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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手机检讨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6-07-08 05:41:3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没收手机检讨书

本文《没收手机检讨书》是一篇关于" 检讨书 "的文章。本文由好范文编辑精心收集整理,如本篇文章不符合您的要求,您也可以查看网站下方的与本文相关的文章。文章来源于互联网,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尊敬的老师:

您好!

这天晚上我在老师您熄灯了后时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为此向老师您说声,“对不起,我不应该在熄灯了还去动手机。”真不该怎么不懂事。辜负老师对我们的好。作为一名好的学生本应该第一个站在前面来维护学校的纪律。做为学生,应尊师重教。在学校无论是什么情况下。我们应该做的事把学习摆在第一位,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除此之外老师还是修塑学生的人格修养,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怀的重要途径之一。学生在做不对的时候有个好老师能及时予以纠正,这能使学生在做错的时候及时走回正确的路上。人为物之主,德为人之根,心为德之所。我会牢记这次教训,重新正视尊师之道。在此再次向老师您说声,“对不起。”

敬礼

学生:好范文

第二篇:手机被没收,要求400字到500字的的检讨书

手机被没收,要求400字到500字的的检讨书手机被没收,要求400字到600字的的检讨书,要好一点的,提问补充:只要400字到500字,多了不采纳,我是在宿舍关灯后,手机忘记关,亮了被没收的满意答案:尊敬的老师:由于我在考试的时候使用手机传答案,造成严重的作弊行为,手机被没收,要求400字到500字的的检讨书。今天,我怀着无比愧疚和懊悔的心情在此做深刻的检讨。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4年12月10日上午,我们举行了专业必修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考试。由于这门课平时没有学好,加上考试前复习不充分,等到快考试的时候,我还有很多东西没记好,等到考试的时候,我发现很多题目都不会做,我一时糊涂,就用手机向同学发了考题,希望他能给我发答案。正在这时,老师您发现了我的行为,就将我的手机和卷子一起没收了。当时我脑中一片空白,心中涌起愧疚,后悔,不安各种情绪。回来后我寝食难安。然后江辅导员找我谈过了话,我才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一个极大的错误。对不起!我不仅对不起长期默默支持我的家人,对不起和我同甘共苦的同学,更对不起细心教导我的老师,辅导员。我的作弊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影响了学校,学院和班级的荣誉,也影响了我个人的形象。我很后悔我所造成的这些严重后果,如果早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绝不会做这种事的。发生这件事情,所有的问题都在我。监考老师是很尽责的,老师和辅导员也对我进行了耐心的教育。这些都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首先,我没有好好学习。由于上大四以来,我一直无心学习,导致我此们课没有学好,如果我好好学习,就不能犯下这么严重的错误。21世纪是知识的世纪,是人才的世纪,作为一个学生,一个大学生,尤其是这么好的一个学校的大学生,我应该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而我却马马虎虎,虚度光阴,实在是枉为大学生,检讨书《手机被没收,要求400字到500字的的检讨书》。 其次,我没有注意自己的道德素质的修养。考试作弊是一种严重的原则性问题。这是我个人诚信的倒退,以及做事不认真踏实,不考虑后果的结果。古人说“人无信不立”,一个人要是没有信用如何能够立足啊。我现在才深刻体会到思想道德的重要性。最后,我没有听从老师的教诲。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塑造师,老师教我们知识,教我们如何做人,如何做事。老师们经常教育我,考试千万要诚信,万万不可作弊。而我却没有听进去,这也导致了我犯下如此重大错误。如今大错已成,我深深懊悔不已。从今往后,我要牢记这次教训, 努力消除影响,牢记老师们对我的教诲,改过自新,努力学习,诚信做人,坚决不犯类似错误。我还要改善现在的生活方式,努力学好剩余的课程。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我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与责任。只是我即将毕业,面临找工作的压力,我知道这件事对我将来会产生极大影响。望老师能看在我是初次犯错,诚心悔改的份上,从轻处理为盼。检讨人:补充:检讨书尊敬的老师:您好! 这天晚上我在老师您熄灯了后时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为此向老师您说声,“对不起,我不应该在熄灯了还去动手机。”真不该怎么不懂事。辜负老师对我们的好。作为一名好的学生本应该第一个站在前面来维护学校的纪律。做为学生,应尊师重教。在学校无论是什么情况下。我们应该做的事把学习摆在第一位,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除此之外老师还是修塑学生的人格修养,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怀的重要途径之一。学生在做不对的时候有个好老师能及时予以纠正,这能使学生在做错的时候及时走回正确的路上。人为物之主,德为人之根,心为德之所。我会牢记这次教训,重新正视尊师之道。在此再次向老师您说声,“对不起。”敬礼学生:2014年..月..日相关问题:手机被没收的50字检讨书

第三篇:学校可以没收学生的手机吗

学校可以没收学生的手机吗?

肖宝华(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北京 101100)

摘要

校没收的学生手机属于临时占有,没有最终处置权。建议学校制定学生手机管理规定,与家长签订手机管理协议;教师以身作则,不在学生面前使用手机;学校没收学生手机后,应当着学生面将手机封存,避免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并妥善保管,及时返还。

案例

案例1:2014 年10月6日,某高中为严肃考纪,校领导当着全体师生和家长的面,将没收的数十部学生手机集中砸毁, 该校称:销毁手机是为了“引导学生诚实守信”。

案例2:2014 年9月14日,某中学一名学生上课玩手机被老师批评,因老师没收其手机而不满,遂起杀念,将老师残忍割喉致死。

案例3:2014 年12月13日,某中学一名学生上课玩手机, 因不服老师管教,将手机扔向老师,并爆粗口骂人。随后,师生双方在教室和走廊发生肢体冲突,都受到不同的伤害。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因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引发的事件,有的甚至引发师生伤害甚至伤亡事故。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已经不是一个小问题,应引起社会、学校的高度重视。

分析

1. 学校、教师是否有权没收学生的手机?

笔者以为,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财产。法律意义上的没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剥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归国家无偿所有。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没收学生手机是否违反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首页wwW.hAowORd.Com):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综上可以看出,学校、教师有对学生在校使用手机进行限制和控制的权利。

二是学生在校使用手机是否具有正当性。现在,手机的功能已不限于通讯,几乎所有的学生使用手机都主要是用来与朋友聊天、浏览网页,甚至将其作为考试作弊的工具。由于未成年人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学生在校使用手机会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影响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发展。因此,“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并不具有正当性。”[1]

三是没收学生手机是否侵犯学生的通讯自由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是指公民用信件、电报、电话等方式进行社会交往和传达感情与信息的自由。学校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并没有限制学生的通信自由,学生完全可以使用校内公用电

话与家长进行联系和沟通。因此,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没有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权。

四是没收学生手机是否违反民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核心权能是处分权。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属于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转移。而民法上的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学校和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学生的健康成长,属于民法上的善意占有,其行为并不违反民法的规定。

五是国外学校是否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国外不少学校认为,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弊大于利。学校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是为了避免其干扰课堂和学校的组织与管理,以便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学校普遍采取禁止学生带手机进学校或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规定,并对手机管理做出详细说明。”[2]

2. 学校、教师对没收手机的管理

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后,处于对学生手机的占有状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保管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的规定,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手机,并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手机。学校、教师如果在保管手机期间,造成学生手机毁损或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手机存储了学生的个人信息及有关隐私内容,不同于一般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所以,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后,应有学生在场,将学生手机当场封存,避免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这不仅尊重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也避免了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 学校、教师无权处置没收的手机

学校、教师对于没收的学生手机,只有临时保管和控制权,没有最终处置权。案例1中,学校领导砸毁没收的学生手机的行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对于砸毁学生手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被砸毁的学生的手机价值在5000元以上,则学校和学校领导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学校如果强迫学生自己砸毁手机,因学校的行为属于强制胁迫行为,那么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议

1. 制定学生手机管理规定

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引发诸多问题,不是手机自身的问题,而是学校管理的问题。一些学校的校规中只是笼统地规定:“禁止学生将手机带入学校,否则一律没收。”但是单纯的禁止不能解决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问题。学校应会同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共同制定学生手机管理规定,无论是禁止使用还是限制使用,都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规定和处罚措施,如规定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使用手机作弊、使用手机聊天等分别如何处理等。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学生手机管理规定,会得到家长和学生的认可,在实施中就有了说服力,保证了学生手机管理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教师以身作则

要让学生在校不使用手机,教师首先要做到不在学生面前使用手机。但在现实中,教师当着学生的面随意接打电话、将手机带入课堂而不关机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学校在对学生使用手机做出管理规定时,也应对教师使用手机做出管理规定。如教师进入学校必须将手机调为静音状态、禁止将手机带入课堂、禁止面对学生接打电话等。

3. 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手机,及时返还

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控制管理,应采取封存管理的方式,禁止使用学生的手机、浏览学生手机里的信息。同时,学校、教师负有及时返还的义务,应将学生手机及时还给学生的监护人,并要求学生监护人书写接收单据,避免以后产生法律纠纷。

4. 与家长签订管理协议

在新生入学会和学生家长会上,学校应详细说明学校对学生手机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并与家长签订管理协议,以便家长了解学校对学生使用手机的管理规定,避免以后因此引发不必要的家校矛盾,这样也有利于家长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使用手机的管理。

第四篇:班主任工作案例:温柔的“没收”手机

班主任工作案例:温柔的“没收”手机

刚刚做父亲,真的很忙。今天读报课时间我没有到班。除了上课,每天都要去看一看那些孩子,这是我的习惯,也是我的责任,因为离开了学生就没有老师的生存空间。没有学生的快乐成长,就没有教师的幸福生活。更何况,临近期末,虽然有孩子以不同的方式想我表态,我们一起努力,但六心阁的孩子们到底表现如何也让我七上八下。

忙完了之后,已经接近晚上九点钟了。当我来到香樟书院二楼,整个楼层的晚自习纪律不是很好,有几个班级显得比较嘈杂。走近六心阁,没有听见一丁点声音,心里一阵窃喜——六心阁就是不一样啊!轻轻的走到教室门口,绝大部分同学都埋头学习,对于老班驾临全然不知。但那特别引人注目的一幕立即映入我的眼帘,第一排的xss同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往书包里塞东西——手机,那一定是手机,那是我在几秒钟内迅速做出的判断。但我的表情依旧,动作缓慢的走进教室,没有丝毫的异样。也许是见多识广,也许是见惯不怪,也或许是我身经百战吧,我没有紧张,没有很激动,更没有生气,显得那样的平静。经过xss的座位,我略停顿了几秒钟,她也没有丝毫动静。但以我的习惯,我是一定要管的,也一定要收手机的,且从来都是要还的。“你在这里搞手机,希望你在我离开教室的时候交给我。”这是我对她说的第一句话。

在教室里巡视了一周,我又回到她身边,叫她把手机给我,她不做声,也不给。大概这样僵持了一分钟,我开始威胁她:“你不给,我就立马打电话告诉你妈妈,叫你妈妈来拿”,为了证明我说的是真的,还把她妈妈的电话给她看了,她略显吃惊,她说那个电话现在没用了。这仅仅是威胁而已,我不会这样做(也许还是不该,因为这样没用)。三十六计,攻心为上。我说:“你知道老师平时很喜欢你,并且平时有些表现让其他同学有意见,没有对你怎样,有同学认为老师偏心。但今天的事情大家都看着的,你必须得给我台阶下,否则,他们会认准老师偏心,老师也不好管理其他同学,你看着办吧”。她还是没有动静,但书包边缘露出了mp3。我说:“你在听mp3?”他回答是,我差一点就怀疑了我的判断。然后我又对她说:“你可以把电板扣了,我不会看你的短信的。”她好像看了我一眼,但我坚信她是在搞手机了。“我从很远的地方赶到教室来,我很忙,需要立即回家,你今天必须得给我台阶下,就是把手机给我”,我又对她说道。这样两三个回合之后,她很不情愿的掏出手机放在课桌上,然后她说:“你不问我用手机干什么吗?”我说:“我不问。”她又说:“我在用手机给xxx查资料”。我告诉她,等我空了再和她谈谈,于是把手机揣在裤兜里离开了教室。

就这样,没有争执,也没有拉扯,略有语言威胁(以后尽量都不用了),算是温柔的“没收”了她的手机。

大概9点半,我已经回到了家。她打来电话,电话中这样说道:“黄老师,对不起,我当时没有给你台阶下……”我心里那个舒服就不提了,更让我坚信一点:六心阁的孩子真的很可爱,我更应该不断改变自己的方式,让他们快乐成长,让自己幸福的生活。

第五篇:关于学校没收或扣留学生手机或私人物品是否违法的法律依据

关于学校没收或扣留学生手机或私人物品是否违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他们这样是为了学生能更好的学习,和提供一个适合于学习的环境。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老师没收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物权法》、《教育法》、《 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

隐。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 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 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 机关外)

无权占有或扣留。所以老师无权占有你的私有财产。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老师应该采取一个有效的方法来引导学生正确的实用手机,而不是与法律相抗衡。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 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物权法》属于国家民法体系,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学校规定属于一般的道德行为守则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五: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

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物权法》中的权利 ,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

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补充法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的6项权利, 可没有“没收权”这一说;第八条第五款反而规定了教师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义务。

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损

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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