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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会计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4-12-19 08:20:0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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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周、月工作总结报表

长春银基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周工作总结报表

备注:1、工作内容及安排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

2、每周一例会后将本周报表提交至办公室。

月工作总结报表

月工作计划报表

第一页

第二篇:cpa会计合并财务报表复习总结

《会计》 总结四c25 合并财务报表

考情分析

近三年考试的题型以主观题为主,主要内容为抵销分录的编制等。本章属于每年必考的内容。本年教材发生变化,主要变化是合并报表增加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其他变化有:

(1)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应付债券的抵销细节变化

如果债券投资的余额大于应付债券的余额。其差额应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若债券投资的余额小于应付债券的余额,其差额应贷记财务费用项目。

(2)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涉及“未分配利润—年初”、“盈余公积”的抵销分录删除

(3)合并资产负债表一节,四、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后,增加:“五、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反映”

(4)合并利润表一节,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删除“五、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在合并利润表中的反映”。

(5)合并现金流量表一节,增加: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对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与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在购买日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应相互抵消,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6)将“专项储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列示,并增加了专项储备恢复的分录

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一.确定基础:是否控制

第二.是否控制的判断

1.直接控制:持股比例>50%(直接、间接、直接加间接)

2.实质控制(看清题意,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

3.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

4.不纳入合并范围:

(1)已清理整顿原子公司;(2)已破产原子公司;(3)非子公司(联、合营)

二.合并报表调整抵销分录(分录用报表项目名称而非会计科目)

第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

1.存货抵销(按处理步骤/思路)

第一年:

(1)假设内部购进存货全部对集团外销售(全部实现)

抵销母收入、子成本:

借:营业收入【母不含税收入】

贷:营业成本【子购进价格,即对外销售成本】

(2)对实际未实现的予以反向抵销

借:营业成本【未实现部分存货内部销售的差额】

贷:存货【将子未实(请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hAOWoRd.com)现部分存货价值调整为集团整体一致价值】

(3)确认未实现部分存货计税基础与在子账面价值的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

计算方法:前抵销分录中“存货(贷)-存货(借)”为所得税资产余额,“负”表余额为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第二年:

(1)先假设上年内部购进存货全部实现(重复上年分录,损益改进未分配利润)借:未分利润—年初

贷:营业成本

(2)假设当年新内部购进存货全部实现(同上年假设全部实现处理)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3)对实际未实现部分予以反向抵销(注意存货计量方法,如“先进先出”,分别上年未实现与当年未实现计算再相加)

借:营业成本 【上年未实现部分销售的差额+当年未实现部分销售的差额】贷:存货

(4)同上年确认所得税资产发生额(分别上年、当年产生递延所得税)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当年余额】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上年递延资产】

所得税费用【当年递延资产】

(涉及存货跌价准备如何处理)

2.固定资产抵销(作为固定资产则不对外销售,全部未实现)

a.内部购进存货作为固定资产:

第一年:

(1)将内部购进存货作为固定资产全部未实现抵销

借:营业收入【母不含税收入】

贷:营业成本【母销售成本】

固定资产—原价【子作为固定资产多计账面价值】

(2)将多计提折旧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

(3)同存货抵销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第二年:

(1)对上年未实现再次抵销(基本重复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固定资产—原价

(2)对上年多计提折旧予以再次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3)将当年内部购进存货作为固定资产全部未实现抵销(同第一年)

(4)对当年多集体折旧予以抵销(同第一年)

(5)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所得税费用

b.内部购进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第一年:

(1)借:营业外收入(母内部销售利得)

贷:固定资产—原价(子多计账面价值)

(2)、(3)同a中

第二年:同a中

3.无形资产抵销——基本同固定资产,改为“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涉及减值损失如何处理)

第二.对子个别财务报表调整

1.涉及会计政策、期间的调整和子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间差额的调整。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由于以子账面价值基础确定成本故不存在差额调整,差额调整针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对子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间差额调整(考虑应税合并)

第一年:

(1)将子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资本公积

(2)调整折旧、摊销

借:管理费用等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第二年:

(1)再次将子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资本公积

(2)调整上年折旧、摊销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3)调整本年折旧摊销

借:管理费用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第三.将母对子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第一年:

(1)对应享有子当年实现净利润追加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调整后净利润×持股比例】

贷:投资收益

(其中净利润调整包括对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调整和对子补提折旧摊销调整)

(2)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调整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3)子当年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追加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同时调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借: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第二年:

(1)将上年长期股权股权投资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所有者权益变动、股利等)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资本公积

(2)当年的调整处理同第一年

第四.母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所有者权益项目抵销(抵销长期股权投资) 每年进行一次相同方法抵销:

借:实收资本【子】

资本公积【子】

盈余公积【子】

未分配利润—年末【子】

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少数股东权益

第五.母子、子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抵销

借:投资收益【母】

少数股东损益

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提取盈余公积【子】

对股东的分配【子】(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未分配利润—年末

第六.内部债权债务抵销

1.内部应收应付账款抵销(应收应付票据、预收预款项等类似处理) 第一年:

(1)母角度内部应收账款抵销

借:应付账款【子,含增值税】

贷:应收帐款【母】

(2)应收帐款涉及坏账准备的抵销

借:应收帐款—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坏账准备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抵销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年:

(1)再次进行上年应收账款抵销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帐款

(2)再次进行上年坏账准备抵销

借:应收帐款—坏账准备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若本年发生坏账准备,同第一年抵销)

(3)再次进行上年坏账准备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抵销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若本年产生坏账准备相关递延所得税,同第一年抵销)

2.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

(1)将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按摊余成本抵销

借:应付债券【摊余成本】

投资收益【差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

财务费用【差额】

(2)投资收益与财务费用抵销(二者有差额时去较小者)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应收、应付利息抵销

借:应付利息【票面利息】

贷:应收利息【票面利息】

第七.合并现金流量表中项目抵销

第三篇:会计基础总结20章 财务报表

第二十章财务报表

第一节财务报表概述p195

一、财务报表的概念及其目标p195

财务报表是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目标: 财务报表的使用者:1.投资者

2.

债权人

3.政府及有关部门

4.社会公众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p19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财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从不同角度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报表中的列示项目补充文字描述。

三、财务报表的分类p195

(一)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不同

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半年报、月报附注可简略

年度财务报表是企业的年度决算表

(二)按反应财务活动方式不同

静态财务报表:某一特定时点上

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财务状况报表。

根据“期末余额”填列,如资产负债表

动态财务报表:一定时期内

资金消耗和收回情况,及经营成果等的经营成果报表

根据“发生额”填列,如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按财务报表报送对象不同

对外财务报表:满足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定期对外报送

有统一格式和指标要求

对内财务报表,又称管理报表:内部需要,

自行设计,没有统一格式和指标要求.

(四)按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不同

个别财务报表:独立核算的企业

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编制的,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反

应整个集团的

第二节资产负债表p196

一、资产负债表的概念p196

第二十章 财务报表/ 第1页

资产负债表是反应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恒等式

二、资产负债表的作用p196

(一)反映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分布情况(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债权?)

(二)反映企业的权益结构(负债?使用者权益?)

(三)反映企业的流动性和财务实力(变现能力)(取决于资产结构和权益结构) (四)提供财务分析的基本资料(可以计算出流、速动比率)

三、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与内容p197

(一)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包括三部分:

1.标题----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货币单位

2.报表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数

3.附注----进一步说明报表的主要项目和编制基础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

1.

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列示 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

2.资产的列示

⑴流动资产满足的条件,4个条件之一即可

①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②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③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

④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⑵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3.负债的列示

⑴流动负债满足的条件,4个条件之一即可

①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②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③自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应予以清偿

④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⑵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三)1.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2.资产负债表中

资产类项目金额总计=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金额总计

3. 资产与负债的金额一般不应相互抵消

(四)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12月末余额就是当年的年末余额。

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往往当年1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相同

四、资产负债表的格式p198

报告式和账户式---企业一般用账户式,左借右贷。

左边资产,右边:上边负债,下边所有者权益

五、资产负债表编制的基本方法p199

第二十章 财务报表/ 第2页

(一)据总账余额直接填列

占大部分项目,

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

(二)据总账余额计算填列

“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存货”= “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发出商品”+“材料成本差异”—“存货跌价准备”

(三)据明细账余额计算填列

应收账款:根据“应付账款”、“预付收账款”的所属明细账的期末贷方余额计

算填列

应付账款:根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的所属明细账的期末借方余额计算

填列

(四)据总账余额和明细账余额分析填列

“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总账余额 — 明细账中一年内到期的账项

(五)据总账余额减去其附属备抵账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总账余额(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总账余额(原值)—“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节利润表p200

一、利润表的概念p200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二、利润表的作用p200

1 有助于分析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

2 有助于考核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

3 有助于预测未来利润和现金流量;

4 有助于企管层的未来决策。

三、利润表的内容p201

(一)构成营业利润的各项要素

(二)构成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的各项要素

(三)构成净利润(或净亏损)的各项要素

四、利润表的基本格式p202

单步式和多步式---我国用的是多步式利润表

多步式利润表,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步:反映营业利润三步利润

第二步:反映利润总额各利润计算方法见前面章节

第三步:反映净利润

第四步:反映每股收益

五、利润表编制的方法p203

“本期金额”----本期实际发生额

年度报告----全年累计发生额,并将“本期金额”改成“上期金额”

第二十章 财务报表/ 第3页

“”

第二十章 财务报表/ 第4页

第四篇:我市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决算工作圆满完成

我市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决算工作圆满完成

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要求,我市汇编了2014年度全市国有、非国有及集体三类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经报表培训、报表收集、县级初审、市级集中汇审、省级复审后,于4月15日圆满完成了2014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编制工作。今年企业财务决算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汇编户数大幅增加,集团企业实现全级次上报 2014年我市共汇编三类企业分户决算582户,较去年增加104户,其中:国有企业159户(净增加63户)、集体企业12户(净减少2户)、非国有企业411户(净增加43户)。按照上级要求,今年我市大型企业集团应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实现了全级次上报,其中鲁西化工集团报送子公司单户表32户、东阿阿胶24户,交运集团33户,公交集团6户,中色奥博特3户,从而更加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数量和母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情况。

二、主要经济指标同比保持增长

报表显示三类企业共实现营业收入2132亿元,同比增长28.57%,其中国有企业544.8亿元,增长28.16%;集体企业11.3亿元,增长4.63%;非国有企业1576亿元,增长28.92%。三类企业共实现利润87.15亿元,与去年基本持平,其中国有企业23.85亿元,增长35.13%;集体企业72.7万元,下降77%;非国有企业63.29亿元,下降10%。三类企业共上交税收56.76亿元,分别为19.67亿元、0.29亿元和

36.8亿元。

三、审计面提高,决算数据质量显著增强

汇编582户企业中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达231户,审计面达40%,比去年提高15个百分点,其中国有企业审计面62%,比去年提高27个百分点(市属国有企业审计面达69%,提高了45个百分点);非国有企业审计面32%,比去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重点企业东阿阿胶、中色奥博特、时风集团等大型国企的决算数据均经中介机构审计,增强了我市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质量。

企业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第五篇: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委托审计,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

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9月底之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企业必须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数量及其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审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置障碍。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审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采取招标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并事先以一定方式发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被审计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

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月*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向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并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三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对子公司所属企业,或者个别行业性企业集团所属五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其审核后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可以不再委托审计。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会计报表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

(二)存货计价方法和存货跌价准备提取办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摊销办法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方法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六)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其投资情况,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账龄3年以上数额及主要债权人;

(八)应交税金的税种、税率及其本年发生额、年末余额,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九)出口退税申报及其结果,享有税收返还、减免政策以及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十)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业务占用资金、当年损益的确认和浮动盈亏情况;

(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事由、金额以及本年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二)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

(十三)企业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和职工内部退养状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五)主管财政机关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应当向审计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阐述年初数的调整事项,或者本年度采纳审计意见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期审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税务、会计等处理失当或者差错,应当及时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注册会计帅在审计中,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特别是本规定第十九条列明的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年度会计报表不能如期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合并、分立、改组、改制、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及其报酬分配制度、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应当提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产与财务、税务、会计处理等规定及其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对企业披露企业改革事项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经营决策、业务流程、资金收付、成本控制、损失核销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公司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关联交易核对资料、集团内部统一会计政策调整资料、合并抵销事项以及前一年度合并抵销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集团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事项及其抵销方法,审验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调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总体审计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配合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就承担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审计情况说明。审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委托审计的企业范围;(二)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三)本年度审计未调整事项;(四)本年度审计不确认事项;(五)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恰当反映的其他事项。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还应当列明参与企业集团联合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

第三十条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应当汇总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子公司会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时,应当考虑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构成的影响程度,并决定总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的类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20日之前。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由集团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改进财务管理或者调整账务。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者对企业进行会计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财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更改委托审计:

(一)委托审计的主体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导致审计计划不能完全实施的;

(三)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将承揽的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充分理由,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履行业务约定书,导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披露事项严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三十六条 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对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披露不全的,或者审计报告组成内容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退回企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补充审计。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委托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实施审计,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企业应当自主管财政机关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企业执行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需要增加审计费用的,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委托或者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提供虚假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在审计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妨碍注册会计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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