“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的要求,目前实行与综治办、信访办 “三位一体”联合办公的模式。有的司法所所长的职级一直得不到明确,相应待遇和工作条件无法落实。同时,有的县(市)区司法所没有认真落实以司法局为主的“双重管理”要求,由此造成人员调动、轮岗频繁、领导和业务开展不能有效衔接,司法所长专职不能专业,牵扯在各种繁杂的分工、挂钩等工作中,影响司法行政职能行使和业务开展。

二是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没有完全落实,队伍不稳定。按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标准,司法所应有三名以上专职在编人员,而实际状况是,我市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251个,平均每个司法所人员编制只有1.6个。全市152家基层司法所,立户列编仅60家,其中三人以上所仅21家,仅占全市总数的13.7%。由于管理体制上的问题,近年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且军心不稳、变动过频。除去现在已经落实管理的113名司法行政专门编制人员外,我市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仍有138名空编,如果“有人无编、有编无人”的反常情况得不到有效解决,非常不利于这支特别需要专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经验丰富的队伍稳定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更是直接影响到司法行

政机关各项工作,特别是影响基层司法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创建中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是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司法所现有人员中多数没有法律专业毕业学历,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证书学习培训。虽然各地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开展培训及以会代训等措施,来提高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但由于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大多以应付为主,缺乏创新的基础,难以适应我市承担着对基层48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8500余名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全市近5100余名归正人员帮教安置的具体操作工作;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大量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法制教育、普法宣传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工作、基层依法治理和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工作,以及协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开展,司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对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相应工作经验的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要求越来越高。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对策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领导。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必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把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

难,努力改善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为基层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人才支持。

2、严格规定,切实落实基层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甬党办

[201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核查和落实已经下达用以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目前编制没有明确或被其他占用的,全市大约有105名,要明确下达到各镇乡、街道,落实到人,理顺管理关系。编制部门去年下拔及今后下拔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精简的编制、律师公证机构脱钩后腾出的编制、镇乡(街道)撤并后调整出来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要集中用于补充基层司法所,明确下达到各镇乡(街道),达到专编专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同有关部门协调、努力解决人员、编制问题,把司法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落到实处,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3、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成效体现在司法所的队伍、业务和管理上,体现在司法行政人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上。队伍建设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司法所业务工作实际需要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人员保证才能真正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问题。要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

要将岗位职责与学习培训等制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工作的创造性,增强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责任心,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尽快造就一支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三篇:中心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基本情况

台州市共有14个省级中心镇,其中两个中心镇(珠港镇和海游镇)为县城所在地。近年来,台州市各中心镇坚持城镇化与工业化互动,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狠抓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育特色支柱产业,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心镇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各中心镇以框架建设为重点,城镇规模刚

性扩张,12个中心镇(不包括珠港、海游)建成区面积达到13中心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以浙江省台州市为例3.11平方公里,人口达到55.3万人,城镇化水平达42.9%。

——产业特色逐步形成。各地依托当地的产业基础和资源特色,坚持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着力特色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如院桥镇以五金机械及摩托、木制工艺品、塑料制品和文化纸业制品为主的四大支柱为特色产业;金清镇以高科技工业和高科技农业为主要支柱产业,工业经济已形成以电子照明、轻纺针织、机电产品、建筑建材、工程塑料为龙头的工业体系;杜桥镇先后建成眼镜、机械、医化、工艺品等五大工业集聚区;横溪镇采取农业与工业齐肩并进,全镇建有杨梅、柑桔、提子、高山蔬菜等5个合作社,这些产业经济已经成为推进中心镇建设的主动力。

——规划编制有序开展。全市12个省级中心镇都已完成第一轮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给水、排水等专项规划基本编制完成;中心镇详规覆盖率达70.2%,其中有4个中心镇详规覆盖率达85%;镇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率完成100%。

——城镇的生活服务能力得到加强。近几年,各中心镇在建设城镇时,都特别注重街道住宅、交通网络、供排水、供电、绿化、市场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丰富了群众生活,推动两个文明建设。

——城镇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各中心镇都设有城建管理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建有城建(管)队伍和环卫保洁队伍,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城镇面貌明显改善。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中心镇规模偏小,难以发挥集聚和辐射效应

目前台州的12个中心镇,泽国、大溪、杜桥3个中心镇镇域人口超过20万,金清镇镇域人口超过10万,而建成区人口超过10万的(包括外来暂住人口)只有泽国、大溪2个中心镇,城区人口不足5万的有9个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的只有泽国、健跳2个中心镇,不足5万平方公里的有4个中心镇。由于规模偏小,一定程度上影响集聚和辐射作用,导致中心镇发展速度不快。

(二)规划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建设跟着“感觉”走

从调研情况来看,全市12个省级中心镇虽都已编制了第一轮总体规划,但由于有的地方领导规划意识淡薄,加之经济快速发展,总体规划没有得到及时调整修编,从而导致城镇土地利用和建筑布局的混乱,违法占地和违章建设行为时有发生。

(三)城镇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薄弱和配套功能不全。

由于大部中心镇没有走出一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筹措建设资金的道路,又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缺乏融资能力和融资主体,镇一级运作经费不足,难以投入足够的资金来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特别是供水、污水、垃圾三大设施建设已成为各中心镇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各中心镇都有水厂,但供水能力有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前准备动工建设的也只有泽国、大溪、杜桥、白水洋等4个镇;12个中心镇共建有镇级垃圾中转站14个(横溪、白塔2镇目前还没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心镇基础设施不配套,功能不全,不利于中心镇的发展壮大。

(四)行政管理体制不顺,人员及编制不足,执法工作难以开展

随着中心镇的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中心镇的规模和功能具备了小城市的性质,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现行的管理体制明显不顺,作为一级政府,其功能是不完备的,缺乏应有的城镇管理、协调和执法权限,跟一般建制镇没有区别,没有一套协调高效的运作机制。目前,院桥、杜桥2个中心镇设立了规划分局,泽国、大溪、松门、平桥、健跳、横溪、白塔等7个中心镇设立了规划管理所(站),这些分局(所、站)目前在岗管理人员2-6人不等,只能负责县级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规划管理审批,如“一书两证”、“一书一证”办理。虽然每个中心镇都设有城管监察中队,但监察中队未经编委核定编制,城管监察人员均为镇政府临时聘用人员,人员素质不高、待遇低、队伍不稳定,加上缺乏应有的城镇管理权限和执法权,各中队只能负责日常监管、劝阻。遇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章建筑拆除、车辆乱停放等具体执法问题只能救助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执法,使中心镇的管理效率低下,造成能管理到位的没有管理权,有管理权的管理难到位,不适应新形势下中心镇的管理要求。

(五)建筑缺乏特色,城镇自身魅力得不到展示

 

 有的中心镇只是就城镇抓城镇,就建设抓建设,缺乏对生态环境、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建筑元素、人文环境等问题的研究,其长期建设结果必然导致“城镇一样化”,自身的特色和魅力逐渐被湮没,失去灵魂,难以发展。

(六)政策支持不力,中心镇建设“底气”不足

中心镇建设方面,台州各级政府曾有过扶持政策,但基本没有落实

,中心镇实际上与一般镇没什么两样,目前建设和发展上优于一般镇,主要是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在起作用,靠内源型、自发型增长,外力拉动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对中心镇的更快发展形成制约。投入的不足、支持的不力,某种程度上淡化了中心镇的概念,削弱了中心镇发展的信心,有的甚至对建设中心镇产生了动摇。

三、建议

(一)完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在城镇建设中的指导地位

1、抓好中心镇总体规划修编。随着中心镇的建设发展,特别是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对与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不协调或与中心镇规模和职能不相称的、不适应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规则,需要组织调整修编。中心镇是承接城市与农村的枢纽,处于十分重要的承上启下的战略地位,一方面接受大中城市的辐射和扩散,依托城市获得自身发展;另一方面又利用自身的集聚功能,带动一般小城镇、乡村等周边农村地区的发展。因此,总体规划修编必须按照建设小城市和特色镇的目标定位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着眼于整个镇域范围甚至周边更大区域,研究城镇的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明确强制性内容,努力提高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和超前性,突出中心镇在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的地位,高起点、高标准地规划中心镇的发。

2.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的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是中心镇的“软肋”。在总体规划修编完善的基础上,中心镇要突出抓好近期建设规划、各功能区的详细规划以及交通、供排水、供电、环保、垃圾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专业规划。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对镇区五年内的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对中心镇规划区内的重要区块如旧城改造、产业园区等都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力争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提高详细规划覆盖率10个百分点以上;同时对城镇重要地段、重要节点要做好城市设计,做到细微处见精致,以有效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设容量和风貌特色,提升建设品位和档次。

3.重视中心镇的建筑风貌研究。在编制规划时要特别注意对建筑风貌的研究和人文习惯、当地建筑元素的提取等,确定好建筑形式和建筑色彩,真正体现特色之特。

(二)加快中心镇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绿化水平,改善中心镇生产、生活环境

要做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与建设安排,要从更大的区域对垃圾和污水处理作出规划,统筹考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避免镇、村各自为政,分散处理,不但达不到减少污染的目的,反而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做好地下管线综合建设和管理规定,近期重点建设好污水截流管网,新建道路必须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同步建设。有条件的中心镇应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开征污水处理费,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中心镇建设中,还要特别注意严格按照规划留足绿化用地,绿化建设要和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三)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化建设和谐发展

城镇的管理水平体现着城镇文明程度。规范、高效的管理是确保规划有序实施、建设有序推进、功能全面提升的关键。根据目前台州各中心镇的管理现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强化管理。一要加强环卫管理。建立健全中心镇环卫管理机构,充实人员,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同时按照环卫一体化要求,全面建立城镇辖区内村级环卫投入、清扫、保洁机制,推进环卫向农村延伸,从根本上解决镇、村环境问题。二要积极以创建活动为有效载体,三要完善城镇管理体制,使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轨道。

(四)注重城镇特色,提升中心镇的档次和品位

一要深入研究当地的历史、文化、产业及区位、环境等特点,努力编制有特色的规划,为建设特色中心镇奠定基础。二要以人为本,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做好四个突出。即突出“山、水、林”文章,使自然景观和建筑景观相协调,构筑起伏有致,环抱自然的城镇形态和空间景观;突出做好生态文章,使有机景观和无机景观相融合,通过形式多样的绿化建设,不断改善城镇生态系统,努力创造和谐宜人的城镇环境;突出做好人文文章,使历史景观和现代景观相协调。建筑形式的多样性是人类智慧和文化的结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对当地自然条件的适应性,要把这种适应性建筑结合运用到现代建筑上来,以形成具有当地独特风格的建筑景观;突出做好标志性建筑文章,使重要地段、重点空间的艺术性建筑和一般的实用性建筑相结合。

(五)做大做强产业支柱,增强中心镇发展后劲

当前,台州大多数中心镇基础扎实,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产业。比如平桥的工业过滤布产业,横溪的工艺品产业,大溪的水泵行业,楚门的阀门行业等等。因此,这些产业基础较扎实的中心镇要进一步推进优势产业集群升级,培育创新产业集群;从依托传统技术的低附加值生产向依托现代技术的高附加值生产转变;从横向平面竞争向纵向分工协作转变,强化创新推动力;而少数产业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心镇也要把发展特色经济、培育支柱产业摆到突出位置,从本镇的区位、资源、经济基础等实际出发,挖掘自身的比较优势,整合各种资源,充分发挥拥有充足发展空间的优势,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村镇二三产业向中心镇集中,尽早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提高自我集聚、自我积累、自我强化的能力。

(六)制定和完善土地制度,促进中心镇健康发展

土地是推进中心镇建设的重要资源,也是制约中心镇发展的瓶颈之一。一方面要从保护耕地出发,制定农村非农用地规划,尽量少用耕地,对中心镇发展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从动态平衡出发,给予优先保证。支持和鼓励中心镇通过改造旧城,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等,做好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对大型的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要从快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农进入中心镇后原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的途径和管理方法。允许城区内集体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入股、出让、转让等方式参与中心镇的开发。

(七)改革中心镇管理体制,适当扩大城镇管理权限

一要真正赋予中心镇政府相当于县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对中心镇实行计划单列,计划、规划、建设、用地、工商、环保、生产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可由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中心镇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行使,其他县级主管部门行使的职能也要逐步采取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由中心镇政府行使。对于可能涉及到的部门间利益,应站在搞好中心镇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协调、配合、支持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二要健全机制。建立一个精简高效、条块协调的中心镇行政管

理体制。在中心镇设立公安、工商、土管、建设等分局,作为县局的派出机构,可以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建立一个具有一定行政综合执法能力的城镇管理专门机构,中心镇镇域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市容管理及相关的违章、违规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这一机构行使。此外,为提升管理力度,中心镇本级机构设置、干部职级配备,可适当高配。

(八)转变思路,拓宽中心镇建设资金筹集渠道

针对中心镇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变中心镇现行的财政资金收支报账机制,赋予完整的一级财政管理职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决算制度。建立稳定、规范的县级与镇级分税制或超基数返还机制,中心镇的财政收入实行核定收支基数,超基数部分90%以上留在中心镇财政。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应全部返还给中心镇,城镇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和省财政以外,留县部分的也应返还给中心镇财政,其他因政策性因素增加的支出仍按县里有关政策统一办理。通过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切实增强中心镇的自我发展能力。二是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中心镇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从何而来,靠镇级财政杯水车薪,关键是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以发展、改革、创新的理念,把中心镇及中心镇资本作为动态的可变的资产来经营,实现城镇资产的滚动增值和对建设的持续投入。要结合实际情况,拓宽城建投融资渠道,面向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筹措建设资金,大力推行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经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坚持非禁即入,加大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改革力度,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灵活的形式成立市政管理公司,承包以中心镇为中心、覆盖相邻几个小城镇的市政维护、污染治理、环卫清扫、垃圾运输、化养护等任务,实现“以城镇养城镇、以城镇建城镇”的中心镇建设良性循环。三是建立城镇建设融资平台。借鉴泽国中心镇经验(泽国镇已成立温岭市北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条件的中心镇可成立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政策允许下,政府应鼓励、支持这些中心镇通过这些公司进行融资,筹措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发展,加快中心镇建设。

四、结语

中心镇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宏伟的工程,正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市场运作,努力建设成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经济发达、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活富裕、辐射能力强、带动效应好、集聚集约水平高的小城市。

第四篇: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司法所建设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大局。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需要。

虽然,司法所经过近几年来的发展,已经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生力量,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所赖以生存的基础先天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它的发展。如何与时俱进,加快发展,充分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不仅关系到司法所的未来走向,而且还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兴衰。通过工作实践和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我们对加强司法所建设有了更为直观而深刻的认识,有了更加丰富而内在的思考。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司法所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项职 1

能,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此外,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组织,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和综治办等部门构成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只要把司法所建设好,各项职能发挥好,就能把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夯实打牢,就能把街道政府承担的司法行政职能综合、配套、强化起来。因此,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强化司法所工作,是抓基层、打基础的关键环节,是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根基所在、重点所在、希望所在。

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合理统筹加强司法所建设 我们要把司法所建设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抓上手,抓到位,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变过去“等、靠、要”的思想观念,主动出击,抢抓机遇,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一)要加大司法所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人们普遍认识到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高人们对司法行政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认识。纠正那种认为司法所干的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司法所工作不创造经济效益可有可无,司法助理员工作人人可干等错误认识,切实利用好基层政法组织“两所一庭”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完成建设任务。

(二)以基层“两所一庭”建设为契机,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司

法部文件要求,落实经费来源的“四个一点”,即:中央政法专项经费争取一点;国家西部建设国债资金争取一点;当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解决一点;司法所争取有关部门(法律服务所、有关企业、捐资赞助)自筹一点。寻求多方帮助,尽最大努力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基础设施建设,是司法所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和物质保障,是当前司法所建设的重点所在。在司法所建设上,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体现注重实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安排合理布局,即在建设的步骤上,按照“巩固、发展、扶持”的思路,对基础设施基本达到建设要求的司法所,要在巩固提高后进行产权的置换;对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建设要求的,要促其完善后进行产权置换;对目前困难较大的司法所,要通过重点扶持,改善条件,以利于司法所的建设。同时,加大对重点街道司法所建设的投入,以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管理指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整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确保基层司法所工作稳步发展,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以有为争有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确保司法所建设的顺利进行。

总之,司法所建设是福祉工程,我们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全身心地投入建设当中。“不积趾步,难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搞好司法所建设是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把基础工作一定要做细、做实、做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努力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五篇: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镇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是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地位也日益彰显。

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直接影响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很多基层司法所都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一直靠与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共用办公室或借用乡镇政府的办公室来开展工作,已成为严重制约基层司法行政职能有效发挥的瓶颈。针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现状,国家补助各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这一举措,缓解了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困难。但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贵州省某县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乡镇无偿提供的建设场地与发挥实效的矛盾。乡镇无偿划拨的地基,均是乡镇根据自身总体建设规划,按照法 - 1 -

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群众征用得来。因为是无偿划拨,通常情况下,乡镇政府提供的建设场地均远离市场人群集中地,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建好后,群众办事极为不便,没有发挥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应有作用。但是,如果要求乡镇提供处于市场人群集中地附近的地基,乡镇要适当收取该地基相应的成本价,无形中减少了实际建房资金。

二、资金与建设规模之间的矛盾。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建设规模,乡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均在100—120平方米,而国家配套资金为68000—82014元,笔者所在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为每所3万元,即每所建设资金为9.8万—11.2万元之间。这一数额在2014年还勉强可以按既定规模建成司法所办公用房,而随着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办公用房的建筑价格也随之上涨。目前建筑市场的均价为700元/平方米左右(包工包料)。按照该配套资金数额,每所仅能够修建140—160平方米(建设总面积)。随着各乡镇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各乡镇都有自身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一般要求集镇范围内新建的住房应在三层楼以上。而按照占地面积100—120平方米的建设规模来看,该配套资金能够修建一层半还不到,更没有“三通一平”的经费以及解决基础超深问题所需经费,致使司法所办公用房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乡镇的总体规划要求建房一般第一层为商业门面。第二层以上才为住宅或办公用房,因建设规范化司法所在办公用房上要求设有所长室、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会议室等,仅仅一层楼的办公用房是满足不了基层司法所工作需要的。

三、验收并投入使用后的维修问题。国家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修建,并且据笔者所

在县的情况统计,已建的9个司法所办公用房中,有三个所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另外6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中,在水电工程安装完毕后,也没有剩余资金。这些情况导致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并没有专项资金,无形中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办公用房建成验收交付使用,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无法购臵办公设施,有的使用其他单位及部门淘汰的设施,有的至今还是空房一幢,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重在服务,服务群众是司法行政机关第一要务。“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职责,必须先完善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便利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服务于群众。

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基层经济基础薄弱,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缺口仍然较大,政府扶持补助力度仍显不足; 二是乡镇政府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入过少。当前,我们要立足现在,着眼未来,破除思想禁锢,以新的发展理念来推进和完善基层基础设施,勇于破难攻坚,勇于改革创新,以服务民生为目的,全面树立司法行政新的形象。

要解决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配套资金总额

国家应随着当前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上涨,逐步提高对

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配套资金额度,以缩小司法所办公用户建设缺口资金,减轻基层经济压力。同时,县级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力度,适当提高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额度,解决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缺口资金。

二、多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

县级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以提高乡镇党政领导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促使其无偿提供地段较好、靠近人群集中地方的地基。这样一来,在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群众办事较为方便,更能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三、县级财政设立专项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

因为目前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司法所办公用房的修建工程,在司法所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没有经费购买办公设施,导致验收交付后,办公用房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样的原因,日常维护经费缺乏,大大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县级财政应当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设立专项的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其中,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可根据调研情况设立统一的配备标准,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可按办公用房已经使用年限、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数额,确定由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坚决防止违规占用或挪用现象发生。

四、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突出司法行

政工作特色

因现在各乡镇都在进行小城镇建设,对在本辖区集镇市场内的建筑物都有明确的总体规划。故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外观和楼高等也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对司法所办公用房不宜制定统一结构标准,但为了区别于普通民用建筑,笔者认为,有必要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图案应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色,具有醒目的特征。

加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历史使命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彻底改变司法所基础设施落后面貌入手,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努力解决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相信,在采取以上措施后,目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亦能使目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更加顺利的完成,基层司法所也才能够真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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